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二十二 喪大記
2024-10-10 19:45:16
作者: 王夫之
「大」,備也。自始死至葬,自諸侯至士,皆備記之,所以補《喪禮》之未悉者也。凡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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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外內皆埽。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埽,先到反。縣,胡消反。去,邱矩反。牖,鄭氏曰:「成為『墉』。」當從之,余封反。首,舒救反。
「病」,疾甚也。「內」,燕寢。「外」,門庭。「皆埽」,慎終故須先整肅也。徹樂器者,非樂時也。「東首」,順生氣。「墉」,室牆也。「北墉下」,去戶牖遠,靜謐以安之。此記病革之時。
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
「廢」,徹也。徹床以簀臥於地,以人始生在地,反其真也。「體」,手足也。持之各一人,以將死惝怳不寧為之依也。「男女」,謂侍疾者。「改服」,士以上朝服,庶人深衣,女袗玄,為送死不敢褻也。「屬」,綴也。「纊」,新綿,綴於鼻端,候息之絕,息未絕猶冀其生也。此節記氣將絕之際。
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手」,謂持體者。君子正終,遠媟亂也。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卒,子律反。適,都歷反。
「君」,諸侯也。夫人之卒在其內三寢之正寢,而言「路寢」者,正寢視君之路寢也。天子有夫人,有嬪,有世婦。諸侯之世婦視天子之嬪,內命婦也。大夫之妻其秩視世婦,故類言之。「適寢」者,大夫則外寢,妻則內正寢,內命婦則其宮之正寢也。「內子」,謂世婦女御。下室,寢後室。「寢」,其宮之正寢也。「遷屍」者,沒而君追命之也。「士之妻」,謂士及士之妻也。士或止一寢,故但言「寢」,夫婦之卒同於此也。凡寢皆正室之名,外寢如今廳事,內寢如今中堂。死必於寢,以正終也。
右第一章。此章記始死之禮。君子之自處其死也,必正而無偷安畏戀之情;處其親之死也,亦必以正而不為姑息狎昵之愛。是豈有所矯而然哉?君子之於身無不敬也。其於親亦無不敬也。死,命也;哀,情也。順命而極用其情,一之以敬,則並行不悖矣。既不為細人之鄙褻哀瞀而不恤理之所安,而亦非若異端之矯強張皇立異,而以求別於夫人之死也。知此者,可與語死生之際而事其親矣。
右第二章。此章記始死遷屍之禮。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小臣復。復者朝服。復,芳服反,下同。朝,直遙反。
「有林麓」「無林麓」,謂所封國邑境內有無也。「虞人」,山虞。「狄」,與「翟」通。「狄人」,《周禮》謂之「夏采」,主復事者。「階」,梯也,以升屋者。無林麓則無虞人,狄人攝之。「小臣」,君出入則前驅,故令之復。復非一人,於路寢則使小臣,四郊則夏采。大夫以下,其人未聞。「朝服」,以吉迓生氣。
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號,胡刀反。
「榮」,屋檐角翼起處。「東榮」者,前檐東角也。「號」,大呼也。「危」,屋脊也。復衣以竿揭之,已事則卷之於竿。「投」,擲也。「前」,檐下。「受之」,以覆屍。「西北榮」,後檐西。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乘,食證反。
「在野」,謂卒於道路。
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衣屍」之「衣」,於既反。
「衣屍」,襲也。既冀為魂所或依,不忍致死之也。
婦人復,不以袡。
「袡」,絳緣衣,嫁時上服,非正服也。
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此殷禮,周則男子稱字。
惟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先,蘇佃反。
復以冀其生,故未復不行送死之禮,惟哭則哀迫於中,不能待也。「死事」,謂正屍浴襲。
右第三章。此章記招魂之禮。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剪須。濡濯棄於坎。差,楚街反。重,直容反。厞,扶沸反。此上二節舊在「君大夫士一也」之下,「君之喪子大夫公子」之上,今定序於此。
「差」,淅。「沐」,米也。「君」,國君。鄭氏謂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按《士喪禮》「沐用稻」,此言「沐梁」者,蓋傳寫之誤耳。沐以谷者,淅其米之瀋,用去垢也。「垼」,土塊灶。不煮於爨室者,別於生也。「陶人」,為瓦器之官。「鬲」,瓦釜有足。謂之「重鬲」者,煮沐已,則用此鬲盛余米縣木上為重也。「甸人」,供薪之官。「徹廟厞」,謂取復者降自西北榮所徹之檐木也。謂之「廟」者,屍在,從死者之稱也。「爪手」,去手指甲。「徹須」,芟去其旁生者。「濡濯」,沐余之瀋也。
此沐浴已,遷屍於床而含襲之後也。「大盤」,木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其內,置床下以盛冰。「造」,納也。「納冰」者,以殯待三日之後至七日,仲春而還氣漸溫,用涼屍勿壞,且辟蟁蠅也。「夷」,亦大也,視大盤為差,小異其名耳。君殯日遠,二月用冰;大夫殯日近,三月用冰。「並瓦盤」者,明大夫之盤亦瓦也。無冰則設水,若君賜之冰,亦用冰矣。「襢笫」,露簀無席以通寒氣。「含床」,在南牖下。「襲床」,次含床之東。遷屍於堂,以待斂,床在西坫南。含床無枕,余皆有之,冰盤並設其下。
右第四章。此章記沐浴及含襲用冰之禮。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卒,子律反。
此通記自始死至小斂前哭踴無數之節也。「啼」,如嬰兒哭。「兄弟」,同姓之通稱。「婦人」,謂主婦及女子子。哭而不啼,別於男子也。「踴」,謂自主人以下皆踴。
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此諸侯之哭位也。「正屍」,謂自北墉遷南牖下南首,其事在復浴之前而記於後者,屍正於南牖,則訖小斂而始遷也。「坐」者,近屍於地,親之至也。惟適子與夫人坐。「哭」,定尊位也。「子」,謂眾子及諸從子。「姓」,孫及諸從孫。不殊者,以尊嗣子也。「東方」,戶外堂上,不敢繼嗣子也。「有司」,有喪職者。其餘為「庶士」。言「坐」「立」,言「哭」,互文。坐立皆哭,哭亦立也。「內命婦」,世婦、女御及公子之妻。「子姓」,女子女孫及群從也。「外命婦」,同姓卿大夫之妻。「外宗」,姑姊妹之女,或嫁於士,故言「率」也。士妻疏賤不入哭。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
「主人」,適子也。眾子雖繼適子於戶內,不坐。「主婦」,妻在則妻是已,妻沒則適子婦也。「其有」者,同姓之親內有之也。嗣子定位於初喪,惟有爵者得與同坐,別尊卑也。按此蓋周之後代世官之禮。古者大夫不世,則死者雖大夫而嗣子固士,與士禮同。
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
士之嗣子無適貴,故眾主人以親疏相繼而南。
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右第五章。此章記小斂以前室中堂上下之哭位,其後,既小斂位於堂上,既殯位於堂下,雖小有異同,而適庶親疏貴賤之別,男女之辨,率循此而為之也。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為,於偽反。
「寄公」,失國諸侯來托者。「國賓」,來觀聘之君、大夫也。「出」,迎於庭也。「君命」,吊襚者。「出」,迎於門外也。大夫於君命,雖當斂亦出;士於大夫,當斂則不出矣。士為大夫出,亦迎於庭也。大夫於國賓,士於君命,其出可知。此皆謂既襲以後。未襲惟為君命出耳,余皆不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使,疏吏反。
「扱」,反向上也。「降自西階」,不忍即主也。「拜於位」者,就中庭鄉賓之位而拜也。未小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言「親吊」者,或有使家臣來者也。「與之哭」者,既拜之後,即位於西階下,南面對賓,與成哭踴也。逆,亦迎也。「不逆於門外」,惟送則出門也。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為,於偽反。
「命婦」,大夫妻也。《周禮》:世婦以後命吊臨於卿大夫之喪。古者有喪婦人亦吊也。夫人於寄公夫人亦拜之於位,未小斂,寄公夫人位在堂上,北面。「出」,出室迎之也。
右第六章。此章記小斂以前主人為賓出之禮。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卒,子律反。馮,如字,皮冰反。
「小斂」,於戶內,主人主婦臨之,以慎終也。「主婦東面」,位斂席西,則主人位斂席東,西面可知。馮,憑也。
主人袒,說髦,括發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說,他活反。
徹帷,男子奉屍夷於堂。
始死帷堂,屍未飾也。卒斂斯徹矣。「奉」,承也。士舉之,主人攀扶,以致哀戀也。「夷」,陳也。《士喪禮》徹帷在袒括之前,此序在後者,蓋主人方入房袒括,而有司徹帷同時並作,隨文先後記之也。自此,主人以降之位皆在堂矣。
降拜,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汜拜眾賓於堂上。汜,孚梵反。
「拜」者,答其視斂也。「於位」,鄉其位而特拜也。「大夫士拜卿大夫」者,大夫於卿,士於大夫也。「於士」,大夫、士之禮同也。「旁三拜」者,士賓眾,或東南,或西南,每向三拜也。「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其位在堂上,就而拜之也。「汜拜」,旅拜也。「眾賓」,女賓。
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免,亡運反。
「即位」,始即阼階下之位,死事已成,嗣子定位也。「襲」者,袒事畢,復襲衣也。未成服之服,仍初死之朝服。「帶絰」,加首絰於括發,加腰絰於朝服也。母喪即位,易括發而免,於禮殺也。此人君之禮也,士則先踴而後襲絰。
乃奠。
設小斂之奠也,有牲俎陳於屍東。
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拾,極業反。
主人變則客亦變矣。「加武」,加素弁武於冠上。「絰」,環絰也。「拾踴」,相間而踴。此「拾踴」者,即上「主人即位踴」之時與同踴,補記於此耳。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角,蓋甬字之誤,他孔反。縣,古涓反。
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燭」,燎也。晝夜不絕哭,斯不絕炬也。多少因其堂階庭門之深淺。
賓出徹帷。
此帷之設以別男女,葬而後永徹之,故賓出則徹,賓至則設。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鄉,許亮反。
未殯故曰「哭屍」。「由外來」者,賓也。「南鄉」,移位屍北,以避賓也。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外見人不哭。
「客」,女賓。「下堂」者,為夫人命也。「寢門」,適寢之門,即大門也。「見人」,謂迎送將君命者。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
皆稍近就之,亦終不相昵也。此下三節通言喪禮而記於此者,自小斂而後皆然也。
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衰,倉回反。「為之」之「為」,俱於偽反。竟,居影反。
「不在」,或時他往,父母以急疾終也。「有爵者辭」,其吊也,非適嗣不敢與尊者為禮也。「人為之拜」,攝主受吊也。「俟」,緩殯日以待其歸也。「竟外」,近者殯,遠者則葬。
喪有無後,無無主。
非宗子則不立後。「無主」者,同姓乃至里尹皆可主也。
右第七章。此章記小斂以後之禮。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去,邱矩反。
「子」,嗣君。「世婦」,內命婦。「授」者,受命於嗣君也。「寢門之外」,拜賓之位。「寢門之內」,統乎殯也。「次」,哭次,在西房。「輯」,舉而斂之,不拄地也。婦人之容簡,當輯杖,則使人執之。「國君」,鄰國之君。「命」,吊辭也。稱「君」、稱「命」者,未成君,不敢與敵也。「卜」,卜葬。「有事於屍」,虞而事屍也。「於君所」,與嗣君同即位也。「於大夫所」,自與其儔居哀次也。杖以扶病,親者哀至先病,故先杖,義服者後也。對君屍及居殯所,雖病不敢不勉也。尊者去之,其次輯之。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為,於偽反。
「三日」,除死日後三日也。「室老」,家宰也。室老於大夫尊不至而加親,故視子也。「內子」,即主婦。「世婦」,大夫之妻也。命至則不杖,其親臨可知已。「授人杖」,亦使人執之也。君子杖不入於寢門,大夫、士杖不登堂,文略,可互推之。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二日」,並死之日而三日也。杖必三日者,孝子自盡其哀,志壹氣動,不三日不致毀,無貴賤一也。「婦人皆杖」者,兼妾為君,女子子在室為父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庶子。「皆杖」,以伸其情。「不以即位」,統其尊於適子。
大夫、士哭殯則仗,哭柩則輯杖。
「哭殯」,既殯而朝夕哭也。「哭柩」,啟柩以及於葬之哭也。啟則見柩,親柩而哭,故「輯杖」。言「大夫、士」者,國君之喪,杖不入門,雖哭殯亦輯杖。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斷,都管反。
大祥乃「棄杖」。「斷」,截之也。「隱者」,僻處。凶物不使人見而惡,杖以扶生者之病,非衰絰送死之道,故棄而遠之可也。
右第八章。此章記杖禮,序在此者,以君三日而杖,在大斂之前也。其末二節所記,蓋葬及大祥之禮,因記杖而遂終言之。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眾士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算。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算。莫,漠故反。「疏食」之「食」,祥吏反。下同。
「子」,嗣子。「公子」,庶子。「眾士」,公家之士。「眾」者,該上、中、下也。「食粥」,三日後也。「財」,資也。「納財」,謂有司供具粥資之米也。「一溢」,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以衡稱之為二十兩,當今十二兩。「無算」者,餒疲則強進之,無過毀也。「士」,家臣。「諸妻」,群妾、御妻之屬也。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
此言三日以後之喪食,其三日不食,君、大夫、士一也。「子姓」,眾子也。「眾士」,家臣邑宰,其米亦朝莫一溢,達於士。士與妻妾皆疏水而別言者,男女異辭爾。妻妾服斬與子同而食異者,婦人哀毀已甚,君子之所恥也。
士亦如之。
謂子與妻妾。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言「主人」,則大夫、公子、眾士、室老先食粥者可知。婦人雖前食疏水,逮既葬,猶同主人不食菜果,伸其情也。
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亦通君、大夫、士言之,婦人亦然。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如飲酒者先飲醴酒。盛,是征反。篹,損管反。干,古寒反。
「盛」,杯盂之屬。「不盥」者,歠不污手也。「篹」,筥也,織竹為之。古人飯以手,故盥之,言為食故盥,非求潔清致飾也。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
日食以再為度。「三不食」,凡日有半也。言「三月既葬」者,諸侯絕期。
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為,於偽反。
母為父厭,降服期,情必伸也。為妻亦然者,天子為後服三年,服期者亦降也。練而食菜果。禫而飲酒食肉。
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
「九月之喪」,伸而同期,情也。
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樂,盧各反。
通期、九月之喪,既葬至終喪而言也。「樂之」者,獻酬弦歌之事。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比,毗至反。樂,盧各反。
五月之喪屈而同三月,制也。「比」,及也。葬而飲酒食肉,前此可食菜果。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
「世母」,伯母。「故主」,臣於舊君,士於故所仕之大夫。食肉飲酒,謂既殯以後。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惟衰麻在身。衰,倉回反。
通三年之喪以下而言也。「羹」,糝米和菜煮之。「成」,備也。謂飲食居處不備合禮,惟衰麻在身則居於內而食肉矣。此據衰羸者為之制耳,若年雖及而衰未至,則在其自勉也。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君食」「友食」之「食」,祥吏反。辟,毗義反。
謂居父母之喪也。「食之」者,因其毀瘠不堪也。同志曰「友」。粱肉以扶衰,酒醴則為歡之具矣。
右第九章。此章記喪食之禮。主人三日乃食,在大斂之前,故序於此而終言之。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蓆,士以葦席。
「戶內」,室東當戶處。「於阼」者,直阼階之上,於楹間少南,已斂,乃奉屍而殯於西階上。「簟」,細篾席也。凡席下皆設莞,君、大夫、士一也。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
斂者務上下方直,故衣或倒之或橫之,惟祭服不敢褻,必順鋪之。大斂祭服多,不能皆不倒矣。
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
「無襚」者,不以斂也。「主人」,謂同姓者;畢其祭服,余則死者之家自備之,充斂之數。「親戚」,外戚也;不陳則不以斂矣,君子不以人之惠加於親之身也。
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衣、復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折衣折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復」,夾而有綿著者。小斂衣止十九稱,故衣衾用著以充廣之。「無算」,言盡祭服而用,不足乃資深衣褖袍。「褶」,袷衣無著者。君百稱,自充廣,故去其著。大夫、士衣少,仍用復者。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凡陳衣不詘。
「凡」者,通小斂、大斂之辭。「取衣」者,取而鋪之斂席也。「升降者」,稱各一人,迭相上下也。「自西階」,專言大斂也。大斂陳衣於庭或序,取者必由庭下右折從西階升,以賓禮將之也。「詘」,卷折也。
凡斂者袒,遷屍者襲。
謂主人及執事者。「袒」,以便事;「襲」,不敢褻也。
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大,他蓋反。胥,本祝字之誤,之六反。
「眾祝」,小祝。「侍」,臨閱之也。士,蓋商祝;《士喪禮》:「商祝主斂」,商祝不登於《周官》,故以「士」目之。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左,側個反。絞,古巧反。
大斂祭服不倒,謂士也。「左衽不紐」,異於生也。「結絞」,實結之。「紐」,為活屈。
斂者既斂必哭。
謂祝與士也,臨喪必哀。
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與,羊洳反。為,於偽反。
「與執事」者,相助之也。獨言「士」者,大夫非君之喪不執事。「則斂」者,取衣佐斂也。「斂焉」,為與於斂也。親屍則增感,雖無服,為之壹不食矣。「凡」者,統君、大夫、士大小斂之辭。「六人」,首足二人,旁各二人。孝子之慎終,必其勿之有悔,固宜躬親之而不當以委諸人;然人之臨人之喪而執事未能數數也,而又當憒亂之際,故先王使官習其事,則為之有法,而自愜乎孝子之心,誠有較躬親而加毖者矣。後世典禮廢,無習斂之官,則為人子者可勿素習而頻觀之,輟哀自強以躬執其事而免於悔乎?若不察而托之悠悠之人,則亦不孝之尤矣。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殺,所戒反。
「冒」「殺」,襲而韜屍者也,其制皆如囊,縫合一頭與一旁,其一旁則綴帶以維結之,所謂「綴旁」也。先以「殺」韜足而上,次以「冒」韜首而下,加於殺上而紐結之。「凡」者,兼君、大夫、士而言。「冒」,亦謂之質,對殺則質謂之「冒」,合質與殺亦謂之「冒」。「長與手齊」,伸手下垂將及膝也。「自小斂以往」,言自小斂至大斂也。「夷」之為言屍也。小斂加絞,不用冒殺,而絞之制樸質,故用夷衾裹之。「夷衾」之制,上下殊色,上者亦謂之質,下者亦謂之殺,其質齊手,殺三尺,或錦、或玄、或緇、或黼、或赬,皆同,所謂「質殺之裁猶冒也」。冒乃襲屍之具,而序於此者,因夷衾而補記之也。襲屍之衣,生者之制也,而死者不可致之生,故為之冒與夷衾,先王之意深矣。取象於衣裳之章以別首足,斯可矣,人之既死,耳目無能視聽,手足無能持行,露而別之,徒以取人之厭惡而已。而孝子之所慮者,不平不方不固不合,在棺在輇則有動搖傾側之患,且為日既久,則筋肉脫離,首足分析,有非心之所忍念及者,故裹斂維繫,纏綿固結,以庶幾體壞而不相離。先王之為人子慮以少安其心,固如此也。而豈合流俗、同污世以趨苟簡之,蘇軾氏所得知哉!
右第十章。此章雜記小斂、大斂之禮,故序於杖與喪食之下。
君於大夫必視大斂,以篤恩也。「迎」,迎於門外。不拜者,不敢當賓主拜至之禮也。「先」,入門。「右」,從君而右,臣禮也。「巫」,以辟不祥。「止於門外」,明不為屍辟也。「釋菜」,脯醢之奠,以祭告門神。君入臣門必釋菜,重其禮,示不頻往也。「序端」,喪主之位,君於臣之家,無往而不為主也。卿、大夫之位與君之喪同,君為斂主故也。君所至,位皆如朝廷矣。「主人房外南面」,以近屍,不敢於屍西者,避敵君也。主婦不改其位,婦人不得與君為禮也。斂畢,主人降於堂下,不敢必君之撫,將待送也。「拜稽顙」,答君撫也。「升」,命之升也。待君命而後馮屍,君在不敢自盡其私也。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在」,至也。君不至則主人即位於序端。「余禮」,謂鋪衣遷屍斂馮之節。君若加恩於士而臨其大斂者,則亦如大夫。
記「鋪」,自外向內;記「斂」,自內向外;因此而知斂之序矣。大斂畢則殯矣,送死之慘於此為至,故踴尤數。踴皆於其位,凡踴必哭。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侄娣。
「撫」,以手按摩之。「侄娣」者,大夫娶,侄娣媵,所謂「貴妾」也。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長,丁丈反。
「馮」,擁抱而依倚之也。士之庶子無子,則父母主其喪,故馮之。大夫庶子雖無子,父不主其喪,撫之而已。「父母先,妻子後」,父與子在屍東,母與妻在屍西,馮則夾馮之。
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執之。奉,扶隴反。拘,古侯反。
「執」,攬其當胸之衣也。「奉」,以手承脅際也。「拘」,執其旁之衣也。「執」「奉」「拘」,皆且「馮」焉;「馮」則全擁之也。哀愴之情,至於馮屍而劇,豈復有所擇而然哉!先王因其情而為之節,則自然各稱其心之安而必由之,此亦可以見喜怒哀樂之節為人心之固有,而皆由大本以發之。
馮屍不當君所。凡馮屍,興必踴。
君降主人乃升,馮屍哀亂,恐失對君之禮也。「必踴」者,哀莫甚於馮屍,自不容已也。
右第十一章。此章記大斂之禮。小斂亦馮,而記於大斂之後者,終記之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凷,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襢之。襢,徒亶反。
「倚廬」,以木倚門外東牆上,茅茨覆之,下屬於地,從側出入。「不塗」者,無牆壁,不加塗飾也。「苫」,結草如蓋屋扇也。「凷」,古「塊」字,土墼也。「宮之」者,外為短牆,以防奸賊為篡逆也。「襢」,露也,不為宮。
既葬,拄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
「楣」,檐也。「拄楣」者,以柱支起所倚之木,為一檐外向之室。「塗廬」,前檐既起,漸為戶牖,與兩側皆施草壁,而加之塗也。「顯者」,壁外人所見者也。但塗其內,不塗其外,取蔽風雨,不為飾也。「大夫、士皆宮」者,久處則亦防危也。君則廬漸廣而宮亦漸闊矣。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適,都歷反。
「凡」,統君、大夫、士也。「自」,從也。「隱者」,宮牆東南角,不當門路,避喪會也。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與人立」,因有王事、國事而人來就之言,立語而不坐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卒,子律反。辟,毗義反。
「政」,徵召號令。「入」者,上命及之,其臣遵行也。「服王事」,雖不親行,其臣稟命以行也。大夫於公事,皆家臣自遵行之。惟金革之事無辟,大夫本任將帥之事,非家臣所可攝,諸侯則可使大夫帥師,不親行矣。「弁」,素弁。「絰帶」,因其喪之所受,服之以即戎也。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
「堊室」,壞拄楣之廬,別為室於其地,有戶牖,以堊土塗之。「與人居」,留客座也。
既祥,黝堊。
「黝」,黑色。「黝堊」,以黝加堊上,漸致飾也。
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外」「內」,以門言。練後三日一哭於次,次在門外,祥則止矣。祥而有吊者為位於門內而哭,禫則止矣。免喪之哭流涕而無聲,禫逾月而樂作,哭必先止,哀樂不遽相授受也。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復,芳服反。
「從御」,謂可令人入侍於堊室也。「吉祭」,新主入廟而袷也。「復寢」,則毀堊室不復居矣。
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期,居之反,下同。為,於偽反。
「父在」,專據為母而言。為母期者,十五月而終祭。
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齊,即夷反。衰,倉回反。
「三月」,既葬後也。「不御於內」,居哀次中。凡有服者皆有次。
婦人不居廬,不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
「不居廬」,次於房,別內外也。「不寢苫」,婦人重飾也。「歸」,謂先時奔喪,今歸家也。「期九月」,為祖父母及本期而降九月者。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大夫士」之「士」,蓋「有」字之誤。
「大夫有父母之喪既練而歸」者,言居君喪之次,雖有父母之喪,必待君喪既練而後歸也。「宗室」,己宗之室。言「忌日」者,謂雖免喪,當忌日亦得歸也。按《雜記》言「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與此異,未知孰是。
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
亦期九月之喪也。前言同宮,此言異宮。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異宮則歸家自為哀次而居之。尊者不處於卑者之家,遠別也。
右第十二章。此章記廬次之禮,既殯而居廬,故記於大斂之後,大斂斯殯矣。
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於外命婦,既加蓋而君至;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為之賜,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為,於偽反。
「世婦」,內命婦及內宗也。「斂焉」者,臨視其斂也。「賜」,加惠也。「蓋」,棺蓋。「加蓋」,方殯時也。「諸妻」,御妻之屬。世婦、御妻各有寢,臨視乃往。
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擯者進,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踴。主人踴。先,蘇佃反。
「既殯而君往」者,大夫則在殯三往,士則始吊也。「戒」者,戒主人具奠以俟也。「殷」,盛也。朝夕小奠脯醢,月朔殷奠具牢鼎,榮君之來,特為盛奠告於殯,視朔奠也。「俟」,主人聞君將至而出迎也。君臨臣喪,巫先導,巫止則祝先,故曰「代」。君入門釋奠之頃,祝徑升,故曰「先自阼階」,導君也。「負墉南面」者,立當房戶間壁外,侍君右也。凶禮相由右。「擯者進」,進主人,主人先在門內,至此乃贊之進堂下拜也。「稱言」,稱弔詞,於士初吊則然。「視祝而踴」,祝倡踴也。
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於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於門外。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卒,子律反。
士不奠而出俟君行,不敢以私奠久留君也。主人出而後君出,臣不敢過勞其君,君不遽退以盡恩也。不拜迎而拜送,拜迎則煩君之答,拜送則望塵而拜,君不復顧也。
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壹往焉。三,蘇暫反。
「三問」,約死者而言,疾瘳則一再問止矣。「壹」與「一」通,疾革而後問也。「三往」,往哭也。君雖有大事不入臣家,惟疾與喪則數往而不以為黷。古人於疾患生死之際,其尤重之如此,斯其所以盡人倫之至。而後世嵇康之流,乃以不喜吊死問疾為高,其不化人類為禽獸者幾希矣!
君吊,則復殯服。復,蘇服反。
「復」,反也。此謂君後時而吊,雖既葬變葛,主人必服在殯之服也。君雖薄恩,必處之以厚。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夫人視世子而踴,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於門內,拜稽顙;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
主婦為喪主而主人迎送者,婦人之事不及門外也。「下」,堂下北面,如主人拜君之位,主人則止門右。世子如祝負墉南面,從子之義也。「奠如君至」,大夫則奠,士則主人出,俟命之反而後奠。主人送不拜稽,喪無二主也。
大夫君,不迎於門外,入即位於堂下。主人北面,眾主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後,胡構反。
此大夫於其家臣之喪之禮。「君」,猶主也。不迎於門外,下國君也。「入」,大夫入也。「即位於堂下」,當阼階下,西面不敢升階也。「主人北面」,位在中庭,視猶君也。「眾主人南面」,在堂上殯左。「婦人房中」,皆國君來吊之位,於此補見之。「其君」,大夫君也。其君拜者,尊以酬尊也。「後主人而拜」,不敢同國君之為之主也。大夫於其臣必與小斂,而記於此者,因君吊而類及之耳。
君吊,見屍柩而後踴。
未殯以前則見屍,既啟以後則見柩斯踴,殯已塗而未啟則不踴,哀之節也。前言「既殯君至視祝而踴」者,謂吊於士及大夫之有故而遲往始至者,此專謂在殯三往之禮。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不具」,未具也。
右第十三章。此章記君吊於殯之禮。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屬,之欲反。椑,蒲歷反。
「屬」之為言合也,與棺合也;「椑」之為言附也,附於身也;皆棺內小棺也。「大棺」,最在外;「屬」,次之;「椑」周於身。大棺、屬用梓,椑用杝。「八寸」「六寸」「四寸」,皆言其厚也。大夫無椑,士無屬。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用漆」,塗合蓋牆相接之縫。「衽」,以木為小要形,針合蓋牆。今俗謂之錠子。「束」,用韋,當衽際束固之也。
君、大夫鬊爪,實於綠中,士埋之。
「鬊」,亂發。「爪」,手足甲。皆平生櫛剔之餘者,以小囊盛與俱藏,全而歸之之義也。「綠」,棺四角以綠飾處。「埋」者,置之棺外。
右第十四章。此章記棺制,大斂而後棺入斯殯矣。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種,之隴反。
「熬」,煎谷使香熟,置於殯旁,以誘蚍蜉,使無侵殯也。「四種」,黍、稷、稻、粱。「三種」,去稻。「二種」,去粱。「加」者,加於熬上,用魚及臘,腥香誘之。
右第十五章。此章記殯禮。
「飾棺」者,發引以之墓之飾也。備華飾為觀美,不欲人惡其親也。「帷」,柳車之旁衣,用白布為之。「龍帷」,畫帷為龍也。「池」,以竹為之,如承霤,衣以青布,掛於荒下,天子四注,諸侯則三,闕其後也。「振容」,畫青霤繒懸於池下為容飾,車行則振動也。「荒」,柳車上幔也。「黼荒」者,緣邊畫黼。「火」「黻」三列,畫於中也。「褚」,屋也,荒下用白錦為屋,籠棺上,乃加荒,旁加帷也。「紐」,所以連荒帷者,每旁三,故六也。「齊」,荒頂也。合雜采束圓之,以絮充之,加荒上,余采四出如蕤,每采端各綴貝五串,使下垂也。「翣」,以木為筐,廣三尺,高二尺,衣以白布。「畫翣」者,畫雲氣也。「戴圭」者,翣形兩角銳起中缺,而君之翣則中央銳起如圭首也。「魚」,以銅為之,懸之池下,車行登頓則魚如躍而上拂池矣。「戴」,猶載也,帶也,以帛為之,所以連繫棺束之組結於柳車使固者。「披」,亦以帛為之,絡戴上而出一頭於外,使人執之,或登降轉回,則引之使平正也。再言「君」者,戴披用異棺飾,故更端記之。下放此。
「畫帷」,畫雲氣也。「二池」,前後各一。「畫荒」,謂畫火黻也,無黼。「三貝」者,每采綴貝三串。「戴綏」者,翣之形兩角起,中窪如冠綏也。「戴」與「披」不言數,以等差之,當各四。
「帷」「荒」皆用白布,而士獨言「布」者,不畫也。「一池」,在前。「揄」,雉也。「絞」,青黃繒。畫雉於青黃繒上,以為振容,君之振容亦然。加魚則謂之「振容」,無魚則謂之「揄絞」也。大夫去振容而留魚,士去魚而存振容,以是為差也。「一貝」,每采垂貝一串。「緇」,淺於玄。「披二」,則「戴」亦二矣。
右第十六章。此章記輇車之飾。
右第十七章。此章記下棺之制。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
「槨」,如井闌,周於棺外,上加抗木。「君松」,用心。「雜木」,凡木可為之。北方地高,無蒸溽,不生蟻,故松及雜木可用,而松為貴,非南土所宜也。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藏器於棺槨之間,因之以為廣狹也。樂器之屬,「柷」為大;尊罍之屬,「壺」為大;簞豆之屬,「甒」為大。
君里槨,虞筐。大夫不里槨。士不虞筐。
「里槨」,猶前章之言「里棺」,以繒黏槨里為飾也。「虞」,慮也,治也。「筐」,槨外也。「虞筐」,謂沐治其外,使平滑美澤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記槨制。槨在棺外,故序於窆後。此篇自始死至葬,皆以時之先後為序。前數章頗有錯簡,皆按其序而定正之。
《禮記章句》卷二十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