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貪污的吏治

2024-10-11 09:58:18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明代仕宦階級的一生,可以從陶奭齡的《五計說》中看出。他把這一階級人的一生分為五個階段:「十歲為兒童,依依父母,嬉嬉飽暖,無慮無營,忘得忘失,其名曰仙計。二十以還,堅強自用,舞蹈欲前,視青紫如拾芥,鶩聲名若逐羶,其名曰賈計。三十至四十,利慾薰心,趨避著念,官欲高,門欲大,子孫欲多,奴婢欲眾,其名曰丐計。五十之年,嗜好漸減,經變已多,仆起於鬥爭之場,享寒於險巘之境,得意尚有強陽,失意逐成枯木,其名曰囚計。過此以往,聰明既哀,齒發非故,子弟為卿,方有後子,期頤未艾,願為嬰兒,其名曰屍計。大約世人一生盡此五計,非學道人鮮自脫者。」1再從社會關係來看,這一階級的人入仕的時期是見任官吏,退休的時期和入仕以前是鄉紳(明代或稱鄉官,或稱紳衿,紳指退休官,衿指生員——民間稱秀才——和舉人)。做官時期和外地的庶民產生關係,做鄉紳時期則和本地的庶民產生關係。總之,無論他們是在官或居鄉,一般的庶民都在他們的腳下生活著。

  我曾習慣地把明代分為兩個段落,分水嶺是嘉靖朝(1522—1566),談到明代的吏治時也不能例外。最好的說明是《明史·循吏傳序》:

  明太祖……下逮宣仁,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英武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嘉隆以後,資格既重……廟堂考課,一切以虛文從事,不復加意循良之選,吏治既已日媮,民生由之益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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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隆慶以前,據趙翼的研究,「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幾有兩漢之遺風」2。明人陳邦彥所論更為具體扼要,他說:

  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節。遊宦來歸,客或詢其囊橐,必唾斥之。今天下自大吏至於百僚,商較有無,公然形之齒頰。受銓天曹,得羶地則更相慶,得瘠地則更相吊。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則群相姍笑,以為無能。士當齒學之初,問以讀書何為,皆以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一行做吏,所以受知於上者非賄賂不為功,而相與文之以美名曰禮。3

  其實這只是一種比較的說法。嘉隆以前,吏治澄清;嘉隆以後,吏治貪污,固是事實。但在實際上,我們也可說,嘉隆以前吏治亦貪污,不過不如以後之甚;嘉隆後亦有循良,但不如前此之多。我們試看洪武時代的勾捕逃軍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贓二十二萬4;盜糧案,戶部侍郎郭桓侵沒至千萬,諸司官吏系獄至數萬人5。成祖朝紀綱之貪作惡6,方賓之貪贓7。宣宗朝劉觀之黷貨8。英宗朝王振之賄賂輳集9,逯果、門達之勒賄亂政10。憲宗朝汪直、尚銘、梁芳11,武宗朝劉瑾、朱彬、焦芳、韓福、張彩之權震天下,公然納賄12。幾乎沒有一個時代是不鬧得烏煙瘴氣的,和嘉靖以來的嚴嵩、魏忠賢兩個時代比較,只有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假如真有截然不同之處,那我們可學陳邦彥的說法:嘉隆以前,社會尚指斥貪污為不道德;嘉隆以後,則社會且指斥不貪污為無能。這一社會風氣的變化,是值得今日的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這一種社會風氣的產生,我在上文曾指出由於那時代人的人生哲學,從讀書到發財成一自然的體系。此外還有兩種社會環境,第一是寒士登第舉債,第二是明代官俸之薄。

  寒士得科名的一天,同時也是開始負債的一天,吳應箕說:

  士始一窶人子耳。一列賢書,即有報賞宴飲之費,衣服輿馬之需,於是不得不假貸戚友,干謁有司,假貸則期報以異日,謁見則先喪其在我。黠者因之而交通之徑熟,圓巧之習成。拙者債日益重,氣日益卑,蓋未仕而所根柢於仕者已如此矣。及登甲榜,費且數倍,債亦如之。彼仕者即無言營立家私,但以前此之屬債給於民,能堪之乎?13

  甚至一入仕途,債家即隨之赴任,京債之累,使官吏不至貪污不可。陶奭齡嘗慨乎言之:

  今寒士一旦登第,諸凡輿馬僕從飲食衣服之類,即欲與膏粱華腴之家爭為盛麗,秋毫皆出債家。謁選之後,債家即隨之而至,非盜竊帑藏,朘削閭閻,何以償之?14

  反之,官吏而不貪污,不法外弄錢,那就非狼狽萬狀不可。周順昌在做官後被債主所逼,向他的親戚訴苦說:

  讀來札知諸親友之索債者,填門盈戶,甚至有怒面相訾者……做秀才時艱苦備歷,反能以館穀怡二人,當大事……今以濫叨之故,做一不乾淨人,五年宦遊,不能還諸債主,官之累人也多矣。15

  加之,農業社會是以家族為本體的,一人出仕,不但父母、妻妾、子女靠他養活,提高了生活的水準,甚至母族、妻族、媳族、婿族、鄉里、年誼都要一窩蜂湧來,打抽豐,求關節,真所謂「雞犬同升」,教這人如何能不貪污?

  次之,假如明代官俸如唐宋之優贍,那還可對付。可是,恰巧相反,明代官俸之薄,可說是歷史上所僅見的。宣宗時名臣楊士奇記:

  宣德四年(1429),吏有遭笞者,捃都御史顧佐之過,謂受皂隸賂放歸。上密以示楊士奇,士奇曰所訴之事,誠有非誣,蓋今朝臣月俸止給米一石,薪炭騶咸資於皂,不得不遣半歸,使備所用。皂亦皆樂得歸耕,實官皂兩便。16

  鄭曉記宣德時一朝官慘劇云:

  正統元年(1436)副都御史吳訥言:洪武年間京官俸全支,後因營造減省,遂為例。近小官多不能贍。如廣西道御史劉准,由進士授官,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養其母妻子女,貸同道御史王裕等、刑部主事廖謨等俸米三十餘石,去年病死,竟負無還。乞下建議增俸。17

  正統時曹泰指出官吏之貪,由於俸薄,奏請增俸,事竟不行:

  正統六年(1441)二月戊辰,巡按山西監察御史曹泰奏:今在內諸司文臣,去家遠仕,妻子隨行,然祿厚者月給米不過三石,祿薄者一石二石而已,其所折鈔,急不得濟,九載之間,仰事俯畜之費具,道路往來之費,親故問遺之需,滿罷閒居之用,其祿不贍,則不免移其所守,此所以陷於罪者多也。乞敕廷臣會議,量為增益,俾足養廉,

  其仍貪污冒法者置之重典,則貪風息矣。上命行在戶部詳議以聞,尚書劉中敷等言官員俸祿已有定製,難以增益。從之。18

  俸給之薄,由於折色,以米折鈔,以布折米,王瓊記:

  國初定製,百官俸給,皆支本色米,如知縣月支米七石,歲支米八十四石,足勾養廉用度。後改四品以上,三分本色,七分折色。五品以下,四分本色,六分折色。後又改在外官月支本色米二石,其餘俱支折色。其折色以鈔為則,每米一石,折鈔十五貫或二十貫,每布一匹折米二十石。京官折俸四五年不得一支,外官通不得支。此貪婪之難禁也。19

  折色相當於現在米貼之改發代金。不發米而發同等價值的鈔,在原則上並不吃虧,可是第一月薪打折扣,只發原數的三十五分之一,第二鈔值貶價。由於這樣的左折右折,折得當時官吏無以為生,試舉一實例,據《明史·李賢傳》,當時指揮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實支僅一石,米一石折鈔十貫,鈔一貫值錢二文至三文,由是知指揮使一月所得不過銅錢二三十文。推而上之,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照比例折成實支,又折起鈔再算錢,也不過月得七八十文;推而下之,正七品(知縣)月俸七石,左折右折,可憐只能拿到二三文銅錢了。其後又改定官俸折銀例,雖然官吏的收入在比例上增加了一點,可是如專靠正俸生活,也還是非餓死不可。在這情形之下,中外官仰無以事父母,俯無以畜妻子,更談不上還官債、贍親族,何況上司要賄賂,皇帝要進獻,層層剝削,除了剝削民眾,貪污以外,更有什麼辦法!要做好官,那便非像潘蕃那樣,做了若干年的方面大臣,罷官後連住宅也沒有,寄住別人家終老。20海瑞剔歷內外,死後全家產只有一兩銀子,連買棺木也不夠。21這些自然是違反社會風氣的可忽略的例外,大多數官吏很容易有辦法,找出一條生財大道。

  明代前期的吏治,從英宗任用王振到武宗任用劉瑾,這階段的污濁情形是盡人皆知的。太祖、太宗二朝嚴刑重法,宣宗、孝宗二朝政局清明。現在試以這幾朝作例,分酷虐和苛斂兩方面說明。

  太祖朝以酷虐知名的大臣有陳烙鐵,《明史》說他:

  洪武三年(1370),寧知蘇州,征賦苛急,嘗燒鐵烙人肌膚,吏民苦之,號為陳烙鐵。22

  太宗朝則有殘殺農民的丁珏:

  丁珏,山陽人。永樂四年(1406)里社賽神,誣以聚眾謀不軌,坐死者數十人。23

  至於苛斂民財,以做官為發財捷徑的,則更難仆數。其著者如太祖朝之郭桓案,《大誥》曾再三宣布其罪狀: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只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余,有一百九十萬石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州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邊源等作弊,各分入己。24

  又說:

  其所盜倉糧以軍衛言之,三年所積賣空,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若將其餘倉分,並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等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石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范朝宗盜賣金銀,廣惠庫官張惠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見在寶鈔金銀不算外,其賣在倉稅糧反米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等項諸色課程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25

  浙西有司苛斂案:

  浙西所在有司,凡徵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母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26

  宣宗時政府曾宣布地方官吏科斂無度之情形云:

  宣德三年(1428)三月壬辰,敕諭北京行部曰: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徵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通欠,國家倉庾,月計不足。27

  英宗時夏時上言地方官吏貪酷之弊:

  正統三年(1438)江西按察僉事夏時言:切惟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鉤距之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恆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遂使枉者含冤於囹圄,徒憤於桎梏,其傷和氣,乖國憲,莫此為甚。28

  七年以後,王振擅權用事,「畏禍者爭附振免死,賄賂輳集,籍其家得金銀六十餘庫,玉盤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餘株,他珍玩無算」29。孝宗時太監李廣懼罪自殺,「帝疑廣有異書,使使即其家索之,得賂籍以進,多文武大臣名,饋黃白米各千百石。帝驚曰:廣食幾何?乃受米如許!左右曰,隱語耳,黃者金,白者銀也」30。武宗信任劉瑾,上下交征,竟成賄賂世界,「瑾故急賄,凡入覲出使官,皆有原獻。給事中周鑰勘事歸,以無金自殺。令天下巡撫入京受敕輸瑾賂,延綏巡撫劉宇不至,逮下獄;宣府巡撫陸完後至,幾得罪,既賂乃令試職視事。邊將失律,賂入即不問,有反升擢者」31。綜上所記,可知地方官橫徵暴斂,以所得之一部分做家業,一部分獻給上官。地方長官又以所得分賂京中權貴和太監,京中權貴再以所得分賂太監。從太監、閣臣到地方州縣官形成了一套賄賂系統。

  前期吏治貪污,政府尚執法以繩,社會輿論亦往往加以指責。後期則以貪污為正常之現象。內外上下,賄賂公行,終至民不聊生,盜賊四起,萬曆初年高拱指出這一現象,實由於有司之貪殘。他說:

  一地方之所以多賊者,實逼起於有司之貪殘,而養成於有司之蒙蔽,及其勢成,計無所出,乃為招撫之說,以苟且於目前。於是我以撫款彼,

  而彼亦以撫款我,東且撫而西且殺人,非有撫之實也,而徒以冠裳金幣羊酒宴犒,設金鼓以寵之與之,有司將領固有稱賊酋為翁,相對宴飲歡笑為賓主,而又投之以侍教生帖者。百姓之苦如彼,而賊之榮利乃如此,不亦為賊勸乎?奈何民之不為賊也!32

  細析此種現象,第一由於鄉紳和官吏狼狽為奸,魏大中說:

  百姓窮苦,皆由外吏貪殘。其所以敢於貪殘而無忌者,繇諂笑居間,求田間舍之鄉紳為之延譽,擬贖慶生;賀節投歡之有司道與之作緣,少望風解綬之巡按,多計日待遷之巡撫,而輦轂賂遺,往來如織,入計之年,尤厚以聲酬實,其應如響。故民苦貪殘者,官稱卓異,不但倖免計黜,尋且選科選道,或為吏部司官。風尚日非,仕路穢濁,貪官污吏,布滿郡邑,百姓求一日之苟活不可得,而天下幸其久安長治,萬無是理。33

  第二由於署印官之趁火打劫,趙南星說:

  今佐領官所在貪肆害民,正官有缺,必會署事,入門即征租稅以圖加收,日夜敲朴,急於星火,俗言署印如打劫,非虛語也。34

  而總以催科之火耗、詞訟之贖鍰為應得之私款,公然入己,毫無避忌。方孩未《整飭吏治疏》說:

  百姓何以日窮,亦曰天下貪吏多,而懲貪之法太疏耳。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長吏,

  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得之耳。如是安得不日剝日削,以至於盡也。而銓司之考成,止於罷職,撫按之彈劾,極於為民,夫攜有餘之金錢,高田廣宅,歌兒舞女,肥肉美酒,彼亦何所不愉快而需此匏瓜之進賢乎?35

  趙南皇《朝覲合行事宜疏》也說:

  今士人一為有司,往往不期月而致富,問其所以,率由條鞭法行,錢糧經有司之手,重收而取羨餘,加派在其中矣。而數年來又以軍興加派,則加重收而取羨餘,是加派無已矣。有司之貪如此,民安得不為盜,小盜起而大盜隨之,皆有司為之竽也。36

  所謂「羨餘」即是火耗,顧亭林說得最為明白:

  火耗之所由起,其起於征銀之代乎?……夫耗之所生,以一州縣之賦繁矣,戶戶而收之,銖銖而納之,不可以瑣細而上諸司府,是不得不資於火,有火則必有耗,所謂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賤丈夫……藉火耗之名,為巧取之術,蓋不知起於何年,此法相傳,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於今,於是官取其贏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輸國之十。里胥之輩又取其贏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輸國之十。其取利則薄於兩而厚於銖,凡徵收之數兩者,必其地多而豪有力,可以持吾之短長者也;銖者必其窮下之戶也,雖多取之不敢言也。於是兩之加焉十二三,而銖之加焉十五六矣,薄於正賦而厚於雜賦,正賦耳目之所先也,雜賦其所後也,於是正賦之加焉十二三,而雜賦之加焉或至於十七八矣。解之藩司,謂之羨餘,貢諸節使,謂之常例,責之以不得不為,護之以不可破,而民之困未有甚於此時矣。37

  馴至以火耗贖鍰為國有之常例,於常例外更辟財源,國家頒一令,地方興一事,都成官吏之利藪,劉宗周《敬條職掌疏》說:

  今日吏治之污,如催科而火耗,詞訟而贖鍰,已視為常例未厭也。及至朝廷頒一令,則一令即為漁獵之媒。地方有一事,則一事即為科斂之籍,官取其一,吏取其九,一者嘗見持而九者遂不敢問,民費其十,上供其一,十者方取贏,而一者愈苦不足。以是百姓視上官如仇讎,一旦有事,可獻城則獻城,可從賊則甘心從賊,計不反顧也……一令耳,上官之誅求,自府而道而司而撫而按而過客而鄉紳,而在京之權要,遞而進焉,肆應不給。而至於營升謝薦之巡方御史尤甚。即其間豈無矯矯自好者,而相沿之例,有司已捆載而往遺其家,巡方不及問也。如是者一番差遣,一番敲吸,欲求民生之不窮且盜以死可得乎?38

  地方守令更動一次,民間即被剝削數百萬;巡方御史出巡一次,地方又被剝削數百萬:

  崇禎三年(1630)梁廷棟言:一歲陰為加派者不知其數。如朝覲考滿行取推升,少則費五六千金,合海內計之,國家選一番守令,加派數百萬。巡撫查盤訪緝饋遺謝薦,多者至二三萬金,合天下計之,選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餘萬。39

  內外官的賄賂技術,也隨吏治風氣而進步,前期的黃米、白米,到後期末年易以雅稱為書帕,饋遺金珠時必以書為副。劉宗周《敬循職掌條例列風紀之要以佐聖治疏》說:

  往者京師士大夫與外官交際,自臣通籍時有科三道四之說,識者已為之噦嘔。其後稍稍濫觴……禁愈嚴而犯者愈眾,情愈巧。臣受事冬官時,見內外官相見以贄,輒袖手授受,不令班皂見窺,至列柬投遞,必托小書名色曰十冊二十冊以示諱……久之白鏹易以黃金,致長安金價日高,如是者習以成風,恬不為恥。40

  徐樹丕亦記:

  往時書帕惟重兩衙門,然至三四十金至矣。外舅宮詹姚公(希孟)為翰林時,少者僅三四金,余所親見,此不過往來交際之常,亦何足禁。今上嚴旨屢申,而白者易以黃矣,猶嫌其重,更易以圓白而光明者。近年來每於相見揖時,口敘寒暄,兩手授受,世風日偷,如江河之下,不可止矣。41

  清人蔣超伯指出由於這一種風氣,使一般地方官喜歡濫刻文集,以為應酬之用,魯魚亥豕,不可卒讀,他說:

  明世苞苴盛行,但其饋遺必以書為副,尤以新刊之本為貴,一時剞劂紛如,魯魚罔校,如陳埴《木鍾集》弘治中溫州知府鄭淮重刊,都穆《南濠詩話》乃和州知州黃桓所刻,其序雲捐俸繡梓,用廣厥傳。似此不一而足。42

  這種風氣沿襲到清朝,有名的理學家儀封張伯行在每一任上,科斂民財,專刻前代理學書,卻又偷工減料,只刻原書的一部分,或腰斬,或凌遲,而總顏曰《正誼堂叢書》,即是一個好例。

  中央各機關中以戶部掌國家出納,吏部掌官吏銓選,故弊亦最重。試各舉一例說明,李清記:

  上虞趙鉞老部胥,奸蠹也。因與部諸新胥瓜分不平,憤激上密疏盡發積弊:一,遼鹽原議引價四萬餘兩解部充餉,而米不納寧遠,銀亦不交戶部,二十餘年誑納可百萬金。二,新增附綱二十九萬引,多無歸著,及天津派買米豆並帶運追此掛欠米折船價水腳各項,盡屬侵漁,每年數十萬。三,長蘆及淮北鹽價逋負甚多,必責按年征解。朋扣馬乾為各鎮道將侵分,歲數十餘萬。四,各處屯牧加增錢糧,並不察催,皆被侵隱。五,召買弊大,宣鎮每年十二萬尤為奸蠹,即他處可省亦數十萬。六,各州縣攤派里甲儲備米豆,不可勝計,亦宜察核。43

  這是明北都傾覆前一年的事。竭全國的民脂民膏,不用之軍,不用之國,卻一部分徒飽貪官污吏的私囊,這是最令人痛心的記載。關於吏部的,趙南星《陳銓曹積弊疏》:

  天下之行私最便而得利最厚者,莫過於吏部。今之士人以官爵為性命,以鑽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以囑託為當然,以循情為盛德,

  以請教為謙厚。聞有司管選者,每遇朝退,則三五成群,如牆而遮留之,講升,講調,講地方,講起用。既唯喏矣,則又有遮留者,恆至嗌干舌敝而後脫。一至署中,則以私書至,其三五聯名者謂之公書,填戶盈幾,應接不暇,麵皮世界,書帕長安。44

  馴至科場亦講關節,勾結試官,出賣題目。45輔臣——內閣大學士是行政中樞最高人物,也多由賄賂太監入閣,黃尊素說:

  大拜之事,相傳必用間金數萬,有類富人為注。館中諸公明對人名,某某俱有以數萬獲之。沈吳興(淮)入相,誘洞庭翁姓者五萬金,以總戎許之。其餘廢弁棄官以千金進者不可勝計。即他相號稱賢者往往為之。46

  其他著例如高拱之復相,由於邵芳行賄大璫。47周延儒之復相,由於吳昌時之交關近侍。48富人地主廢弁棄官,湊錢投資使某一人入閣執政,事成後以中外要官為酬傭分紅之報償,再從所任官上科斂搜括,收回資本和利息,這是明代的吏治,也是明代亡國之主因!

  注釋:

  1.陶奭齡:《小柴桑喃喃錄》卷上。

  2.《廿二史劄記》卷三三,《明初吏治》。

  3.《陳岩野先生集》卷一,《中興政要書·勵俗篇第四·獎廉讓》。

  4.參見《大誥》第四三。

  5.參見《大誥》第二三、四九。

  6.參見《明史》卷三〇七,《紀綱傳》。

  7.參見《明史》卷一五一,《劉觀傳》。

  8.參見《明史》卷一五一,《劉觀傳》。

  9.參見《明史》卷三〇四。

  10.參見《明史》卷三〇七。

  11.參見《明史》卷三〇四。

  12.參見《明史》卷三〇四、三〇六、三〇七。

  13.《樓山堂集》卷七,《擬進策》。

  14.陶奭齡:《小柴桑喃喃錄》卷上。

  15.《燼餘集》卷二,《與吳公如書二》。

  16.《三朝聖諭錄》;《明史·顧佐傳》。

  17.《今言》卷八五。

  18.《明英宗實錄》卷七六。

  19.《雙溪雜記》。

  20.參見《明史》卷一八六,《潘蕃傳》。

  21.參見《明史》卷二二六,《海瑞傳》。

  22.《明史》卷三〇八,《陳寧傳》。

  23.《明史》卷三〇八,《陳瑛傳》。

  24.《大誥》第六三。

  25.《大誥》第四九。

  26.《大誥》第四一。

  27.《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28.《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29.《明史》卷三〇四,《王振傳》。

  30.《明史》卷三〇四,《李廣傳》。

  31.《明史》卷三〇四,《劉瑾傳》。

  32.《綏廣紀事·答兩廣殷總督》。

  33.《藏密齋集》卷四,《肅計典以勵官常疏》。

  34.《趙忠毅公文集》卷一四。

  35.《方孩未集》卷一。

  36.《趙忠毅公文集》卷一四。

  37.《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下》。

  38.《劉子文編》卷四。

  39.《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棟傳》。

  40.《劉子文編》卷四。

  41.《識小錄》卷四。

  42.《南滣楛語》。

  43.《三垣筆記》附下。

  44.《趙忠毅公文集》卷三。

  45.參見《研堂見聞雜記》。

  46.《說略》。

  47.參見于慎行:《谷山筆麈》卷二。

  48.參見《明史》卷三〇八,《周延儒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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