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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1:14:24 作者: 呂思勉

  他姑弗論,動物雌雄協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兒,人,為什麼有夫婦協力,尚不能養活其子女的呢?或種動物,愛情限於家庭,而人類的愛情,超出於此以外,這正是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於動物。論者不知人之愛家,乃因社會先有家庭的組織,使人之愛,以此形式而出現,正猶水之因方而為圭⑧,遇圓而成璧;而反以為人類先有愛家之心,然後造成家庭制度;若將家庭破壞,便要「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禮記·樂記》:「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這真是倒果為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為五口八口的小團體,明明是互相倚賴的,偏使之此疆彼界,處於半敵對的地位,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養,老幼孤獨之所以不得其所。

  無後是中國人所引為大戚的,論者每說,這是拘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義(《孟子·離婁上篇》)。而其以無後為不孝,則是迷信「鬼猶求食」(《見左氏》宣公四年),深慮祭祀之絕。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誰還迷信鬼猶求食來?其所以深慮無後,不過不願其家之絕;所以不願其家之絕,則由於人總有盡力經營的一件事,不忍坐視其滅亡,而家是中國人所盡力經營的,所以如此。

  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⑨,造成互相敵對的情形,然此自製度之咎,以愛家者之心論:則不但(一)夫婦、父子、兄弟之間,互盡扶養之責。(二)且推及於凡與家族有關係的人(如宗族姻親等)。(三)並且懸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來不知誰何的子孫。前人傳給我的基業,我必不肯毀壞,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傳給後人,這正是極端利他心的表現。利他心是無一定形式的,在何種制度之下,即表現為何種形式。然而我們為什麼要拘制著他,一定只許他在這種制度中表現呢?

  以上論族制的變遷,大略已具。現再略論繼承之法。

  一個團體,總有一個領袖。在血緣團體之內,所謂父或母,自然很容易處於領袖地位的。父母死後,亦當然有一個繼承其地位的人。

  女系氏族,在中國歷史上,可考的有兩種繼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襲財產,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齊國的巫兒,即其遺蹟。這大約是平時的族長。(二)至於戰時及帶有政治性質的領袖,則大約由男子司其責,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繼承之法,是其遺蹟。

  男系氏族,則由父子相繼。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傳》文公元年所說:「楚國之舉,恆在少者。」這大約因幼子恆與父母同居,所以承襲其遺產(蒙古人之遺產,即歸幼子承襲。其幼子稱斡赤斤,譯言守灶)。(二)至於承襲其父之威權地位,則自以長子為宜,而事實上亦以長子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會上之地位亦大異。妻多出於貴族。妾則出於賤族,或竟是無母家的。古重婚姻,強大的外家及妻家,對於個人是強有力的外援(如鄭莊公的大子忽,不婚於齊,後來以無外援失位);對於部族,亦是一個強有力的與國,所以立子又以嫡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後來周代的文化,普行於全國,此項繼承之法,遂為法律和習慣所共認了。然這只是承襲家長的地位,至於財產,則總是眾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但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無子立繼者,與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國的財產,不因遺產承襲而生不均的問題。這是眾子襲產,優於一子襲產之點。

  

  無後是人所不能免的,於是發生立後的問題。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養,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問題,所以立後問題,容易解決。宗法既廢,勢非人人有後不可,就難了。

  在此情形之下,解決之法有三:(一)以女為後。(二)任立一人為後,不問其為同異姓。(三)在同姓中擇立一人為後。(一)於情理最近,但宗祧繼承,非徒承襲財產,亦兼掌管祭祀。以女為後,是和習慣相反的(春秋時,鄭國以外孫為後,其外孫是莒國的兒子,《春秋》遂書「莒人滅鄭」,見《公羊》襄公五、六年。按此實在是論國君承襲的,乃公法上的關係,然後世把經義普遍推行之於各方面,亦不管其為公法私法了)。既和習慣相反,則覬覦⑩財產的人,勢必群起而攻,官廳格於習俗,勢必不能切實保護。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發生糾紛,所以勢不能行。(二)即所謂養子,與家族主義的重視血統,而欲保其純潔的趨勢不合。於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維持傳統觀念,禁立異姓為後,在同姓中並禁亂昭穆之序(謂必輩行相當,如不得以弟為子等。其實此為古人所不禁,所謂「為人後者為之子」,見《公羊》成公十五年)。於是欲人人有後益難,清高宗時,乃立兼祧11之法,以濟其窮(一人可承數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後。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為重,為大宗父母服三年,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為重,為本生父母服三年,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謂大宗,指長房,所謂小宗,指次房以下,與古所謂大宗小宗者異義。世俗有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與律例不合)。宗祧繼承之法,進化至此,可謂無遺憾了。

  然其間卻有一難題。私有財產之世,法律理應保護個人的產權。他要給誰就給誰,要不給誰就不給誰。為後之子,既兼有承襲財產之權利,而法律上替他規定了種種條件,就不啻干涉其財產的傳授了。於是傳統的倫理觀念和私有財產制度發生了衝突。到底傳統的倫理觀念是個陳舊不切實際的東西,表面上雖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權,實際上已和現代人的觀念不合了。私有財產制度,乃現社會的秩序的根柢,誰能加以搖動?於是衝突之下,倫理觀念乃不得不敗北而讓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認所謂立愛,而且多方保護其產權(《清律例》: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

  至於養子,法律雖禁其為嗣(實際上仍有之),亦不得不聽其存在,且不得不聽其酌給財產(亦見《清律例》)。因為國家到底是全國人民的國家,在可能範圍內,必須兼顧全國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專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現制度之下,既不能無流離失所之人;家族主義者流,既勇於爭襲遺產,而怯於收養同宗;有異姓的人肯收養他,國家其勢說不出要禁止。不但說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義和維持治安的立場上說,毋寧還是國家所希望的。既承認養子的存在,在事實上,自不得不聽其酌給遺產了。這也是偏私的家族觀念,對於公平的人道主義的讓步。也可說是倫理觀念的進步。

  假使宗祧繼承的意思,而真是專於宗祧繼承,則擁護同姓之男,排斥親生之女,倒也還使人心服。因為立嗣之意,無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帶著幾分鬥爭性質的。在現制度之下,使男子從事於鬥爭,確較女子為適宜(這並非從個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從社會關係上言),這也是事實。

  無如世俗爭繼的,口在宗祧,心存財產,都是前人所謂「其言藹如,其心不可問」的。如此而霸占無子者的財產,排斥其親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以國民政府以來,有廢止宗祧繼承,男女均分遺產的立法。這件事於理固當,而在短時間內,能否推行盡利,卻是問題。

  舊律,遺產本是無男歸女,無女入官的(近人筆記云:「宋初新定《刑統》,戶絕資產下引《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此《喪葬令》乃《唐令》,知唐時所謂戶絕,不必無近親。雖有近親,為營喪葬,不必立近親為嗣子,而遠親不能爭嗣,更無論矣。雖有近親,為之處分,所余財產,仍傳之親女,而遠親不能爭產,更無論矣。此蓋先世相傳之法,不始於唐。」按部曲,客女,見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願,強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礙難行。(如隱匿遺產,或近親不易查明,以致事懸不決,其間更生他弊等)。歸之親女,最協人情。

  然從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養的問題。而家族主義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為本位,而蔑視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後,更欲奉養其父母,勢實有所為難。所以舊時論立嗣問題的人,都說最好是聽其擇立一人為嗣,主其奉養、喪葬、祭祀,而承襲其遺產。這不啻以本人的遺產,換得一個垂老的扶養,和死後的喪葬祭祀。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無問題,對於奉養及喪葬,似亦不可無善法解決。不有遺產以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誰肯顧及他人的生養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遺產男女均分,倒無問題,無子者財產全歸於女,倒是有問題的。所以變法貴全變,革命要徹底。枝枝節節而為之,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對症療法。

  姓氏的變遷,今亦須更一陳論。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稱號,由女系易而為男系。後來姓之外又有所謂氏。什麼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枝派的。如后稷之後都姓姬,周公封於周,則以周為氏;其子伯禽封於魯,則以魯為氏(國君即以國為氏);魯桓公的三子,又分為孟孫、叔孫、季孫三氏是。

  始祖之姓,謂之正姓,氏亦謂之庶姓。正姓是永遠不改的,庶姓則隨時可改。因為同出於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枝分派別,亦不可無專名以表之,而專名沿襲太久,則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舉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難故而改氏以示別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種原因)。

  《後漢書·羌傳》說:羌人種姓中,出了一個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種姓。如爰劍之後,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孫改稱研種;十三世至燒當,復豪健,其子孫又改稱燒當種是。這正和我國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

  假如我們在魯國,遇見一個人,問他尊姓,他說姓姬。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魯君是一家。然而魯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魯君未必能個個照顧到,這個人,就未必一定有勢力,我們聽了,也未必肅然起敬。假若問他貴氏,他說是季孫,我們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較之國君的同姓,人數要少些,其和正卿的關係,必較密切,我們聞言之下,就覺得炙手可熱,不敢輕慢於他了。這是舉其一端,其餘可以類推(如以技為官,以官為氏,問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確是有用的。至於正姓,雖不若庶姓的親切,然婚姻之可通與否,全論正姓的異同。所以也是有用的。

  顧炎武《原姓篇說》春秋以前,男子稱氏,女子稱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12,季隗之類。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趙姬,盧蒲姜之類。在其所適之族,不必舉出自己的氏族來,則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驪姬,梁嬴之類。又有冠之以諡的,如成風、敬姜之類),這不是男子不論姓,不過舉氏則姓可知罷了。女子和社會上無甚關係,所以但稱姓而不稱其氏,這又可以見得氏的作用。

  貴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為之記載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職。記載天子世系的,謂之帝系;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謂之世本。這不過是後來的異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蒙13之職,「諷誦詩,世奠系」(疑當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說:謂瞽蒙「主誦詩,並誦世系。」世系而可誦,似乎除統緒之外,還有其性行事跡等。頗疑《大戴禮記》的《帝系姓》,原出於小史所記;《五帝德》則是原出於瞽蒙所誦的(自然不是完全的),這是說貴族。

  至於平民,既無人代他記載,而他自己又不能記載,遂有昧於其所自出的。《禮記·曲禮》謂買妾不知其姓,即由於此。然而後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來的。這因為譜牒掌於史官,封建政體的崩潰,國破家亡,譜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來了。

  婚姻的可通與否,既不復論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歷久不改。閱一時焉,即不復能表示其切近的關係,而為大多數人之所共,與古之正姓同。姓遂成為無用的長物,不過以其為人人之所有,囿於習慣,不能廢除罷了。然各地方的強宗巨家,姓氏之所由來,雖不可知,而其在實際上的勢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還尊奉他。在秦漢之世,習為固然,不受眾人的注意。漢末大亂,各地方的強宗巨家,開始播遷,到了一個新地方,還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時的選舉制度,又重視門閥;於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晉以來的譜學了(詳見第四章) 。

  疑難字詞的注音與解釋:

  ①狃[niǔ]:因襲,拘泥。

  ②嚳[kù]:傳說中的上古帝王名。

  ③藟 [lěi]。

  ④禰[nǐ]:古代對已在宗廟中立牌位的亡父的稱謂。

  ⑤夐 [xiòng]:遠。

  ⑥梓漆[zǐ qī]:梓樹與漆樹。古代以為制琴瑟之材。

  ⑦紱 [fú]。

  ⑧圭[guī]:古代容量單位(一升的十萬分之一)。

  ⑨畛[zhěn]域:界限。

  ⑩覬覦[jì yú]:希望得到(不應該得到的東西)。

  11兼祧[jiān tiāo]: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家宗祧的習俗。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

  12隗 [wěi]:姓氏。

  13瞽蒙[gǔ méng]:樂官。古代樂官多為盲人,故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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