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一切財源的管制 (一)稅務和鹽利
2024-10-11 12:11:08
作者: 丁易
《明史·食貨志五》載明代關稅大略情形是這樣:
官司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場局,有河泊所。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
凡稅課徵商估物貨,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魚課,又有門攤課鈔,領於有司。
考核管理各項稅務
統治者對這些分散各地的稅官是不大放心的,唯恐其營私舞弊,或以多報少,所以經常要派人去監督考核。派去的人除了照例有戶部官員和御史而外,主要的便是宦官特務。這種派遣在朱元璋時便已開始:
(洪武)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百七八十處。遂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實,立為定額。(65)
朱瞻基時又曾派錦衣衛特務,會同戶部御史及兵馬司官各一人,察收京城九門商稅。(66)
到後來統治者覺得這種督核還是不可靠,便索性叫宦官特務們去直接管理各地稅務了。這種直接管理大概開始於朱見深時,《明史·徐恪傳》卷一八五稱:成化二年「中官欲出領抽分廠」,以後便成了普遍現象。朱祐樘時,便有「太監許鏞等各齎敕於浙江諸處抽運木植」(67)的事情。到朱厚照即位後,天下稅務差不多全是特務管理了,而且朱厚照聽信特務的話,增添了許多稅務機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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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立,太監夏綬乞於真定諸府歲加葦場稅……太監張峻欲稅寧晉小河往來客貨,詔皆許之。(68)
(正德)十二年,御史胡文靜請革新設諸抽分廠。未一年,太監鄭璽請復設予順德、廣平。……尋命中官李文、馬俊之湖廣、浙江抽分廠與主事中分榷稅。(69)
這些特務並且開始收起寺廟的香錢來:
正德十一年,始收太山碧霞玄君祠香錢,從鎮守太監言也。(70)
甚至包納銀單:
孝陵太監王琇於御馬監建新宅,誘上居之,因奏攪納戶數人,專一包納銀單,所得利進於內,琇自為告示送戶部出榜。(71)
又開始創設皇店:
(正德間)太監於經者,得幸豹房,誘上以財利,創開各虞皇店,榷斂商貨。(72)
於經首開皇店於九門關外、張家灣、宣大等處,稅商榷利,怨聲載路,每歲額進八萬,外皆為已有。創寺置莊,動數十萬,暴殄奢侈,乃前此所未有者。(73)這些皇店以後迄未廢除,都由宦官掌管,其情形《酌中志》卷十六記載甚詳:
寶和等店經營各處商客販來雜貨,一年所征銀約數萬兩,除正額進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內臣公用……店有六:曰寶和,曰和遠,曰順寧,曰福德,曰福吉,曰寶延,而提督太監之廳廨,則在寶和店也。俱坐落戎政府街,凡奉旨提督者,亦無敕書,傳雲起自嘉靖年間,裕邸差官徵收,神廟時屬慈寧宮聖母李老娘娘宮中收用。管事張隆、齊楝等總其事。先帝登極,逆賢攘為提督,委掌家王朝用經理之……按每年販來貂皮約一萬餘張,狐皮約六萬餘張,平機布約八十萬匹,粗布約四十萬匹,棉花約六千包,定油、河油約四萬五千簍,芝麻約三萬石,草油約二千簍……南絲約五百馱,榆皮約二十馱,各省香館分用也。北絲約三萬斤,串布約十萬筒,江米約三萬五千石,夏布約二十萬匹,瓜子約一萬石,醃肉約二百車,紹興茶約一萬箱,松蘿茶約二千馱,雜皮約三萬餘張,大曲約五十萬塊,中曲約三十萬塊,面曲約六十萬塊,京城自造細曲約八十萬塊,而內臣勛戚自製之曲不與也。四直河油約五十簍,四直大曲約一十萬塊,玉約五千斤,豬約五十萬口,羊約三十萬隻,俱各有稅,而馬、牛、驢、騾不與也。如滇粵之寶石、金、珠、鉛、銅、沙、汞、犀、象藥材,吳、楚、閩、粵、山、陝之幣、帛、絨貨又不與也。天啟以前大概如此,今又不知何項增多,何項減少。
其中,記載貨物的數目實可驚人,唯雲皇店「起自嘉靖年間」,實未深考。其實,朱厚熜不過是沿襲朱厚照的舊例罷了。
朱厚熜即位之初,曾罷革了朱厚照時一些弊政,史載:「世宗初,抽分中官及江西、福建、廣東稅課司局多所裁革,又革真定諸府抽印木植中官。」(74)但實際上呢?不久以後,「太監李能請於山海關榷商稅,行之數年」(75)。至於抽印木植,在詔書剛下不久的嘉靖元年二月,就又照舊了:
差內官監少監汪俊往真定印烙木植,巡按直隸御史朱越言:「前者鎮臣侵越抽分,貽患地方,以奉旨革回,今侯俊(按:『侯』字蓋『汪』字之誤)雖以歲例印烙,恐蹈前弊,有累新政,請罷勿遣。」上曰:「印烙木植與抽分無與,令事畢即回,不許生事擾民。」(76)
等到嘉靖四年就又聽從宦官的話派特務去主領抽分廠了:
嘉靖四年三月,御用監太監黃錦言:「成造龍床及御用等器,木料不敷,乞行南京守備太監委官於蕪湖抽分廠,並龍江瓦屑壩抽分局,將抽下杉木板枋,選擇印記,令彼中軍衛有司運送應用。」工部執奏謂:「蕪湖抽分專以成造運船及供應器具,其朝貢四夷賞賚折價,亦取給予此。每歲所抽竹木,易銀不過二萬餘兩,不足以供所費,今該監所需二十餘萬兩,是罄一歲之入曾不及十之一也。」……上竟從錦所請雲。(77)
而其時太山香稅雖罷,但其他香稅仍由宦官管理,隆慶初年戶部尚書劉體乾還奏請「太和山香稅宜如太山例,有司董之,毋屬內臣」(78)。
明代京師稅務主要的是九門,監稅的全是宦官,他們極盡朘削之能事。朱祐樘時御史陳瑤曾言:「崇文門監稅官以掊克為能,非國體。」(79)朱厚熜時戶部主事繆宗用亦言:「頃臣監收稅,竊見九門守視內官,每門增至十餘人,輪收錢鈔,競為朘削,行旅苦之,乞查額外濫增冗員,而置一二貪刻最著者於法,以塞人怨。」(80)這些特務不但朘削普通行旅,就是進京趕考的舉子也不免。甚至打死進京覲見的官吏,如《萬曆野獲編》卷六所載萬曆三十五年一事:
外吏大計既竣,正月末旬,前任泰興知縣龍鏜者,以重貶行,鬱悒成病,扶曳出廣渠門,管門內使邢相等索賂放行,鏜奚囊空匱,不能滿所欲,遂聚毆之。尋釋去,數步即仆地,初猶謂有暴病試掖之,則僵仆氣絕矣。
至於九門稅收所入,在弘治初年「稅入歲鈔六十六萬五千八十貫,錢二百八十八萬五千一百三十文。至二十年後,歲入鈔七十一萬五千八百二十貫,錢二百五萬四千三百文。及正德七年以迄嘉靖二年則歲入鈔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九百二十貫,錢三百一十九萬二百六十文」。(81)
朱翊鈞時稅務最繁,如「寶坻銀魚廠,永樂時設,穆宗時,止令估直備廟祀上供。及是始以中官坐采,又征其稅,後並及武清等縣非產魚之處。增葦網諸稅,且及青縣、天津」。(82)其時各種稅使,多如牛毛,橫行霸道,天下騷然,敲骨吸髓,民不聊生,因其事跡繁多,當於下面另闢一節述之。
此外,這些管理稅務的特務,大概還私自設立稅卡,徵收貨稅。弘治十七年李東陽奏:「游手之徒,託名皇親僕從,每於關津都會大張市肆,網羅商稅。」(83)而「自隆慶以來,凡橋樑、道路、關津,私擅抽稅,罔利病民,雖屢詔察革,不能去也」(84)。這裡雖沒有明言是宦官特務乾的,但如果不是特務,怕誰也不敢這樣干,至少也是打著特務旗號的。
還有南北印馬也照例是由宦官去辦,《明史·張鵬傳》卷一六○稱:
南北印馬,率遣勛臣、內侍,後以災傷止遣御史。是年(成化十八年),帝復欲遙內侍,鵬執不可。帝勉從之,命俟後仍如故事。
市舶司
以上所述都是國內稅務,至於海外貿易則設有市舶司管理。《明史·職官志四》卷七十五:市舶提舉司「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番,征私貨,平交易,閒其出入而慎館穀之」。這市舶司在洪武初年即曾設立「於寧波、泉州、廣州。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西洋諸國」。至永樂三年又復設福建、浙江、廣東,「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85)。
管理這些市舶司的一律是宦官特務,《明史·職官志四》云:「永樂元年復設置(按:《食貨志五》作三年),官如洪武初制,尋命內臣提督之。」張燮《東西洋考》卷八云:
國初又有提督市舶內官蒞閩,卓洪、范士明俱宣德間遣,梁著、楊某俱正統間遣,韋查、董讓俱弘治間遣。
起初這些宦官特務還只是按職權行事,到後來就逐漸越權了。朱見深時這些特務已經負有提督沿海的責任。這就是說凡是泛海船隻都得受市舶司管理,而且可以隨時調動官軍。嘉靖四年兵部奏稱:「市舶司太監原無提督沿海職任,雖有稱成化間太監林槐例,系出一時創行,尋復改正。」(86)都給事中鄭自壁亦言:「市舶提舉司建於太宗之初年,而提督沿海一敕,乃頒於憲宗之末歲,准行之後,朝廷旋覺其非,即為釐正,雖以正德年間政體紛更,而市舶一敕不敢輕易請換。」(87)但是鄭氏後面這幾句話卻說錯了,事實上正德年間提舉市舶太監畢真就曾上言:「舊制,泛海諸船,皆市舶司專理,近領於鎮巡及三司官,乞如舊便。」(88)後來到朱厚熜時,「提督浙江市舶提舉太監賴恩比例乞換敕諭,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調官軍」(89),竟也得到允許。
這些市舶太監既奉了皇帝的欽命,又握有軍政大權,於是在他所在地區,便作威作福,魚肉人民,凌辱官吏。茲舉朱見深一代為例,如:「成化初,(寧波)市舶中官福住貪恣。」(90)成化中,兩廣總督朱英與「市舶中官韋眷忤,眷奏劾英專權玩賊……按皆無驗,諭眷協和共事」(91),而韋眷又「縱賈人通諸番,聚珍寶甚富,請廣南均徭戶六十隸市舶,布政使彭韶爭之,詔給其半。眷又誣布政使陳選,被逮道卒。自是,人莫敢忤眷者」(92)。又如成化二十三年吳廷舉除順德知縣,「市舶中官市葛,以二葛與之,曰『非產也』,中官大怒」(93)。
甚而至於因貪賄而引起外患來,如:
嘉靖二年,日本使宗設、宋素卿分道入貢,互爭真偽。市舶中官賴恩納素卿賄,右素卿,宗設遂大掠寧波。(94)
以上是宦官特務管理稅務的情形,底下再說鹽課。
監視鹽課
中國歷史上歷代鹽利歸官領,明初設「都轉運鹽使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95),分理鹽政。
明代統治者對這些各地鹽官也和對各地稅官一樣的不放心,經常派些大臣去提督整治,但對大臣仍不能完全信任,另外又派些宦官特務去監視他們。《明史·食貨志四》:
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長蘆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
後來就索性派宦官會同大臣去共同整治了。
奏討鹽引
從《明史·食貨志四》看來,明代中葉鹽法便大壞,考其原因,主要的是:第一奏討鹽利的人太多,所謂「奏討」,便是求皇帝批准一批鹽給他們去販賣。這樣,鹽商自然無法與之競爭。於是,商鹽不行,官鹽也就跟著不行了。第二就是販運私鹽。
這種奏討販賣除了少數的貴族官僚外,都是宦官特務們幹的。所以鹽法之壞是壞於宦官特務,而統治者卻叫宦官特務去整治鹽法,這真是天大的滑稽了。
宦官奏討鹽利大概在朱棣時便已開始,《明史·李慶傳》卷一五○:
(永樂五年)勛貴武臣多令子弟家人行商中鹽,為官民害。
這裡雖沒有明指出有宦官,但所謂「貴」者,該就是指中貴而言的。
到朱見深時宦官奏討鹽利的就十分普遍了,如:
成化二年准太監李崇開中遼東鹽萬引。四年又賜太監陳鉉萬引,潘午萬引(按:每引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96)
成化四年,尚膳監太監潘洪奏兩淮積有餘鹽五萬九千引,乞令其侄潘貴中納關支。(97)
(成化十九年)中官梁芳有寵,假市珍玩名,侵盜庫金以數十萬計,不足則給以鹽。上即位之初,太監李棠等乞開中遼東鹽萬引,許之。自是請者日眾。芳前後請兩淮存積余鹽不下數十萬引,皆怙寵輒行……計臣不能執爭,商引壅不行,邊儲日匱。(98)
而成化二十一年御史汪奎奏稱:
勛戚、內官奏乞鹽利,滿載南行,所至張欽賜黃旗,商旅不行,邊儲虧損,並宜嚴禁。(99)
販運私鹽
在明代宦官和錦衣衛特務都販運私鹽。朱祁鈺時「錦衣吏益暴,率聯巨艦販私,有司不能詰」(100)。到朱見深時就更為普遍,如:「成化三年,揚州鹽寇起,守兵失利,詔(南京右僉都御史高)明討之……內官鬻私鹽。據法沒入。」(101)可見,那時宦官販私鹽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了。
宦官們販運私鹽,並不是偷偷摸摸地搬運,而是冠冕堂皇地輸送,甚至命令州縣驛遞或發賣,如果有人盤詰,他們就可以殺死他。如: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乙酉,南京內官監覃力朋進貢還,有馬快船百艘,多載私鹽,役民夫牽挽。且遍索州縣驛遞得銀五百餘兩,錢帛稱是。至馬甲營,巡檢司申報武城縣,遣典史率入盤詰,力朋乃以其眾拒擊典史,折其齒,射一人殺之,傷者甚眾。(102)
朱祐樘時特務販運私鹽仍是照舊,其時如有官吏阻止,他們便設法誣陷,如弘治六年盛應期以都水主事出轄濟寧諸閘,「太監李廣家人市私鹽,至濟,畏應期,投鹽水中去。會南京進貢內官誣應期阻薦新船,廣從中構逮應期下詔獄」(103)。還有一次,「岐王之國,中使攜鹽數百艘,抑賣於民」。為湖廣巡撫徐恪查出,不肯放行。於是「其黨密構於帝,居一歲,中旨改南京工部右侍郎」(104)。其時,乞討鹽引之風仍很盛行,如弘治四年,內官龍綬「請長蘆鹽二萬引,鬻於兩淮,以供織費」(105)。弘治九年,「中官織造者,請增給兩淮鹽課二萬引……其後乃命歲予五千引」(106)。
宦官特務們奏討鹽引與販運私鹽有時候是分不清的,如朱厚照正德元年太監崔杲、王瓚等以督織造,乞鹽萬二千引,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崔杲奏討引鹽,不過變賣銀兩,若戶部支與價銀,尤為省徑,若仍給鹽支賣,必夾帶數多,向來作弊射利之人因而附益……伏望收回成命,照該部原擬,給與價銀。」(107)但朱厚照還是要全部給予,便特召閣臣劉健、李東陽等至暖閣商議,底下這段問答把「夾帶」情形說得很透徹:
問曰:「昨差承運庫太監王瓚往南京浙江織造,瓚等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止與六千引,半與價銀,今可全與。」健等對曰:「如是已足用矣。」上曰:「既與半價,何不全與引鹽?」健等曰:「戶部亦為朝庭節用耳。」上曰:「既欲節用,何不留此半價,以引鹽與之,不亦兩便?」健等曰:「價銀不若鹽引之費大。」上曰:「何故?」大學士李東陽對曰:「鹽引數有夾帶,如引一紙,使夾帶數十引,以此私鹽壅滯,引鹽不行。」(108)
至於這些特務領到鹽引以後搬運的氣焰,李東陽也和朱厚照說得很痛快:
此輩一得明旨,即於船首揭黃旗,書「欽賜皇鹽」字樣,勢焰烜赫,州縣驛遞官應酬少誤,即加笞辱。至於鹽商灶戶,雖凌辱萬狀,誰敢訴冤。(109)
但是朱厚照信任特務是要超過信任李東陽萬倍的,所以特務奏討鹽引仍是有求必應。而特務販運私鹽更是遍於天下了,如:正德初,御史塗禎「巡鹽長蘆,(劉)瑾縱私人中鹽……禎據法裁之」(110)。正德元年「太監高鳳恃寵弄權,交通李榮,引進商人譚景清,固欲買補革退殘鹽」(111)。正德三年,戶科都給事中周金上言:「中官迎佛及監織造者濫乞鹽引,暴橫道路,當罷。」(112)同年,陸震「除泰和知縣,時劉瑾擅政,以逋鹽課責縣民償者,連數百人,震力白之上官,得免」(113),而御史余珊「巡鹽長蘆,發中官奸利事,為所誣,械繫詔獄」(114)。正德四年,「內官監太監楊鎮齎官銀萬兩,長蘆鹽八千引,往南京易銀買絲織造。乃以其銀私自買鹽,混同裝載,用舟六百艘,沿途脅賂,得銀一萬六千二百兩,家人韋慶等所得銀亦幾千兩。為(劉)瑾內行廠所發,下南京三法司會鞫。獄上,降鎮奉御,南京閒住,慶等發遼東廣寧衛充軍」(115)。正德十年,「司禮太監劉允奉令往烏斯藏迎活佛,給長蘆見鹽一萬引,兩淮正課鹽六萬引,變賣應用」(116)。
到朱由校時,魏忠賢當政,一手遮天,無論官鹽私鹽,都是他魏家的,所以也就無所謂奏討私販。《明史·食貨志四》說那時「言利者恣搜刮,務增引超掣。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論者比之竭澤而漁」。到朱由檢時再想釐正,而明朝也就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