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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1:15:02
作者: 呂思勉
王莽的變法,成功的希望是不會有的,其理由已述於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這只是枝節。即使手段很高強,亦不會有成功的希望。因為根本上註定要失敗的事,絕不是靠手段補救得來的。但是王莽的失敗,不是王莽一個人的失敗,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失敗。因為王莽所行,並不是王莽一個人的意見,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意見。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見的大成。經過這一次改革失敗之後,人遂群認根本改革為不可能,想把亂世逆挽之而至於小康的思想,從此告終了。中國的社會改革運動,至此遂告長期的停頓。
雖然在停頓時期,枝節的改革,總還不能沒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當這時代,最可紀念的,是平和的、不徹底的平均地權運動。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經絕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還不能行,於是又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當行之於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土田無主之日。
於是有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這三法的要點是:(一)因年齡、屬性之別,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區別。唐朝則名為口分田和世業田。桑田和世業田,是可以傳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則受之於官,仍要還之於官。(三)唐制又有寬狹鄉之別。田畝之數,足以照法令授予的為寬鄉,不足的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四)有餘田的鄉,是要以給比連之鄉的。州縣亦是如此。(五)徙鄉和貧無以葬的人,得賣世業田。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並賣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無可賣之理。這該是獎勵人民從狹鄉遷到寬鄉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等於官收其田而賣卻之,而將賣田所得之款,發給為獎勵費。許其自賣,只是手續簡便些罷了)。(六)雖然如此,世業田仍有其一定製限,買進的不得超過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內,亦不得再賣卻。
統觀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晉法定後,天下旋亂,曾否實行,論者甚至有懷疑的。北魏及唐,曾實行至何程度,歷史上亦無明確的記載),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制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濟事業之量,絕不能等於社會上需要救濟之量,這是有其理論上的根據的。因為救濟人者,必先自覺有餘,然後能斥其所余以救濟人。然救濟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於所救濟的人,因而他所拿出來的,均攤在眾人頭上,必不能使被救濟者之生活程度,與救濟者相等。而人之覺得足不足,並不是物質上真有什麼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狀況相比較的。如此,故被救濟者在心理上永無滿足之時。又在現在的社會組織之下,一個人的財富,往往是從剝削他人得來的,而他的自覺有餘必在先,斥其餘以救濟他人必在後。自剝削至於救濟,其中必經過相當的時間。在此時間之中,被剝削者,必已負有很大的創傷,即使把所剝削去的全數都還了他,亦已不夠回復,何況還不能全數還他呢),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
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調劑土滿和人滿,總不能沒有移民,而在現在的文化狀況之下,移民又是很難實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成立的了。
據記載,唐朝當開元時,其法業已大壞。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楊炎為相,改租庸調法為兩稅,人民的有田無田,田多田少,就無人過問了。自晉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吳行戶調法至此,前後適五百年。自此以後,國家遂無復平均地權的政策。間或丈量,不過為平均賦稅起見,而亦多不能徹底澄清。
兼併現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為南宋時浙西一帶的兼併。因為這時候,建都在臨安,浙西一帶,闊人多了,競以兼併為事。收租奇重。宋末,賈似道要籌款,就用低價硬買做官田。田主固然破產了。佃戶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時「額重納輕」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張士誠,太祖惡其民為士誠守,對於蘇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為官稅。後來雖屢經減免,直到現在,這一帶田賦之重,還甲於全國。兼併的影響,亦可謂深了。
物價的高低,東漢以後,更無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糧,關係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國家還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價的理論,始於李悝。李悝說糴(谷價),甚賤傷農,甚貴傷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費者,與農為谷之生產者立於對峙的地位),主張當新谷登場時,國家收買其一部分,至青黃不接時賣出,以保持谷的平價。
漢宣帝時,谷價大賤,大司農耿壽昌,於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倉為常平倉。此法雖不為牟利起見,然賣出之價,必比買進之價略高,國家並無所費,而人民實受其益,實可稱法良意美。然在古代,穀物買賣未盛則有效。至後世,穀物的市場日廣,而官家的資本甚微,則即使實力奉行,亦難收控制市場之效;何況奉行者又多有名無實;甚或並其名而無之呢?所以常平倉在歷代法令上,雖然是有的時候多,實際上並無效力。
隋文帝時,工部尚書長孫平創義倉之法,令人民於收成之日,隨意勸課,即於當社立倉存貯。荒歉之時,用以救濟。後周時有惠民倉。將雜配錢(一種雜稅的名目)的幾分之幾,折收穀物,以供凶年平糴之用。宋時又有廣惠倉。募人耕沒入和戶絕田,收其租以給郭內窮苦的人民。這都是救濟性質。
直到王安石出來,行青苗法,才推廣之,以供借貸之用。青苗法是起於李參的。李參在陝西做官時,命百姓自度耕種的贏餘,告貸於官。官貸之以錢。及秋,隨賦稅交還。王安石推行其法於諸路。以常平、廣惠倉所儲的錢穀為貸本(倉本所以貯谷,後世因谷的儲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儲錢的。需用時再以錢買谷,或竟發錢),當時反對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過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機關不免有弊罷了(反對青苗的人,有的說他取息二分太重,這是胡說,當時民間利率,實遠重於此。青苗之弊在於:(一)人民不敢與官交涉。(二)官亦不能與民直接,勢必假手於吏胥,吏胥多數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與之交涉。(三)於是聽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強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償還,勢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鄰保均賠的。(七)甚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的。總而言之,是由於辦理的機關的不適宜)。
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飢。朱子請於府,得常平倉粟六百石,以為貸本。人民夏天來借的,到冬加二歸還。以後逐年如此。小荒則免其半息,大荒則全免其息。如此十四年,除將原本六百石還官外,並將餘利,造成倉廒17,得粟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自此借貸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為範圍,與長孫平的義倉同。不但充平糴及救濟,而兼供借貸,與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為範圍,則易於管理,易於監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則有將私藏的倉谷出貸,化為有用的資本之利,而無青苗法與官交涉之弊。所以歷來論者,都以為此法最善;有與其提倡常平、義倉,不如提倡社倉的傾向。義倉不如社倉,誠然無可爭辯,這是後起者自然的進步。常平和社倉,則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辦的,是和糧食商人鬥爭的。義倉和社倉,都是農民互助的事。固然,農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將無所施其剝削,然使將現在社會上一切剝削農民之事,都剷除了,農民又何至於不足呢?
固然,當時的常平倉,並沒有控制市場之力;至多當饑荒之際,開辦平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辦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夠,並不是其本質不好。依正義及經濟政策論,國家扶助農民和消費者,剷除居間者的剝削,還是有這義務;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倉,至少該並行不廢。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倉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會好的。因為土豪劣紳和貪官污吏,是同樣要吮人膏血的,並無彼此之分。
主張社倉的,說社倉範圍小,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難於作弊。然而從來土豪劣紳都是明中把持,攘奪,並不是暗中攫取的。義倉創辦未幾,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於縣。社倉,據《文獻通考》說: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甚者拘催無異正賦。」以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為功。可見防止貪污土劣的侵漁,仍不能無借於人民的自衛了。平抑糧食以外他種物價之事,東漢以後無之。只有宋神宗熙寧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師的物價,然其後事未能行。
借貸,亦始終是剝削的一種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類是有錢的人,所以也只有他們能營高利貸的事業。後來事實雖然變換了,還有借他們出面的。如《漢書·谷永傳》說:當時的掖庭獄18,「為人起債(代人放債),分利受謝」是。亦有官自放債的。如隋初嘗給內官以公廨錢,令其回易生利,這種公廨錢,就是可以放債的。其類乎封建財產的,則南北朝以後,僧寺頗多殷富,亦常為放債的機關。
私人放債取利,較大的,多為商賈所兼營,如《後漢書·桓譚傳》:譚上疏陳時政,說:「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則並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傳》說:當時的回鶻19,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鶻也是從西域到中國來經商的。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動資本,所以兼營此業最便。
至於土豪劣紳之類,即在本地方營高利貸業的,其規模自然較此為小,然其數則甚多,而其手段亦極酷辣。《宋史·食貨志》載司馬光疏,說當時的農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陳舜俞傳》說:當時放債的人,雖「約償緡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20、耰21鋤、斧錡22之屬,皆雜取之」;便可見其一斑了。大抵借貸有對人信用和對物信用兩種。對物信用,須能鑑別其物,知其時價;對人信用,則須調查其人之財產及行為;亦有一番事情,且須有相當知識。這在放債者方面,亦須有一種組織。所以逐漸發達,而成為近代的錢莊及當鋪。
中國歷代,社會上的思想,都是主張均貧富的,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於接受社會主義的一個原因。然其宗旨雖善,而其所主張的方法,則有未善。這因歷代學者,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而對於現實的觀察太淺之故。
在中國,思想界的權威,無疑是儒家。儒家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認識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張平均地權,而忽略了資本的作用。這在當時,還無怪其然(古代學問的發達,不能不為地域所限。儒學盛於魯。法家之學,托諸管子,疑其初盛於齊。《史記·貨殖列傳》說:太公封於齊,地潟鹵,人民寡,太公勸女工,極技巧,通魚鹽,人物歸之,襁至而輻湊,齊冠帶衣履天下。這或者出於附會。然齊魚鹽工商之業皆盛,則是不誣的。齊國在當時,資本必較發達,所以節制資本的思想,就起於其地了),然至後世,學者的眼光,仍限於這一個圈子裡,就可怪了。如前述漢代儒家的議論,即其一證。
宋學興起,在中國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於政治和社會問題。而純粹的宋學家,亦只重視復井田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證。然此猶其小者。至其大者,則未審國家的性質。不知國家是階級時代的產物,治者階級,總是要剝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雖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然而總只是少數。其力量,較諸大多數的通常人,遠覺綿薄。即使這少數人而得位乘時,使其監督大多數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謂去其泰甚,已覺得異常吃力。至於根本上改變其性質,則其事必不可能。
如此,所以歷代所謂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趨於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則往往召亂。然則但靠國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貧富呢?新莽以此失敗了,而後世的人,還是這種思想。我們試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他說:「合天下之眾者財,理天下之財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有財而莫理,則阡陌閭巷之賤人,皆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以與人主爭黔首,而放其無窮之欲;非必貴強桀大而後能如是;而天子猶為不失其民者,蓋特號而已耳。雖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給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猶不得也。然則善吾法而擇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財,雖上古堯舜,猶不能毋以此為急務,而況於後世之紛紛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當由一個代表正義的人,為之公平分配,而不當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眾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責之於後世的所謂天子,雲胡可得呢?
中國讀書人所以有這思想,是因為其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在傳統思想上,說這本是君之責任故。然在極古的時代,君權大而其所治之國小;而且大同時代的規則,尚未盡廢,或者可以做到幾分。在後世,則雖甚神聖,亦苦無下手之處了。而中國講改革的人,都希望著他,如何能不失敗呢?
龔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裡,有一篇文章,標題為《平均篇》,暢發一切亂源,根本都在經濟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現象,與之相安,則不足道。其觀察亦可謂極深刻。然問其方法,則仍是希望握政權者,審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則仍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已。龔氏是距離現在不過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見舊日的學者,其思想,全然局限於這一個範圍之中。這是時代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卻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為金科玉律。
現代的經濟情形,和從前又大不相同了。自從西力東侵以來,我們的經濟,已非復閉關獨立之世,而與世界息息相通。在工業革命以前,最活躍的是商人階級。所以歷代的議論,都主張重農抑商。自工業革命以後,則商人反成為工業家的附屬,不過略沾其餘潤,所以中國推銷洋貨的人,即世所稱為買辦階級者,在中國社會裡,雖儼然是個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觀之,則仍不免在小貧之列。在現代的經濟狀況之下,斷不容我們故步自封。世界的經濟情形,自從工業發達了,積集的資本遂多,而金融資本,又極跋扈。工業品是要尋求銷路的,而且還要霸占資源,就是固定和流動的資本,也要輸出國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於是資本主義發展而成為帝國主義。歷代的勞資對立,資本家是在國內的,現在則資本家在國外。於是民生問題和民族問題,並為一談,再不能分離解決了。我們現在,該如何審慎、勇敢、強毅,以應付這一個目前的大問題呢?
疑難字詞的注音與解釋:
①詰責 [jié zé]:詰問譴責。
②緝績 [jī jì]:猶紡織。
③罟 [gǔ]:漁網。
④卝人[kuàng rén]:古代掌管礦產的官吏。
⑤乞糴 [qǐ dí]:求買糧食。
⑥澶[chán]淵:古地名,在今河南濮陽西南。⑦粢[zī]:古代供祭祀的穀物。
⑧鰥[guān]:無妻或喪妻的。
⑨餼[xì]:贈送(食物)。
⑩躄 [bì]:腿瘸。
11佚 [yì]:放蕩,放縱。
12酺[pú]:朝廷特賜的聚會飲酒,也泛指聚飲。13澹 [dàn]:消除。
14眭 [suī]:姓。
15筦 [guǎn]:同「管」。
16瓚 [zàn]:人名。
17廒[áo]:收藏糧食等的倉房。
18掖庭獄 [yè tíng yù]:漢代宮中的秘獄。
19回鶻[huí hú]:回紇的別稱,我國古代民族。20蔌 [sù]:蔬菜。
21耰[yōu]:古代的一種農具。
22錡[qí]:古代一種三足的烹煮器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