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竊戀50

2024-10-11 17:20:23 作者: (英)靄理士

  從十八世紀起,西洋有一個名詞,叫「竊狂」(「kleptomania」),當初算是「偏執狂」(monomania)的一種;但這名詞始終沒有受醫學界的公認,至於法學界,且還加以否認。有人間或用到這名詞時,指的不過是一個偷竊的衝動,犯竊狂的人,一陣心血來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竊起來,其間不但沒有自覺的動機,並且一經自覺,當事人(普通總是一個女子)還不免竭力掙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認為它是和靜躁交迭性的癲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學的趨勢是想根本不再用這名詞,不過名詞雖有問題,它所指的現象卻是很實在的。當一個有偷竊的病態衝動的人上法庭而法官聽取辯護的時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說:「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歸我治療。」不過俏皮的話容易說,問題的真相他卻並不了解。這種衝動實在是界限相當分明的一種心理狀態,而不是一個籠統的偏執的傾向而已;它是有來歷的,並且這來歷是可供明白地追尋的;而從我們的立場來看,它是性心理學範圍以內的一個現象。在性心理學裡,有人把它叫作「性愛的竊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較簡單而適當的名詞也許是「竊戀」(kleptolagnia)。這名詞是1917 年前後美國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學者基爾南所創立的(把偷竊的行為和性的情緒聯合了看,這名詞可以說是再恰當沒有,它和下文第八節所要討論的虐戀或痛楚戀的名詞是一貫的,這指性與偷竊行為的聯繫,而虐戀則指性與施虐或受虐行為的聯繫)。當時我很快就採用了這名詞,以後也一貫認為它是指稱這種狀態的最恰當的一個名詞。(另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狀態,以前叫作「性愛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樣也不妨改稱為「火焰戀」,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關於竊戀例子的記載,似乎是法國里昂的拉卡薩涅(Lacassagne)的手筆,時間是18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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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戀和虐戀不但在名詞上相仿,在性質上也有連帶關係。竊戀可以說是建築在更廣泛的虐戀的基礎上的;虐戀中的性情緒的聯繫物是痛楚,竊戀中的性情緒的聯繫物是一種提心弔膽的心理,而提心弔膽的心理也未嘗不是痛楚的一種。51這樣一個看法以前有不少觀察家也提到過,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二十世紀初年,經法國的一部分精神病學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竊戀的例子明確地敘述以後,這看法才算成立,而竊戀的性的含義才完全顯露。這些精神病學者告訴我們,竊戀的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積欲與解欲的性的過程,不過經過一度象徵性的變換之後,就成一種偏執性的衝動,而此種衝動,在活躍之際,也必有一番抵拒掙扎,活躍的結果,則為一件很無價值的東西的竊取,往往是一塊綢緞的零頭或其他類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興奮而外,可以說全無用處。內心的抵拒掙扎相當於積欲的過程,我們知道普通積欲的過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掙扎的成分;而竊取的最後手段則相當於解欲的過程,我們也知道,有的竊戀的例子,在竊取成功之頃,真會發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緒上的宣洩。至於那偷到的東西,到此不是藏放一邊,便是完全拋棄,真是捐同秋扇了。竊戀的人大抵是一個女子,並且往往是有相當身家的女子,更可見她的所以偷竊,目的絕不在東西,而是別有作用。這樣一個女子對於偷竊行為的性的作用也許並不了解,並不自覺,即使自覺也不會自動地承認。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竊戀事實上並不是「竊狂」的一種,兩者在以前雖往往相混,現在我們卻看得很清楚了。「竊狂」在理論上是認為沒有動機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竊戀則自有其確切的動機,初不論此動機的自覺與否——此動機並非偷竊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時,偷竊的行為也不能說不可抗拒,因為當事人總是籌之已熟,見有機會來到,環境適宜,便爾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竊戀的人,神經上雖十九有些變態,精神上卻不一定有嚴重的病態。竊戀絕不是一種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實上已成過去的「竊狂」相提並論,而應完全歸納到性心理學的範圍之內;我們不妨把竊戀看作性愛的物戀現象的比較有病態的一種。52

  竊戀而外,還有性衝動與偷竊行為的混合現象,這些雖和竊戀不無連帶關係,卻不應與我們所了解的竊戀混為一談,並且這些現象的發生,事實上也比竊戀少。這些現象之一,斯特克爾(Stekel)在1908年曾經特別敘述過。53這現象里的偷竊行為是不屬於性愛性質的,易言之,偷竊並不成為獲取性滿足的一個方法,所竊取到的東西也不是一種戀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給性的興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竊取這樣一件東西,當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勝於無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滿足,這種女子大都因丈夫陽事不舉而平時情緒上感受著多量的抑制的;一種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竊取對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處,此外別無意義。斯氏用這個現象來解釋一切「竊狂」的例子,不過假若我們不再承認「竊狂」的存在,這解釋也就根本用不著了。至於這現象既不是物戀又不是竊戀,是顯而易見無煩多事解釋的。

  性的情緒與偷竊行為的另一混合的現象,曾經美國犯罪心理學家希利敘述過,並且還有過實例的證明。54春機發陳年齡前後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誘惑,一面又深覺此種誘惑的罪大惡極,不敢自暴自棄,於是轉而從事於罪孽比較輕微的偷竊行為。55這現象背後的心理過程可以說恰好是竊戀心理過程的反面,因為一樣是實行偷竊。在竊戀,其目的是在性慾的真實的滿足或象徵的滿足,而希氏所述的現象,則為此種滿足的閃避。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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