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兵 制01
2024-10-11 11:15:36
作者: 呂思勉
中國的兵制,約可分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征服之族,全體當兵,被征服之族則否,是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後來戰爭劇烈了,動員的軍隊多,向來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為全體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統一了,不但用不著全體皆兵,即一部分人當兵,亦覺其過剩。偶爾用兵,為顧恤民力起見,多用罪人及降服的異族。因此,人民疏於軍事,遂招致降服的異族的叛亂,是即所謂五胡亂華。而中國在這時代,因亂事時起,地方政府擅權,中央政府不能駕馭,遂發生所謂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亂華的末期,異族漸次和中國同化,人數減少,而戰鬥顧甚劇烈,不得已,乃用漢人為兵。又因財政艱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養。於是又發生一種部分民兵制,是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敗的。府兵之制,因此廢壞。而其時適值邊方多事,遂發生所謂藩鎮之兵。因此引起內亂。內亂之後,藩鎮遍於內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後,竭力集權於中央。中央要有強大的常備軍。又覷①破兵民分業,在經濟上的利益,於是有極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在軍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卻東施效顰。其結果,到底因淤滯而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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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清亦以異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敗。中葉曾因內亂,一度建立較強大的陸軍。然值時局大變,此項軍隊,應付舊局面則有餘,追隨新時代則不足。對外屢次敗北。而國內的軍紀,卻又久壞。遂釀成晚清以來的內亂。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壓迫,走上一條曠古未有的新途徑。以上用鳥瞰②之法,揭示一個大綱。以下再逐段加以說明。
第一期的階級制度,看第四、第八兩章,已可明白。從前的人,都說古代是寓兵於農的,寓兵於農,便是兵農合一,井田既廢,兵農始分,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寓兵於農,乃謂以農器為兵器,說見《六韜·農器篇》。
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然敵兵打來,不能真箇制梃③以自衛。所以有如《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古無稱當兵的人為兵的,寓兵於農,如何能釋為兵農合一呢?
江永《群經補義》中有一段,駁正此說。他舉《管子》的參國伍鄙,參國,即所謂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和高子、國子,各帥五鄉。伍鄙,即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乃所以處農人(所引《管子》,見《小匡篇》)。又引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見《左傳》定公八年)。以證兵常近國都。其說可謂甚精。
按《周官》夏官序官: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小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則六軍適出六鄉。六鄉之外有六遂,鄭《注》說:遂以軍法如六鄉。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族居野,無可解釋。
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於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於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眾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況戰士必須講守御,要講守御,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餘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為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群經中獨為完具罷了。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
案:《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為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五人為伍,五十人為小戎,二百人為卒,二千人為旅,萬人一軍)。《白虎通義·三軍篇》說:「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復加二千人,」亦以一軍為本萬人。《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則據既加二千人後立說。《穀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這個軍字,和師字同義。變換其字面,以免重複,古書有此文法),一師當得二千人。《公羊》隱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五百」兩字必後人據《周官》說妄增。然則古文家所說的軍隊組織,較今文家擴充了,人數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說制度,代表較早的時期,古文家說,代表較晚的時期的一證。
當兵的一部分人,居於山險之地,山險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馬法》所述賦法,都以井田之制為基本,如此,當兵的義務,就擴及全國人了(《司馬法》之說,已見第八章,茲不再引)。《司馬法》以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說:一封當得車千乘,士萬人,徒二萬人;一畿當得車萬乘,士十萬人,徒二十萬人。後一說: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④、城池、邑居、園囿、術路外,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一封有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一畿有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見於《漢書·刑法志》)。若計其人數,則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萬五千,一畿七十五萬。
《史記·周本紀》說:牧野之戰,紂發卒七十萬人,以拒武王;《孫子·用間篇》說:「內外騷動,殆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都系本此以立說。《司馬法》之說,固系學者所虛擬,亦必和實際的制度相近。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至戰國時,卻坑降斬級,動以萬計。
此等記載,必不能全屬子虛,新增的兵,從何處來呢?我們看《左傳》成公二年,記齊頃公鞍戰敗北逃回去的時候,「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其時正式的軍隊雖敗於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戰國策》載蘇秦說齊宣王之言,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隨其後」,可見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調出去,充作正式軍隊了。這是戰國時兵數驟增之由。在中國歷史上,真正全國皆兵的,怕莫此時若了。
秦漢統一以後,全國皆兵之制,便開始破壞。《漢書·刑法志》說:「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後漢書·光武紀》注引《漢官儀》(建武七年)說:「高祖令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則漢兵制實沿自秦。
《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二年)說:「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昭帝紀》《注》引(如淳說:元鳳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是為卒更。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⑤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此為秦漢時人民服兵役及戍邊之制。法雖如此,事實上已不能行。
晁錯說秦人謫發之制,先發吏有謫及贅婿⑥、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見《漢書》本傳),此即漢世所謂七科謫(見《漢書·武帝紀》天漢四年《注》引張晏說)。二世時,山東兵起,章邯亦將驪山徒免刑以擊之。則用罪人為兵,實不自漢代始。漢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國兵之時多,武帝中年以後,亦多用謫發。此其原因,乃為免得擾動平民起見。
《賈子書·屬遠篇》說:「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輸將起海上,一錢之賦,十錢之費弗能致。」此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時代,人民習於戰爭,征戍並非所懼。然路途太遠,曠日持久,則生業盡廢。
又《史記·貨殖列傳》說,七國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⑦子錢。則當時從軍的人,所費川資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貸,何況平民?生業盡廢,再重以路途往來之費,人民在經濟上,就不堪負擔了。這是物質上的原因。至於在精神上,小國寡民之時,國與民的利害,較相一致,至國家擴大時,即不能盡然,何況統一之後?
王恢說戰國時一代國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見《漢書·韓安國傳》)。而秦漢時騷動全國,究竟宣元時匈奴之來朝,還是因其內亂之故,即由於此。在物質方面,人民的生計,不能不加以顧恤;在精神方面,當時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漸廢郡國調發之制,而改用謫發、謫戍了。這在當時,亦有令農民得以專心耕種之益。然合前後而觀之,則人民因此而忘卻當兵的義務,而各地方的武備,也日益空虛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時的利害,有時與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調劑於兩者之間,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壞,形式上是在後漢光武之時的。建武六年,罷郡國都尉官。七年,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自此各郡國遂無所謂兵備了(後來有些緊要的去處,亦復置都尉。又有因亂事臨時設立的。然不是經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強中弱之機,亦於此時開始。
漢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騎,胡騎,及長水(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長水,顏師古云:胡名)。其時用兵,亦兼用屬國騎等,然不恃為主要的兵力。後漢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實在是上谷、漁陽的兵、邊兵強而內地弱的機緘⑧,肇見於此。
安帝以後,羌亂頻仍,涼州一隅,迄未寧靜,該地方的羌、胡,尤強悍好鬥。中國人好鬥的性質,誠不能如此等淺演的降夷,然戰爭本不是單靠野蠻好殺的事。以當時中國之力,謂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絕無此理。五胡亂華的原因,全由於中國的分裂。分裂之世,勢必軍人專權,專權的軍人,初起時或者略有權謀,或則有些獷悍的性質。然到後來,年代積久了,則必入於驕奢淫逸。一驕奢淫逸,則政治紊亂,軍紀腐敗,有較強的外力加以壓迫,即如山崩川潰,不可復止。
西晉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軍閥擅權的結果,五胡擾亂的原因。五胡亂華之世,是不甚用中國人當兵的(已見第四章)。其時用漢兵的,除非所需兵數太多,異族人數不足,乃調發以充數。如石虎伐燕,苻秦⑨寇晉諸役是。這種軍隊,自然不會有什麼戰鬥力的(軍隊所靠的是訓練。當時的五胡,既不用漢人做主力的軍隊,自然無所謂訓練。《北齊書·高昂傳》說:高祖討爾朱兆於韓陵,昂自領鄉人部曲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純將漢兒,恐不濟事,今當割鮮卑兵千餘人,共相參雜,於意如何?」昂對曰:「敖曹所將部曲,練習已久,前後戰鬥,不減鮮卑。今若雜之,情不相合。願自領漢軍,不煩更配。」高祖然之。及戰,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見軍隊只重訓練,並非民族本有的強弱)。所以從劉、石倡亂以來,至於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權,始終在異族手裡。這是漢族難於恢復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機會,正多著呢?然則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機北伐?此則仍由軍人專橫,中央權力不能統一之故。試看晉朝東渡以後,荊、揚兩州的相持,宋、齊、梁、陳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爭鬥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強南弱之勢,是從東晉後養成的。三國以前,軍事上的形勢,是北以持重勝,南以剽悍勝。論軍隊素質的佳良,雖南優於北,論社會文明的程度,則北優於南,軍事上勝敗的原因,實在於此。後世論者,以為由於人民風氣的強弱,實在是錯誤的(秦雖並六國,然劉邦起沛,項籍起吳,卒以亡秦,實在是秦亡於楚。所以當時的人,還樂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為應驗。劉項成敗,原因在戰略上,不關民氣強弱,是顯而易見的。吳楚七國之亂,聲勢亦極煊赫,所以終於無成,則因當時天下安定,不容有變,而吳王又不知兵之故。孫策、孫權、周瑜、魯肅、諸葛恪、陸遜、陸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矯然與北方相抗,且有吞併中原之志,而魏亦竟無如之何,均可見南方風氣的強悍)。
東晉以後,文明的重心,轉移於南,訓卒厲兵,本可於短期間奏恢復之烈。所以終無成功,而南北分裂,竟達於二百六十九年之久,其結果且卒並於北,則全因是時,承襲漢末的餘毒,(一)士大夫衰頹不振。(二)軍人擁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權,全在此等北來的人手中之故。試設想:以孫吳的君臣,移而置之於東晉,究竟北方能否恢復?便可見得。「灑落君臣契,飛騰戰伐名」,無怪杜甫要對呂蒙營而感慨了。經過這長時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勢遂成。而北方當是時,則因長期的戰鬥,而造成一武力重心。
趙翼《廿二史札記》有一條,說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見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實未曾變。案: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強悍而人數較多的,只有匈奴、鮮卑。匈奴久據中原之地,其形勢實較鮮卑為佳。但其人太覺凶暴,羯亦然。被冉閔大加殺戮後,其勢遂衰。
此時北方之地,本來即可平靖。然自東晉以前,虎鬥龍爭,多在今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數省境內。遼寧、熱、察、綏之地,是比較安靜的。鮮卑人休養生息於此,轉覺氣完力厚。當時的鮮卑人,實在是樂於平和生活,不願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兩代,都因要南侵為其下所殺(見《魏書·序紀》)。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凶暴,強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還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與為國,在吾所以撫之耳,何恤乎無民?」群臣乃不敢復言,見《魏書·本紀》皇始二年。道武帝這話,已經給史家文飾得很溫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語記錄下來,那便是「你們要回去,我就要把你們全數殺掉。」所以群臣不敢復言了)。
此時割據中原的異族,既已奄奄待斃,宋武帝又因內部矛盾深刻,不暇經略北方,北方遂為所據。然自孝文帝南遷以前,元魏立國的重心,仍在平城。屬於南方的侵略,僅是發展問題,對於北方的防禦,卻是生死問題,所以要於平城附近設六鎮,以武力為拱衛。南遷以後,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釀成六鎮之亂。因六鎮之亂而造成一個爾朱氏、連高氏、賀拔氏、宇文氏等,一齊帶入中原。龍爭虎鬥者,又歷五六十年,然後統一於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漢族還是異族,近人多有辯論。然民族是論文化的,不是論血統的。近人所辯論的,都是血統問題,在民族鬥爭史上,實在無甚意義。至於隋唐的先世,曾經漸染胡風,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則無可諱言。所以自爾朱氏之起至唐初,實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台上活躍的時代。要到唐貞觀以後,此項文化的色彩,才漸漸淡滅(唐初的隱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還都系帶有胡化色彩的人)。
五胡亂華的往事,雖然已成過去,然在軍事上,重用異族的風氣,還有存留。試看唐朝用蕃將蕃兵之多,便可明白。論史者多以漢唐並稱。論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較漢朝為尤大。然此乃世運為之(主要的是中外交通的進步)。若論軍事上的實力,則唐朝何能和漢朝比?漢朝對外的征討,十之八九是發本國兵出去打的,唐朝則多是以夷制夷。這以一時論,亦可使中國的人民減輕負擔,然通全局而觀之,則亦足以養成異族強悍,漢族衰頹之勢。安祿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橫行中原,都由於此。就是宋朝的始終不振,也和這有間接的關係。因為久已柔靡的風氣,不易於短時期中訓練之使其變為強悍。而唐朝府兵的廢壞,亦和其擱置不用,很有關係的。
府兵之制起於周。籍民為兵,蠲⑩其租調,而令刺史以農隙教練。分為百府,每府以一郎將主之,而分屬於二十四軍(當時以一柱國主二大將,一將軍統二開府,開府各領一軍),其眾合計不滿五萬。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屬於諸衛將軍。唐制,諸府皆稱折衝府。各置折衝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一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人。民年二十服兵役,六十而免。全國六百三十四府,在關中的有二百六十一府,以為強幹弱枝之計。
府兵之制:平時耕以自養。戰時調集,命將統之。師還則將上所佩印、兵各還其府。(一)無養兵之費,而有多兵之用。(二)兵皆有業之民,無無家可歸之弊。(三)將帥又不能擁兵自重。這是與藩鎮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較的優點。從前的論者多稱之。但兵不惟其名,當有其實。
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時,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於唐時征討,多用蕃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當時的風氣使之,而亦可謂時勢及國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強,在於訓練。主兵者之能勤於訓練,則在預期其軍隊之有用。若時值承平,上下都不以軍事為意,則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訓練自然隨之而廢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廢壞,和唐初時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調發大兵,都有關係。
高宗、武后時,業已名存實亡。到玄宗時,就竟不能給宿衛了(唐時宿衛之兵,都由諸府調來,按期更換,謂之「番上」。「番」即現在的班字)。時相張說,知其無法整頓,乃請宿衛改用募兵,謂之彍騎11,自此諸府更徒存虛籍了。
唐初邊兵屯戍的,大的稱軍,小的稱城鎮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統屬軍,城鎮守捉的曰道。道有大總管,後改稱大都督。大都督帶使持節的,人稱之為節度使。睿宗後遂以為官名。唐初邊兵甚少。武后時,國威陵替。北則突厥,東北則奚、契丹,西南則吐蕃皆跋扈。玄宗時,乃於邊陲置節度使,以事經略。而自東北至西北邊之兵尤強。天下遂成偏重之勢。
安祿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懷野心,卒釀成天寶之亂。亂後藩鎮遂遍於內地。其中安史餘孽,唐朝不能徹底剷除亦皆授以節度使。諸鎮遂互相結約,以土地傳子孫,不奉朝廷的命令。肅代兩世,皆姑息養癰12。德宗思整頓之,而兵力不足,反召朱泚13之叛。後雖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問。憲宗以九牛二虎之力,討平淮西,河北亦聞風自服。然及穆宗時,河北即復叛。自此終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鎮,始終據土自專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餘地方,亦不免時有變亂。且即在平時,朝廷指揮統馭之力,亦總不甚完全。所以肅代以還,已隱伏分裂之勢。至黃巢亂後,遂潰決不可收拾了。然藩鎮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則禁軍之患,尤甚於藩鎮。
禁軍是唐初從征的兵,無家可歸的。政府給以渭北閒田,留為宿衛,號稱元從禁軍。此本國家施恩之意,並非仗以戰鬥。
玄宗時破吐蕃,於臨洮之西置神策軍。安史之亂,軍使成如璆遣將衛伯玉率千人入援,屯於陝州。後如璆死,神策軍之地,陷於吐蕃,乃即以伯玉為神策軍節度使,仍屯於陝,而中官魚朝恩以觀軍容使監其軍。伯玉死,軍遂統於朝恩。
代宗時,吐蕃陷長安,代宗奔陝,朝恩以神策軍扈從還京。其後遂列為禁軍,京西多為其防地。德宗自奉天歸,懷疑朝臣,以中官統其軍。其時邊兵賞賜甚薄,而神策軍頗為優厚,諸將遂多請遙隸神策軍,軍額擴充至十五萬。中官之勢,遂不可制。
「自穆宗以來八世,而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書·僖宗紀》贊語。參看《廿二史札記·唐代宦官之禍》條)。順宗、文宗、昭宗皆以欲誅宦官,但或遭廢殺,或見幽囚。當時的宦官,已成非用兵力不能剷除之勢。然在宦官監製之下,朝廷又無從得有兵力(文宗時,鄭注欲奪宦官之兵而敗。昭宗欲自練兵以除宦官而敗)。召外兵,則明知宦官除而政權將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終無人敢為。然相持至於唐末,卒不得不出於此一途。於是宦官盡而唐亦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禍,是歷代多有的,擁兵為患的,卻只有唐朝(後漢末,蹇碩14欲圖握兵,旋為何進所殺)。總之,政權根本之地,不可有擁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過其中之一罷了。
禁兵把持於內,藩鎮偃蹇15於外,唐朝的政局,終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為五代十國。唐時的節度使,雖不聽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節制其軍隊。軍隊不滿意於節度使,往往譁變而殺之,而別立一人。政府無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運動軍士,殺軍帥而擁戴自己。即其父子兄弟相繼的,亦非厚加賞賜,以餌其軍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為通常之局。所謂「地擅於將,將擅於兵」。
五代十國,惟南平始終稱王,余皆稱帝,然論其實,則仍不過一節度使而已。宋太祖黃袍加身,即系唐時擁立節度使的故事,其餘證據,不必列舉。事勢至此,固非大加整頓不可。所以宋太祖務要削弱藩鎮,而加強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種類有四:曰禁軍,是為中央軍,均屬三衙。曰廂軍,是為地方兵,屬於諸州。曰鄉兵,系民兵,僅保衛本地方,不出戍。曰蕃兵,則系異族團結為兵,而用鄉兵之法的。
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將廂軍之強者,悉升為禁軍,其留為廂軍者,不甚教閱,僅堪給役而已。鄉兵,蕃兵,本非國家正式的軍隊,可以弗論。所以武力的重心,實在禁軍。全國須戍守的地方,乃遣禁軍更番前往,謂之「番戍」。
昔人議論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詆毀。甚至以為唐朝的所以強,宋朝的所以弱,即由於藩鎮的存廢。這真是瞽16目之談。唐朝強盛時,何嘗有什麼藩鎮?到玄宗設立藩鎮時,業已因國威陵替,改取守勢了。從前對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須如漢之設度遼將軍、西域都護,唐之設諸都護府,對於降伏的部落,(一)監視其行動,(二)通達其情意,(三)並處理各部族間相互的關係。總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併吞,(二)坐致強大,是為防患未然。
其設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內,而不在中國境內的,此之謂「守在四夷」。是為上策。經營自己的邊境,已落第二義了。然果其士馬精強,障塞完固,中央的軍令森嚴,邊將亦奉令維謹,尚不失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鎮擅土,則必自下策而入於無策的。因為軍隊最怕的是驕,驕則必不聽命令,不能對外而要內訌;內訌勢必引外力以為助,這是千古一轍的。以唐朝幽州兵之強,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鎮遍於內地,而黃巢橫行南北,如入無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後把他打平;五代時,又因中央和藩鎮的內訌,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鐵一般強,山一般大的證據。藩鎮的為禍為福,可無待於言了。
宋朝的兵,是全出於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論者亦恆右唐而左宋,這亦是耳食之談。募兵之制,雖有其劣點,然在經濟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當的價值。天下奸悍無賴之徒,必須有以銷納之,最好是能懲治之,感化之,使改變其性質,此輩在經濟上,即是所謂「無賴」,又其性質,不能勤事生產,欲懲治之、感化之極難。只有營伍之中,規律最為森嚴,或可約束之,使之改變。此輩性行雖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紀律,其戰鬥力,不會較有身家的良民為差,或且較勝。利用養兵之費,銷納其一部分,既可救濟此輩生活上的無賴,而餉項亦不為虛糜。
假若一個募兵,在伍的年限,是十年到二十年,則其人已經過長期的訓練;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數的性質,必已改變,可以從事於生產,變做一個良民了。以經濟原理論,本來宜於分業,平民出餉以養兵,而於戰陣之事,全不過問,從經濟的立場論,是有益無損的。若謂行募兵之制,則民不知兵,則舉國皆兵,實至今日乃有此需要。在昔日,兵苟真能禦敵,平民原不須全體當兵。所以說募兵之制,在經濟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當的價值。宋代立法之時,亦自有深意。不過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見罷了。
宋朝兵制之弊在於:(一)兵力的逐漸腐敗。(二)番戍之制。(甲)兵不知將,將不知兵,既不便於指揮統馭。(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習地形;又和當地的人民,沒有聯絡。(丙)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費,卻等於三年一次出征。(丁)而其尤大的,則在帶兵的人,利於兵多,(子)既可缺額刻餉以自肥。(丑)又可役使之以圖利。乞免者既不易得許;每逢水旱偏災,又多以招兵為救荒之策,於是兵數遞增。宋開國之時,不滿二十萬。太祖末年,已增至三十七萬。太宗末年,增至六十六萬。真宗末年,增至九十一萬。仁宗時,西夏兵起,增至一百二十五萬。後雖稍減,仍有一百一十六萬。
歐陽修說:「天下之財,近自淮甸,遠至吳、楚,莫不盡取以歸京師。晏然無事,而賦斂之重,至於不可復加。」養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戰,亦伏危機,何況並不能戰,對遼對夏,都是隱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時,仍驅鄉兵以禦敵呢?當時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顧慮召變而不敢裁。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禁軍的降為廂軍,不任廂軍的免為民。兵額減至過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擇要地使之屯駐,而置將以統之(以第一、第二為名,全國共九十一將)。安石在軍事上,雖然無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氣,是值得稱道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則無甚成績,而且有弊端。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連帶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五百家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副。家有兩丁的,以其一為保丁。其初日輪若干人儆17盜。後乃教以武藝,籍為民兵。民兵成績,新黨亦頗自詡(如《宋史》載章惇18之言,謂「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趨赴,馬上藝事,往往勝諸軍」之類)。
然據《宋史》所載司馬光、王岩叟的奏疏,則其(一)有名無實,以及(二)保正長巡檢使等的誅求,真是暗無天日。我們不敢說新黨的話全屬子虛,然這怕是少數,其大多數,一定如舊黨所說的。因為此等行政上的弊竇,隨處可以發現。
民兵之制,必要的條件有二:(一)為強敵壓迫於外。如此,舉國上下,才有憂勤惕厲19的精神,民雖勞而不怨。(二)則行政上的監督,必須嚴密。官吏及保伍之長,才不敢倚勢虐民。當時這兩個條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於利。
至於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說:「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20。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這原和《孟子》「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連坐,才使之互相稽查。前者為社會上固有的組織,後者則政治上之所要求。此惟亂時可以行之。在平時,則犯大惡者(如謀反叛逆之類),非極其秘密,即徒黨眾多,聲勢浩大(如江湖豪俠之類);或其人特別兇悍,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紳之類),必非人民所能檢舉。若使之檢舉小惡,則徒破壞社會倫理,而為官吏開敲詐之門,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創此法後,歷代都只於亂時用以清除奸宄,在平時總是有名無實,或並其名而無之的(伍保之法,歷代法律上本來都有,並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變。自此募兵之數減少。元祐時,舊黨執政,民兵之制又廢。然募兵之額,亦迄未恢復。徽宗時,更利其缺額,封樁其餉,以充上供,於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陝西為著名多兵之地,种師道將以入援,僅得一萬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結果至於如此,豈非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