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二十三 祭法
2024-10-10 19:45:19
作者: 王夫之
「法」,制也。此篇備記天神、地祇、人鬼大中小之祀典,而推其所自立,皆因其德之所及,報之所稱,而高不可抑,卑不可亢,興不可損,廢不可益,四代三王,天子、諸侯、大夫、士,各稱其分義以為秩序,幽明之禮,一循其自然之法制,而非先王之以其意為之也。凡七章。
祭法:
統一篇而目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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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契,私列反。
「郊」「禘」「祖」「宗」,皆王者尊祖之大典也。「禘」者,禘其所自出之遠祖有天下者於太廟,而以其祖配焉。蓋古之王者,皆出於上古有天下者之苗裔,德衰命改,降為諸侯,固未絕其統祀,後世復興,起陟天位,必推本所自出之帝,以昭大統之所從系,所謂「德厚者其流光」也。「郊」者,祀帝於郊而以祖配之也。古之有天下者,雖德衰命革而統祀不絕,逮其復振,則必有有德有功者,或為天子,或為諸侯,而再興焉,後世王者因之以有天下,則尊其再興建國者以配天於郊,昭天統之所自垂也。「祖」者,開國受命、百世不遷之祖,立太廟以祀之者也。「宗」者,有元德顯功、嗣先新命而始有天下,則亦為百世不祧之宗,與祖並建而立世室以祀之者也。帝堯出於黃帝,其後昌意降於若水,而顓頊再興,嚳又承之,堯定摯亂而立陶唐氏。虞受堯禪,異於三代之家天下,後不以傳其子,前不私尊其親,故雖出自虞幕,非黃帝之苗裔,而一修陶唐氏之祀典,宗堯而郊禘與祖皆堯之先焉。禹受舜禪,而其世系本與堯同,故因虞以承黃帝、顓頊之緒,特以鯀始受崇伯之命建國垂統,故配祀於郊,而宗禹則啟以後家天下之法也。殷出於契,周出於稷,稷、契皆帝嚳十世後之子孫,故禘同而郊與祖宗各奉其親,示革命焉。冥,契六世孫也。殷人祖遠而郊近,周人祖近而郊遠,殷法虞夏,而周以郊尊而祖親,尊遠親近,義又別焉。至其以再興受命而始有天下者為不祧之宗,則三代之制一也。
右第一章。此章言四代尊祖之祭法,大祀之首也。按郊禘之說,自漢以降雜說繁興,考之五經,參之義理,惟王肅之說為近正,故宗其論議而折中之。鄭玄襲讖緯之言,妖妄而誣;孔穎達守陋保殘,其固甚矣。至有虞氏所自出,自司馬遷以來皆謂其與堯、禹同出黃帝,而世次凌越,且使舜有妻祖姑之疑,惟宋末羅泌氏詳考而訂別之,乃得折數千年之妄。其稷、契為帝嚳十世以後之子孫,而姜嫄非帝嚳之妃,則鄭玄已詳記之,末儒特未之審察爾。
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折,蓋坎字之誤,傳寫相近而失之,音苦咸反。
「燔」,燎玉帛也。「柴」,置牲體於積薪而焚之也。「泰」,大也。「壇」,築土為燔柴之場也。「祭天」,郊祀上帝及六宗之陽祀也。玉帛曰「瘞」,牲體曰「埋」。「坎」,掘地為坎以瘞埋也。「祭地」,祭社祭方及六宗之陰祀。「用騂犢」者,周人所尚,或特牛,或大牢,皆用騂色之犢子也。此統言祭天神地祇之通禮,以明群祀陰陽類別之異。後儒不察,或引緯書妄立淫黷之祀,又或誤讀《周禮·大司樂》冬日至圜丘降天神、夏日至方澤出地示之文,不得其解,遂以泰折為方澤,而啟後世並建北郊以與南郊相亢之禮。不知天體同而地體異,不容於一丘一澤普祀大塊,且王者配天而為天子,德在統天,若九州萬國,則諸侯各君其地為山川之主,而非王者之所獨擅,乃徒亢地於天,亂陰陽,夷崇卑,其教下沿,至於女抗男,厚利薄德,人道圮壞,其為世害固非淺鮮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少,詩照反。
四坎壇,祭四方也。
方望之祀也。四方各一坎以祭川,一壇以祭山,所謂「天子有方望,無所不通」也。
此上皆專言天子之祀典,諸侯則否。
山林、川谷、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見,賢遍反。
此名山大川之特祀也。「為風雨」者,風雨之所自起也。「怪」,非常也,謂出光景、產珍奇,非可情理測度者。「神」者,天之精,陰陽之良能也;而名山大川,以高深奧博能聚天之精氣而發見之,故必有神存焉,以功被於人而為人所景仰,則在所必敬矣。「百神」,謂遍名山大川而祀之也。「亡其地」者,或素非其封內,或故有而見削奪也。
右第二章。此章記祭天神、地祇之法。
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其萬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變也。列,古行反。
人之與物皆受天地之命以生,天地無心而物各自得,命無異也。乃自人之生而人道立,則以人道紹天道,而異於草木之無知,禽蟲之無恆,故惟人能自立命,而神之存於精氣者,獨立於天地之間而與天通理。是故萬物之死,氣上升,精下降,折絕而失其合體,不能自成以有所歸。惟人之死,則魂升魄降,而神未頓失其故,依於陰陽之良能以為歸,斯謂之「鬼」。「鬼」之為言「歸」也,形氣雖亡而神有所歸,則可以孝子慈孫誠敬惻怛之心合漠而致之,是以尊祖祀先之禮行焉,五代聖人所不能變也。「五代」者,黃帝一,唐虞二,夏三,商四,周五。然則七廟之制,其始於黃帝與!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祖、宗,其餘不變也。
「七代」,兼顓頊、嚳而言,謂四代禘、郊、祖、宗所進退也。「其餘」,謂下文「王立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二、官師一」之制。
「祖考」,始封之君。諸侯不立世室,雖有功德,不能祀及百世。其祧廟之主,則藏於祖考廟,《聘禮》所謂「先君之祧」是已。鬼亦七世以上,藏主於大廟,袷則合食。
大夫立三廟,二壇: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顯考、祖考無廟,有禱焉為壇祭之;去壇為鬼。
適士二廟,一壇: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顯考無廟,有禱焉為壇祭之;去壇為鬼。適,都歷反。顯,本「皇」字之誤。
「適士」,上士。自適士以下至於庶人,顯考以降,親未盡,服未絕,雖無廟壇而謂之鬼,主皆不毀,以時薦之。
官師一廟,曰考廟。王考無廟而祭之,去王考為鬼。
「官師」,中士、下士有官職而未受命者。士生則父子同宮,沒則同廟合而祀之。
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
「庶士」,府史之屬。「無廟」,奉主於寢,薦而不祭,亦可及四世也。夫一本之義,慈孝之情,無貴賤一也;而因位之尊卑,或奉其遠祖而不憂其不格,或無廟以祭而不悼其已疏,豈天性之親以人爵為隆替乎?蓋天之命人,有賢有不肖,有貴有賤,其理一也。故「聖人之大寶曰位」,天之所命,非人之所能為也。受命於天而鬼神受職,則位崇者其精氣及遠,而分卑者不足以流光。取精用物,魂氣各肖其生,而尊卑之分出於人心大同之公義,自然以其各得者為安,故雖庸主可以奉七廟之神,而匹夫雖有聖德,不得過崇其所親。知此者可以知「天地設位,聖人成能」之大用一出於自然,而不可以私意亂之。
右第三章。此章記宗廟之法。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為,於偽反。大,他蓋反。
右第四章。此章記祭社之法。
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灶。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灶。為,於偽反。適,都歷反。
右第五章。此章記周改五祀之法。
王下祭殤五: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適,都歷反。
言「適」者,庶殤不祭也。曾、玄皆遠也。「來」者,世數懸絕如來世也。天子十五而娶,周文、武、穆王皆享壽百年,或有來孫之殤者,故設其禮。貴者世適雖遠而尊者必下祀之,重正統也。士庶人無統,哀及其子而已。庶人於祖考薦而不祭,此言祭者,亦薦耳。
右第六章。此章言祭殤之法。
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夫,防無反。施,以豉反。
五者,祀異姓鬼神之法也。「法」,創製立教。「施」,被也。「勤事」者,王事及民事也。「定國」,撥亂反治也。天禍曰「災」,水旱也。人害曰「患」,兵戎也。此一節為一章之張本。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厲山,一曰烈山,帝神農之子,始國於厲鄉,在今湖廣隨州。「農」,名柱,官為農,主播百穀。「殖」,聚生之也。「衰」,謂季世。周棄,后稷也。「繼」者,變置柱,更立稷也。共工在太昊、炎帝之間。「霸」者,諸侯之長。「后土」,亦官名。「平」,治水土也。「為稷」「為社」,配食也,言社稷之配,皆因前五者之義而立也。
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舜勤眾事而野死,鯀鄣鴻水而殛死,禹能修鯀之功,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契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災。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鄣,之亮反。共,九容反。契,私列反。去,邱矩反。
「序星辰」,治歷也。「著眾」,使民知寒暑耕斂之節也。「賞均」,爵賞平也。「刑法」,刑罰之典為後世法也。「義終」,以天下為公,故傳賢而不傳子,終其世也。「眾事」,巡狩省方之事。「野死」,出於傳聞,說見《檀弓》。「鄣」,塞也。「鴻」,與「洪」通,大也。禹修鯀之功,則鯀績特未成而未嘗無功矣。「正名百物」者,定姓氏,審器用也。姓氏定則民明於倫,器用審則財足共用。「成」,行成也。冥主治水,「勤其官」,治水之勞也。「水死」,未詳,或溺也。自嚳以下,皆四代帝王之所禘郊祖宗者,其後雖改姓易服,更立其祀,而以其既嘗配天而為一代之祖,後王必修其祀而不廢。蓋其始之登於郊廟者,子孫本因其功德之隆而推崇之,初非以私其所親,故垂之異代而莫之能替,故周雖未亡,而記者可以知其必祀於後也。不言稷者,上已見矣。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財用也。夫,防無反。
「及」,猶與也。言天神地祇之祀,亦以有功烈於民而報之,而況於人鬼乎!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族」,類也。「在」,著也。總結上文,言先王祀典已定,後不得而擅增淫祀。
右第七章。此章記群祀之法。
《禮記章句》卷二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