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 姻01

2024-10-11 11:14:14 作者: 呂思勉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為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為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為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為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為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系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為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現,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為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為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為原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為男女原始關係的形態的,不過說:人類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錄《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據生物學家之說,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之時為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為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衛為目的;歷時可以甚久,為數可以甚多;是為社群動物。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衛,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為限,在隆古之世,斷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原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知,其為社群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說人類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獨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源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源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源於生活)。

  本章節來源於𝓫𝓪𝓷𝔁𝓲𝓪𝓫𝓪.𝓬𝓸𝓶

  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遊獵的階級極為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為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為交換。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為貿易。

  女子亦為交換品之一。是為掠奪的變相,亦開買賣的淵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性慾,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性慾的機會,正多著呢。

  遊獵之民,漸進而為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牧群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只有農業是源於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為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為附屬品。

  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為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為女子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為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為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為聘禮之物之故。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為之主,而女子為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盈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為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為買賣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說。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性交毫無限制的時代,去今已遠,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

  《禮記·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絕好的遺蹟。

  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系時代本氏族裡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異姓,鄭《注》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著血系的枝分派別的,如先分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參看下章自明。主名,鄭《注》說:「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別其輩行,而不復分別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問其孰為某之妻,孰為某之母。「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譯作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為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那嫂嫂難道可稱為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麼?」如此分別,就可以稱為男女有別,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蹟還未盡泯。

  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只是大爺,叔父、季父,只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為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為轉注(《說文》),最初只是一語,而考為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

  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們少,各別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牝牡①,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而仍用同一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說:父可以不知道,母總是可以知道的,為什麼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只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為娣②婦,娣婦謂長婦為姒③婦」,這就是現在的妯娌④。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為姒,後生者為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蹟。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階層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

  其禁例,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亂倫」,古語則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至於擴而充之,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係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國古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

  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說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⑤」(《左傳》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產說)。又說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說),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係的。然(一)血族結婚,有害遺傳,科學上的證據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當時更無此說。然則此等都是後來附會之說,並不是什麼真正的理由。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為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斗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

  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為買賣,再變為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漸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經普遍固定之後,則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更不必要什麼理由了。妒忌的感情,是從何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說,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麼?然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產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產,自然不能不努力監視著她。其監視,固然是為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奴隸發生性的關係,就很容易把她帶走,於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擴及於人,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為交換不可了(如租賃、借貸、交換等。《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嫳易內;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鄔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就是這種制度的遺蹟)。再進,產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間的妒忌,而爭風吃醋之事遂多。內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起和內婚的禁止,也是互為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遊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疏》引《世本》說:太昊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托諸太昊,雖未必可信,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關係。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為女子之事,說見第十一章。農漁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制,亦發生於此時。贅婿即其遺蹟。

  《戰國·秦策》說:太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婿。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很為普遍的。《漢書·地理志》說: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⑥之語(何《注》:媦,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內婚制維持較久。

  《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于下(單同殫),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

  《漢書·地理志》又說燕國的風俗道:「初太子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宮美女,民化以為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動,系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為風俗源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對於性的共有制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互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系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濟狀況為其根本原因。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只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內,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系氏族內,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為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

  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為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如此,則祖孫為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然因此等風俗,根深蒂固,法律就成為具文了。

  古代所謂同姓,是自認為出於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則為男子。在母系氏族,則為女子)。雖未必確實,他們固自以為如此。同姓與否和血緣的遠近,可謂實無關係。然他們認為同姓則同德,不可結婚,異姓則異德,可以結婚,理由雖不確實,辦法尚覺一致。至後世所謂同姓,則並非同出於一源;而同出於一源的,卻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媯⑧、陳、田皆黃、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漢書·莽傳》),而王、孫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轉嫁為莽妻(《漢書·傳》)。此等關係,後世都置諸不論了。所謂同姓異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異為據,在理論上,可謂並無理由,實屬進退失據。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無靈魂,僅剩軀殼之故。總而言之,現在的所謂姓氏,從各方面而論,都已毫無用處,不過是社會組織上的老廢物罷了。參看下章自明。

  婚禮中的聘禮,即系買賣婚的遺蹟,古禮稱為「納徵」。《禮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曲禮》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則買妾是真給身價的,聘妻雖具禮物,不過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古代婚禮,傳於後世的,為《儀禮》中的《士昏禮》。其節目有六:即(一)納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問名(女氏許婚之後,再請問許婚的是哪一位姑娘?因為納采時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並未指明哪一個人之故)。(三)納吉(女氏說明許婚的系哪一位姑娘之後,男氏歸卜之於廟。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納徵(亦謂之納幣。所納者系玄纁束帛及儷皮)。(五)請期(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請於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後告之)。(六)親迎(新郎親到女氏。執雁而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帶著新娘出來,交結他。新郎帶著新娘出門。新娘升車,新郎親為之御。車輪三轉之後,新郎下車,由御者代御。新郎先歸,在門首等待。新娘車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親迎的,則新郎三月後往見舅姑。親迎之禮,儒家贊成,墨家是反對的,見《禮記·哀公問》《墨子·非儒篇》)。是為六禮。

  親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⑨而酳⑩(古人的宴會,豬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則兩個人合一份,是謂同牢。把一個瓢破而為兩,各用其半,以為酒器,是為合卺。這表示「合體,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贊婦見於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饗婦」。禮成之後,「舅姑先降自西階(賓階),婦降自阼階」(東階,主人所行。古人說地道尊右,故讓客人走西階)。表明把家事傳給他,自己變作客人的意思。此禮是限於適婦的,謂之「著代」,亦謂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則三月而後廟見。

  《禮記·曾子問》說:「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禮,於三月之後,遣大夫操禮而往,見《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說:「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別貞信。」然則古代的婚禮,是要在結婚三個月之後,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內分離,照禮意,還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離婚。這也可見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鬆。

  禮經所說的婚禮,是家族制度全盛時的風俗,所以其立意,全是為家族打算的。

  《禮記·內則》說:「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家長權力之大。

  《昏義》說:「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也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尤可見娶婦全為家族打算的情形。

  《曾子問》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這是我們容易了解的。又說:「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此意我們就不易了解了。原來現代的人,把結婚看作個人的事情,認為是結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歡樂的意思。古人則把結婚看作為家族而舉行的事情。兒子到長大能娶妻,父母就近於凋謝了,所以反有感傷的意思。《曲禮》說:「昏禮不賀,人之序也」,也是這個道理。此亦可見當時家族主義的昌盛,個人價值全被埋沒的一斑。

  當這時代,女子遂成為家族的奴隸,奴隸是需要忠實的,所以貞操就漸漸地被看重。「貞婦」二字,見於《禮記·喪服四制》。春秋時,魯君的女兒,有一個嫁給宋國的,稱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國失火,伯姬說:「婦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從。必待傅姆,是不獨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燒而死。《春秋》特書之,以示獎勵(《公羊》襄公三十年)。

  此外儒家獎勵貞節之說,還有許多,看劉向的《列女傳》可知。劉向是治魯詩的,《列女傳》中,有許多是儒家相傳的詩說。秦始皇會稽刻石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潔誠。夫為寄豭11,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管子·八觀篇》說:「閭閈12無闔13,外內交通,則男女無別矣。」又說:「食谷水,巷鑿井;場圃接,樹木茂;宮牆毀壞,門戶不閉,外內交通;則男女之別,無自正矣。」(《漢書·地理志》說:鄭國土陋而險,山居谷汲,男女亟聚會,故其俗淫。)這即是秦始皇所謂防隔內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見《禮記·內則》),推廣到民間去。再嫁未必能有什麼禁令,不過宣布其是倍死不貞,以示恥辱,正和獎勵貞節,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於女子之家的,殺之無罪;妻為逃嫁,則子不得母;其制裁卻可謂嚴厲極了。壓迫階級所組織的國家,其政令,自然總是助壓迫階級張目的。

  雖然如此,羅馬非一日之羅馬,古代疏鬆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間所能使其十分嚴謹的。所以表現於古書上的婚姻,要比後世自由得多。

  《左傳》昭公元年,載鄭國徐吾犯之妹美,子南業經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強行納聘。子皙是個強宗,國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請使女自擇,以資決定。這雖別有用意,然亦可見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擇。不過「男不親求,女不親許」(見《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須要有個媒妁居間;又必須要「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禮記·曲禮》),以資證明罷了。

  婚約的解除,也頗容易。前述三月成婦之制,在結婚三個月之後,兩邊的意見覺得不合,仍可隨意解除,這在今日,無論哪一國,實都無此自由。至於尚未同居,則自然更為容易。《禮記·曾子問》說:「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隨意解約,實屬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種種曲說。其實這只是《禮記》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說法,自為一方遭喪而一方無意解約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約,自然毫無限制。此乃當然之理,在當日恐亦為常行之事,其事無待論列,故孔子不之及。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

  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嘗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三)世有刑人。(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面立說。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為義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為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為恆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為妾,並非說夫死不嫁。《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為後人所增。鄭《注》又說「齊或為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為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此可見古書逐漸竄改之跡。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為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14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為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為有效,以事實論,亦只須如此。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男權社會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

  女子的離婚,在後世本較古代為難,因為古代的財產帶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當然都有享受之份。所以除所謂有所受無所歸者外,離婚的女子,都不怕窮無所歸。後世的財產,漸益視為個人所有,對於已嫁大歸之女,大都不願加以扶養;而世俗又賤視再醮之婦,肯娶者少;棄婦的境遇,就更覺悽慘可憐了。

  法律上對於女子,亦未嘗加以保護。如《清律》:「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似乎是為無所歸的女子特設的保護條文。然追還完聚之後,當如何設法保障,使其不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則絕無辦法。又說:「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不相和諧,即可離異,似極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勞力以自利,安能得其願離?離婚而必以兩願為條件,直使被虐待者永無脫離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則系「杖一百,從夫嫁賣」。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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