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鄉紳——舉、貢、生員和鄉官
2024-10-11 09:58:21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見任官作惡於外,鄉紳(鄉官和紳衿)則作惡於鄉里。趙翼曾說:
前明一代風氣,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橫征,民不堪命。而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魚肉,上下相護,民無所控訴也。1
在農業社會的家族集團之下,鄉紳的身份不但能蔭及子孫,並且榮及祖考,一人及第,舉族登天。其所以敢於作惡,第一因為他們是統治階級的中堅分子,有法律上的特殊性,而且有多方面的保障。第二因為鄉官多半是顯宦,他的政治地位必然高於地方守令,舉、貢、生員則為將來之顯宦,地方官也不敢或不願得罪。謝肇淛論吏治與巨室說:
今之仕者,寧得罪於朝廷,無得罪於官長;寧得罪於小民,無得罪於巨室。得罪朝廷者,竟冒批鱗之名;得罪於小民者,可施彌縫之術。惟官長、巨室,朝忤旨而夕報罷矣。欲吏治之善,安可得哉!2
趙南星也說:
夫吏於士者,不過守令。而鄉官之中多大於守令者,是以鄉官往往凌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稍禁戢,則明辱暗害,無所不至。3
第三明人重年誼和鄉誼,科舉的同榜構成師生和同年的政治關係,同一鄉里則又構成同鄉關係。這兩種關係在政治上的表現,是黨爭;在地方的反映,是利用在朝的座主、同年、同鄉來控制地方守令,使其顧惜前途,不敢加以鈐制。尤其是父兄或子弟在朝的鄉紳,更是勢焰熏赫,奴使守令,成為地方政府的太上政權。
鄉紳作惡於鄉里,表現在很多方面。第一是包攬詞訟,囑託官府。舉例說:
永樂二十年(1422)八月壬寅,皇太子謂吏部、刑部、都察院臣曰:比年各處閒吏群聚於鄉,或起滅詞訟,擾攬官府,虐害平民,為患不少。4
陶奭齡記:
今寒士登第……謁選之官……及其罷官歸休,則恣橫於鄉黨,居間請託,估計占奪,無所不至,安得國有廉吏,鄉有端人?5
劉宗周《責成巡方職掌疏》說:
江南冠蓋輻輳之地,無一事無紳衿孝廉把持,無一時無紳衿孝廉囑託,有司惟力是視,有錢者生。且亦有釁起瑣褻,而兩造動至費不資以乞居間之牘,至輾轉更番求勝,皆不破家不已。甚至或逕行賄於問官,或假抽豐於鄉客,動盈千百,日新月盛。6
顧公燮記明季縉紳云:
明季搢紳……尤重師生年誼,平昔稍有睚眥,即囑撫按訪挐。甚至門下之人,遇有司對簿將刑,豪奴上稟主人呼喚,立即扶出,有司無可如何。其他細事,雖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7
甚至以理學自命,正襟危坐者,也要干涉官府,艾南英《復陳怡雲公祖書》:
敝鄉理學之盛,無過吉安。嘉隆以前,大概質行質言,以身踐之。近歲自愛者多,而亦不無仰愧前哲者,田土之訟,子女之爭,告訐把持之風,日有見聞,不肖視其人皆正襟危坐以持論相高者也。8
第二是隱庇徭役,靠損小民。顧亭林說:
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鄉官,曰生員,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以復其戶而無雜泛之差,於是雜泛之差乃盡歸於小民。今之大縣至有生員千人以上者,比比也。且如一縣之地有十萬頃,而生員之地五萬,則民以五萬而當十萬之差矣。一縣之地有十萬頃,而生員之地九萬,則民以一萬而當十萬之差矣。民地愈少,則詭寄愈多;詭寄愈多,則民地愈少,而生員愈重。富者行關節以求為生員,而貧者相率而逃且死。故生員之於其邑人,無絲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然而一切考試科舉之費,猶皆派取於民,故病民之尤者生員也。9
錢謙益《譚公墓志銘》:
吳中士大夫……田連阡陌,受請寄,避繇役,貽累閭里。10
至於一般地主,其子弟太不成才,無法進學校,則以金錢營充中外各機關吏役。英宗正統七年(1442)應天府尹李敏奏:
本府上元、江寧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11
或竄名府縣為隸卒:
奸民避役者,率役司府為隸卒,主者納其賂而庇之。多者百餘人,少者亦七八十人。12
第三是豪奪田宅,有同白著,試以英宗朝事為例:
正統元年(1436)十月戊寅,命監察御史李彝、於奎往南京,賜之敕曰:比者南京有等權豪之人,不畏公法,侵凌軍民,強奪田畝,占據市肆,隱匿軍囚,種田看莊小人依附為非,良善被其擾害。13
彝等廉得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二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14
景泰二年(1451)戶部所議寬恤條例中說:
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官豪蒙曨奏討,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
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15
成化十年(1474)蔣琬上言:
大同、宣府諸塞腴田無慮數十萬,悉為豪右所占。畿內八府良田半屬勢要家,佃民失業。16
弘治(1488—1505)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
外戚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及貧民赴告,御史劉喬徇情曲奏,致源無忌憚,家奴益橫。17
世宗時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說: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藉寵昵,奏討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將民間產業奪而有之。如慶陽伯受奸民王政等投獻,奏討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如長寧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討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如指揮僉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討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以致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人心。18
景恭王於嘉靖四十年(1561)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泊侵入者數萬頃。19潞王在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內,居藩田多至四萬頃。20福王之國時,詔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21假如按照人口和土地的比率,平均每一小農耕種十畝的話,那明末一個親王就國,以法令所占奪的田土,夠四十萬個小農家的生活,再以每家平均五口計算,一親王奪田四萬頃,就有二百萬農民餓死。
第四是擅役鄉民,廣興造作。例如武宗朝之焦芳:
芳居第宏麗,役作勞數郡。22
松江之錢尚書:
松江錢尚書治第,多役鄉人,磚甓亦取給於役者。有老傭後至,錢責之,對曰:某擔自黃瀚墳,路遠故遲耳。錢益怒,答曰:黃家墳亦吾所築,其墳亦取自舊冢,勿怪也。23
世宗朝之嚴世蕃:
世蕃得罪後,與羅龍文日誹謗時政,其治第役眾四千。24
第五是營放收息,重利盤剝。方孝孺記:
洪武初,寧海及鄰縣飢,里中富人以麥貸貧乏者,每斗責谷二斗三升,乘時取倍獲之息。25
成祖朝宗室有以取息虐民遭戒敕者:
永樂十年(1412)敕靖江之輔國將軍贊億曰:監察御史言爾交通衛卒,以錢貨民,多取利息,至系人妻孥,逼脅鬻居以償所負,國家舊制四品以上官不得與民爭利,汝宗室之親,乃恣肆如此乎?26
宣宗朝政府且指出高利貸為貧民流移之一因:
宣德五年(1430)九月戊申,上諭掌行在戶部事兵部尚書張本曰:聞各處細民,多因有司失於撫字,及富豪之家施貸取息過虐,以致貧窘,流移外境。27
英宗朝至重申權豪勢要違例收息之禁:
正統五年(1440)四月乙未,嚴違例收息之禁。先是駙馬都尉石璟家奴訴領璟銀鈔借與衛軍,取索不還,乞為追理。上命行在戶部檢例言,洪武舊制,凡公侯內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債,永樂中亦嘗禁約。今璟家奴放債而欲官追,於法有違。上命行在都察院執問懲治,仍揭榜申明舊制,嚴加禁約,有權豪勢要仍前故違,及有司聽囑同害百姓者俱罪不宥。28
但此禁例,亦顯然只是具文,觀下引一事可知:
(外戚)孫忠家奴貸子錢於濱州民,規利數倍,有司望風奉行。民不堪訴詣朝,言官交章劾之,命執家奴戍邊,忠不問。29
至各地方則更肆無忌憚,以為兼併蠶食之手段:
正統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輗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斥,小民無由控訴。30
小民無力償納,往往破產,吳寬記:
民歲漕粟輸納多不足,豪家利以金貸,比比破產。31
或則以田產典質,無力取贖,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32
或則以房屋抵押,無力取贖,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33
或借則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於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34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併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導致仕宦階級索性不肯借貸,農民在春耕時,修理農具,準備種子,收購肥料,在在需錢,平時則或有疾病死亡,苛稅力役,都非錢不辦,一遇天災兵禍,更是一籌莫展,政府不能救濟,鄉紳地主又拒絕借貸,貧農更是走投無路。政府只好又自動把這法案取消,讓地主得有法律上允許的自由兼併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追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戶,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35
第六是擅抽私稅,擾苦商民。宣德八年(1433)順天府尹李庸言:
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占據要路,私搭小橋,邀取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強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不悛者具以名聞。36
英宗時駙馬都尉焦敬至私科商稅,為有司舉發,奉特旨赦罪: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昶於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首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事覺下刑部,昶等俱引伏。尚書魏源上其罪,請執敬治之。上曰:姑赦敬、昶等,征其贓,人杖八十釋之。37
憲宗時著令嚴治,入律正條:
成化十五年(1479)七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38
但到世宗時,犯者仍不過輸贖:
嘉靖二十年(1541)言官劾勳爵權豪家置店房,科私稅。惠安侯張鑭亦預,輸贖還爵。39
第七是經營商業,和民爭利,如行商中鹽,例如成祖朝之蔡福:
永樂八年(1410)十月乙未,行在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慶言:公侯都督往往令家人子弟行商中鹽,凌轢運司及各場官吏,倍數多支。朝廷申明舊制,四品以上官員之家,不許與民爭利。已令罷支,今都督蔡福等妄行奏請,既付於法,其公侯有犯者,亦宜鞫治。上曰:姑勿治。令戶部榜諭禁止。40
憲宗朝之趙陽:
成化十七年(1481)中官趙陽等乞兩淮鹽十萬引,帝已許之。戶部左侍郎潘榮等言,近禁勢家中鹽,詔旨甫頒,而陽等輒違犯,宜正其罪。帝為切責陽等。41
這一階級以其雄厚之財力,政治之背景,獨占市場,操縱物價,小商人因之失業破產,弊不可言,英宗時曾敕戶部指出這一弊端:
正統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場,本期資國便民。比間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資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何可勝言!42
如開行列肆,例如世宗朝之郭勛:
翊國公郭勛被劾下獄,有司勘勛京師店舍多至千餘區。43
周能父子:
周瑛嗣封慶雲伯,封殖過於父。嘉靖中於河西務設肆邀商貸,虐市民,虧國課…周壽嘗奉使道呂梁洪,多挾商艘,主事謝敬不可。壽與關,且劾之,敬坐落戢。44
楚中宗室之開帛店:
楚宗錯處市廛者甚多,經紀貿易與市民無異,通衢諸帛店俱系宗室。間有三吳人攜負至彼開鋪者,亦必借王府名色。45
吳中士大夫之急於貨殖,黃省曾記:
自劉氏、毛氏創起利端,為鼓鑄囤房,王氏債典,而大村名鎮必張開百貨之肆,以榷管其利,而村鎮之負擔者俱困,由是累金百萬。至今吳中搢紳仕夫,多以貨殖為急,若京師官店六郭開行債典興販鹽酤,其術倍克於齊民。46
至福建則以地勢瀕海,豪紳巨室多投資於海外貿易,禁海時期,稱為「通蕃」。何喬新《福建按察司副使辛公(訪)墓表》:
(訪)奉敕巡視海道。瀕海大姓私造海艦,歲出諸番市易,因相剽殺。公捕其黨渠,沒入其艦,事連達官,窮治甚急。其家訟於御史,誣公激變良民。或勸公少緩其獄,公奮曰:吾寧報法而死,不思賣法而生也。於是奸民屏息,海道肅清。47
蔡清《椒丘先生(何喬新)傳》記福清薛氏:
福清薛氏以所居瀕海,歲出諸蕃互市,事覺,遂聚眾欲為亂。先生掩其不備,盡獲其渠,海道以寧。48
海上風濤險惡,一有虧折,便擄掠行旅,成為海盜,張燮說:
閩在宋元俱設市舶司,國初因之,後竟廢。成弘之際(1465—1505),豪門巨室,間有乘巨艦貿易海外者,奸人陰開其利竇,而官人不得顯收其利權,初亦漸享贏,後乃勾引為亂,至嘉靖而弊極矣。49
甚或加入倭寇,為之嚮導,為虎作倀。由此當時的仕宦階級以利害不同分裂為兩派相對立,在內地兼併農民寄生於土地的主張禁海,片帆不許出港,絕通蕃即所以絕倭寇。在沿海經營海外貿易寄生於海洋的,就主張開放海禁,重設市舶司,以為海通後貿易發達,人民生計優裕,海盜自然絕跡。這兩派的爭論甚至影響到了國策和政局,嘉靖時朱紈的自殺就是一個著例:
朱紈長洲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七月倭寇起,改提督浙閩海防軍務巡撫浙江。初明祖定製,片板不許入海。承平久,奸人闌出入勾倭人及佛郎機(葡萄牙)諸國入互市。閩人李克頭、歙人許棟據寧波之雙嶼,司其質契。勢家護持之,漳、泉為多,或與通婚姻。假濟渡為名,造雙桅大船,運載違禁物,將吏不敢詰也。或負其直,棟等即誘之攻剽,負直者脅將吏捕逐之,泄師期令去,期他日償,他日至,負如初,倭大怨恨,益與棟等合……紈巡海道……謂不革渡船,則海道不可清;不嚴保甲,則海防不可復。上疏具列其狀,於是革渡船,嚴保甲,搜捕奸民。閩人資衣食於海,驟失重利,雖士大夫家亦不便也,欲沮坯之……勢家既失利,則宣言被禽者皆良民,非賊黨,用搖惑人心……紈執法既堅,勢家皆懼……紈且曰:去外國盜易,去中國盜難;去中國瀕海之盜猶易,去中國衣冠之盜尤難。閩浙人益恨之……吏部用御史閩人周亮及給事中葉鏜言,奏改紈巡視以殺其權……中朝士大夫先入浙閩人言,亦有不悅紈者矣……紈語復侵諸勢家。御史陳九德遂劾紈擅殺,落紈職,命兵科都給事中杜汝禎按問。紈聞之,慷慨流涕曰:吾貧且病,又負氣不任對簿,縱天子不欲死我,閩浙人必殺我,吾死,自決之,不須人也。制壙志作絕命詞,仰藥死……未幾海寇大作,毒東南者十餘年。50
這是一次大陸和海洋的鬥爭,也是農業和商業的鬥爭,朱紈代表內地的農業地主的利益,周亮、葉鏜、陳九德等閩浙人則代表沿海的新商業資本家的利益。我國祖先從西北向東南發展,到十四五世紀已發展到盡頭,尤其是閩浙人多地狹,向南發展到海洋本是自然趨勢,明初的禁海令是反時代潮流的。朱紈的死,正說明是這反時代潮流的必然的犧牲,也說明這時代的新商業資本家在政治上和社會上的力量。
第八是抑買貨物,占奪水利,例如明初之番禺土豪:
番禺土豪數十人,遇閭里珍貨,輒抑價買之,稍不如意,即誣以鈔法,人莫敢誰何。51
明末之溫體仁:
御史毛九華劾體仁居家時,以抑買商人物,為商人所訴,賂崔呈秀以免。52
弋陽官陂之碓磨:
正統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53
西湖菱芡之利: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惟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
只見湖光不見笆!54
順德之占沙搶割,陳邦彥《中興政要書·保民篇》第三《禁侵漁》:
臣鄉田多近海,或數十年輒有浮生。勢豪之家,以承餉為名,而影占他人已成之稅田,認為己物,業戶畏之而不敢爭,官司聞之而不能直,此所謂占沙也。及至秋稼將登,豪家召募打手,駕使大船,列刃張旗,以爭新占之業。其後轉相摹仿,雖夙昔無因者,亦皆席捲而有之,耕者之少不敵搶者之多,或殺越折傷而不能問,此所謂搶割也。斯二者小民積怨深怒,皆歸怒於鄉紳……去冬寇犯彬、桂,民言至有願寇之來與鄉紳俱斃者。55
「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這兩句話正可做明代農民對鄉紳的怨恨的註腳。
第九是淫虐殺人,無惡不作。例如楊稷:
楊士奇子稷居鄉,嘗橫暴殺人,言官交劾。朝廷不加法,以其章示士奇。又有人發稷橫虐數十事,乃下之理。56
梁次攄:
梁儲子次攄為錦衣百戶。居家與富民楊端爭民田,端殺田主,次攄遂滅端家二百餘人。武宗以儲故,僅發邊衛立功。57
這兩個都是閣臣的兒子,在家當鄉紳,前一個到楊士奇死後才正法,後一個則僅發邊衛充軍了事。又如衍聖公案:
成化丙戌(1466)三月癸卯,衍聖公孔弘緒坐奸樂婦四十餘入,殺無辜四人,法當斬,以宣聖故,削爵為民,以弟洪泰代官。58
同一年的張真人案:
四月戊午,正一嗣教大真人張元吉坐僭用器物,擅易制書,強奪子女,先後殺平人四十餘人,至有一家三人者。法當凌遲處死,下獄禁錮。尋杖一百戍鐵嶺,而子亥慶得襲。元吉竟以母老放歸。59
這一對又因為是孔子和張道陵的子孫,是幾千年來的老牌鄉紳,雖然是窮凶極惡的殺人犯,竟也可以逍遙法外,並且其地位還許其子弟承襲!又如程峋至公開和地方士民相殺,彭孫貽記:
永平薦紳程峋蓄蒼頭健兒數百,為害里黨。士民揭竿與角,相殺亡算。60
甚至以理學自命的正人君子,也私法殺人:
羅倫里居,立鄉約以整頓風俗,其法甚嚴,莫敢不遵,獨有強梁二人不服,且屢違教令,乃命其徒共執投水中。61
此外如王應熊任首輔,其弟王應熙在鄉作惡的罪狀至四百八十餘條,贓一百七十餘萬。62溫體仁、唐世濟的族人,甚至做盜,為盜奧主。63湯一泰倚從子湯賓尹之勢,強奪已字之女,逼之至死。64文學家茅坤的家人也倚仗主勢,橫行鄉里。65陳於泰、陳於鼎的兄弟在鄉作惡,致引起民變。66
國法不論是非,但論社會階級,議親則裙帶,議貴則家族,有錢有勢有地位的都可無所不為,無惡不作,農民無所控訴,只好造反:
白蓮賊徐鴻儒薄勝縣,民什九從亂。知縣姬文允徒步叫號,驅吏卒登陴不滿三百,望賊輒走,存者才數十。問何故從賊,曰:禍由董二。董二者,故延綏巡撫董國光子也,居鄉貪暴,民不聊生,故從賊。67
替鄉紳作惡的爪牙是豪奴悍仆。奴僕的來源,一是價買,例如楊繼盛遺囑所說:
曲鉞他若守分,到日後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裡想回去,你就令你兩個丈人商議告著他……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著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廝們照樣行,你就難管。68
一是投靠,如顧公燮所記:
明季搢紳,豪奴悍仆,倚勢橫行,里黨不能安居,而市井小民,計惟投身門下,得與此輩水乳交融,且可憑為城狐社鼠,由是一鄉一邑之地,掛名僮僕者十有二三。69
尤其是一般小農,稍有田產,僅可生活,經不起苛稅和里役的剝削,唯一的辦法是投靠鄉紳之門為奴,藉以逃避對國家的負擔。徐階是嘉靖朝的名相,家人多至數千,大半都是由投靠而來。于慎行說:
華亭家人多至數千,有一籍記之,半系假借。海(瑞)至相君第,請其籍削之,僅留數百以供役使,相君無以難也。70
二者都立有身契,世世子孫不能改,奴倚主以避稅避役,橫行作惡;主則利用奴做爪牙,做敲詐的工具,如明後期婁東情形:
婁風俗極重主僕,男子入富家為奴,即立身契,終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孫累世不得脫籍,間有富厚者以多金之,即名贖而終不得與等肩,此制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得因緣上下,累累起家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饑寒,更借托聲勢,外人不得輕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極力衛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71
如黃尊素所記宛劉氏事:
宛有劉氏者登戊戌第,其先世濟惡。父以一日殺太平夫婦三人系獄,子登第得脫。劉自戊午自上江道罷秩,即蓄僕從數百人,養陸博酒徒數十輩,田宅之美者,子女之少者皆鉤致之,以罄其所有,或把其陰事,或因其怨家,名謂投獻。以是膏腴厭豐國中,民間百舍中產無不失業。訴於道府,置不為理。72
和平民不同的是不許讀書應試和通婚。謝肇淛說:
長樂(奴庶)之禁甚厲。為人奴者,子孫不許讀書應試,違者必群擊之。及之新安,見其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73
主奴關係純由金錢維繫,用法律保障。一到社會局面改變的時候,秩序擾亂,法律無靈。十七世紀中葉,遂發生普遍的奴變。74
注釋:
1.《廿二史劄記》卷三四,《明鄉官虐民之害》。
2.《五雜俎》卷一三,《事部》。
3.《趙忠毅公文集》卷一三。
4.《明成祖實錄》卷二五〇。
5.《小柴桑喃喃錄》卷上。
6.《劉子文編》卷五。
7.《消夏閒記摘抄》卷上。
8.《天傭子文集》卷六。
9.《亭林文集》卷一,《生員論中》。
10.《初學集》卷五三。
11.《明英宗實錄》卷八九。
12.何喬新:《何文肅公文集》卷二九,《太子太保朱公(英)神通碑》。
13.《明英宗實錄》卷二三。
14.《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15.《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16.《明史》卷一五五,《蔣貴傳》。
17.《明史》卷三〇〇,《王鎮傳》。
18.《桂洲文集》卷一三。
19.參見《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20.參見《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21.參見《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
22.《明史》卷三〇〇,《焦芳傳》。
23.文林:《琅玡漫抄》。
24.《明史》卷三〇八,《嚴嵩傳》。
25.《遜志齋集》卷二一,《童賢母傳》。
26.《明成祖實錄》卷一二五。
27.《明宣宗實錄》卷七〇。
28.《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9.《明史》卷三〇〇,《孫忠傳》。
30.《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
31.《匏翁家藏集》卷七〇,《隆池阡表》。
32.《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33.《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34.《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35.《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七。
36.《明宣宗實錄》卷一〇七。
37.《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38.《明律條例·名例》。
39.《明史》卷三〇〇,《張麒傳》。
40.《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九;《明史》卷一五〇,《李慶傳》。
41.《明史》卷一五七,《潘榮傳》。
42.《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
43.《明史》卷一三〇,《郭英傳》。
44.《明史》卷三〇〇,《周能傳》。
45.包汝楫:《南中紀聞》。
46.《吳風錄》。
47.《何文肅公文集》卷三一。
48.《何文肅公文集》外集。
49.《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
50.《明史》卷二〇五,《朱紈傳》。
51.《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三;《明史·道同傳》。
52.《明史》卷三〇八,《溫體仁傳》。
53.《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54.葉盛:《水東日記》卷一四。
55.《岩野先生集》卷一。
56.《明史》卷一四八,《楊士奇傳》。
57.《明史》卷一九〇,《梁儲傳》。
58.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八。
59.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八。
60.《茗齊雜記》。
61.沈德符:《野獲編補遺》卷二。
62.參見《明史》卷二五三,《王應熊傳》。
63.參見《明史》卷二五七,《馮元飈傳》。
64.參見《明史》卷三〇三,《徐貞女傳》。
65.參見《明史》卷二八七,《茅坤傳》。
66.參見《明史》卷二四五,《蔣英傳》。
67.《明史》卷二九〇,《姬文允傳》。
68.《楊忠愍公集》卷三,《遺囑》。
69.《消夏閒記摘抄》卷上。
70.《谷山筆塵》卷五。
71.《研堂見聞雜記》。
72.《說略》。
73.《五雜俎》卷一四,《事部》。
74.另詳吳晗:《明季奴變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