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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8:46:03 作者: [德]叔本華

  意志客觀化的最低階段表現在最普遍的自然力量中,這些自然力量一部分出現於一切物質中,如重力和不可入性,一部分則出現在特定物質中。因此某些自然力量支配某一類物質,另外一些自然力量則支配另一類物質,因此形成特殊差異,如剛性、流質性、彈性、電力、磁力等各種物理化學性質。

  它們都是意志的直接具體表現,正如人類的活動一樣;這樣,它們也像人類的性格一樣是沒有根據的。

  只有它們具體的特定表現才服從充足理由原則,就像人類的特殊活動一樣。另一方面,它們永遠不能成為結果或原因,而只能叫作「展開並顯現本質的因果關係的先決條件」。因此希望重力或電力有一個原因,是沒有意義的,它們都是原始力量,在它們之後不會再有什麼東西能作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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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它們的種種表現是根據因果法則產生的,每一種特殊表現都有一個原因,而這個原因同樣又是一種特殊表現,特殊表現確定這個力量必須由此表現出來,必須出現在空間和時間中;但力量本身根本不是某一原因的結果,也不是某一結果的原因。所以,如果我們說「重力是石頭落下的原因」,這就是一種錯誤。在這種情形下,倒不如說原因是接近地面,地面吸引石頭。如果沒有地面,雖然重力仍在,石頭也不會落下。

  這個力量完全在因果鏈條之外,時間是它的先決條件,只在與時間發生關係時,它才有意義,但力量卻在時間之外。

  個別的變化往往起因於另一種同樣的個別變化,而不是起因於它所表現的力量。凡是使原因有效的都是自然力量。因此,它是沒有理由的,它在因果鏈條之外和一般充足理由原則的範圍之外,從哲學上來看,叫作意志的直接客觀呈現,這是整個自然的「本體」、自然的自在,但從事因論看,從物理學看來,物自體是一種原始力量而且帶有濃重的神秘性質。

  我們發現,意志客觀化的最高階段中個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人類身上,它是個人性格之間的巨大差別,整個人格表現在非常明顯的個人外在的面相上,這影響了整個身體的外形。

  可是在動物方面則不同,雖然在高等動物身上也有個性的跡象,但這種個性在任何方面都沒有達到這樣高的程度,原因在於類的特性完全掩蓋了個體的特性,所以,它們幾乎沒有個體的面相。我們越往下看就越能發現個體特性的所有痕跡越來越消失在類的共同性中,剩下來的只有類的面貌了。

  我們認識類的生理特性,基於類的生理特性我們確切地知道從個體身上可以看到些什麼,相反,在人類中如果我們想要確實地預測其活動,對每個人都應該加以個別的研究和探討,由於最初行為的表現可能富含的隱藏性,這種研究和探討就變成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鳥類身上完全缺乏、嚙齒類動物身上也非常微弱的大腦「折層」和「腦回」,甚至在高等動物身上大腦兩邊對稱的情形也遠比在人類身上明顯,而且在每一個體身上所表現的相似程度,也遠比在人類身上明顯,這種情形可能與人類和其他所有動物之間的差別有關。

  在動物身上,性本能的滿足沒有任何明顯的選擇對象,可是人類則不同,在人類身上這種選擇雖以完全本能的方式與一切思想無關,卻能達到滿含強烈感情的地步,這種情形更應該視為使人類與所有低等動物具有不同的個體性格的現象之一。因此每個人都應視為特定的以及具有特性的意志現象,同時在某一範圍以內也應視為一種特殊理念,可是在動物身上卻缺乏這種個體性格,因為只有類才具有特殊意義。

  離人越遠而越靠近更低的生物層次,這種個體性格就越模糊。

  因此,除了根據土壤、氣候和其他偶然因素有利或不利的外來影響而解釋以外,植物沒有其他的個別性質。最後,我們知道在無機界中,所有個體性都消失了。在某一範圍以內,只有結晶體應當被看作個別的。結晶作用所決定的各方面傾向的統一使這種傾向的痕跡永久化,同時也是它原始形狀累積的重現,如某一類觀念聯結在一起,正如樹是所有葉脈、樹葉、枝葉中表現的同種發育纖維質的集合體一樣,這種纖維質反覆出現,而且在某種範圍以內使這些東西好像是從比較大的身上吸取養分的寄生者。所以,像結晶體一樣,雖然只有整體才是個別理念的完全表現,因而也是意志客觀化特定階段的完全表現,可是樹是許多小植物的集合體。但是,同類結晶體內的個體,除了由外來偶然因素所產生的差別以外,沒有任何其他差別。的確,我們可以隨意虛構各種結晶體,不過,這種具有個性痕跡的個體並不存在於無機自然界。

  它的一切現象都是自然力量的普遍表現,以集體方式來表現整個理念的個體差別將讓自然力量把自身客觀化並且只在類中表現出來,同時,整體來看每一個特殊例子中沒有任何變化的那些意志客觀化階段的表現,如時間、空間、雜多現象以及受原因限制的存在物都不屬於意志或理念,也都不處在意志的客觀化階段,而只屬於特殊現象。所以這種自然力量,例如重力或電力必然以在萬千現象中進行表現的同樣方式表現出來,而且只有外在環境才能限制這些表現。

  無論什麼時候,只要在因果關係的引導之下,這些情形必然會出現所有現象中本質的統一,這些無法改變的現象唯一遵循的就是自然律。如果一旦從經驗中得知這種自然律,這種自然力量的現象以及其中所表現和確立的特性就可以精確地預測和計算出來。

  但是,正是這種符合意志客觀化較低階段的法則使它們獲得一種與較高階段,與意志客觀化比較明顯的階段近乎同等程度的表現;在動物和人類的行動中,雖出於同樣意志而顯現出有差別的一面,在這裡顯現的對個體特性或強或弱的影響都存在於知識中的、觀察者無法發現的對刺激的感受,這些感受都使這兩種現象的內在本質趨向一致,可這種趨向傾向卻完全被忽視了。

  如果我們從個別的知識出發而不從理念的知識出發,在自然法則的絕對統一性中就能發現令人驚奇的東西,有時候甚至會發現可怕的東西。可能使我們感到驚奇的是:大自然從來不會忘記她的法則。

  例如,根據自然法則,凡是在某種特定條件下把某些物質放在一起時就會產生某種化合作用,或放出氣體或持續著火。如果滿足這些條件的話,不論是人為干預還是完全因為偶然,一千年以前和今天完全一樣會立刻產生上述現象。在稀有現象中的這種神奇的事實使我們得到最生動的印象,這種事實只有在非常複雜的情形下才會發生,我們以前知道如果滿足這些條件,這種現實就會產生。

  例如,如果我們把某些金屬置於酸性液體中,使其互相接觸,兩極的銀片會突然發生藍色的火焰;在某些條件之下,堅硬的金剛鑽會變為碳酸。在這些情形中,我們感到驚奇的是自然力量像幽靈似的無處不在,我們要注意日常現象中不再使我們感到驚奇的東西,要注意因果之間的關聯如何與在魔法召喚時必然出現的幽靈一樣神秘莫測。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獲得了哲學知識,如果我們了解某種自然力量是意志客觀化的某一確定階段,是我們視為自己的內在本質的某個確定階段,這個意志就它本身來說,如果把它和它的種種現象及現象的形式分開,就是在時空之外了。

  所以受時間和空間所限的雜多現象不屬於意志,也不屬於意志客觀化的階段,而只屬於理念的現象。如果我們記得,只有和時空相關時因果法則才有意義,因為它決定那些顯示意志的不同理念的雜多現象的位置,支配它們必然出現的次序;我是說,如果在這種知識中完全把握康德偉大學說的內在意義,即康德所謂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不屬於物自體只屬於現象,只是我們知識的形式而不是事物本身性質的內在意義。

  那麼,我們將了解到,這種對某一自然力量服從自然法則和正確運行的驚嘆,這種對千篇一律的自然現象必然出現的驚奇,實際上和小孩第一次從多面鏡中看到與自己所見的無數花朵完全相同時的驚嘆是一樣的。

  因此,每一種普遍原始的自然力量只是意志客觀化的較低階段,我們稱這種階段為「柏拉圖意義下的永久理念」。

  但是,自然法則是理念對具體表現的形式兩者間的關係。

  這種形式是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三者必然彼此相關聯。通過時間和空間,理念在現象中變得雜多,但是觀念雜多化時所遵循的次序則取決於因果法則;這個法則似乎是不同理念的限制標準,時間、空間和物質根據這個標準而回溯到理念,即回溯到意志。所以這個標準必然和物質集合體的同一性相關,這是所有不同現象的共同基礎。它們可能在無限的時間中同時填滿無限的空間。由於所有這些永久觀念的現象都指向同一種物質,它們出現和消失必定遵循一種法則:因為如果沒有的話,就不會為彼此開路。因此因果法則和實體永久性法則是連在一起的。並且,時間和空間也以同樣方式和它們相關聯。

  因為時間只是同一物質對立狀態的可能,而空間也只是在各種對立狀態下同一物質永久化的可能。因此,在前一卷中我們曾經把物質解釋為空間和時間的結合,而這個結合表現為實體永久不變的偶然因素的變化,因果關係和「生成」是這種變化的普遍可能。因此我們曾說,物質完全是因果關係。

  我們曾把知性解釋為因果關係的主觀相關物,並把物質即整個觀念世界界定為只對知性而存在:知性是物質的條件,是它的必然相關物的支撐。我一再重複這一點,只是要大家不要忘記,我在第一卷中所證明的理論,如果想完全了解這兩卷,就必須看到它們之間的內在一致,現實世界中根本無法把意志和表象完全區分開,在這兩卷中已經把它們分開了,把它們分開只是為了更明白兩者的意義。

  馬勒伯朗士說得對,「對它們加以分別的了解。」每個自然原因都只是偶然原因,只使一種看不見的意志有具體表現的機會,這種看不見的意志是萬物的本體,而整個看得見的世界只是意志各等級的客觀化。原因所帶來的只是此時此地的現象,只是可見的現象,不是整個現象,也不是它的內在本質。

  這無法適用於充足理由原則也無法適用於無理由的意志。

  世上沒有一樣東西具有來解釋自身存在的充分原因,只有存在於此時此地的個別原因。一塊石頭時而顯示重力,時而顯示剛性,時而顯示電力性質,時而顯示化學性質,這完全是由於原因不同和外來的影響不同。但是這些性質以及其中所含的原因就以上述種種方式來具體表現出整個石頭的內在本質。總之,石頭就是那個樣子,一般來說,它存在這件事只是沒有理由的意念的可見現象。

  因此,每一種原因都是一種偶然原因。我們在自然界發現的情形如此,這是沒有知識的,當動機而非原因或刺激決定現象出現的時間時,在動物或人類行為中的情形也是一樣的。因為在兩種情形中所出現的是同一個意志。儘管在其具體表現的階段上大不相同,這些階段的現象也非常複雜,同時,在所有這些方面都服從充足理由原則,但是它本身卻擺脫了這些千差萬別的現象。

  動機不決定人的性格,只決定性格的種種現象人的活動;只決定他生活的外在方式,遠不是動機的內在意義和內容。因此,這些來自意志的直接具體的性格是沒有理由可言的。說某人不好某人好,不是根據動機或外在影響力如教導和勸導,從這個意義上看,這個道理是無法完全說明的。

  但是,一個壞人是否在不義的行為、卑怯的詭計以及狹小環境範圍內所做的惡行中表現他的壞,如果他是一個征服者,是不是讓整個世界陷入悲嘆之中,是不是使成千上萬的人流血。這是他具體表現的環境,由於四周的一切變化,或者外來的影響,或者動機;然而,他基於這些動機而產生的決心永遠無法據此來解釋一切;它產生於意志,而這個人就是意志的具體表現。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本書第四卷中討論。

  性格展示性質的方式與無意識自然界一切物體展示性質的方式很相似。無論是反映湖岸靜靜的湖水,還是描繪山岩上飛瀑而下的水花或者人為的噴泉,水和它固有的性質永遠是一樣的。上述種種情形取決於外來原因,每種情形對水來說都是自然的,在同樣環境下,它永遠表現出同一種情形;各種情形表現出的機會都是相等的,但每一種情形都符合它的特性,時時刻刻都只顯示這一點。在一切環境下,人類性格也是這樣顯示出來的,但是它所產生的現象永遠符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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