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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譜 卷十二 「庚午」同治九年,公六十歲

2024-10-15 16:09:02 作者: (清)曾國藩 ;李瀚章 編撰;李鴻章 校刊

  正月十六日,專摺奏年終密考。又奏永定河工借撥運庫銀兩,請於應解京餉項內照數扣還。

  二十四日,核直隸練軍馬隊章程。

  委陳蘭彬前往大名助辦賑貸。

  

  是月,劉忠壯公松山在甘肅攻剿回逆於金積堡陣亡,其兄子錦棠接領其軍。

  二月初二日,專摺奏謝年終恩賞。又奏直隸清理積獄,舊案陸續完竣,新案辦理就緒。計審結並註銷之案四萬一千餘起,多年塵牘,為之一清,請將勤奮之員酌予獎勵。又奏州縣留支銀兩,請免提解四成,俾地方官有辦公之資,以為振興吏治之助。又奏直隸州縣應付兵差款項,酌議報銷。

  二十一日,專摺奏謝京察從優議敘恩。又奏湘、淮各軍剿捻軍需第一案報銷。附片報洋槍洋炮教練勇糧款目,附案請銷。又具摺奏提督劉松山宣力最久,忠勇邁倫,力攻回寨,受傷殞命,謹臚陳事跡,請宣付史館,並於本籍建立專祠。

  三月初五日,出城詣劉孝子墓及楊忠愍公祠。

  初十日,奏直隸留防兵勇收支餉項,截數報銷。

  二十九日,奏報永定河凌汛安瀾一折。又奏覆核部駁保案一折。又奏採訪節義第六案。

  公自入春以來,屢患目光昏蒙,而治公牘覽書史未嘗少息,至是驗知右目已失明,於是閉目靜坐之時為多。

  是月,公子紀澤入都,赴蔭生試。

  四月十一日,改定練軍馬隊步隊營制。

  十六日,奏試辦練軍,酌定營制,比照湘勇、淮勇軍營舊章,參酌增損,次第推行。又以官馬不如私馬,亦欲仿募勇章程,自養營馬,以冀練成勁騎。附抄呈步隊營制十條,馬隊營制六條。附片奏:籌議口北三廳防務。

  是日,公眩暈,病作甚劇,旬日漸平。

  二十一日,奏陳病狀,請假一月調理。

  二十五日,公子紀澤試竣,吏部帶領引見,奉旨以員外郎分部行走,簽分戶部陝西司。

  五月初八日,專摺奏謝子紀澤受員外郎恩。

  二十二日,奏病尚未痊,續假一月。又摺奏畿南賑貸,辦理事竣,各地方官賠累已甚,請免報銷,以示體恤。又摺奏保永安河工出力員弁,開單請獎。又奏採訪節義第七案。

  二十五日,奉上諭:「曾國藩著前赴天津查辦事件。欽此。」同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人與天主教起釁,現在設法彈壓,請派大員來津查辦一折。曾國藩病尚未痊,本日已再行賞假一月,惟此案關係緊要,曾國藩精神如可支持,著前赴天津,與崇厚會商辦理。匪徒迷拐人口,挖眼剖心,實屬罪無可逭。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確,將匪犯按律懲辦,以除地方之害。至百姓聚眾將該領事毆死,並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著將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地方官如有辦理未協之處,亦應一併查明,毋稍回護。曾國藩務當體察情形,迅速持平辦理,以順輿情而維大局。原折著抄給閱看。欽此。」

  先是天津境內屢有迷拐幼孩之案,並有剖心挖眼之謠,署天津知府張光藻擒獲拐匪張拴、郭拐二名嚴辦。旋有民團拿獲匪徒武蘭珍,供出法國教堂之王三授以迷藥。由是津民與教民屢有爭哄之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官豐大業來署,提犯人對質。於時訛言四起,人情洶洶。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亟起避之。豐大業忿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復用洋槍擊傷其家丁。津民見之者,遂毆斃豐大業,燒毀教堂等處。洋人及本地從教之民男女死者數十名口。此五月二十三日事也。二十七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教起釁爭毆,自請治罪,並請將地方官分別嚴議革職一折。崇厚、周家勛、張光藻、劉傑著先行交部分別議處,仍著曾國藩於抵津後確切查明,嚴參具奏。至迷拐人口匪徒及為首滋事人犯,均著嚴拿懲辦,並會同崇厚徹底根究,秉公辦理,毋稍偏徇。欽此。」

  二十九日,公復陳一折,奏稱:據天津鎮道來稟,武蘭珍所供之王三,業經弋獲,必須訊取確供。武蘭珍是否果為王三所使?王三是否果為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憑空謠傳?抑系確有證據?此兩者為案中最要之關鍵。從此兩層悉心研鞫,力求平允,乃可服中與外之心。諭旨飭臣前往,仍垂詢臣病,臣之目疾,系根本之病,將來必須開缺調理,不敢以病軀久居要職;至眩暈新得之病,現已十愈其八,臣不敢因病推諉,稍可支持,即當前往。一面先派道員博多、宏武等,迅速赴津,會同天津道、府詳訊辦理。

  六月初一日,奉上諭:「曾國藩奏所稱案中最要關鍵等語,可謂切中事理,要言不煩。日內如可支持,即著前赴天津,會同崇厚悉心商辦。欽此。」

  崇厚駐天津近十年,調停於民教之間,人頗譏之。事變之後,崇公出示解散,有嚴禁聚眾滋事之語,由是怨聲載道。崇公尋奉旨充出使法國大臣,其三口通商大臣以大理卿成林署理。

  初四日,公將啟行,書遺教一紙,其略云:「余自咸豐三年募勇之初,自誓效命疆場,今年老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於一死,以自負其初心。」初六日,由保定啟行,宿高陽縣。初七日,宿任邱縣,具摺奏報起程日期,並稱與崇厚往返函商,擬先將俄國誤傷之三人,及英、美兩國之講堂,速為料理,不與法國一併議結,以免歧混。

  初八日,奉上諭:「此案起釁之由,因迷拐幼孩而起,總以有無確據為最要關鍵,必須切實根究。曲直既明,方可另籌辦法。至洋人傷斃多名,若不將倡首滋事之犯懲辦,此事亦難了結。曾國藩擬將俄國人命、英、美講堂先行議結,所見甚是。欽此。」

  初十日,公至天津。津郡民團,舊有水火會名目,人數甚眾,怨崇厚公之護教,咸望公至,必力反崇公之所為。公奉命之初,凡詣公條陳此事者,或欲借津人義憤之眾以驅逐洋人,或欲聯合俄、英各國之交以專攻法國,或欲參劾崇厚以伸士民之氣,或欲調集兵勇以為應敵之師。公意在堅保和局,不與洋人構釁,以致啟兵端。其函致崇公,則稱「有福同當,有謗同分」之語。既至津郡,出示曉諭士民,仍不獎其義憤,且亦有嚴戒滋事之語。由是津人以怨崇公者怨公矣!公初至時,出令放告,投訴牒者數百人。查訊挖眼剖心,並無事實,而拐匪一案,拿到教堂之王三、安三等,皆市井無賴,供詞反覆狡展,不能定案。公亦令委員暫予緩訊,以為洋人轉圜之地,但飭緝拿天津滋事之民。由是都門士大夫中,譏議紛然起矣!

  十一日,接到法國洋官照會一件,系都中洋人由總理衙門轉遞來津,詞氣尚順。

  十二日,英國洋人來見。

  十三日,美國洋人來見。

  十四日,內閣學士宋晉奏和局固宜保全,民心未可稍失,請布置海口防兵,兼婉諭各國,以為解散約從之策。奉旨令公酌量辦理,據實奏聞。

  十六日,公咨復總理衙門,為洋人力辨挖眼剖心之誣。

  十八日,專摺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漫口,自請議處,並請河員處分。

  十九日,法國洋官羅淑亞來見。

  二十一日,崇厚來,言洋人將大興波瀾,有以府縣官議抵之說。公峻詞拒之。

  二十二日,洋官羅淑亞復來,詞氣兇悍。又來照會一件,有請將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命之語。

  二十三日,公將現在查辦情形照復洋人,並駁詰之。是日,遂與崇厚公會奏。奏稱:王三雖經供認授藥武蘭珍,然且時供時翻。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被拐情事。至挖眼剖心,則全系謠傳,毫無實據。此等謠傳,不特天津有之,各省皆然。以理決之,必無是事。至津民所以生憤者,則亦有故:教堂終年扃閉,莫能窺測,其可疑者一;中國人民至仁慈堂治病,恆久留不出,其可疑者二;仁慈堂死人,有洗屍封眼之事,其可疑者三;仁慈堂所醫病人,雖親屬在內,不得相見,其可疑者四;堂中掩埋死人。有一棺而兩三屍者,其可疑者五。百姓積此五疑,眾怒遂不可遏。仰懇明降諭旨,通飭各省,俾知謠傳之說多系虛誣,以雪洋人之冤,以解士民之惑。現已將天津道、府、縣三員,均撤任聽候查辦。又奏委丁壽昌署天津道,馬繩武署天津府,蕭世本署天津縣。又附片奏稱:洋人照會,挾制多端。請將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二員革職,交刑部治罪。陳國瑞現在京城,請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公雅意不欲加罪於府縣,是日乃勉徇崇厚之請會奏。此疏拜發之後,公意痛悔之,病勢漸劇。

  二十四日,奉到上諭:「有人奏風聞津郡百姓焚毀教堂之日,由教堂起有人眼人心等物,呈交崇厚收執。該大臣於奏報時並未提及,且聞現已消滅等語。所奏是否實有其事,著曾國藩確切查明等因。欽此。」又奉上諭:「崇厚已派出使法國,自應及早啟行。著曾國藩體察情形,如崇厚此時可以交卸,即著來京陛見,以便即日起程。通商大臣事務,著曾國藩暫時接辦,俟成林到時,即行交卸。欽此。」

  二十五日,接洋人照會一件,仍執前說。

  二十六日,公照復洋人,仍駁詰之。

  是日,奉到上諭:「曾國藩、崇厚奏查明天津滋事大概情形,另片奏請將天津府、縣革職治罪等語,已均照所請,明降諭旨宣示矣。此次陳奏各節,固為消弭釁端委曲求全起見。惟洋人詭譎性成,得步進步,若事事遂其所求,將來何所底止?是欲弭釁,而仍不免起釁也。欽此。」

  公前疏力辨洋人之誣,又陳五可疑之端,意在持平立論。內閣鈔發奏稿,文理不全。都人士見之,謂公偏護洋人,遂以詆崇公者詆公矣!責問之書日數至,公惟自引咎,不欲以自明也。崇厚公每日一來行館,為主府、縣議抵之說。公方在病中,置不答。崇厚乃馳奏法國勢將決裂,曾國藩病勢甚重,請由京別派重臣,來津辦理。

  二十八日,公復陳諭旨垂詢之件。奏稱:焚毀教堂之日,眾目昭彰,若有人眼人心等物,豈崇厚一人所能消滅?其為訛傳,已不待辨。至迷拐人口一節,實難保其必無,臣前奏請明諭力辨洋人之誣,而於迷拐一節,言之不實不盡,誠恐有礙和局。現在焚毀各處,已委員興修。王三、安三該使堅索,已經釋放。查拿兇犯一節,已飭新任道府拿獲九名,拷訊黨羽。惟羅淑亞欲將三人議抵,實難再允所求。府、縣本無大過,送交刑部,已屬情輕法重。彼若不擬構釁,則我所斷不能允者,當可徐徐自轉;彼若立意決裂,雖百請百從,仍難保其無事。崇厚與洋人交涉已久,應請留津會辦,暫緩來京。又奏稱:中國目前之力,實難遽起兵端,惟有委曲求全之法。諭旨所示,弭釁仍以啟釁,確中事理,且佩且悚。外國論強弱,不論是非,若中國有備,和議或稍易定。現令銘軍全隊拔赴滄州一帶,稍資防禦。臣自帶兵以來,早矢效命疆場之志,今事雖急,病雖深,此心毫無顧畏,不肯因外國要挾,盡變常度。抑臣更有請者,時事雖極艱難,謀劃必須決斷。優見道光庚子以後,辦理夷務,失在朝和夕戰,無一定之至計,遂使外患漸深,不可收拾。皇上登極以來,外國盛強如故,惟賴守定和議,絕無改更,用能中外相安,十年無事。津郡此案,愚民憤激生變,初非臣僚有意挑釁。倘即從此動兵,則今年即能幸勝,明年彼必復來,天津即可支持,沿海勢難盡備。朝廷昭示大信,不開兵端,實天下生民之福。惟當時時設備,以為立國之本,二者不可偏廢。臣以無備之故,辦理過柔,寸心抱疚,而區區愚慮,不敢不略陳所見。

  是日,接奉寄諭亦云張光藻、劉傑交部治罪,已屬過當,若在津正法,萬難允准等因。

  二十九日,奉到上諭「據崇厚奏稱曾國藩觸發舊疾,病勢甚重,朝廷實深廑系。此案關係頗大,該督抱恙甚劇,恐照料或有未周,已諭令丁日昌星速赴津,幫同辦理。又以丁日昌航海前來,須在旬日以外,先派毛昶熙前赴天津會辦。惟該國兵船業已到津,意在開釁,不可不預為防範。已諭令李鴻章帶兵馳赴畿疆,候旨調派等因。欽此。」又奉上諭:「曾國藩奏遵旨復陳一折。另片所陳善全和局,以為保民之道,備預不虞,以為立國之本,甚屬曲中事理。即著該督堅持定見,悉心經理,用全大局。欽此。」

  七月初五日,毛公昶熙至天津,隨帶侍講吳元炳、刑部員外郎劉錫鴻、總理衙門章京陳欽、惲祖貽四員。公一見,皆嘆異,以為難得之才。

  初七日,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續漫成口,再請議處。英國洋官威妥瑪來天津,毛公昶熙約洋官會議。既集,陳欽按理抗辯,侃侃而談。洋人不能詰,羅淑亞猶執前說,逕行回京。崇厚亦奏疏自請入都陛見。初九日,公與毛公會奏羅淑亞回京緣由,請中外一體,堅持定見。並將連日在津會議問答情形,咨報總理衙門。又奏請將福建船局購辦京米,截留二萬石,存儲津郡,以備李鴻章軍營及劉銘傳全軍之用。時李公鴻章督軍至潼關,馳摺奏稱:洋人照會內稱「天津府縣幫同行兇,主使動手」等語,所聞得自何人?所查得有何據?必須將府縣如何幫同主使證據交出,由中外大員會同提集,當堂質訊,乃可以成信讞而服眾心。如果該府縣等有實在重情,亦不能曲為寬貸。

  十二日,奉上諭:「羅淑亞無理要挾,所請府縣抵償一節,萬無允准之理。已傳諭錢鼎銘將張光藻等解赴天津,並令曾國藩等取具該府縣等親供,以期迅速了結。欽此。」

  十三日,奉上諭:「崇厚著即來京。三口通商大臣,著毛昶熙暫行署理。欽此。」丁公日昌奉旨啟行北上,馳摺奏稱:自古以來,局外之議論,不諒局中之艱難。然一唱百和,亦足以熒聽而撓大計,卒之事勢決裂。國家受無窮之累,而局外不與其禍,反得力持清議之名。臣每讀書至此,不禁痛哭流涕。現在事機緊急,守備則萬不可缺。至於或戰或和,應由宸衷獨斷,不可為眾論所搖。又稱:百姓紛紛聚眾,地方官不能認真彈壓,過誤似亦不輕。

  十六日,奉上諭:「該使臣非理之求,斷難遷就。而於近情之請,必當趕緊辦理,以示誠信。此時如將下手滋事之犯按律懲辦,則洋人自不至節外生枝,再歸咎於府縣等因。欽此。」

  十九日,公奏奉諭旨,檄催劉銘傳赴直隸統帶銘軍,並陳明江面水師與洋面不同,彭玉麟、揚岳斌在籍情形,因及捍禦外侮,徐圖自強之法。

  二十日,奉上諭:「軍機大臣呈遞直隸按察使錢鼎銘稟函,不勝詫異!張光藻、劉傑以奉旨治罪人員,即使患病屬實,亦應在天津聽候查辦。乃該革員等,一赴順德,一赴密雲,捏病遠避,尚復成何事體!朝廷令該革員赴津,實曲示保全之意。乃皆不能體會,置身事外。曾國藩率行給假他出,實屬不知緩急等因。欽此。」

  二十三日,奉上諭:「近來內外臣工,往往遇事機緊急,徒事張皇,迨禍患略平,則又泄沓成風。為目前苟安之計,即使創立戰守章程,而在事諸臣奉行不力,有名無實,遂使朝廷深謀遠慮均屬具文。似此因循成習,何時可冀自強?何時可平外患?宵旰焦憂,無時或釋。欽此。」

  二十五日,劉傑到案。丁公日昌到天津。即日懸賞勒限緝拿兇犯。

  二十六日,奉上諭:「該督到津後,統籌全局,次第辦理,其中委曲求全萬不得已之苦衷,在稍達事理者,自無不諒。刻下府縣一層,堅持定見,當可就我範圍,如能將為首滋事及下手之人嚴拿務獲,訊取確供,按律議抵,大局似可粗定。欽此。」

  二十七日,張光藻到案。

  三十日,公與毛公會奏已革天津府、縣到津日期一折。奏稱:該員自六月十六日撤任,即行請假,臣見其本無大過,故允其所請。其後奉到諭旨,即飛檄催提,目下均已到案。頃接總理衙門來信雲,有法國照會,言及該府縣主使證據,現飭同文館翻譯,應俟譯文寄津,按照所指情節,逐一質訊,再行取具親供,錄送核辦。至查拿兇犯,現已獲三十七名,仍嚴飭盡數弋獲,從嚴懲辦,以杜外患。

  八月初二日,總理衙門奏天津一案與洋人照會來往辯論情形一折。奉諭旨鈔寄,令公迅速緝兇,詳訊嚴辦,催取府縣親供,及早結案。兩江總督馬端敏公新貽,猝遇行刺,因傷出缺。初四日,奉上諭:「曾國藩著調補兩江總督,直隸總督著李鴻章調補。欽此。」

  初七日,公具折恭謝天恩。並奏稱:前在假期之內馳赴天津,實因津事重大,不敢推諉。臣目病甚重,往來文件,難以細閱,幕僚擬稿,難以核改。江南庶政殷繁,若以病軀承乏,貽誤必多。目下津案未結,仍當暫留會辦。一俟奏結後,即請開缺,安心調理。又特奏保刑部郎中陳欽在總理衙門當差多年,於中外交涉情形洞悉本末。頃來天津,與洋人諍論,其辯才足以折服強悍,其誠心足以感動彼族。請以署理天津府知府,必收折衝禦侮之效。又奏江南月協直隸餉銀,截數報銷。

  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到任。

  初九日,陳欽、劉錫鴻、丁壽昌等會訊府縣親供。

  十一日,公與毛公昶熙、丁公日昌復訊府縣親供。

  十二日,奉到上諭:「曾國藩奏瀝陳病目情形,請另簡賢能畀以兩江重任一折。兩江事務殷繁,職任綦重,曾國藩老成宿望,前在兩江多年,情形熟悉,措置咸宜,現雖目疾未痊,但能坐鎮其間,諸事自可就理。所請另簡賢能之處,著毋庸議,仍著俟津案奏結,即著前赴兩江總督之任,毋再固辭。欽此。」

  十四日,奏吳府縣親供,請交部核議,並稱拿獲滋事兇犯八十餘名,俟訊明會奏。

  十七日,毛公昶熙回京師。

  十八日,奉上諭:「此案為日已久,若不趕緊辦結,必致易生枝節。著李鴻章馳赴天津,會同督飭承審各員,認真研鞫,及早擬結。欽此。」

  二十三日,公具摺奏審明天津案內第一批人犯,分別定擬。又奏咨送復訊府縣供詞,並陳明該員解送刑部,恐難定限。又奏稱辦理遲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

  劉公銘傳至天津。

  二十五日,李公鴻章至天津。

  二十七日,陳國瑞到案。

  二十八日,奏已革天津府縣解部起程日期,並抄呈陳國瑞供詞。附片奏:稱府縣本無大過,張光藻尤著循聲。臣之初意,豈肯加以重咎?過聽浮議,舉措失宜,遽將府縣奏交刑部。此疏朝上,夕已悔憾。外間物議,紛紛不平。此次該革員等入獄,誠恐洋人執臣原奏,欲得而甘心,則臣之負疚愈深。請敕刑部細核供詞,從輕定議,以平天下吏民之情,臣亦稍釋隱憾。並申陳各省民教滋事實情,籌議預杜後患之法。

  二十九日,奏開缺臬司史念祖請授以實缺。並陳軍營保舉記名人員,現經部議新章,保至藩、臬者,必先補道員,仍乞聖慈存記,每年於部章之外,特簡實缺數人,實振歷人才之道。又奏天津道周家勛開缺,請以陳欽補授天津道缺。又代奏提督劉銘傳恭謝恩賞一折。

  九月初一日,奉上諭:「陳國瑞所遞親供,既與津案並無干涉,毋庸再令總理衙門刑部復辦。欽此。」

  初三日,丁公日昌回江蘇任。

  初六日,公交卸關防印信,具摺奏報卸篆日期。又摺奏報閩省採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驗收。附片奏:調前台灣道吳大廷隨至江南綜理輪船操練事宜。

  刑部奏已革天津府、縣二員,擬發往軍台效力。十一日,奉上諭:「張光藻、劉傑均著從重改發黑龍江效力贖罪,以示懲警。欽此。」是案刑部奏結,照例從重定擬,諭旨又以該員私往順德、密雲逗留藐玩,再行從重也。是日奉上諭:「經此次嚴辦之後,各直省地方務當曉諭居民,安分守法,毋任再滋事端。遇有中外交涉事件,並須按照條約,持平妥辦。總期中外商民,彼此相安,以靖地方。欽此。」

  十三日,奏續訊天津案內第二批人犯,分別定擬。附片奏:署天津道丁壽昌攝篆已久,情形熟悉,措置裕如,請即補授天津道缺。並稱已保臬司劉盛藻與丁壽昌分領銘軍,皆司道中難得之才,亦請簡放道員實缺。

  公以本年壽六十,奉旨賜壽,由軍機處咨交到御書勛高柱石匾額一面、御書福壽字各一方、梵銅像一尊、紫檀嵌玉如意一柄、蟒袍一件、吉綢十件、線縐十件。十六日,專摺奏謝天恩。又具摺奏遵旨赴任,懇請陛見。奏稱:臣前承乏江南,初無治狀,荷蒙獎勵,慚感交並,欲勉從後命,則病軀難供驅策,必致隕越貽差;欲自遂初衷,則聖恩已極優容,何敢再三瀆請?揆諸古人鞠躬盡瘁之義,一息尚存,不敢稍耽安逸。附片奏:刑部主事陳蘭彬,有任重致遠之志,不避艱險,仍擬帶至江南,講求防海制器操練輪船之事。又奉前次奏結人犯內,有穆巴一名,查無行兇實據,請予開釋。另將續獲范永一名,歸案正法,以示慎重人命之意。

  二十三日,由天津啟行入都,公子紀鴻奉歐陽夫人並眷口由運河南旋,公子紀澤從入都。

  二十五日,入都門。

  二十六日,早朝召見於養心殿,奏對十數語。

  二十七日,又召見,奏對十數語。

  十月初一日,奉派入坤寧宮吃肉。

  初三日,張光藻、劉傑來見。

  初六日,軍機大臣傳旨,催公赴江南任。

  初九日,遞折請訓,傳宣召見,奏對十數語。初十日,朝賀萬壽聖節。

  十一日,公六十初度日。湖廣同鄉官設宴於會館,以為公壽。

  十五日,啟行出都。

  十八日,次雄縣,藩司錢公鼎銘來見公。

  二十六日,抵濟寧州,登舟與眷口船相維南行。

  閏十月十三日,低清江浦。

  十六日,泊揚州,查勘瓜洲鹽棧。

  二十日,行抵金陵,借寓巡道署。

  二十二日,接受關防印信。

  十一月初一日,專摺奏報接印日期。

  初三日,作家訓日課四條:一曰慎獨則心安,二曰主敬則身強,三曰求仁則人悅,四曰習勞則神欽。

  江蘇巡撫丁公日昌丁母憂開缺,張公之萬奉旨授江蘇巡撫。十一日,公奏派應寶時署江蘇藩司,並暫護巡撫印務。

  十七日,奉到上諭:「曾國藩著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欽此。」

  二十二日,丁公日昌扶柩回粵。舟過金陵,公往吊於舟次。

  十二月初二日,專奏本年輪應查閱營伍,請展緩於明年舉行。又奏丹陽、金壇兩縣,本年仍辦抵征。又奏揚軍廳堤工報銷。

  十六日,奏籌撥湖南、陝、甘軍餉,分別起解,以資接濟。

  馬端敏公被戕後,兇犯張汶詳即時擒獲。詔派漕督張之萬與將軍魁玉會訊,都下言官,累疏奏請推究主謀。欽命刑部尚書鄭敦謹前往金陵查訊。二十九日,鄭公抵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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