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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1:14:18 作者: 呂思勉

  徹底言之:現在所謂夫婦制度,本無維持之價值。然進化非一蹴所可幾,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現在的立法論,在原則上當定:(一)離婚之訴,自妻提出者無不許。(二)其生有子女者,撫養歸其母,費用則由其父負擔。(三)夫之財產中,其一部分應視為其妻所應得,離婚後當給與其妻。(四)夫妻異財者勿論。其同財者,嫁資應視為妻之私財,離婚時給還其妻;其業經銷用者應賠償。這固不是根本解決的辦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該如此。古書中所載的禮,大抵是父系家庭時代的習慣風俗。後世社會組織,迄未改變,所以奉其說為天經地義。而因此等說法被視為天經地義之故,亦有助於此制度之維持。天下事原總是互為因果的。但古書中的事實,足以表示家族主義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

  《禮記·禮運》:「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國篇》的合獨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謂不備聘娶之禮,說見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合獨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鰥寡而和合之,與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實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遺蹟。其初蓋普遍如此。到家族發達之後,部族於通常之結婚,才置諸不管,而只干涉其違法者,而救濟其不能婚嫁者了。

  當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結婚的年齡,和每年中結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的。

  婚年:儒家的主張,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內則》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禮記·本命篇》說,這是中古之禮。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節用》)、《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則說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結婚的年齡,當然不能斠若畫一。王肅說: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結婚;所謂三十、二十等,乃係為之極限,使不可過。又所謂男三十,女二十,不過大致如此,並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說自通(見《詩·摽有梅疏》)。《大戴禮》說: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禮。《左傳》說: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禮(《五經異義》)。貴族生計,較庶人為寬裕,結婚年齡,可以提早,說亦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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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墨子》《韓非子》之說,則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類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壯之時,最為急切,太古時何以能遲至五十、三十?按羅維(Robert H. Lowie)所著的《初民社會》(呂叔湘譯,商務印書館本),說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結婚,並非一事。當其少年時,男女之間,早已發生性的關係,然常是過著浪漫的生活,並不專於一人。倒是年事較長,性慾較淡,彼此皆欲安居時,才擇定配偶,相與同居。按人類的性質,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為兩性間的分工互助,實與性慾無甚關係。波洛洛人的制度,實在是較為合理的。

  社會制度,往往早期的較後期的為合理(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態,時期愈晚,病態愈深之故)。中國太古之世,婚年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鑑而明了。人類性慾的開始,實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閱數年,遂臻極盛(此系中國古說,見《素問·上古天真論》。《大戴禮記》《韓詩外傳》《孔子家語》等說皆同),根於生理的慾念,宜宣洩不宜抑壓。抑壓之,往往為精神病的根源。然後世將經濟上的自立,責之於既結婚的夫婦,則非十餘齡的男女所及;又教養子女之責,專由父母任之,亦非十餘齡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將結婚的年齡展緩。在近代,並有因生計艱難,而抱獨身主義的。性慾受抑壓而橫溢,個人及社會兩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結果。這亦是社會制度與人性不能調和的一端。倘使將經濟及兒童教養的問題和兩性問題分開,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辦法在以節育及兒童公育,以救濟遲婚及獨身問題。

  結婚的季節,《春秋繁露》說:「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肅說:自九月至正月(見《詩·綢繆疏》)。其說良是。古人冬則居邑,春則居野(參看第六、第十四章)。結婚的月份,實在是和其聚居的時期相應的。仲春則婚時已過,至此而猶不克婚,則其貧不能備禮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源,起於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實,兩性的數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無禁例,或雖有禁例而不嚴密則已,若既限定對於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許發生性的關係,而又有若干人慾多占異性為己有,則有多占的人,即有無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婦之制的社會,必皆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但亦總有若干例外。

  古代貴族,妻以外發生性的關係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妻家帶來的,謂之媵15。一種是自己家裡所固有的,謂之妾(後世媵之實消滅,故其名稱亦消滅,但以妾為配偶以外發生性的關係之人之總稱)。媵之義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並不限於女子,如伊尹為有莘氏媵臣是),與婿家跟著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實猶今日結婚時之男女儐相16,本無可發生性的關係的理由。後來有特權的男子,不止娶於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無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義。

  古代的婚姻,最致謹於輩行,而此規則,亦為有特權者所破壞。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侄,於是有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國則二國往媵,各以侄娣從。一娶九女之制,據《白虎通義·嫁娶篇》說,天子與諸侯同。亦有以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國篇》是。此恐系以天子與諸侯同禮為不安而改之。

  其實在古代,天子諸侯,在實際上,未必有多大的區別。《禮記·昏義》末節說: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案:《昏義》為《儀禮·士昏禮》之傳,傳文皆以釋經,獨《昏義》此節,與經無涉;文亦不類傳體;其說在他處又無所見;而適與王莽立後,備和、嬪、美、御,和人三,嬪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見《漢書·莽傳》),其為後人竄入,自無可疑。《冠義》說:「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五十而後娶,其為再娶可知。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莊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歸,孔子譏其不儉(《論語·八佾》:包成云:三歸,娶三姓女),即系譏其僭人君之禮。所以除人君以外,是決無媵的。

  至於妾,則為家中的女子,得與家主相接之義。家族主義發達的時代,門以內的事情,國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無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壞她的貞操,自無從加以制裁。所以有妾與否,是個事實問題,在法律上,或者並無制限。然古代依身份而立別的習慣,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後世等級漸平。依身份而立區別的習慣大半消除,娶妾遂成為男子普遍的權利了。雖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份之貴賤,而定妾之有無多寡的。

  如《唐書·百官志》:親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國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實上,則多妻之權利,為富者所享受。適庶之別,古代頗嚴。因為古代等級,本來嚴峻,妻和妾一出於貴族,一出於賤族,其在社會上的身份,本相懸殊之故。後世等級既平,妻妾之身份,本來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實上貴賤之相差亦較微。僅在法律上、風俗上,因要維持家庭間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區別而已。

  《顏氏家訓》說:「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河北鄙於側室,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這是江左猶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舊風,河北就蕩然了。但以妾媵終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後能然。如其無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視之為妾。《唐書·儒學傳》說:「鄭餘慶廟有二妣17,疑於祔18祭,請於有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適。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皆適也,兩祔無嫌。」自秦以來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壞,無復一娶九女及三歸等制度之故。韋公肅之議,為前娶後繼,皆為適室禮文上的明據。但從禮意上說,同時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謂兼祧19雙娶,為法律所不許(大理院解釋,以後娶者為妾)。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男女皆然)。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見的,是為通姦與賣淫。

  通姦,因其為秘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歷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為普遍。賣淫亦然。社會學家說:「凡是法律和習慣限制男女性交之處,即有賣淫之事,隨之出現。」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為起於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生活書店本),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亂的現象,實未可稱為賣淫。因為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強橫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占為己有,然只限於平時。至於眾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復其故態。

  所以各個民族,往往大集會之時,即為男女混雜之際。如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日,於溱洧20兩水之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觀而相謔(《韓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髡21說:「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22交錯。杯盤狼籍。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都是。

  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眾集會之地,而且是聖地;其地的習慣,是不易破壞的。《漢書·禮樂志》說:漢武帝立樂府,「采詩夜誦。」顏師古《注》說:「其言辭或秘,不可宣露,故於夜中歌誦。」按《後漢書·高句驪傳》說:其俗淫。暮夜輒男女群聚為倡樂。高句驪是好祠鬼神的,而樂府之立,亦和祭禮有關。然則采詩夜誦,怕不僅因其言辭或秘罷?男女混雜之事,後世所謂邪教中,亦恆有之,正和邪有何標準?不過古代之俗,漸與後世不合,則被目為邪而已。然則宗教中初期的淫亂,實不可謂之賣淫。不過限制男女交際的自由,往往與私有財產制度伴隨而起。既有私有財產,自有所謂買賣;既有所謂買賣,淫亦自可為買賣的標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買賣之事,變為買賣的多了,亦不僅淫之一端。

  賣淫的根源,舊說以為起於齊之女閭。其事見於《戰國策》的《東周策》。《東周策》載一個辯士的話道:「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閭23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則市與女閭,確為淫樂之地。《商君書·墾令篇》說:「令軍市無有女子」;又說:「輕惰之民,不游軍市,則農民不淫」;亦市為淫樂之地之一證。女閭則他處無文。按《太平御覽》引《吳越春秋》說:「勾踐輸有過寡婦於山上,使士之憂思者游之,以娛其意」(今本無),亦即女閭之類。

  女閭,蓋後世所謂女戶者所聚居。女戶以女為戶主,可見其家中是沒有壯男的。《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左傳》昭公二十年,晏嬰說:「內寵之妾,肆奪於市」;則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後來,聚居市中的女子還很多。市和女閭,都不過因其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為縱淫之地罷了。其初,也未必是賣淫的。

  賣淫的又一來源,是為女樂。女樂是貴族家裡的婢妾,擅長歌舞等事的,令其「執技以事上」。婢妾的貞操,本來是沒有保障的,自不因其為音樂隊員而有異。封建制度破壞,貴族的特權,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將流布於民間。《史記·貨殖列傳》說:趙國的女子,「鼓鳴瑟,踄屣(現在的拖鞋,在古時為舞屣),游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鄭,衛俗與趙相類。」又說:「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來是對有技藝的人的稱謂,並非專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藝的,還特稱為女伎。然其實是性的誘惑的成分多,欣賞其技藝的成分少。於是倡伎轉變為女子賣淫者的稱謂,其字也改從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藝者,不復稱倡伎)。

  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買賣。《戰園·韓策》說:「韓賣美人,秦買之三千金」其證。後世當娼妓的,也都是經濟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終是可以買賣的了。資本的勢力愈盛,遂並有買得女子,使操淫業以謀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為,後世政治上還沿襲其遺制,是為樂戶。系以罪人家屬沒入者為之。唐時,其籍屬於太常。其額設的樂員,屬於教坊司。此系國家的女樂隊員,但因其本為賤族,貞操亦無保障,官員等皆可使之執技薦寢以自娛,是為官妓。軍營中有時亦有隨營的女子,則謂之營妓。民間女子賣淫的,謂之私娼。在本地的稱土娼,在異鄉的稱流娼。

  清世祖順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內監。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為和聲署。是時各地方的樂戶,亦皆除籍為民。於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種賤族,亦無所謂官妓。但私娼在當時則是無從禁止的。律例雖有「舉貢生員,宿娼者斥革」的條文,亦不過為管束舉貢生員起見而已,並非禁娼。

  古代掠奪婚姻的習慣,仍有存於後世的。趙翼《陔余叢考》說:「村俗有以婚姻議財不諧,而糾眾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北史·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為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見曰:何不行禮?於是野合而歸。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按《清律》:「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無婚姻契約而強搶的。又說:「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未至,而男家強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此即趙氏所謂已經許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為習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實行。又有男女兩家,因不能負擔結婚時的費用,私相協議,令男家以強搶的形式出之的。則其表面為武力的,內容實為經濟的了。

  搶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潛夫論·斷訟篇》云:「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送,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又有「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者」。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經濟的兩種成分。買賣婚姻,則無其名而有其實。《斷訟篇》又說:「諸女一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

  《抱朴子·弭訟篇》,述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說:「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24穢縟,煩塞官曹。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其嘗已再離,一倍裨聘(裨即現在賠償的賠字)。其三絕者,再倍裨聘。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者無利重受。」葛洪又申說自己的意見道:「責裨聘倍,貧者所憚,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嘆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禮無豐約(謂不論聘財多少),皆以即日報版。又使時人署姓名於別版,必十人以上,以備遠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可見漢晉之世買賣婚姻之盛。後世契約效力較強,此等事無人敢做,但嫁女計較聘禮,娶妻覬覦妝奩25,其內容還是一樣的,此非經濟制度改變,無法可以改良了。

  後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與聞,甚至有指腹為婚等惡習(見《南史·韋放傳》。按《清律》,指腹為婚有禁),這誠然是很壞的。然論者遂以夫婦之道苦,概歸咎於婚姻的不自由,則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愛情很難持之永久。即使結婚之時,純出兩情愛慕,絕無別種作用摻雜其間,尚難保其永久,何況現在的婚姻,有別種作用摻雜的,且居多數呢?欲救夫婦道苦之弊,與其審慎於結婚之時,不如寬大於離婚之際,因為愛情本有變動,結婚時無論如何審慎,也控制不住後來的變化的。習俗所以重視離婚,法律也盡力禁阻,不過是要維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實不是怎麼值得維持的東西,參看下章可明。

  統觀兩性關係,自氏族時代以後,即已漸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產育上,所負的責任較男子為多。因而其鬥爭的力量,較男子為弱。不論在人類憑恃武力相鬥爭,或憑恃財力相鬥爭的時代,女子均漸淪於被保護的地位,失其獨立而附屬於男子。社會的組織,宜於寬平坦蕩,個個人與總體直接,若多設等級,使這一部分人,隸屬於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漸發生,積久而其弊愈深了。

  近代女權的漸漸伸張,實因工業革命以來,女子漸加入社會的機構,非如昔日蟄居家庭之中,專做輔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產育上多盡了責任,男子就該在別一方面多盡些義務,這是公道。乘此機會壓迫女子,多占權利,是很不正當的。而欲實行公道,則必自剷除等級始。

  所以有人說: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敵。然則「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號,當然只有開倒車的人,才會去高呼了。人家都說現在的女學生壞了,不如從前舊式的女子,因其對於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煩。殊不知這正是現代女子進步之徵兆。因為對於家政生疏,對於參與社會的工作,卻熟練了。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組織,將逐漸破壞;大的、公平的、博愛的制度,將逐漸形成的徵兆。賢母良妻,只是賢奴良隸。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國家去提倡。我們該教一切男女以天下為公的志願,廣大無邊的組織。

  疑難字詞的注音與解釋:

  ①牝牡 [pìn mǔ]:雌雄。

  ②娣[dì]:古代稱丈夫的弟婦。

  ③姒[sì]:古代稱丈夫的嫂子。

  ④妯娌[zhóu li]:兄弟的妻子的合稱。

  ⑤蕃 [fán]:繁殖。

  ⑥媦[wèi]:妹妹。

  ⑦緦 [sī]:細麻布。

  ⑧媯 [guī]:姓氏。

  ⑨卺[jǐn]:古代結婚時用作酒器的瓢。

  ⑩酳[yìn]:吃東西後用酒漱口,為宴會時的一種禮節。11豭 [jiā]:公豬。

  12閈 [hàn]:里巷的門。

  13闔 [hé]:門扇。

  14醮婦 [jiào fù]:再嫁婦女。

  15媵[yìng]:古代指隨嫁,亦指隨嫁的人。

  16儐[bīn]相:指婚禮中陪伴新郎的男子和陪伴新娘的女子。

  17妣[bǐ]:原指母親,後稱已經死去的母親。

  18祔[fù]:古代的一種祭祀,後死者附祭於祖廟。

  19祧[tiāo]:古代稱祭遠祖的廟,後指繼承先代。

  20溱洧[zhēn wěi]:溱水與洧水。在今河南省。

  21髡 [kūn]。

  22舄 [xì]:鞋。

  23女閭[nǚ lǘ]:春秋時齊桓公設於宮中的淫樂場所。

  24鬩 [xì]:爭吵,爭鬥。

  25奩[lián]:古代女子梳妝用的鏡匣,泛指精巧的小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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