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 產01

2024-10-11 11:14:58 作者: 呂思勉

  要講中國的經濟制度,我們得把中國的歷史分為三大時期:有史以前為第一期。有史以後,訖於新室之末,為第二期。自新室亡後至現在,為第三期。自今以後,則將為第四期的開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為三世:第一期為亂世,第二期為昇平世,第三期為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為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歷史的背景。

  《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罷?大同是孔子認為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群則不能勝物(見《王制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當這時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

  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嚮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像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此即所謂井田制度。

  井田的制度,是把一方里之地,分為九區。每區一百畝。中間的一區為公田,其外八區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為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穫,都酌提若干成歸公,則謂之徹法。

  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見《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何《注》舉成數,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為「校室」。

  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里,一個坐在右塾里,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①的。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有年紀、頭髮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里,教訓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則催促人家「緝績②」。住在一條巷裡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裡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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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志》,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它,想像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③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④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藉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系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只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言舉行蜡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蜡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倘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什麼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麼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⑤,即源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人禍,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回復,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他填補的。

  《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⑥,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為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麼事的。《孟子》說:「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粢⑦盛也。湯使亳眾往為之耕。」(《孟子·滕文公下篇》)。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會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麼?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才會有這傳說。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為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絕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呢?

  《禮記·王制》說: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這在後來,雖然成為冢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凶荒札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麼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眾不恇懼,則上之制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眾人即無條件養活他。《禮記·王制》說:孤、獨、鰥⑧、寡,「皆有常餼⑨」。又說:「喑、聾、跛、躄⑩、斷者(骨節斷的人)、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麼工,就叫他做什麼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蹟,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

  《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11,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漢時的賜酺12,不也是許民群飲麼?倘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得什麼恩典?可見古人好群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群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

  《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自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隨意取去。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只是遺蹟,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歷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制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13,而人禍復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交易、(乙)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為通行。

  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為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為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為(一)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二)資產笨重,難於遷移。(三)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四)他們既習於戰鬥,(五)又是以侵略為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為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愈益密切,遂合為一個社會,一為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為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制度的成立,即緣於此(參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為極端之剝削的。然(一)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餘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二)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夠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夠了,何必干涉人家內部的事情?(三)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四)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為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為堅凝。

  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為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為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為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群,這群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群,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制》《富國》兩篇)。據此義,則征服之群之酋長,業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只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

  此外,社會各方面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仿佛。農則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為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復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深,社會上的良好規制,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響之類)。(二)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複合理,而成為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壞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制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漸感不足,而地代因之發生。在這情形之下,土地荒廢了,覺得可惜,於是把向來田間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備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墾闢,此即所謂「開阡陌」(開阡陌之開,即開墾之開。田間的陸地,總稱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總稱溝洫。開阡陌時,自然把溝洫也填沒了。參看朱子《開阡陌辯》)。這樣一來,分地的標記沒有了,自然可隨意侵占,有土之君,利於租稅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導,此即孟子所謂「暴君汗吏,必慢其經界。」(《孟子·滕文公上篇》)。一方面靠暴力侵占,一方面靠財力收買,兼併的現象,就陸續發生了。

  (二)山澤之地,向來作為公有的,先被有權力的封君封禁起來,後又逐漸入於私人之手(《史記·平準書》說:漢初山川、園池,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為私奉養。此即前代山澤之地。把向來公有的山澤,一旦作為私有,在漢初,決不會,也決不敢有這無理的措置,可見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論,雖然意在擴張國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將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則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諸大企業家,有從事於畜牧的,有從事於種樹的,有從事於開礦的,都非占有山澤之地不行。這大約是從人君手裡,以賞賜、租、買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業進化了,器用較昔時為進步,而工官的製造,未必隨之進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嘗擴張,量的方面,亦發生問題。舊系家家自製之物,至此求之於市者,亦必逐漸增加。於是漸有從事於工業的人,其獲利亦頗厚。

  (四)商人,更為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只要你肯賣)買進,最高的價格(只要你肯買)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商人獨肥。

  (五)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麼是我的,什麼是你的。所以分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面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雖然霸占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藉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孟子·梁惠王下篇》)。而《戰國策》載馮煖為孟嘗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只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眾,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為,漸漸的普遍了。

  (六)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為貨幣的進步(另見《貨幣篇》)。貨幣愈進步,則其為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慾(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為他物,儲蓄的亦只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為(甲)田連阡陌及(乙)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為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面的。

  (三)子錢家。這是專以放債取息為營業的。

  要知道這時代的經濟情形,最好是看《史記》的《貨殖列傳》。然《貨殖列傳》所載的,只是當時的大富豪。至於富力較遜,而性質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貸者)那就書不勝書了。

  精神現象,總是隨著生活環境而變遷的。人,是獨力很難自立的,所以能夠生存,無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業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個個的小單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剝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們的對立尖銳。人在這種情形之下,要獲得一個立足之地甚難,而要墮落下去則甚易。即使獲得了一個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強力,不易保持的。人們遂都汲汲惶惶,不可終日。

  董仲舒說:「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史記·貨殖列傳》有一段,剖析當時所謂賢士、隱士、廉吏、廉賈、壯士、遊俠、妓女、政客、打獵、賭博、方技,犯法的吏士、農、工、商賈,各種人的用心,斷言他的內容,無一而非為利。而又總結之曰:「此有智盡能索耳,終不餘力而讓財矣。」《韓非子》說: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而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征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顯學篇》)。話似近情,然不知無豐年旁入之利,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的條件,成立甚難;而且侈惰亦是社會環境養成的。誰之罪?而獨嚴切地責備不幸的人,這和「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種動物發出來的了。人心大變,此即所謂亂世。

  孔子所謂小康之世,大約從有史時代就開始的。因為我們有確實的歷史,始於炎黃之際,已經是一個干戈擾攘的世界了。至於亂世,其機緘,亦是早就潛伏的,而其大盛,則當在東周之後。因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後,才大崩潰的(封建制度的崩潰不是什麼單純的政治作用,實在是社會文化進步,而後政治作用隨之的。新文化的進步,就是舊組織的崩潰)。然在東周以後,社會的舊組織,雖已崩潰,而人們心上,還都覺得這新成立的秩序為不安;認為他是變態,當有以矯正之。於是有兩漢時代不斷的社會改革運動。醞釀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這大改革失敗了,人們才承認社會組織的不良,為與生俱來,無可如何之事,把病態認為常態了。所以我說小康的一期,當終於新室之末。

  漢代人的議論,我們要是肯細看,便可覺得他和後世的議論,絕不相同。後世的議論,都是把社會組織的缺陷,認為無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漢代人的議論,則總是想徹底改革的。這個,只要看最著名的賈誼、董仲舒的議論,便可見得。若能細讀《漢書》的《王貢兩龔鮑》和《眭14兩夏侯京翼李傳》,就更可明白了。但他們有一個通蔽,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兩個對立的階級。不知領導被壓迫階級,以圖革命,而專想借壓迫階級之力,以進行社會改革。他們誤以為治者階級,便是代表全社會的正義的。而不知道這只是治者階級中的最少數。實際,政治上的治者階級,便是經濟上的壓迫階級,總是想榨取被治階級(即經濟上的被壓迫階級)以牟利的。治者階級中最上層的少數人,只是立於兩者之間,使此兩階級得以保持一個均衡,而實際上還是偏於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他為發力機,鼓動了多數治者,為被治者謀幸福,真是緣木求魚,在理論上絕不容有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實現之事多矣,理所必無,而能僥倖成功之事,未之前聞。這種錯誤,固然是時代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總是不能有成,則社會科學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學上的定律,一樣固定,絕不會有例外。

  在東周之世,社會上即已發生兩種思潮:一是儒家,主張平均地權,其具體辦法,是恢復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張節制資本,其具體辦法,是(甲)大事業官營;(乙)大商業和民間的借貸,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見《管子·輕重》各篇)。

  漢代還是如此。漢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復井田的。因為事不易行,所以讓步到「限民名田」。其議發於董仲舒。哀帝時,師丹輔政,業已定有辦法,因為權戚所阻撓,未能實行。

  法家的主張,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鹽鐵官賣及均輸。均輸是官營商業。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販的出口貨做貢賦,官販賣之於別地方。弘羊的理論,略見《鹽鐵論》中。著《鹽鐵論》的桓寬,是反對桑弘羊的(《鹽鐵論》乃昭帝時弘羊和賢良文學辯論的話,桓寬把他整理記錄下來的。賢良文學都是治儒家之學的。弘羊則是法家,桓寬亦信儒家之學),其記錄,未必會有利於弘羊,然而我們看其所記弘羊的話,仍覺得光焰萬丈,可知歷來以弘羊為言利之臣,專趨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實在是錯誤的。但弘羊雖有此種抱負,其籌款的目的是達到了,矯正社會經濟的目的,則並未達到。漢朝所實行的政策,如減輕田租,重農抑商等,更其無實效可見了。直到漢末,王莽出來,才綜合儒法兩家的主張,行一斷然的大改革。

  在中國經學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謂今古文之爭。今古文之爭,固然自有其學術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關係亦絕大。

  提倡古文學的劉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關係的人。我們向來不大明白他們的理由,現在卻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張改革經濟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於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方面。今文經是只有平均地權的學說,而無節制資本的學說的。這時候,社會崇古的風氣正盛。欲有所作為,不得不求其根據於古書。王莽要兼行節制資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於古文經了。這是旁文。我們現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為王田(猶今言國有),奴婢名為私屬,都不得買賣,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的,分余田與九族鄉黨。

  (二)設立六筦15之制:(甲)鹽,(乙)酒,(丙)鐵,(丁)山澤,(戊)五均賒貸,(己)鐵布銅冶。其中五均賒貸一項,是控制商業及借貸的。餘五項,系將廣義的農業和工業,收歸官營。

  (三)五均,《漢書·食貨志注》引鄧展,謂其出於河間獻王所傳的《樂語》《樂元語》。臣瓚16引其文云:「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這是古代的官營商業。其為事實或法家的學說未可知,而要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制度是:改長安東西市令,又於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處,都設司市師(師是長官之意),各以四時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該區中貨物的平價。貨物實系有用而滯銷的,照他的本錢買進。物價騰貴,超過平價一錢時(漢時錢價貴,故超過一錢,即為騰貴),則照平價出賣。又在司市師之下,設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經營各種事業的人,都要收稅,名之為貢(其額按純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這一筆貢,用以借給睏乏的人。因喪祭等事而借的,只還本,不取息,藉以營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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