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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8:46:00
作者: [德]叔本華
我們從偉大的康德那裡知道,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的全部結構及其呈現於我們的意識中所有可能的形式,與在它們之中呈現並構成其內容的客體完全無關;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從主體出發,就像從客體出發一樣,同樣地可以了解時間、空間和因果聯繫。所以,我們可以同樣精確地說,時間、空間、因果關係是主體的直覺或知覺的形式;它們是客體對象或按康德的說法是現象對象的種種性質,也就是表象的各種性質。我們也可以把這些形式看作客體和主體之間無法消除的界線。
因此,所有客體都必須存在於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之中,然而獨立於作為現象的客體之外的主體卻完全控制和監督著這些客體。如果要使出現於這些形式中的客體不成為空洞的幻想而具有意義,就必須放置在主體的視野之內才有可能。它們必須涉及某種東西,必須成為某種非對象的、表象的東西,必須成為某種並非只就主體來看才正確地相對存在,不依賴和它相對並作為它存在條件的任何東西,也不依賴這種東西的任何形式,簡言之,必須不是表象而是物自體。
因此,我們至少可以問:這些表象,這些客體,除了成為主體的表象或對象以外,是否還是別的東西?在這種意義下,它們會是什麼?在與表象完全不同的一面,它們是什麼東西?什麼是物自體?我們曾經回答過這個問題,說它是意志,但在目前,我要暫時把這個答案擺在一旁。
不論物自體是什麼,康德的結論是對的,康德說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決不是物自體的屬性,只是由認識主體附加在物自體身上的。這就是說,它們只屬於物自體的現象存在,不屬於物自體本身。由於主體完全憑藉自身而認識世界尤其是認識構成空間、時間和因果關係,與一切客體都沒有關係。所以它們必須以表象的存在為根據,而不能以東西表象的具體表現物為根據。
它們必須是那種表象的形式而不是採取這種形式來呈現自身的東西。
它們必然先天秉有單純的主客相對的本性,不是作為觀念而是作為事實,因此,它們必然只是一般知識的形式。現在如果以現象方式或對象方式表現的東西只能通過時間、空間、因果關係而成為表象,即通過共存和相續而成為雜多,通過因果法則而成為不斷變化或者永恆的東西,這種以現象或對象方式表現出來又受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限制的東西,只能在因果關係的假設下才能成為表象的物質,最後所有只憑藉這些而成為表象的東西實際上都不屬於呈現出來的東西,也不屬於已變為表象形式的東西,而只屬於這個形式。
反之,不通過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而受限的、以現象方式表現的東西,不能歸因於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準確地說,不能根據時間、空間、因果關係來解釋的、以現象方式表現的東西,正是「物」藉以表現即物自體藉以表現自身的東西。由此我們知道,被感知的全部意義究竟指向哪裡;換句話說,最明斷的、清楚明白的知識和徹底的解釋,必然是符合充足理由原則的,但不屬於本身既非表象又非對象卻只因進入這些形式中就成為知識的東西,成為表象、對象。
因此只有完全成為知識對象的東西,只有完全以表象而存在的東西,不是因被感知而成為表象的東西,只有因此而毫無分別地屬於一切被感知者的東西,以及只有因此而使我們從主體出發和從客體出發同樣可以發現的東西——只有這種東西可以毫無保留地帶給我們一種充分完整的知識,一種徹底明顯的知識。但是這種知識所包含的,除了我們先天所認識的以及可以普遍表現為充足理由原則的一切現象的形式,便一無所有了。
現在,我們知道,在知覺知識中出現的這個原則的種種形式是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
所有先天的純粹數學和自然科學完全基於這些形式。所以只有在這些科學中才可以發現明確的知識和那種並非無法了解的東西,即意志的知識,也就是那種並非不能再從其他東西推論出來的東西。我們以前說過,就是因為這個理由,康德想把「科學」這個名稱專用於這些知識和邏輯上面,甚至只用在知識和邏輯上面。
可是另一方面,這些知識所告訴我們的,除了表象之間的單純關聯和沒有任何內容的形式外,一無所有。它們所獲得的一切內容占據了這些形式的一切現象,包括那種在本性上無法再完全認識的東西,無法再憑藉別的東西而來解釋的東西,以及沒有任何理由就讓知識失去明確性而不再完全清晰的東西。
可是無從研究的是物自體,它根本不屬於表象,也不是知識對象,只是成了具備那個形式的可知之物。形式本來和它毫不相關,而物自體也永遠無法與它完全一致,永遠不能歸於單純的形式,同時,由於這個形式是充足理由原則,因此也不能達到完全的解釋,如果數學在現象界的量、方位、數方面,總之在時間和空間關係方面,給我們提供一切詳盡的知識;如果現象表現其自身的時空在適當條件方面讓事因論給予完全的說明,卻又除了告訴我們為什麼在某種情境下,這種特殊現象必然出現於此時此地而沒有告訴我們其他東西的話,我們就永遠無法依靠這些科學而深究事物的內在本質。
總有一種東西是任何解釋都不敢觸及的,但往往成為先決條件;種種自然力量和事物運行的確定方式,所有現象的性質和特性,那種沒有理由的東西,那種不依賴現象的形式即充足理由原則與這個形式毫無關係,然而卻採用這個形式並且根據這個形式的法則而表現出來的東西。
不過,這裡所說的法則只決定表現於外的現象,不決定它所顯現的東西;只決定如何顯現,並不決定所顯現的東西;只決定形式,不決定內容。機械學、物理學、化學告訴我們不可入性、重力、剛性、流質性、內聚力、彈性、熱、光、親和力、磁力、電力等力量是活動時所根據的法則。這就是說,只告訴我們這些力量在進入時空關係時所遵循的法則。但是,不管我們如何認識,這些力量本身永遠充滿玄奧的性質。
因為只有物自體才顯露這些和物自體本身完全不同的現象,因為物自體是通過這些現象而顯現的。的確,在物自體的顯現中,是完全服從充足理由原則的,但是,它本身永遠不能歸結為這個形式,因此在事因論上也是不能完全解釋的,也是永遠無法徹底明白的。
只要它採取這種形式,只要它是現象,當然可以完全了解,然而它的內在本質卻根本無法解釋。所以任何一種知識,愈是具有必然趨向,其中愈含有那種不能以其他方式在知覺中表現的東西——例如,空間關係——因此,愈是顯著就愈是具有不純粹的客觀內容,或者說,其中所具有的實在性質就愈少。反之,其中愈是具有單純隨機的東西,愈讓我們覺得它只是從經驗中得到的,在這種知識中就有愈多完全客觀和真正的實在,同時也有愈多無法解釋的東西,有愈多無法從別的東西演繹出來的東西。
的確,不管事因論的真正目的是什麼,事因論者總想把一切有機生命還原成化學作用或電的作用,就是說把一切化學作用再還原成機械作用,又把機械還原成動力學的對象,讓時空的結合產生運動,有時候則轉變為純粹幾何學的對象,即空間的位置,比如:藉助幾何工具正確地推出結果的大小,或以純粹幾何方法推出槓桿理論;幾何學最後可以變為算術,由於算術只有一元,因此在充足理由原則的一切形式中,最易了解也最容易研究。
我們可以指出德謨克里特的原子,笛卡兒的運動,雷薩吉的機械物理學是這裡指明的普遍方法的實例。在19世紀末期,這種方法曾試圖用衝力和壓力來解釋化學親和力與重力,正如在牛頓的《發現》一書中所能看到的一樣;里爾謂形式與結合是動物生命緣由的說法也傾向於這方面。
最後,甚至產生於19世紀中葉,現在仍然被用到的樸素唯物論顯然也屬於這一類。唯物論愚笨地否認生命力,尤其是試圖以物理和化學力量解釋生命現象,又以物質的機械效果想像原子的位置、形狀和運動來解釋物理和化學力量,因而想把一切自然力量都還原為物自體的活動和反應。
不過我們要將這種誤把各種自然力量彼此轉化的看法暫時停下來,因為對這個問題目前已經說得太多了。如果這個理論正確,一切就都可以解釋和確立,最後都變為算術上的問題,算術問題就會成為智慧殿堂中最神聖的東西;最後,充足理由原則會適當地把我們引向這個問題。但是現象的一切內容將會消失,留下來的只有單純的形式。
所謂「什麼東西出現」將會歸結為「如何出現」,而這個「如何」是先天可知的,因而完全依賴主體也只對主體而存在,最後,完全成為幻想,觀念的形式;於是不能要求任何物自體。如果這是正確的,整個世界就將從主體產生,事實上,這完成了費希特想要以空洞大話所要完成的理論。但是,這是不可能的,用這種方法可以產生幻想、詭辯、空中樓閣,但決不能產生科學。
自然界各種各樣的力量帶來了真正的進步。有幾種力量和性質本來看似不同,實則彼此相生,它們的數量也減少了。例如,磁力從電力而來。如果事因論承認自然界所有這些原始力量,把這些力量如實地展示出來並確立它們的活動方式,即其種種現象憑藉因果關係在時空中出現而決定彼此相互關係位置時所根據的法則,事因論就會達到它的目的。可是有些原始力量將永遠保持原來的情形。因此那些不能歸於它們形式的就不能根據充足理由原則,用別的東西來解釋的現象的內容將是永遠無法解決的物。
在自然界的萬物之中,有一種永遠沒有理由、無法解釋也找不出最終原因的東西。這是它的活動特性,也就是它的存在本質。在物的每一個特別結果中,都可以指出一個原因,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知道,物的活動必定在此時此地;但是永遠找不出解釋物的一般活動及實際的特殊活動的原因。縱使它沒有其他性質,甚至只是陽光中的一粒微塵,可是至少展示了這個無法明白的東西具有重量和不可入性。
可是,我認為,這粒微塵的關係正如人的意志對於人的關係;並且像人類的意念一樣,它的內在本性是無法解釋的,甚至更進一步說,它本身和這個意志是同一的。的確,在意志的每一種具體表現、特定時空中,意志的每一種活動之上都可以發現一個動機,在人類性格的前提下,意志必然伴隨著這個動機而產生。可是,沒有任何理由證明人類具有這個性格,沒有任何理由證明人在用意志表達自身,沒有任何理由證明,在許多動機之中只是這個動機而非其他動機推動意志。
在一切有機體中,以動機解釋其活動時所假設的人類具有無法明白的性格,這實際上是它的確定性質、活動方式,這個活動方式的種種具體表現是由外來印象而產生的,它本身不為任何本身以外的東西所決定,因此也就無法解釋。它唯一為人發現的具體表現是服從充足理由原則,本身是沒有理由。
有一個更大和更普遍的錯誤:認為我們了解最清楚的現象是最常見的現象與最普遍、最簡單的現象,然而這些也是最常見也最容易忽略的現象。石頭為什麼會落在地上,動物為什麼會自己移動,都同樣無法解釋。像我們前面所說的,我們一直假設以最普遍的自然力量,如重心、內聚力、不可入性來解釋只在複雜情形才發生作用的更稀少的力量,例如化學性質、電力、磁力。最後,根據這些去了解有機體和動物生命,甚至人類認知和意志活動的本質。
人們總是從單純的深奧難解的性質出發,完全拋開對它的說明,他們希望以之為依據而不想探究它們。我們早已說過,這種想法不可能實現。但是如果離開這些依據,這種結構會永遠不確定。最後我們要問:與最初問題同樣不知者的那些解釋,到底有什麼用途?我們對這些普遍自然力量的內在本質的了解是不是多於對動物內在本質的了解?是不是兩者都是我們所不了解的?是的,我們都不了解,因為它沒有理由,只是內容,而現象就是這個內容;同時,這個內容永遠無法歸結為形式或方法或充足理由原則。
但是我們心中希望的不是事因論,而是哲學;我希望的不是有關世界真正本質的相對知識而是無限知識。所以我們採取相反的途徑,我們的出發點是我們直接完全認識的東西,也是我們完全相信的東西,因此是和我們最接近的東西,我們的目的是:掌握只能間接認識的東西。
我們想從最有力的、最重大的和最顯著的現象去了解那些不完全的和比較微弱的現象。除了我自己的身體以外,其他一切東西,我只能從一個方向去認識,即從觀念方面去認識。即使我認識了使其發生變化的所有原因,然而它們的內在本質依然不可知,仍然是一大秘密。
當我受某一動機影響而從事某種活動時,我身上發生一種現象,唯有和這種現象比較時,唯有和外在原因所決定的自身變化的內在本質比較,我才能真正了解在原因的影響之下這些無生命物體變化的方式,由此了解它們的內在本質是什麼。因為對這個內在本質具體表現的原因的知識只告訴我們它出現於時間和空間的法則,此外沒有別的了。
我之所以能做這個比較,那是因為我的身體是唯一對象,我不僅認識身體觀念的一面,而且也認識它的意志的一面。因此我不認為,只要我能把它們歸結為由電力、化學和機械原因所產生的運動,就能更了解自己身體的組織、我的認知和意志活動以及由動機而產生的活動,由於我所追求的是哲學而不是事因論,因此我必須知道如何根據自己隨動機而產生的運動去了解我在原因之後所見到的無機體最簡單、最普通運動的內在本質。
我必須承認,所有自然物體中表現的不可思議的力量在種類上和自己身上的意志是一樣的,只有在程度上有些許差別。這就是說,在《論充足理由律的四種根源》一文中所舉的第四類觀念必然是了解第一類觀念內在本質的關鍵,同時藉助誘導法則我必定能逐漸了解因果法則的內在意義。
斯賓諾莎說:「如果一塊拋在空中的石頭有意識的話,它也會相信是它自身的意志力量使它運動。」對這句話我只補充一點:石頭是對的。給予石頭的推動力量和石頭的關係正如動機與我的關係,而在石頭上所表現的內聚力、重力、剛性,從內在本質上來看,和我們身上發現的意志是一樣的,如果石頭有知識的話,在石頭上所發現的也應當稱為意志。
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段話中,斯賓諾莎想到了石頭在空中飛行的必然規律,他希望把這個必然規律變為人類特殊意志活動的必然規律。另一方面,我把這唯一的必然規律給意義所帶來的內在本質看作先決條件。在人類身上,這叫作性格,對於石頭來說這就叫作性質,但兩者的本質都是一樣的。如果直接認識它,就叫意志。在石頭中,意志最不容易被看到,因為客觀性質最少;在人類身上,最容易被看見,因為客觀性質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