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裸戀57

2024-10-11 17:20:27 作者: (英)靄理士

  性衝動的另一個象徵的表現是裸戀;這在壯年人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在童年,則是天真爛漫的一種行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經告訴我們,在春機發陳期內,甚至於成年期內,很多男女都有一種自我炫耀的衝動,而資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發育中的性器官在內(其在女子,特別要人注意的是乳峰),這自炫的傾向是從幼年時自然沿襲而來,絲毫不足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過,即在最小的幼兒,在赤身露體時,會感到興高采烈;在睡眠之前,脫衣之後,他們總喜歡在床上蹦跳一陣,蹦跳之際,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揭開,甚至於有陌生人在場,也復如此。據弗氏看來,這是樂園時代的一番回憶,樂園是失落了,但當初的情景並沒有完全忘懷;58這種回憶,到春機發陳的年齡以後,雖大致已趨消滅,但也往往有呈露的可能,不過因為多少要受意志的制裁,尚不失為正常的罷了;設或不受制裁,那就成為一種病態的偏執行為(obsession),那就是裸戀了。成年人在夢境中時常覺得自己不穿衣服或穿得很少,普特南(Putnam)以為這種夢境是一種潛在的裸戀的表示;這看法我不能接受。普氏沒有想到,我們在睡眠時,事實上已經是裸體的或半裸體的、初無待夢境的曲為補充。在童年(一直可以到滿十二歲),彼此脫衣驗看,也是時常有的行為;兒童對性器官自有其單純的興趣,此種行為大都是這興趣的一種表現;有時候,興趣而外,兒童也間或藉此表示一些頑皮與反抗的心理;但若成為習慣,這其間也許有幾分暗藏的性的動因,或許是內部有些輕微衝動正摸索著宣洩的路子的一種表示,也可能是一種替代的手淫的活動,應當和普通的手淫一般看待;總之,都不能算作裸戀。到了壯年人,裸戀卻是性交合的一個更明確的象徵,其方式也不一而足,可以歸併成若干種類。

  1877年,法人拉塞格(Lasègue)最先描寫到裸戀的現象,裸戀的西文名詞也是他起的。59裸戀是性愛的象徵現象的一種;當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對異性的人故意赤露一下,特別是對異性中年輕而在性方面尚屬天真爛漫的人,往往是對異性的孩子,就可以獲取相等於性交合的滿足。裸戀的現象似乎相當普通,大多數女子,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輕時,至少總有一兩次碰見不相識的男子故意在她們面前賣弄一下。從性犯罪的立場看,這實際上是最普通的一種侵犯行為。伊斯特(Norwood East)發現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頓監獄(Brixton Prison)里拘禁的291 個性刑事犯中,多至101個犯的是這個罪名——西洋刑法里所稱的「猥褻的暴露」(indecent exposure);這數目不能不算很大,因為犯罪學家告訴我們,在一切監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來,大約只不過占4%。60

  裸戀的人,雖然往往是一個年富力強的青年,但卻只需把性器官暴露一下,從而得到對方一些情緒上的反應,他就覺得心滿意足;他對面前的女子並沒有什麼要求;他也不很開口,也不求更和那女子接近;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言,他甚至在表面上並不透露一些興奮的樣子。平時他也難得手淫;他只要有機會暴露一下,而覺察到或自以為面前的女子已因此而發生情緒的反應,他的願望就算完全達到了。他就從此走開,躊躇滿志,心氣平和。

  各家對於裸戀的分類很不一致。梅德(Maeder)承認三種:一是幼年的裸戀,要看別人的私處和要別人看他的私處是兒童很正常的一種表現;二是衰老的裸戀,或未老先衰的裸戀,乃是陽道萎縮的人用以取得性興奮的一個方法;三是壯年人的裸戀,其目的在誘惑與招徠異性的人,這種裸戀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許相當正常,但性的能力卻是有缺陷的。梅氏這分類也許並不完全,但他有兩點主張是不錯的:一是性能薄弱,裸戀的人確乎是性能力不足的,二是裸戀雖屬一種歧變,卻自有其正常的基礎,假若無此基礎,就不會有第一類幼年的裸戀了。克拉夫特-埃平從醫學方面把裸戀者分為四類:(一)後天的心理衰弱的例子,大抵大腦和脊腦都有病態,因而意識模糊不清而性能萎縮;(二)跡近羊癇的例子,其裸戀行為是一種反常的有機衝動,而在此種衝動表現之際,當事人的神志是不完全清楚的;(三)與第二類相近似的神經衰弱的例子;(四)有周期的比較強烈的性衝動的例子,其先天的遺傳是有很深的缺陷的。克氏這分類法也不能完全教人滿意。伊斯特從實用的立場把裸戀者分為兩大類:一是精神有病態的(約占全數裸戀者的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數是浸淫於像境中的夢幻家和低能的人);二是怙惡而有犯罪傾向的(有害人的動機的,約占全數三分之一)。還有一個歸併成兩大類的分法,每一類雖比較夾雜,但也有它的用處。第一類的例子,在性心理方面,是多少有些先天的變態的,不過在別的方面看去,心理和智能是相當完整,甚至於全無瑕疵;這些例子也大都是成年不久的壯年人,他們對裸戀的行為與目的,也未嘗沒有幾分自覺,衝動之來,雖終於不免在行為上表現出來,但事前總要費一番很認真的抵抗掙扎。第二類的例子,則或因智能與神經已初步發生病態,或因飲酒過度,其上級的神經中樞已受剝蝕,其感覺力與辨別力因而削弱;因此在這第二類里我們有時就可以遇到老年人(老年的牧師等等),這種老年人在未老之前也許是律身甚嚴,無懈可擊的,但到此年齡便不然了,他們在裸戀時和對此種行為的目的,即究竟為了什麼他們要出此一著,他們往往不大自覺,而衝動之來,也往往不加掙扎;對這一類的例子,只要有相當時期的休養和治療,健康便可以增進,而裸戀的行為可以停止。所以第二類的問題比較簡單,只有第一類才是已成格局的一種性的歧變。在第二類的例子裡,一種多少有些清楚的性的動機是不能說完全沒有的,不過這動機恰恰是在有意識與無意識之間,而其所以出現於意識界的緣故,並不是因為動機本身的強有力,而是因為比較高級的神經中樞暫時或永久地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其原因不止一個,而比較普通的一個是酒毒;酒毒的影響有二,一是引起神志與意識的混亂,二是把潛在的比較下級的行為傾向解放出來。 伊斯特提到過,在英國,酒的消耗減少以後,「猥褻的暴露」的案件也就隨而減少(1913年,在英倫與威爾斯,這種被判決有罪的男子有866人,至1923年,在更大的一個人口之中,反而只有548人)。

  克氏所說的有羊癇的例子,在裸戀的時候是昏暈過去的,因此事實上只好算是一種假的裸戀或擬的裸戀。有人以為這種例子很多,其實不然;伊斯特在150個裸戀的人里就沒能找到一個(其中未嘗沒有羊癇的人,但癇瘋發時不裸戀,裸戀時不發癇瘋),因此他說,就他的經驗而論,說這種例子比較更能湊熱鬧則有之,說它多,則未必。不過羊癇的人中,可以發生真的裸戀或擬的裸戀,是無疑的,義大利學者貝蘭達(Pelanda)很多年前在維羅納(Verona)地方就很清楚地提出過這種例子來。所以我們只能說這種例子不多,卻不能說沒有。同時,我們卻也不能因為羊癇的人有裸戀的表現,便以為一切裸戀的行為,都是不自覺的。如果一樁裸戀的行為同時也是真正的癇瘋的行為,則此種裸戀是假的、擬的,其間沒有自覺的性的背景,並且它的發生也不受時間與地點的限制,也不因在場的人數多寡而有所取捨。羊癇的人在發病之際有時會對著大眾便溺,好像是有意的,其實是不自覺的。這和他的裸戀實際上是完全一類的行為,同是機器一般的自動的、不自覺的、不由自主的;旁邊有沒有觀眾,他根本不會看到;因此,這種裸戀是假的、擬的,不是真的;真的裸戀者暴露私處的行為是自覺的、故意的,而且是煞費苦心的。所以如果我們遇見的裸戀行為,一方面既有時間與地點的選擇,一方面又有旁觀人數的限制——大抵是一個僻靜的場合,在場的只有一二少女或兒童——我們就不能承認那裸戀的人是正在發著不自覺與不由自主的癇瘋,即使那人真是一個羊癇的人,我們也敢說他那時是絕不在發病之中。

  羊癇性的擬裸戀,61從法律的立場看,顯而易見是不負責的,我們固然可以擱過不論。不過我們還需記得,就在真的裸戀,當事人也大抵在神經病態上又有些高度的理智的失常,甚或完全有病。在一切歧變的種類中,這原是共同的一點,但對裸戀,這一點恐怕比任何其他種類都關係重大。因此,一個做「猥褻的暴露」的人,在受法律懲處以前,理應交由專家先加診察。希爾虛弗爾德認為沒有一個裸戀者是心理正常的。在有的例子裡,裸戀的衝動可以被克服過去,或過了一陣自己無形消散。這大概是因為裸戀的來歷有些不同;或因酒毒,或因其他原因,當事人的高級的神經中樞暫時失去了制裁的能力;唯其是暫時的,所以經調養與治療後也許可以復原。如果這種暫時的現象發生在青年時期,則年事稍長後,更自然而然地有復原的傾向;有受虐戀傾向的盧梭就是一個例子,他自己在《懺悔錄》里說,在童年時,他有一次或兩次曾經遠遠地向青年女子暴露他的臀部。好幾年前,我旅行經過摩拉維亞(Moravia,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奧國,後屬捷克一帶地方),我在火車上望見一個少婦在鐵道附近的小河裡洗澡,當火車在她面前駛過時,她轉身過去,並且特地把圍著下身的襯衣提起來,露出她的臀部。(在這裡,我們要記得暴露臀部原是古代一個辟邪的方法,到了後世,則退化成為表示鄙薄與不屑的一種姿態,在女子用得特別多。)在婦女中,除了童年時期,真正的裸戀行為是極難得的。布賴恩(Douglas Bryan)說得好,婦女發生裸戀行為時,她把全身當作男子陽具一般向人暴露;這在事實上是比較困難的,唯其困難,所以少見。62

  

  裸戀者的暴露行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很無聊與無意義的,一般人又不察,以為一定是瘋癲的一種行為,無法解釋的,以前有不少關於精神病或性的「孽邪」的作家都有過這種看法,這種作家如今恐怕還有;這看法是過分的,固然我們也承認,有一部分極端的例子往往和精神病有關,或確乎是一種性的病態。

  我們的看法是,裸戀根本上是一種象徵的行為,其動機與出發點還是在求愛,約言之,根本還是一種求愛的行為,不過是沒有走正路罷了。一個裸戀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子賣弄一下,而觀察他這種突如其來的行動對那女子究竟發生一種什麼打擊,一種置身無地的怕羞的反應,在他就得到了情緒上的滿足,仿佛和正常的交合所給予的滿足一樣。他覺得在精神上他已經一度破壞了一個女子的貞操。

  從這立場看,裸戀可以和另一種更普通的衝動相比,並且事實上也是相連的。有許多人喜歡在年輕和天真爛漫的異性前面,做一些不雅與失態的動作,或講一些穢褻的故事與笑話,而觀察對方的反應。這種行為其實也未嘗不是一種裸戀的行為,它的動機和所企求的滿足是一樣的,即同樣要目擊別人在情緒上的難堪,而於中取利。不過奈克以為裸戀不過是施虐戀的一種;教人難堪,教人驚惶失措,便是一種施虐的行為;這又未免把裸戀看得過於簡單,我們不敢贊同。穢褻的暴露與穢褻的言辭,63雖若兩種不同的裸戀,但也可以在一個裸戀者身上發現。

  還有很有趣的一點,值得在此提出的,就是施虐戀中的主動的鞭笞行為(詳見下節)和裸戀行為,就象徵的意義而言,是大可以相比的。一個鞭笞者拿了一根棍子或鞭子(本身就是陽具的一個象徵,並且在有的民族的文字里,鞭棍一類的名詞往往也就是陽具的稱號)64走近一個女子,要在她身上平時隱秘的那部分,鞭出一些像臉部怕羞時所呈現的紅暈來;並且要在被鞭的地方觀察肌肉的痙攣性的顫動(在性興奮時,肌肉顫動原是常有的現象),而同時又要使她在情緒上發生和此種紅暈與顫動相呼應的反應,即一種又驚又愛的怕羞的反應,至少在執鞭人以為她已有了此種反應,他就算滿足了。同樣是模擬著性的交合,這鞭笞的行為比暴露色相的行為則要更進一步,一則鞭笞者是得到了對方的同意的,再則他和對方部分赤裸的身體可以發生很密切的接觸,而在裸戀者則否。兩種人的區別是有緣故的,大抵鞭笞者比裸戀者要來得壯健,在別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較正常。不過我們應當注意,上文云云只是一個比論,而絕不是把兩種現象混為一談;我們絕不能把裸戀者也當作一種施虐戀者,上文所引奈克和別人的見解,我們已經說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數的裸戀者而論,他們的性衝動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已經進入初期的全身麻痹(general paralysis)狀態,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癲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就衰敗,例如慢性酒精中毒。他們性能的薄弱還有一個旁證,就是,他們所選擇的對象往往是年幼的女童。

  從表面上看,裸戀者的行為似乎不可究詰,但從心理學的立場看,是不難了解的。裸戀者普通總是一個怕羞而膽小的人,並且有時在發育上還有種種幼稚的品性;他那種暴露的行為實際上是對他自己性格的一個強烈的反動。物戀者和他一樣,也往往是一個縮瑟不前的人,因此希爾虛弗爾德堅持一種說法,以為在裸戀中往往有些物戀的成分。他認為一切裸戀的例子的構成,有兩個因素是不可少的:一是內在的神經變態的因素,二是外鑠的因素,而這往往就是物戀的。因為足以打動裸戀者的性興趣的事物,絕不會是對象的面部,而最普通的是對象的腿部;兒童與小學的女生容易成為裸戀者的對象,希氏以為原因也就在於此,童年的裝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來的。

  裸戀者對於對方所能喚起的反應,大抵不出三種:(一)女子受驚之餘,就跑開了;(二)女子發怒而以惡聲相向;(三)女子覺得驚喜,覺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得出聲。三種之中,最後一種最能給他滿足。

  還有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性愛的象徵現象似乎也可以和裸戀相提並論,就是向婦女的白色衣服上潑些墨水、酸類的化合物或其他惡濁的東西,因而取得性的滿足。冒爾、舒奧諾(Thoinot)、希爾虛弗爾德和其他作家都記載過這種例子。舒奧諾認為這是一種物戀,而白衣服上的污點便是戀物。這說法是不完全對的。依我看來,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言,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戀物,不過經玷污以後,好像做上記號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罷了,同時,玷污的行為和潑濺的時候在雙方所喚起的強烈的情緒,從物戀者的立場看去,是等於交合的一番模擬;因此,與其說這種現象完全屬於物戀,毋寧說是和裸戀更相接近。這現象又可以和另一種行為聯繫起來,就是履戀者不但覺得鞋子可愛,往往覺得沾上了泥滓的鞋子更加可愛,無疑是出乎同一心理。布雷東一面愛女人的整潔,一面又特別愛女子的腳,因為他說,腳是身上最不容易維持整潔的部分,以常情論,這兩種愛是矛盾的,就方才討論的性心理而論,兩者卻是相成而拆不開的。

  對於主動的鞭笞行為和上文所討論的各種表現,即如穢褻的言辭、濺污的舉動等,加尼埃又特別起過一個名詞,叫「施虐性的物戀現象」(sadifetishism),他的理由是,這種現象是施虐戀與物戀的混合現象,當事人一面對某種物品既表示病態的繫戀,一方面對它又有一種衝動,多少要加以強暴的作踐,結果就成為此種混合的現象。不過從我們所了解的象徵現象的立場而言,我以為這名詞是用不著的。在這些表現里,我們事實上找不到兩種不同的心理狀態,更說不到兩種的混合。我們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徵現象所共具的一個心理狀態,不過此種狀態的完整程度與複雜程度各有不同罷了。

  把裸戀當作一個象徵現象的過程看,中間又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要知道裸戀者對於對方所表示的情緒上的反應,究竟能自覺地注意到什麼程度。他想激發對方的情緒,而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言,並且希望這情緒對對方自身也應該有幾分快感,那似乎是無疑的。不過因為種種不同的理由,他自己的理解力與辨別力是受了抑制的,或很不活動的,因此,他對於對方因他的舉動而發生的印象,以及他的舉動所引起的一般的結果,事實上無法加以準確的估計;再或不然,他的舉動是完全受一種偏執的衝動的強烈的支配,那就不免情令智昏,更說不上估計的能力了。就許多例子而言,他的理解力與辨別力只夠教他自己相信他這番舉動對對方是有快感的,在別人和對方盡可以覺得他此種估計失諸過於一廂情願,在他卻絕不這樣想;因此,他在裸戀的時候,觀眾往往是一班下級的婢女之流,表面上儘管捧場,實際上也許全無快感的反應。

  不過一個裸戀者的欲望往往也並不止於教對象起一些隔靴搔癢似的快感而已;他要的是一些強烈情緒的反應,至於反應者感覺到愉快與否,是無關宏旨的一點。因此,有的裸戀的男子,特別是身體瘦弱、形貌像婦人女子,而精神上卻有幾分誇大傾向的分子,在裸戀的時候,不免費上很多的心思精力,為的是不鳴則已,一鳴驚人。他也許特別選上一所禮拜堂來做他的用武之地,但人家在做禮拜的時候,他是不去的,因為他最怕群眾集合的場所;大約總在晚鐘初動時他才去,那時禮拜堂中只剩得少數的信女,三三兩兩地散布在堂上,跪著默禱。他特意挑上禮拜堂,目的倒絕不在褻瀆神明——這一點,就大多數的裸戀者而言,是毫無可疑的——不過他以為為他的舉動與所希望的影響設想,禮拜堂的環境確乎是最合理想的。有一位常到禮拜堂的裸戀者自己承認說:「為了交換一些印象,禮拜堂的環境真是恰到好處。」「她們見我之後,到底在想些什麼呢?她們見我之後,彼此之間又說些什麼話呢?唉,我真想知道!」加尼埃所治療的例子中,也有一個常到禮拜堂去的裸戀者,他對加氏所說的一番話最足以表示這種心理。他說:「你問我為什麼喜歡到禮拜堂去麼?這我也很難說。不過我知道只有在禮拜堂里,我的舉動才會產生最深長的意義。在那裡的每一個婦女和尋常不同,她是在極虔敬的態度之中,她的心是虛一以靜的,因此,她一定會了解,我在這種場合下有這種舉動絕不是開玩笑,絕不是一個村夫俗子不識廉恥的穢褻行為,她也一定知道,我到那裡去,目的也絕不在自尋快樂;我的目的要比自尋快樂嚴重得多!我要看那些小姐太太們,見了我的器官之後,臉上究竟發生一些什麼變化。我指望著她們會表示一番極深刻的內心的愉快;我更希望她們會情不自禁地對自己說:『看到這裡才知道造化是何等的莊嚴偉大呀!』」在這裡,我們也很清楚地看到一點生殖器官崇拜的遺蹟,這種崇拜的情緒在古代是相當發達的,即在今日,我們有時也可以找到。霍爾和其他作家都說過,男女在青年期內,大都可有這種情緒的表示,不過在尋常生活環境下,是受抑制而不發揚的,最多不過是對自己發育完整的男女身心品性,有一種自豪的心理在神情上流露罷了。

  因為有此種情緒的表示或流露,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裸戀的現象,就它最近乎正常的各式表現而論,是青年期內可有的事。伊斯特的研究里,發現150個例子中,多至57個,即全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不滿25歲的,年歲逐漸增加,裸戀的例子就逐漸減少;而150個例子中,半數以上也是尚未結婚的。因為同樣的理由,我們也可以了解為什麼很大一部分裸戀者(伊氏的150例中有40例)可以叫作「夢幻家」(「visionaries」)。那就是說,這些例子都能用白日夢的方法來虛擬一些求愛的情境,此種求愛當然是反常的,不過其為求愛則一。但伊斯特也說,他們中也有不少的一部分人,其所用的求愛方法不免教人聯想到院子裡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一部分動物所用的「賣弄」與「做把式」一類的慣技。

  因此,我們可以說,裸戀者的所以不恤人言而敢做公開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種類似遠祖遺傳的或假遠祖遺傳的表示。我們不能說它是一個真正的遠祖遺傳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由潛藏而顯露,不過,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種種較高與較細的情緒,既因上文已說過的各種原因,而至於沉抑不宣,至於癱瘓不動,一個有裸戀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淪落下去,而與原始的人為伍,而既有這種心理的水平做基礎,種種屬於原始人的行為衝動也就可以孳生發育了。因此,如果一個人的遺傳的神經病態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環境,他的裸戀傾嚮往往可以無形消滅,而正常的行為可以完全恢復。

  由此可知裸戀者的行為也無非是把原始時代原有的一種性的表現更推進一步罷了;在其他的性歧變里,也大都有這種情形,這我們在上文已經看到;裸戀也正不是一個例外,所以如果此種行為能不走極端,能接受裁製,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時地與人事上的限制,則我們還不妨把它看作一種正常的表現,不必過事干涉。65要知一個裸戀的人實際上往往只是一個不太修邊幅的影戀的人罷了,影戀的人,我們在上文已經看到,原是與人無忤、與世無爭的。不過我們也承認,在今日的社會狀態下,裸戀的舉動,無論它的根柢如何深遠,來歷如何自然,是不能過事寬容的;至少在見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打擊的女子,如果天真爛漫一些,難免不發生神經的與歇斯底里症一類的病態;到此,就不能說與人無忤了。與人有忤的行為,社會法律出而干涉,自然是極應當的。

  不過法律對裸戀的人又應如何處置呢?伊斯特說過,今日的法庭有很大一部分總教附屬的醫事機關對他先有一度心理狀態的調查與報告。這種調查與報告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我們對於性歧變的見解雖越來越開明,問題的困難卻越來越增加。對於裸戀的例子,處罰大輕,則等於無用,處罰太重,則失諸不平,並且一樣的無效;除非當事人比較有身家,我們又不能把他送進精神病的機關,讓專家悉心治療。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給我的信,他是一個以幹練著稱的人,所說的話應當極有分量;他說:「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開庭四次)上我審到一件案子,當事人是一個工人,罪名是穢褻的暴露,屢戒不悛。當時的判決是六個月苦工的徒刑。不過這樣一個判決似乎有兩重困難。第一,據我所知,這樣一個人沒有什麼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沒有地方可以給他一個治療的機會。第二,即使送到尋常的監獄裡去,監獄的醫官一定要說,這人在心理上是不夠正常的,因此,對他自己的行為不能負責,他做醫官的也不便簽字證明,我們暫時雖讓他在監獄裡住下,我們的權力實在達不到他。你試想,他現在是一個三十八歲的年富力強的人,看他那樣子是很可以活到六十八歲的,在短短的六個月以後,他還不是在外間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繼續他的犯罪行為麼?這人當過兵,成績很好。別的法官對這件案子同樣地表示關心,我看見法官們的意向大都反對把這樣一個人送進牢獄,我自然很高興。但不監禁,就得當場開釋。幸而我們已經過了笞刑的法律時代,若在兩三年前,根據刑法的條文,這人還是免不了一頓鞭子。」

  另一個法官,他同時也是一個醫師與精神治療的專家,在給我的信上說:「我在法庭上見過很多這種犯案的例子;他們的情形實在是很悲慘的。有幾個我設法當場開釋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懲處。無疑的,大多數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療的,他們實際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也有許多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表示真摯的痛惡的態度,並且也曾努力設法控制自己。我們一般對於裸戀的見解是太陳舊了,但若要加以改革,大量的社會教育工作是少不得的。」

  說到精神治療,我倒要提議一個方法,並且認為這方法含有幾分效力。就是讓有裸戀傾向的人加入近來日漸流行的日光浴運動。66如果裸戀的人不過是一個比較極度的影戀或顧影自憐的人,有如上文所說,則其所表示的衝動便不一定與社會相忤,在相當條件下,並且很可以受社會的認可。既然如此,則一旦加入日光浴運動以後,他的衝動就可以有一個合法表現的機會,也就等於取得一種新的自我制裁的能力。在日光浴的場合里,不論男女都是赤身裸體的,教裸戀者加入其間,其他在場的可不以為怪,而在裸戀者則可以充分滿足他的影戀的傾向;只需他不超越相當的限度,此種男女雜沓的生活只有減輕他的病態之功,而無變本加厲之患。在這種場合里,他也自然會知道,如果他不自製裁而至越出軌範以外,則結果一定是遭受大眾的擯斥,而裸戀的權利將從此無法享受。約言之,他有不得不自我制裁的苦心與必要,同樣一個衝動,到此境地就有了一個健全的社會化的出路,否則便不免越來越孤僻、越奇怪、越為人所不齒。

  此外,我們對一個有裸戀傾向的人,如果他還沒有受到過警察的注意,第一件應當加以勸導的是,叫他無論如何不要單獨出門。希爾虛弗爾德也承認這勸告是很重要的,因為,他說,裸戀者對自己的衝動也自知警戒,所以對這樣一個勸告是很肯接受的。不幸而被捉將官里去,則法官對於第一次過犯的最合理與最合人道的辦法是把他放了,同時卻警告他,釋放他是有條件的,就是要他立刻去請醫師檢視。在許多較大的都市裡,目前已有一種特殊的診療所;法官、警廳的醫師以及社會工作者可以很容易地把當事人介紹前去;此種診療所所收的費也不大。我以為這種診療機關應當更多地有人利用。在第二次過犯以後,一個裸戀者就該被拘留起來,至少以一月為限,但拘留的目的應當也是在檢查與治療,而不在懲罰,而拘留的處所也絕不是牢獄,而是近乎住家性質的療養院。這種處置的方法是和沃瑞爾的意見相呼應的,沃氏認為裸戀者並沒有什麼危險性,並且(除了同時患低能的分子)只應短期的受療養院的拘留,使專家有診斷與治療的機會,便足夠了。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