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選 舉01

2024-10-11 11:15:17 作者: 呂思勉

  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它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①《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原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制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制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地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係古代部族,專制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蹟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

  專制政體興起後,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干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地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章),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

  據《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

  

  《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

  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詳見第十五章)。

  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辨論官才,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游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游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札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徵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辟。所辟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制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吏員:此系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做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任的本義為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王制》:「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為貲選,其實是不對的。貲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資若干,乃得為吏。這只是為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只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做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只是腐敗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做選舉的一途(歷代賣官之事見後)。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歷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才的,則還在:

  (八)學校。

  (九)科舉。學校別於科舉。科舉又可分為(甲)鄉貢,(乙)制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為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干人。制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其科目並無限制。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漢代的用人,是比較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才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但是(一)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著;(二)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復張。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如何呢?

  自其表面言之,則(甲)如貴人的請託。如《後漢書·種暠②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然(乙)貴人的請託,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嘆》《實貢》《交際》等篇)、《申鑒》(《時事》)、《中論》(《考偽》《譴交》)、《抱朴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書可知。

  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徵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為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眾多,亦自成為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面,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為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制止他們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才看的出,於是舉士必由鄉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歷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鄉評的所謂好人,乃社會上的好人,只須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則兼須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個個都能秉公,他所以為好的人,也未必宜於政治。(二)何況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愛憎,(乙)快恩仇,(丙)懾勢,(丁)畏禍等弊,不免繼之而起呢?其結果,就釀成晉初劉毅所說的,「惟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以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因為世族是地方上有勢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於寒門,則是自安於卑賤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緊。這是以本地人公開批評本地的人物,勢必如此而後已的。

  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種壞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才罷。前後歷三百四五十年。這制度,是門閥階級造成的,而其維持門閥階級之力亦極大,因為有此制度後,無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門的進用,都絕對不同了(如後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復有七等。又如蔡興宗守會稽郡,舉孔仲智子為望計,賈原平子為望孝。仲智高門,原平一邦至行,遂與相敵,當時亦以為異數)。九品中正之制既廢,科舉就漸漸的興起了。科舉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較公平的,切實的,這是人人所承認的,為什麼興起如此之晚呢?

  用人的條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數到學識。這是理論上當然的結果,事實上也無人懷疑。考試之所覘③,只是學識。這不是說才德可以不論,不過明知才德無從考校,與其因才德之無從考校,並其學識的試驗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學識而試驗之,到底還有幾分把握罷了。這種見解,是要積相當經驗,才會有的。所以考試之制,必至唐宋之世,才會興盛。

  考試之制,其起源是頗遠的。西漢以前本無所謂考試(晁錯、董仲舒等的對策,乃係以其人為有學問而請教之,並非疑其意存冒濫,加以考試。所以策否並無一定;一策意有未盡,可以至於再策三策,說見《文獻通考》)。直至東漢順帝之世,郡國所舉的人,實在太不成話了。左雄為尚書令,乃建議「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家法,指所習的經學言),史稱自是牧守莫敢輕舉,察選清平,就可見得考試的效驗了。但是自此以後,其法未曾認真推行。歷魏晉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試為原則。

  科舉之制興於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後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科,均見《唐書·選舉志》),常行的為明經和進士。進士科是始於隋的,其起源,歷史記載不甚清楚。據楊綰說:其初尚系試策,不知什麼時候,改試了詩賦。到唐朝,此科的聲光大好。這是社會上崇尚文辭的風氣所造成的。唐時,進士科雖亦兼試經義及策,然所重的是詩賦。明經所重的是帖經,墨義。詩賦固然與政治無涉,經學在政治上,有用與否,自今日觀之,亦成疑問。這話對從前的人,自然是無從說起,但像帖經墨義所考的只是記誦(帖經、墨義之式,略見《文獻通考》。其意,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默寫傳注,和今學校中專責背誦教科書的考試法一般),其無用,即在當日,亦是顯而易見的。

  為什麼會有這種奇異的考試法呢?這是因為把科舉看做掄才大典,換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做唯一拔取人才之途,怕還是宋以後的事,在唐以前,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罷了。所以當時的進士,雖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則所取的人並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時所取進士,不過二三十人,仍須應吏部釋褐試④,或被人薦舉,方得入官;授官亦不過丞尉;見《日知錄·中式額數》、《出身授官》兩條)。可見科舉初興,不過沿前代之法而漸變,並非有什麼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間了。所以所試的不過是詩賦和帖經墨義。帖經墨義所試,大約是當時治經的成法,詩賦疑沿自隋朝。隋煬帝本好辭華,所設的進士科,或者不過是後漢靈帝的鴻都門學之類(聚集一班會做辭賦和寫字的人,其中並有流品極雜的,見《後漢書》本紀及《蔡邕傳》)。進士科的進而為掄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雜流,後來變成清要一樣。這是制度本身的變化,不能執後事以論其初制的。科舉所試之物,雖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則確是進步而可紀念的。

  唐制,願應舉者皆「懷牒自列於州縣」。州縣先試之,而後送省(尚書省)。初由戶部「集閱」,考功員外郎試之。玄宗開元時,因考功員外郎望輕,士子不服,乃移其事於禮部。宋太祖時,知貢舉的人,有以不公被訴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複試。自此省試之外,又有殿試。前此的郡國選舉,其權全操於選舉之人。明明有被選舉之才,而選舉不之及,其人固無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興,則凡來投牒者,即使都為州縣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試,而於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縣所私愛的人,苟無應試的能力,即雖欲舉之而不得。操選舉之權者,大受限制,被選舉之權,即因此而擴大。

  此後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雲;有權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賜。所以說其制度是大可紀念的。考試的規則逐漸加嚴,亦是助成選舉制度的公平的。唐時,考官和士子交通,還在所不禁。考官採取聲譽,士子托人游揚,或竟自懷所作文字投謁,都不算犯法的事。晚唐以後,規則逐漸加嚴,禁懷挾⑤和糊名易書等制度,逐漸興起。明清繼之,考試關防,日益嚴密。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祿之途,應試者和試之者,都要作弊,事實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說的,均系鄉貢之制。至於制科,則由天子親策,其科目系隨時標出。舉行與否,亦無一定。

  對於科舉的重視,宋甚於唐,所以改革之聲,亦至宋而後起。

  科舉之弊有二:(一)學非所用。(二)所試者系一日之短長。從經驗上證明:無學者亦可弋獲⑥,真有學問者,或反見遺。對於第一弊,只須改變其所試之物即可。對於第二弊,則非兼重學校不行。不然,一個來應試的人,究曾從事於學問與否,是無從調查的。仁宗時范仲淹的改革,便針對著這兩種弊竇:(一)罷帖經、墨義,而將詩賦策論通考為去取(唐朝的進士,亦兼試帖經及策,明經亦兼試策,但人之才力有限。總只能專精一門,所以閱卷者亦只注重一種,其餘的都不過敷衍了事。明清時代,應科舉的人,只會做四書文,亦由於此)。(二)限定應試的人,必須在學三百日,曾經應試的人一百日。他的辦法,很受時人反對,罷相未幾其法即廢。到神宗熙寧時,王安石為相,才大加以改革。

  安石之法:(一)罷諸科,獨存進士。這是因社會上的風氣,重進士而輕諸科起的。(二)進士罷試詩賦,改試論、策。其帖經、墨義,則改試大義(帖經專責記誦,大義是要說明義理,可以發抒意見的)。(三)別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業的士子。(四)安石是主張學校養士的,所以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捨生,則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

  熙寧貢舉法,亦為舊黨所反對。他們的理由是:(一)詩賦聲病易曉,策論汗漫難知,因此看卷子難了。這本不成理由。詩賦既是無用之學,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們又有如蘇軾之說,謂以學問論,經義、策、論,似乎較詩賦為有用。以實際論,則詩賦與策、論、經義,同為無用。得人與否,全看君相有無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舉等,根本無甚關係,不過不能不有此一法罷了。這話也是不對的。科舉誠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過說這是取士的一法,並沒有說有此一法之後,任用時之衡鑑,任用後之考課,都可置諸不論。況且國家取士之途,別種都是注重經驗的;或雖注重學識,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學校、科舉,是培養、拔擢有學識的人的常法。有學識的人,固然未必就能辦事,然辦事需用學識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應付人事,單靠學識無用,決定政策等,則全靠學識)。

  「人必先知其所事者為何事,然後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學識和道德,亦有相當的關係。衡鑑之明,固然端賴君相,然君相決不能向全國人中,漫無標準,像淘沙般去覓取。終必先有一法,就全體之中,取出一部分人來,再於其中施以簡擇。此就全體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舉是注重學識的,如何能視之過輕?

  經義、策、論,固亦不過紙上空談,然其與做官所需要的學識關係的疏密,豈能視之與詩賦同等?所以舊黨的議論,其實是不通的。然在當時,既成為一種勢力,即不能禁其不抬頭。於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寧之法復廢。熙寧貢舉之法雖廢,舊法卻亦不能回復了。因為考試是從前讀書人的出身之路,所試非其所習,習科舉之業的人,是要反對的。熙寧變法時,反對者之多,其理由實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復舊法時,又有一班只習於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對了。於是折衷其間,分進士為詩賦、經義兩科。南宋以後,遂成定製。連遼、金的制度,也受其影響(金詩賦、經義之外,又有律科。詩賦、經義稱進士,律科稱舉人。又有女真進士科,則但試策論,系金世宗所立。遼、金科目,均須經過鄉,府,省三試。省試由禮部主持,即明清的會試。元、明、清三代,都只有會試和本省的鄉試)。

  近代科舉之法,起於元而成於明。元代的科舉,分蒙古、色目人和漢人、南人為兩榜。蒙古、色目人考兩場:首場經義,次場策論。漢人、南人考三場:首場經義,次場古賦和詔、誥、表,三場策論。這是(一)把經義、詩賦,並做一科了。(二)而諸經皆以宋人之說為主以及(三)鄉會試所試相同,亦皆為明清所沿襲。

  明制: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論判,又於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策。

  清制:首場試四書義及詩一首,次場試五經義,三場亦試策。

  明清所試經義,其體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聖賢立言。(二)其文體系逐段相對,謂之八股[八股文體的性質,盡於此二語:(一)即文中的話不算自己所說,而算代聖賢說一篇較詳盡的話。(二)則歷來所謂對偶文字,系逐句相對,而此則系逐段相對,所以其體裁系特別的。又八股文長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長不能過七百字,短不能不滿三百字。此等規則,雖亦小有出入,但原則上是始終遵守的。因有(一)之條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後世事,這是清代學者,疏於史事的一個原因]。其式為明太祖及劉基所定,故亦謂之制義。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競鶩⑦新奇的(科舉名額有定,而應試者多。如清末,江南鄉試,連副貢取不滿二百人,而應試者數逾兩萬。限於一定的題目,在幾篇文字內,有學問者亦無所見其長。於是有將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動試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頗有)。

  明清時代科舉之弊,在於士子只會做幾篇四書義,其餘全是敷衍了事,等於不試。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於立法的未善。因為人之能力,總是有限的,一個人不過懂得一門兩門。所以歷代考試之法,無不分科,就其所習而試之。經義詩賦的分科,就等於唐朝的明經進士。這兩者,本來不易兼通。而自元以來,並兩者為一。三場所試的策,絕無範圍。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舉,若要實事求是,可說是無人能應。天下事,責人以其所不能為者,人將並其所能為者而亦不為,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明清科舉致弊之源,即在於此。

  宋代改革科舉之意,是廢詩賦而存經義策論,這個辦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學校及科舉並用之意,到明朝,卻在形式上辦到。明制,是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的(府州縣學生應科舉,是先須經過督學使者的試驗的,謂之科考。科考錄取的人,才得應鄉試。但後來,除文字違式者外,大抵是無不錄取的。非學生,明代間取一二,謂之「充場儒士」,其數極少)。所以《明史》謂其「學校儲材,以待科舉。」按科舉所試,僅系一日之短長,故在事實上,並無學問,而年少氣盛,善於作應試文字者,往往反易弋獲,真有學問者反難。學校所授,無論如何淺近,苟使認真教學,學生終必在校肄習⑧幾年,必不能如科舉之一時弋取。但課試等事,極易徒有其名,學問之事,亦即有名無實。畢業實畢年限之弊,實自古有之,並不自今日始。使兩者相輔而行,確係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

  入學校應科舉的人,其意既在於利祿,則學問僅系工具(所以從前應舉的人,稱應舉所作文字為敲門磚),利祿才是目的。目的的達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舉與學校並行,年少氣盛的人,亦必願應科舉而不願入學校。(二)況且應試所費,並來往程途計之,遠者亦不過數月,平時仍可自謀生活。學校則不能然。所以士之貧者,亦能應科舉而不能入學校。(三)何況學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舉之美呢,職是故,明朝行學校儲材以待科舉之制後,就釀成這樣的狀況:(一)國子監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舉之美,則士之衰老無大志者都歸之。(二)府州縣學,既並無出身;住在學校里,又學不到什麼,人家又何苦而來「坐學」?做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祿為目的的。志既在於得祿,照經濟學的原理講,是要以最少的勞費,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無礙於利祿,何苦而定要教人?於是府州縣學,就全然有名無實了。明初對於國子監,看得極為隆重。所以後來雖然腐敗,總還維持著一個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幾乎和府州縣學一樣了。

  制科在唐朝,名義上是極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對於社會的影響,不如鄉貢的深刻。自宋以後,大抵用以拔取鄉貢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過長於辭章,或學問較博之士(設科本意,雖非如此,然事實上不過如此,看《宋史·選舉志》可知)。清聖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兩次舉行博學鴻詞科,其意還不過如此。德宗光緒二十五年,詔開經濟特科,時值變法維新之際,頗有登用人才之意。政變以後,朝廷無復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舉的人,加以考試,不過敷衍了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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