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 體01

2024-10-11 11:14:27 作者: 呂思勉

  社會發達到一定的程度,國家就出現了。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團結的方法,只靠血緣,其時重要的組織,就是氏族,對內的治理,對外的防禦,都靠著它。世運漸進,血緣相異的人,接觸漸多,人類的組織,遂不復以血統相同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於血統相同的人。於是氏族進而為部落。統治者的資格,非復族長而為酋長。其統治亦兼論地域,開國家領土的先河了。

  從氏族變為部落,大概經過這樣的情形。在氏族的內部,因職業的分化,家族漸漸興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潰。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時代絕對平等,而有貧富之分。財富即是權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漸漸破壞,貧者和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權力統治。其在異氏族之間,則戰鬥甚烈。勝者以敗者為俘虜,使服勞役,是為奴隸。其但徵收其貢賦的,則為農奴。農奴、奴隸和主人之間,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強力鎮壓。因此,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發生變化。

  征服氏族的全體,是為平民。其中掌握事權的若干人,形成貴族。貴族中如有一個最高的首領,即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貴族與平民相去近,平民和農奴、奴隸相去遠。其後血統相同的作用漸微,掌握政權與否之關係漸大,則平民與農奴、奴隸相去轉近,而其與貴族相去轉遠(參看下章)。但平民總仍略有參政之權,農奴和奴隸則否。政權的決定,在名義上最後屬於一人的,是為君主政體。屬於較少數人的,是為貴族政體。屬於較多數人的,是為民主政體。這種分類之法,是出於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雖與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論古代的政體,則仍覺其適合。

  氏族與部落,在實際上,是不易嚴密區分的。因為進化到部落時代,其內部,總還保有若干氏族時代的意味。從理論上言,則其團結,由於血統相同(雖實際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於其團體之內,即亦和血統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統治,亦全本於親族關係的,則為氏族。其不然的,則為部落。因其兩者雜糅,不易區別,我們亦可借用《遼史》上的名詞,稱之為部族(見《營衛志》)。

  至於古代所謂國家,其意義全和現在不同。古所謂國,是指諸侯的私產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謂家者亦然(古書上所謂國,多指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為諸侯的住所。諸侯的封域以內,以財產意義言,並非全屬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還是要用以分封的。對於此等地方,諸侯僅能收其貢而不能收其稅賦。其能直接收其稅賦,以為財產上的收入的,亦限於諸侯的采地。《尚書·大傳》說:「古者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即指此。采地從財產上論,是應該包括於國字之內的。《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乃所謂互言以相備。說天子有田,即見得諸侯亦有田;說諸侯有國,即見得天子亦有國;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義,亦包括國,國字的意義,亦包括田。乃古人語法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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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之所謂國家,古無此語。必欲求其相近的,則為「社稷」兩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穀神,是住居於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說社稷淪亡,即有整個團體覆滅之意。邦和封是一語。封之義為累土。兩個部族交界之處,把土堆高些,以為標識,則謂之封。引申起來,任用何種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謂之封(如掘土為溝,以示疆界,亦可謂之封。故今遼寧省內,有地名溝幫子。幫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涇浜之浜字,亦當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謂之邦。古邦字和國字,意義本各不同。漢高祖名邦,漢人諱邦字,都改作國。於是國字和邦字的意義混淆了。現在古書中有若干國字,本來是當作邦字的。如《詩經》里的「日辟國百里」、「日蹙①國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時有贏縮,城郭是不能時時改造的(國與域同從或聲,其初當亦系一語,則國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為兩語了。古書中用國字域字,十之九,意義是不同的)。

  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在古書上,亦未嘗無相類的制度。然以大體言之,則君權之在中國,極為發達。君主的第一個資格,是從氏族時代的族長沿襲而來的,所以古書上總說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則為政治或軍事上之首領。其三則兼為宗教上之首領。所以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等(《禮記·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為祭司之權,而《書經》上說:「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權。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長,所以他的繼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長的繼承法。在母系社會,則為兄終弟及,在父系社會,則為父死子繼。當其為氏族族長時,無甚權利可爭,而其關係亦小,所以立法並不十分精密。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說周朝的繼承法,適庶相同則論年,「年鈞以德,德鈞則卜。」兩個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時則甚難,何至辨不出長幼來,而要用德、卜等漫無標準的條件?可見舊法並不甚密。

  《公羊》隱公元年何《注》說:「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適侄娣。適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春秋》以殷為質家,周為文家),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定得非常嚴密。這是後人因國君的繼承,關係重大而為之補充的,乃係學說而非事實。

  周厲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權不屬於一人,和歐洲的貴族政體,最為相像。案:《左傳》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②,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於諸侯,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實際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還是有君的。至於魯昭公出奔,則魯國亦並未立君,季氏對於國政,絕不能一人專斷,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見貴族政體,古代亦有其端倪,不過未曾發達而成為一種制度。

  至於民主政治,則其遺蹟更多了。我們簡直可以說:古代是確有這種制度,而後來才破壞掉的。《周官》有大詢於眾庶之法,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其事項:為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

  案:《左傳》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亦朝國人而問,此即所謂詢國危;盤庚要遷都於殷,人民不肯,盤庚「命眾悉造於庭」,反覆曉諭。其言,即今《書經》里的《盤庚篇》。周太王要遷居於岐,「屬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謂詢國遷;《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爭立,晉侯使士景伯往問。士伯立於乾祭(城門名),而問於介眾(介眾,大眾)。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衛人亦致眾而問。此即所謂詢立君。可見《周官》之言,系根據古代政治上的習慣,並非理想之談。

  《書經·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③。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強,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凶。龜筮共違於人,用靜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龜,五筮,各占一權,而以其多少數定吉凶,亦必系一種會議之法,並非隨意詢問。至於隨意詢問之事,如《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梁惠王》下),以及《管子》所謂嘖室之議等(見《桓公問篇》),似乎不過是周諮④博採,並無必從的義務。

  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蠻部落,內部和同,無甚矛盾,輿論自極忠實。有大事及疑難之事,會議時竟有須全體通過,然後能行,並無所謂多數決的。然則輿論到後來,雖然效力漸薄,竟有如鄭人游於鄉校,以議執政,而然明欲毀鄉校之事(見《左傳》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響行政,使當局者不能不從,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各方面的利害衝突既深,政治的性質亦益複雜,才變而由少數人專斷。這是普遍的現象,無足懷疑的。

  有人說:中國自古就是專制,國人的政治能力,實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殺史實。有人舉此等民權遺蹟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內部的情形。至於合全國而觀之,則是時正在部族林立之世。從前的史家,率稱統一以前為封建時代,此語頗須斟酌。學術上的用語,不該太拘於文字的初詁。封建兩字,原不妨擴而充之,兼包列國並立的事實,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個封他的人。然列國本來並立,和有一個封他的人,兩者之間,究應立一區別。我以為昔人所謂封建時代,應再分為:(一)部族時代,或稱先封建時代。(二)封建時代。所謂封建,應指(甲)懾服異部族,使其表示服從。(乙)打破異部族,改立自己的人為酋長。(丙)使本部族移殖於外言之。

  中國以統一之早,聞於世界。然秦始皇的滅六國,事在公元前221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數,若更加以先史時期,則自秦至今的年代,凡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歷史上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實在是到很晚的時期才出現的。

  從部族時代,進而至於封建時代,是從無關係進到有關係,這是統一的第一步。更進而開拓荒地,互相兼併,這是統一的第二步。這其間的進展,全是文化上的關係。因為必先(一)國力充實,然後可以征服他國。(二)亦必先開拓疆土,人口漸多,經濟漸有進步,國力方能充實。(三)又必開拓漸廣,各國間壤地相接,然後有劇烈的鬥爭。(四)而交通便利,風俗漸次相同,便於統治等,尤為統一必要的條件。所以從分立而至於統一,全是一個文化上的進展。向來讀史的人,都只注意於政治方面,實在是掛一漏萬的。要知道封建各國的漸趨於統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擴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說列國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滿五十里的為附庸(《孟子·萬章下篇》《禮記·王制》)。古文家則說: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周官》大司徒)。這固然是虛擬之辭,不是事實(不論今古文和諸子書,所說的制度,都是著書的人,以為該怎樣辦所擬的一個草案,並不全是古代的事實),然亦必以當時的情勢為根據。

  《穀梁》說:「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這是古代封土,必須有一個制限,而不容任意擴大的原因。今古文異說,今文所代表的,常為早一時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則較晚。秦漢時的縣,大率方百里(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可見方百里實為古代的一個政治區域,此今文家大國之封所由來。其超過於此的,如《禮記·明堂位》說:「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說:「周封伯禽、康叔於魯、衛,地各四百里;大公於齊,兼五侯地。」這都是後來開拓的結果,而說者誤以為初封時的事實的。列國既開拓至此,談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說的制度了。

  以事實言之:今文家所說的大國,在東周時代,已是小國。古文家所說的大國,則為其時的次等國。至其時的所謂大國,則子產稱其「地方數圻⑤」(圻同畿⑥,即方數千里,見《左傳》襄公三十五年)。《孟子》說:「海內之國,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惟晉、楚、齊、秦等足以當之。此等大國,從無受封於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為當封建之國,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談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此等大國,其實際,實即當時談封建制度者之所謂王。《禮記》說:「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曾子問》),這只是古人的一個希望,事實上並不能如此。事實上,當時的中國,是分為若干區域,每區域之中,各自有王的。所以春秋時吳、楚皆稱王,戰國時七國亦皆稱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稱。論其實,則在一國之內,有最高主權的,皆稱為君。(《禮記·曲禮》:「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國曰牧,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

  其為一方所歸往的,即為此一區域中的王。《管子·霸言》說:「強國眾,則合強攻弱以圖霸;強國少,則合小攻大以圖王。」此為春秋時吳楚等國均稱王,而齊晉等國僅稱霸的原因。因為南方草昧⑦初開,聲明文物之國少,肯承認吳楚等國為王;北方魯、衛、宋、鄭等國,就未必肯承認齊晉為王了。倒是周朝,雖然弱小,然其稱王,是自古相沿下來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對他;而當時較大之國,其初大抵是他所封建,有同姓或親戚的關係,提起他來,還多少有點好感;而在國際的秩序上,亦一時不好否認他;於是齊桓、晉文等,就有挾天子以令諸侯之舉了。

  霸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義為長。《禮記·王制》說:「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這又是虛擬的制度,然亦有事實做根據的。凡古書所說朝貢、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內的規模(或者還更小於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說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這只是後世知縣的勸農)。後人擴而充之,以為行之於如《禹貢》等書所說的九州島之地,於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華山,冬天跑到恆山,無論其為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從東跑到南,從南跑到西,從西跑到北,總之來不及),然其說自有所本。

  《公羊》隱公五年說:「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說所由來。分《王制》的九州為左右,各方一伯,古無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為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則不能謂無此事的。然則所謂八州八伯,恐亦不過就王畿之內,再分為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個諸侯,各主一區而已。

  此項制度,擴而大之,則如《左傳》僖公四年,管仲對楚使所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等於《王制》中所說的一州之伯了。此自非周初的事實,然管仲之說,亦非憑空造作,亦仍以小規模的伯為根據。然則齊桓、晉文等,會盟征伐,所牽連而及的,要達於《王制》所說的數州之廣,其規模雖又較大,而其霸主之稱,還是根據於此等一州之伯的,又可推而知了。

  春秋時晉、楚、齊、秦等國,其封土,實大於殷周之初。其會盟征伐的規模,亦必較殷周之初,有過之無不及。特以強國較多,地醜德齊,莫能相尚,不能稱王(吳楚等雖稱王,只是在一定區域之內,得其小國的承認)。

  至於戰國時,就老實不客氣,各自在其區域之中,建立王號了。然此時的局勢,卻又演進到諸王之上,要有一個共主,而更高於王的稱號,從來是沒有的。乃借用天神之名,而稱之為帝。齊湣⑧王和秦昭王,曾一度並稱東西帝;其後秦圍邯鄲,魏王又使辛垣衍勸趙尊秦為帝,即其事。

  此時研究歷史的人,就把三代以前的酋長,揀了五個人,稱之為五帝(所以太昊、炎帝、黃帝、少昊、顓頊⑨之稱,是人神相同的)。後來又再推上去,在五帝以前,揀了三個酋長,以說明社會開化的次序。更欲立一專名以名之,這卻真窮於辭了。乃據「始王天下」之義,加「自」字於「王」字之上,造成一個「皇」字,而有所謂三皇(見《說文》。皇王二字,形異音同,可知其實為一語)。至秦王政並天下,遂合此二字,以為自己的稱號,自漢以後,相沿不改。

  列國漸相吞併,在大國之中,就建立起郡縣制度來。

  《王制》說:「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又說:「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可見內諸侯和大夫,法律上本來不該世襲的。事實上雖不能盡然,亦不必盡不然;尤其是在君主權力擴張的時候。儻使天子在其畿內,大國的諸侯在其國內,能切實將此制推行,而於其所吞滅之國,亦能推行此制;封建就漸變為郡縣了。(一)春秋戰國時,滅國而以為縣的很多,如楚之於陳蔡即是。有些滅亡不見記載,然秦漢時的縣名,和古國名相同的甚多,亦可推見其本為一國,沒入大國之中,而為其一縣。(二)還有卿大夫之地,發達而成為縣的。如《左傳》昭公二年,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是。(三)又有因便於戰守起見,有意設立起來的,如商君治秦,並小都、鄉、邑,聚以為縣是(見《史記·商君列傳》)。

  至於郡,則其區域本較縣為小,且為縣所統屬(《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其與縣分立的,則較縣為荒陋(《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誓師之辭,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然此等與縣分立之郡,因其在邊地之故,其兵力反較縣為充足,所以後來在軍事上須要控扼之地,轉多設立(甘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曰縣,其實郡也。」春申君言於楚王曰:「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皆見《史記》本傳)。事實上以郡統制縣,保護縣,亦覺便利,而縣遂轉屬於郡。戰國時,列國的設郡,還是在沿邊新開闢之地的(如楚之巫、黔中,趙之雲中、雁門、代郡,燕之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等)。到秦始皇滅六國後,覺得到處都有駐兵鎮壓的必要,就要分天下為三十六郡了。

  封建政體,沿襲了幾千年,斷無沒有反動之力之理。所以秦滅六國未幾,而反動即起。秦漢之間以及漢初的封建,是和後世不同的。在後世,像晉朝、明朝的封建,不過出於帝王自私之心。天下的人,大都不以為然。即封建之人,對於此制,亦未必敢有何等奢望,不過舍此別無他法,還想藉此牽制異姓,使其不敢輕於篡奪而已。受封者亦知其與時勢不宜,惴惴然不敢自安。所以唐太宗要封功臣,功臣竟不敢受(見《唐書·長孫無忌傳》)。

  至於秦漢間人,則其見解大異。當時的人,蓋實以封建為當然,視統一轉為變局。所以皆視秦之滅六國為無道之舉,稱之為暴秦,為強虎狼之秦。然則前此為六國所滅之國如何呢?秦滅六國,當恢復原狀,為六國所滅之國,豈不當一一興滅繼絕嗎?倘使以此為難,論者自將無辭可對。然大多數人的見解,是不能以邏輯論,而其欲望之所在,亦是不可以口舌爭的。所以秦亡之後,在戲下的諸侯,立即決定分封的方法。

  當時所封建的:是(一)六國之後。(二)亡秦有功之人。此時的封建,因漢高祖藉口於項王背約,奪其關中之地而起兵,漢代史家所記述,遂像煞是由項王一個人做主,其實至少是以會議的形式決定的。所以在《太史公自序》里,還無意間透露出一句真消息來,謂之「諸侯之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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