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族 制01
2024-10-11 11:14:21
作者: 呂思勉
人是非團結不能生存的。當用何法團結呢?過去的事情,已非我們所能盡知;將來的事情,又非我們所能預料。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知道的,略加說述而已。
在有史時期,血緣是人類團結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恆狃①於其所見聞,遂以此為人類團結唯一的因素,在過去都是如此,在將來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實人類的團結,並非是專恃血緣的。極遠之事且勿論,即上章所說的以年齡分階層之世,亦大率是分為老、壯、幼三輩(間有分為四輩的,但以分做三輩為最普通。《禮記·禮運》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雍也篇》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亦都是分為三輩),而不再問其人與人間的關係的。當此之時,哪有所謂夫婦、父子、兄弟之倫呢?《禮記·禮運》說: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左傳》載富辰的話,也說「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見親族關係,是後起的情形了。
人類愈進步,則其分化愈甚,而其組織的方法亦愈多。於是有所謂血族團體。血族團體,其初必以女子為中心。因為夫婦之倫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關係,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
如上章所述,人類實在是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所以其聚居,並不限於兩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漸成為母系氏族。每一個母系氏族,都有一個名稱,是即所謂姓。一姓總有一個始祖母的,如殷之簡狄,周之姜嫄即是。簡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無父而生的。因為在傳說中,此等始祖母,本來無夫之故。記載上又說她倆都是帝嚳②之妃,一定是後來附會的(契、稷皆無父而生,見《詩玄鳥》《生民》。《史記·殷周本紀》所載,即是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所考證,太史公是用魯詩說的。姜嫄,簡狄,皆帝嚳之妃,見《大戴禮記·帝系篇》。《史記·五帝本紀》,亦用其說)。
女系氏族的權力,亦有時在男子手中(參看下章)。此即所謂舅權制。此等權力,大抵兄弟相傳,而不父子相繼。因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則異氏族之故。我國商朝和春秋時的魯國、吳國,都有兄弟相及的遺蹟(魯自莊公以前,都一代傳子,一代傳弟,見《史記·魯世家》),這是由於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已見上章)。
由於生業的轉變,財產和權力都轉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復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見上章)。於是組織亦以男為主,而母系氏族遂變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後,即奉契稷為始祖,便是這種轉變的一件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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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之組織,是根據於血緣的。血緣之制既興,人類自將據親等的遠近,以別親疏。一姓的人口漸繁,又行外婚之制,則同姓的人,血緣不必親,異姓的人,血緣或轉相接近。所謂族與姓,遂不得不分化為兩種組織。
族制,我們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內。(二)姑母和他的兒子。(三)姊妹和他的兒子。(四)女兒和他的兒子。是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現在所謂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親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們的兒子。是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為妻族二。這是漢代今文家之說,見於《五經異義》(《詩·葛藟③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此乃秦漢時制,其事較晚,不如今文家所說之古了。然《白虎通義》又載或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貶妻族以附父族,則今文家所說,亦已非極古之制。《白虎通義》此段,文有脫誤,堯時之九族,無從知其詳。然觀下文引《詩》「邢侯之姨」,則其中該有妻之姊妹。總而言之:族制是隨時改變的,然總是血緣上相近的人,和後世稱父之同姓為族人,混同姓與同族為一不同,則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無服的,則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是為父黨,母黨,妻黨。
同姓的人,因人口眾多,血緣漸見疏遠,其團結是否因此就鬆懈了呢?不。所謂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緣上雖然親近,卻不是同居的。同姓則雖疏遠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時,固有其緊密的組織;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間,仍有一定的聯結,此即所謂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會組織,有極大的關係。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個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後。
(二)始祖的嫡長子,為大宗宗子。自此以後,嫡長子代代承襲,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後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窮困的卻亦可以受他的救濟。大宗宗子和族人的關係,是不論親疏遠近,永遠如此的,是謂大宗「百世不遷」。
(三)始祖之眾子(嫡長子以外之子),皆別為小宗宗子。其嫡長子為繼禰④小宗。繼禰小宗的嫡長子為繼祖小宗。繼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曾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高祖小宗。繼禰小宗,親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濟)。繼祖小宗,從兄弟宗事他。繼曾祖小宗,再從兄弟宗事他。繼高祖小宗,三從兄弟宗事他。至四從兄弟,則與繼六世祖之小宗宗子,親盡無服,不再宗事他。是為小宗「五世則遷」(以一人之身論,當宗事與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四)如此,則或有無宗可歸的人。但大宗宗子,還是要管理他、救濟他的。而同出於一始祖之人,設或殤與無後,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活人的治理、救濟,死人的祭祀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大宗宗子無後,族人都當絕後以後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見於《禮記·大傳》的。《大傳》所說大宗的始祖,是國君的眾子。因為古者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禮記·郊特牲》謂不敢立其廟而祭之。其實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諸侯和天子,大夫和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關係是一樣的),所以國君的眾子,要別立一宗。鄭《注》又推而廣之,及於始適異國的大夫。據此,宗法之立,實緣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個承襲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隨其支派,立此節級的組織,以便管理。遷居異地的人,舊時的族長,事實上無從管理他。此等組織,自然更為必要了。
觀此,即知宗法與封建,大有關係。因為封建是要將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組織,則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間,就可保持著一種聯結了。然則宗法確能把同姓中親盡情疏的人,聯結在一起。它在九族之中,雖只聯結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聯結者,卻遠較九族之制為廣。怕合九族的總數,還不足以敵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嚴密的組織。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與此相類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顯著。因為氏族從母系轉變到父系,本是和鬥爭有關係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廣大嚴密的組織,自然更能發揮其鬥爭的力量。我們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為最完備,周這個氏族,在鬥爭上是得到勝利的。宗法的組織,或者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有族制以團結血緣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團結同出一祖的人,人類因血族而來的團結,可謂臻於極盛了。然而當其極盛之時,即其將衰之候。這是什麼原因呢?社會組織的變化,經濟實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當進化尚淺之時,人類的互助,基於有合作而無分工。其後雖有分工,亦不甚繁複。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過多的人聯結在一起?所以人類聯結的廣大,是隨著分工的精密而進展的。分工既密之後,自能將毫不相干的人,聯結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賴的人,雖然彼此未必相知,然總必直接間接,互相接觸。接觸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業的興起,實能消除異部族間敵對的感情。分工使個性顯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發揮其所長,獲得致富的機會。氏族中有私財的人逐漸多,買賣婚即於此時成立。於是父權家庭成立了。
孟子說:當時農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說者以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農民有弟,則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見其家庭已和現在普通的家庭一樣了。士大夫之家,《儀禮·喪服傳》說大功同財,似乎比農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說當時兄弟之間的情形道:「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則業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財產,不過幾房之中,還保有一筆公款而已。其聯結實在是很薄弱的,和農夫的家庭,也相去無幾了。
在當時,只有有廣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這因為(一)他的原始,是以一氏族征服異氏族,而食其租稅以自養的,所以宜於聚族而居,常作戰鬥的戒備。只要看《禮記》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謂公族者,是怎樣一個組織了。後來時異勢殊,這種組織,實已無存在的必要。然既已習為故常,就難於猝然改革。這是一切制度都有這惰性的。(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趨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僕,以及技術人員,非常眾多,其家庭遂特別大。這隻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隨著封建的消滅,而亦漸趨消滅了。雖不乏新興階級的富豪,其自奉養,亦與素封之家無異,但畢竟是少數。於是氏族崩潰,家庭代之而興。
家庭的組織,是經濟上的一個單位,所以是盡相生相養之道的。相生相養之道,是老者需人奉養,幼者需人撫育。這些事,自氏族崩潰後,既已無人負責,而專為中間一輩所謂一夫一婦者的責任,自然家庭的組織,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為範圍了。幾千年以來,社會的生活情形,未曾大變,所以此種組織,迄亦未曾改變。
看以上所述,可見族制的變遷,實以生活為其背景;而生活的變遷,則以經濟為其最重要的原因。因為經濟是最廣泛,和社會上個個人都有關係;而且其關係,是永遠持續,無時間斷的。自然對於人的影響,異常深刻,各種上層組織,都不得不隨其變遷而變遷;而精神現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
在氏族時代,分工未密,一個氏族,在經濟上,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團體。生活既互相倚賴,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對於同時的人如此,即對於以往的人亦然。因為我所賴以生存的團體,是由前人留遺下來的。一切知識技術等,亦自前輩遞傳給後輩。這時候的人,其生活,實與時間上已經過去的人關係深,而與空間上並時存在的人關係淺。尊祖、崇古等觀念,自會油然而生。此等觀念,實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後人不知此理,以為這是倫理道德上的當然,而要據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會進化的趨勢背道而馳了。
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樣,現在的人用來,意義頗為混淆。西洋人學術上的用語,稱一夫一婦,包括未婚子女的為小家庭;超過於此的為大家庭。中國社會,(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樣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於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則為罕有的現象了。趙翼《陔余叢考》,嘗統計此等極大的家庭,第四種。見於正史孝義,孝友傳的:《南史》三人,《北史》十二人,《唐書》三十八人,《五代史》二人,《宋史》五十人,《元史》五人,《明史》二十六人。
自然有(一)不在孝義、孝友傳,而散見於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載,而見於他書的;(三)或竟未見記載的。然以中國之大,歷史上時間之長,此等極大的家庭,總之是極少數,則理有可信。此等雖或由於倫理道德的提倡(顧炎武《華陰王氏宗祠記》:「程朱諸子,卓然有見於遺經。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說於南方,以授學者。及乎有明之初,風俗淳厚,而愛親敬長之道,達諸天下。其能以宗法訓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稱為義門者,往往而有。」可見同居之盛,由於理學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別有原因者居多(《日知錄》:「杜氏《通典》言;北齊之代,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將近萬室。《北史·薛允傳》:為河北太守,有韓馬兩姓,各二千餘家。今日中原北方,雖號甲族,無有至千丁者。戶口之寡,族姓之衰,與江南相去夐⑤絕。」陳宏謀《與楊朴園書》:「今直省惟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則聚居之風,古代北盛於南,近世南盛於北,似由北齊之世,喪亂頻仍,民皆合族以自衛;而南方山嶺崎嶇之地進化較遲,土著者既與合族而居之時相去未遠;流移者亦須合族而居,互相保衛之故)。似可認為古代氏族的遺蹟,或後世家族的變態。然氏族所以崩潰,正由家族潛滋暗長於其中。此等所謂義門,縱或有古代之遺,亦必衰頹已甚。況又有因環境的特別,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聯結起來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無待於言了。
《後漢書·樊宏傳》,說他先代三世共財,有田300餘頃。自己的田地里,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營理產業,物無所棄(這是因其生產的種類較多之故)。課役童隸,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則先種梓漆⑥。簡直是一個大規模的生產自給自足的團體。歷代類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豈不問環境所可強為?然社會的廣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與之相敵,所以愈到後世,愈到開化的地方,其數愈少。這是類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潰的真原因,畢竟還在經濟上。
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為所謂氏族,不但盡相生相養之道,亦有治理其族眾之權。在國家興起以後,此項權力,實與國權相衝突。所以國家在倫理上,對於此等大家族,雖或加以褒揚,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謂強宗巨家,遂多因國家的干涉,而益趨於崩潰了。略大於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種),表面上似為倫理道德的見解所維持(歷代屢有禁民父母在別籍異財等詔令,可參看《日知錄》卷十三《分居》條),實則亦為經濟狀況所限制。因為在經濟上,合則力強,分則力弱,以昔時的生活程度論,一夫一婦,在生產和消費方面,實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誇獎某地方風俗之厚,或且自詡其教化之功,就大謬不然了。
然經濟上雖有此需要,而私產制度,業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間,亦不能無分彼此。於是一方面牽於舊見解,迫於經濟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則受私有財產風氣的影響,而要求分;暗鬥明爭,家庭遂成為苦海。試看舊時倫理道德上的教訓,戒人好貨財、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說之多,便知此項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須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極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張維持大家庭。如李紱⑦有《別籍異財議》,即其一證。至西洋文化輸入,論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麼?
不論何等組織,總得和實際的生活相應,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現代人的生活相應呢?
歷來有句俗話,叫做「養兒防老,積穀防饑」。可見所謂家庭,實以扶養老者、撫育兒童為其天職。然在今日,此等責任,不但苦於知識之不足(如看護病人,撫養教育兒童,均須專門知識),實亦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財力言之。如一主婦不易看顧多數兒童,兼操家政。又如醫藥、教育的費用,不易負擔)。在古代,勞力重於資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則適成為窮困的原因。因為生產的機鍵,自家庭而移於社會了,多丁不能增加生產,反要增加消費(如紡織事業)。兒童的教育,年限加長了,不但不能如從前,稍長大即為家庭掙錢,反須支出教育費。而一切家務,合之則省力,分之則多費的(如烹調,浣濯)。又因家庭範圍太小,而浪費物質及勞力。男子終歲勞動,所入尚不足以贍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隸一般,家事還不能措置得妥貼。於是獨身、晚婚等現象,相繼發生。這些都是舶來品,和中國舊俗,大相逕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於中流社會了。
凡事切於生活,總是容易風行的,從今以後,窮鄉僻壤的兒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隸了。固然,個人是很難打破舊制度,自定辦法的。而性慾出於天然,自能把許多可憐的兒女,牽入此陳舊組織之中。然亦不過使老者不得其養,幼者不遂其長,而仍以生子不舉等人為淘汰之法為救濟罷了。這種現象,固已持續數千年,然在今日,業經覺悟之後,又何能坐視其如此呢?況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婦女的奴役為其原因的。在今日個人主義抬頭,人格要受尊重的時代,婦女又何能長此被壓制呢?
資本主義的學者,每說動物有雌雄兩性,共同鞠育其幼兒,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長的,以為家庭的組織,實根於人類的天性,而無可改變。姑無論其所說動物界的情形,並不確實。即使退一步,承認其確實,而人是人,動物是動物;人雖然亦是動物之一,到底是動物中的人;人類的現象,安能以動物界的現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