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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遺書 第五冊 禮記章句(下) 禮記章句卷十五 喪服小記

2024-10-10 19:44:46 作者: 王夫之

  「小」,之為言詳也。禮不遺於小,小者必察,而哀樂之文乃以成章,故曾子曰「慎終追遠」,謹於小而後為慎之至也。《儀禮》有《喪服》一篇,此篇乃引申其義類而詳辨之。凡三十二章。

  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衰,倉回反。篇內並同。為,於偽反。免,亡運反,篇內並同。

  齊衰,惡笄以終喪。齊,即夷反,篇內並同。

  「惡」,粗也;以榛木為笄,無雕治也。此謂婦人為父母及舅姑也。婦人質,有除無變。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冠」「笄」,以飾吉;「免」「髽」,以飾凶;其義同也。「為」,猶成也。童子未冠則不免,女子未笄則不髽,不備飾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苴」,粗惡之意。「苴杖」,斬衰之杖。「削杖」,齊衰之杖。竹不假削,桐則必削之,喪以質為重也。「桐」,白桐,今謂之水桐。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卒,子律反。為,於偽反。

  「為祖母后者」,謂長子卒而冢孫承為喪主也。其禮視父在為母齊衰期,父沒乃伸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也。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為,於偽反。長,丁丈反。下同。

  哀之至者禮必盡,故先稽顙而後拜。「大夫吊之」,謂吊士也,以己故來吊,重尊者之惠,雖疏必自為主,故禮視喪主。大夫於大夫,則亦非父母、長子不稽顙也。言大夫則君吊可知。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婦人」,已嫁之稱。「其餘」,謂父母、舅姑。

  右第一章。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謂喪無主而為之主也。言「使」者,男則異姓者有服而同姓者無服;婦則同姓者有服而異姓者無服;有服者必不自為主,而令當主者主之也。婦之異姓,謂夫家之族屬。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為出」之「為」,於偽反。

  「為父後者」,適長子也。非為父後者,齊衰期,不杖不禫。

  右第二章。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殺,所戒反。

  「親親」,謂合族制服之道。「三」者,祖一也,父二也,己身之等為兄弟,三也。「為五」者,由祖而有從父之屬,由兄弟而有從子之屬也。「五」者,曾祖四也,高祖五也。「為九」者,由曾祖而有從祖之屬,由高祖而有族曾祖之屬,正服五,旁服四也。自己而下為子為孫,皆己所自出,不待親而固親,且子孫更無旁屬,統於一身,是以不與數焉。殺者,減漸輕也。「上殺」,由父而上至於高祖,遞降也。「下殺」,由從子而下至於從孫,遞降也。「旁殺」,一從、再從、三從為族,遞降也。此小宗之法,五世而遷,過此則為族人,大宗收之,非己所得親,故曰「畢矣」。

  禮,不王不禘。此句舊在下章「女君之子報」之下,今從石樑王氏說,定之於此。

  德不至,氣不盛,則誠不及。誠所不及,禮所不行也。自此節以下皆言宗子、庶子喪祭之別,而推本於禘,以見尊祖合宗之所自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祖」,始王者也。祖所自出者,四代王者皆自侯國而興,其先皆帝王之支庶,故推本古帝以為始出,而禘以饗之。「四廟」,二昭二穆,與祖為五,殷制也。周則自祖而外立六廟,所自出者無廟,禘則因祖廟而祭之。

  庶子王亦如之。

  「庶子王」,謂兄終弟及者。「亦如之」,謂亦為一世,如父子與四廟之數。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別子者」,世子之母弟也,世子無母弟,則庶弟之長者亦為「別子」。天子統天位之尊,世子承國儲之重,族人不得而宗之,於是立其母弟之長者為一宗之祖,若周公之於周是已。其適長子又承諸侯之封為諸侯之祖,其庶子之次長者則繼別子,而以世相嗣為宗子,以統一姓之族屬,雖天子亦受統焉,於其家則天子講家人之序。《詩》所謂「在宗載考」也。此所謂大宗也。「繼禰」者,謂雖為大宗,而又統其五世之屬籍以為一宗,及雖非大宗而冢子自承其禰,因以分支之始統五世之族屬而為一宗,至於五世之外,則各以其繼禰後者別為一宗,故五世而宗分,不與先為宗者相為宗矣。此「小宗」也。記者因禘而推周代之家法,上溯遠祖,下連百世之義。若諸侯非天子之同姓,則各立一大宗,以自紀其家世。至於同姓之諸侯、大夫,則皆附天子、諸侯之大宗而不得為祖,故滕謂魯為宗國,以周公為周之大宗之祖也。若魯三家以桓公為祖,叔肸、仲嬰齊之後以僖公為祖,廟亂於上,宗亂於下,皆僭天子而非禮矣。蓋惟禘其遠祖者則立大宗,禘不遷而宗不易,既立大宗而又立小宗,抑如有百世不祧之祖而又有五世則遷之廟,廟遷於上,小宗易於下,尊祖敬宗而等殺立焉,其義本一。先儒不察,乃以諸侯之適子弟及去國之公子仕於他邦者皆謂之大宗,則亦未達先王尊親之大義矣。

  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祖遷」,謂四廟之祖。「宗易」者,小宗也。「尊祖敬宗」,兼禘祖、大祖、大小宗而言,以其承祖而統族,則必敬宗,敬其宗子者,以著其德厚流光之盛,故所以「尊祖」。兼言「禰」者,禰廟立則適長子異於眾子而預為五世之宗主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自宗子而外,皆謂之「庶子」。此言庶子與小宗之宗子為從兄弟,雖於其禰為冢子,仕至適士以上,得立祖廟而不敢立,但立禰廟以祭禰,於祖則供其牲物而宗子為之祭也。其得祭禰者,於祖則為庶孫,於禰則為冢子,又將繼禰而為宗也。「明」,著也。「其宗」,謂繼祖之宗。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為,於偽反。長,丁丈反。

  父為長子斬者,父承宗後而以傳之長子也。其父為庶子,則雖長子,但為己後,而非祖禰之嗣,亦與眾子等服齊衰期也。兼言「祖」者,或父之父死,直承祖後也。若母,則長子承夫後,不降三年。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無後」,謂庶兄弟死而無子,以庶賤故不為立後也。於禰而為庶子者不祭己之殤子,於祖而為庶者不祭無後之兄弟,以「殤與無後者」不立廟,必從祖祔食。今祖之庶無祖廟,禰之庶無禰廟,無從祔祭,則供其牲物而宗子為祭之。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此謂繼禰之宗子之庶兄弟也,雖貴不得立禰廟,供其牲物而冢子為之祭也。「其宗」,謂繼禰之宗。

  右第三章。此章記周之宗法,雖詳言祭禮,而喪服之隆替亦用可推矣。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長,丁丈反。

  「人道」,人所以別於禽獸之道也。四者惟人能喻而修之,故生而敘之為倫,沒而為之制服,重、輕、降、殺,各有差等,所以立人道之大也。此一章之大指,下七節皆以推明其義。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從服」者,恩義不涉,卑為尊屈,從尊而服也。「屬從」者,雖從尊者而服,而恩義與己固相連屬也。亡,亦沒也。「已」,止也。「所從亡則已」有四:妾於女君之黨,子於母之君母,妾子於君母之黨,臣於君之黨。雖沒猶服有三:子於母之黨,妾於夫之黨,夫於妻之黨。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為,於偽反。

  「妾」,諸侯之媵侄娣也,妻出則俱出。眾子為出母服期,母報之,妾在國則從女君而服。今女君雖服而妾不從服,出母以恩服,妾以義服,出則義絕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為,於偽反。適,都歷史。

  期以下,天子絕,諸侯降,世子不敢以君道自居,故不降妻之父母。大夫之適子為妻不杖期,父在己不敢為主也。雖世子而與大夫之適子同,父在斯為子,無貴賤一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

  「以」,用也。「祭」者,養道,子所得自盡也。屍服不逾其生,不敢以己爵加於父也,如舜之於瞽瞍是已。子不敢以己爵加於父,乃以尊其親於無可加,故孟子曰:「為天子父,尊之至也。」若後世人臣封贈之典,子爵之得加於父者,君命在故也;天子受命於天,非人子之得加於父也。知此則歐陽修濮議之邪說可得而息矣。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屍服士服」者,天子、諸侯之服不可入於士之廟也。天子、諸侯自失位而後子為士,故以道絀之而無疑,若三恪之封,後王以禮尊之,修其事守,則屍仍服天子之服。此言天子者,如夏大康之類也。按天子、諸侯子為士則屍士服,父為大夫、子為士,則屍仍可服大夫之服,其義異者,大夫、士尊卑不相遠,且仕無恆達,大夫不世官也。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當喪」,當舅姑之喪也,恩義已絕,可以除矣。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為,於偽反。期,居之反。

  「三年」,以受服終也。「既練」,則期服已除,不可更制服也。「反」,既出而復歸也。「遂」,終服也。既練則已逾除期之期,不可以苟除也。愚按:既練而遂,情理終有未安,雖義在可反,不知待終喪而後反,斯為守正而無疑與!

  右第四章。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期,居之反。為,於偽反。

  「年」「時」,以所歷節序言之。「再期」,二十五月而祥。「期」,十三月而除;為母十三月而禫。「七月」,殤服也。「祭」,練祭。「除」,除首絰也。「禮」者,人子孝養之理。「道」者,天時變遷消息之道,不以己之除喪故而祭,故必先祭而後除。祭可於期、再期之內,除必於期、再期之外,服有餘哀而祭必及時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三年而後葬」,有非常之故也。喪在殯,練祥之祭不行,奠而已矣。葬而虞,虞之後月乃練,又後月乃祥,又後月乃除,不忍遽也。「時」者,更三月之辭。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為,於偽反。

  「大功」,從兄弟也。「主」,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沒者之妻及幼子不能為主者也。「再祭」,練祥也,服已除而為主練祥,終三年者之禮也。若期服者為主,則除服而猶為主祥也。惟無三年者,則所謂無後者祔食,不特祭矣。無同姓而朋友主之,則虞、祔而止,恩義輕,不可過也。然惟朋友虞祔而已,則小功、緦亦必為再祭,舉大功以概之耳。

  右第五章。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大夫之妾有貴有賤,貴則緦,賤則否。士妾無貴賤之殊,但有子則以貴妾之服服之。

  右第六章。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稅,吐外反,下同。

  「及」,及見也。「昆弟」,從昆弟也。「稅」者,喪期已過,始聞喪而追服也。父以故適他國,生己於外,不及與祖父母、諸父、昆弟相見,則不從父而稅,情義所不及,不虛飾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為,於偽反。長,丁丈反。

  「君之父」者,父病廢而子承祖立也。臣之恩輕,從君而服,君除喪,無所從,此謂大夫見羈執,錮於他國者。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緦、小功不稅,惟降者則稅,謂殤服也。中殤降二等,則降而緦者本服大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近臣」,閽寺之屬。「君服斯服」者,謂君稅而己亦稅也。「其餘」,卿大夫之從君於外者。

  君以時聞喪,則從君而服,君不以時聞喪而稅,則己不稅,稅主恩故也。此謂君出奔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謂君出在外而臣留國中者,與社稷之守,則自盡臣禮而已。「已」,決辭,謂不待君也。

  右第七章。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杖」,以著哀,去杖以昭敬。既葬則哀漸殺而敬必伸矣。「室」,殯宮寢室。「堂」,廟堂。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殺,所界反。去,邱矩反。此節舊在「不為君母之黨服」之下,今定之於此。

  「殺」,差等也。斬衰之首絰大搹。大搹者,取中人大指食指一握之圍九寸為率也,五分而去一,以為要絰,齊衰之首絰視之;又五分去一,以為要絰,大功之首絰視之。遞降以至緦之要絰,僅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絲二忽。絰以大為重服者,大者粗,小者差精也。「杖大如絰」者,斬齊之杖,各如其要絰。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除喪」,謂三年之喪既練而除絰也;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要,男子重首,婦人重要也。「易服」,謂先遭重喪,麻已變葛,復遭重,更易用麻,男子易要,婦人易首。重者,從重喪之變;輕者,易輕喪之麻。

  右第八章。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為,於偽反。長,丁丈反。

  「君母」,適母也。「為君母后」,謂君母無子,而己以庶長為後也。君母卒則不服其黨,所謂「所從亡則已」也。母道主恩,恩不及則止。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母服長子齊衰三年,君母服之,妾從之,尊正統也。適未有子而庶長子將為後,父母服之齊衰期,妾亦從之。

  右第九章。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辟,毗亦反。

  「事」,謂朝夕哭奠及賓來吊也。「廟門」,殯宮之門;謂之「廟」者,使死者主有此宮也,既殯而門闔有事乃啟,尚幽謐也。「哭」,謂哀至非時之哭。「次」,廬次。不辟門為位,禮不敢黷也。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復,芳服反。

  舊說謂此殷禮,是也。殷尚質,死而名之。「姓」,所得姓,若姬、姜之類。「伯仲」,若伯姬、季姜也。「氏」,後世分族而賜之氏,若魯「仲孫」「叔孫」之類。殷人六世而婚姻通,或有忘其本姓者。

  右第十章。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皆謂絰帶也。「葛」者,卒哭後所受服。「同」者,大小正等也。斬衰受服之葛,齊衰初喪之麻,絰皆七寸五分寸之一,帶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受服之葛,大功初喪之麻,絰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皆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兼服」者,謂兩喪相仍,重者已受,輕者始遭,則絰受重服之葛,帶用輕服之麻,以其情制相等,故不偏廢也。此皆主男子而言,婦人不葛帶。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報,芳遇反。卒,子律反。

  「報」,急疾也;謂時有變,故不及期而葬也。虞以安神,葬而旋虞,卒哭之祭必待三月,哀必及時而始殺也。諸侯五月而後卒哭,天子七月。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父母同月而沒,則先葬母而不虞祔,待父之葬虞祔而後及母。義詳《曾子問》。其蒞母葬,服父之服,喪從重也。

  右第十一章。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士為庶子期而大夫為之大功,尊其統也。庶子之子雖祖在,為父斬衰而不降,尊所宗也。

  大夫不主士之喪。

  士喪無主,大夫不為之主。大夫為宗後,不得替其宗也,則令以次親而為士者主之。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為,於偽反。

  「慈母」,謂妾子失母,父命他妾之無子者子之。《儀禮》曰:「慈母如母。」如母者,如其身而已矣,其父母固非己所自出,恩不得及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為舅」之「為」,於偽反。

  「舅姑」,謂夫所生父母。夫降而期,婦降而大功,然不論與所後者族屬之遠近,悉大功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祔」,祔於祖也。士得祔於大夫者,祖之兄弟行無為士者,則亦祔於祖也。祔之祭雖主於新祔者,而不敢以卑者之牲入尊者廟,故用少牢。

  右第十二章。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此釋《儀禮》「繼父同居期,不同居齊衰三月」之義也。必嘗同居而後謂之不同居,初不同居則不得謂之不同居,無服矣。「無主後」,謂子之父死,幼而不任為主,又無大功之親可代之為主,其繼父亦無大功之親可依為後者也。「同財而祭其祖禰」者,就子同居,為之經營,立廟制器,使子得修其祀事也。逮其後子長而可自為主,繼父抑生子而有後,則為異居矣。按繼父之名,本為同居而設,古之人以祭為重,是故大錄其恩而為之制服,亦「三月無君而不祭則吊」之義;故不同居之服與舊君等,斯以為仁孝之推恩也。自非然者,母所嫁之後夫亦途之人而已,豈忍以父之名加哉!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門」,寢門。「南面」,受吊不西面也。朋友之義雖篤,不哭於廟,重別其宗也。此二節皆記古人重宗廟之意。

  右第十三章。

  祔葬者不筮宅。

  「宅」,塋域也。《士喪禮》「筮宅」者,為無賜墓者言也。有賜墓者,則從其昭穆而祔,不更筮矣。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

  「祔」,祔葬也。祔皆於其祖之下,昭恆為昭,穆恆為穆。公孫而為士、大夫,則就其從祖之域,《周禮·冢人》所謂「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也」。婦人祔於祖姑,亦自為昭穆,公孫之妻亦祔從祖姑,而不敢祔於祖姑之域。祖姑,夫人居前,卿、大夫、士之妻居後也。

  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中」,間也。「一」,一世也。諸妾各自為域,不與適亂,亦自為昭穆而祔焉。「亡」,謂無妾祖姑也。間一世而上祔於妾高祖姑,雖有妾曾祖姑,不得祔也。若其昭穆之中從未有妾可祔,雖有妾曾祖姑、妾姑,俱不得祔,而即之為始,以待後來,昭穆必不可亂也。妾皆為有子者而言。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天子之子孫為諸侯、大夫者,墓地在天子兆域之外,不得祔也。士之子孫,雖驟貴而祔於祖之域可也。言「可」者,古未有天子祔士之事,以大夫祔士推之,無不可也。

  右第十四章。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為,於偽反。卒,子律反。

  所謂「所從亡則已」也。

  宗子,母在為妻禫。為,於偽反。

  齊衰期之禫者,十三月而禫,十五月而除。非宗子,則母在不為妻禫。宗子之妻,承統而尊,故不以母在厭降。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謂庶母及祖庶母皆可為慈母也。「後」者,謂服齊衰期而以子道為之喪主也。婦人不與男子為昭穆,故可以祖庶母為慈母,然必祖命之。

  為父、母、妻、長子禫。為,於偽反。長,丁丈反。

  斬衰、齊衰雖異,其禫月同也。為君斬衰,則二十五月而除,於斯見矣。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妾母」,庶子所生母也。子則祭,孫則止矣。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冠,古亂反。

  「不為殤」者,喪如其服,祭則所謂「無後者」也。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此謂諸侯世子及大宗之子以殤死,更無庶弟,求於從兄弟之列以為父後而不得,乃立其從子,以嗣殤者之父,而孫不可承祖以亂昭穆,則仍使承殤後;然雖為之後,以定世次,仍以其殤服服之而不為之斬,以殤無父道也。

  右第十五章。

  久而不葬者,惟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久而不葬」,謂有故不得葬,逾服外也。「不除」,不忍以吉居殯宮也。「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未葬則不變葛也。逾年而葬者期不變,逾九月而葬者大功不變,不變以終其月徑除矣。葬者主人之事,疚在己而哀不可輟,旁親不變斯足矣。

  箭笄終喪三年。

  「箭」,筱竹。「笄」,長尺。「終三年」者,婦人質,有除無變。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繩屨」,治麻為繩以結屨,別於疏屨也。「齊衰三月」者,衰裳絰皆與齊衰期同,而惟屨視大功,蓋曾祖視祖而殺,其服當為大功,以一本故,服不可輕,而特減其月,乃因其可同而於屨示同焉。必於屨同者,屨輕故也。

  右第十六章。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要,於宵反。去,邱矩反。

  「練」,小祥之祭也。「要絰」,葛絰。男子除乎首,故惟要絰,去首絰也。「要絰」「繩屨」,皆練後之受服。猶「杖」者,大祥而後去杖也。視濯,則有司告具,主人往視而去杖。筮日、筮屍,則去杖蒞筮,事畢而杖以拜送賓,不以杖臨祭,禮也。

  大祥吉服而筮屍。

  「吉服」者,朝服而縞冠。祭吉禮,筮吉事,故練與祥皆必服其所變除之服。不言筮日者,文略耳。

  右第十七章。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為,於偽反。

  不命之士,父子同宮,其母雖妾,亦不降而服功,然十二月而除,父在厭之也。父沒則禫。

  庶子不以杖即位。

  此下三言「庶子」,皆冢子以下之通稱。為父杖止於中門外,不以即哭位,避喪主也。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適子、適婦之喪,父為之主,則其子與夫不敢以杖即位。庶子、庶婦,父所不主,私恩得伸矣。言「可」者,不命之士,父子同官,仍不得伸也。

  右第十八章。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諸侯相朝,遇其大夫之喪,吊之可也。「君為主」者,臣不敢與君敵禮也。子中庭北面,哭而不拜。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吊」,謂吊於異國之臣也。「錫衰」,麻之滑易者,十五升之縷而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主人」,所吊者之子也。主君則素弁環絰以受吊。「未喪服」,未成服以前也。皮弁服襲裘。

  右第十九章。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養,於亮反。

  「養」,侍養之也。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故或無子,必親屬一人為之主養以待其終。「不喪服」者,己或先有喪服,必變之,服深衣,重養疾,避凶也。「遂以主其喪」者,病革將終,則易朝服,已死,袒免三日而成新喪之服也。「入」,謂聞喪而入哭也。雖新喪未成服,己舊有服,則仍其喪服,非為喪主,不舍故服也。「養尊」者,謂所養尊於所服也。「養卑」者,謂所服尊於所養也。

  右第二十章。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妾不世祭而有妾祖姑者,或諸侯之禮也。「女君」,適也。「易牲」者,諸侯之妾少牢,不敢以卑牲加於適,易用大牢也。「可也」雲者,中一以上祔,正也,弗獲已,寧祔於適,必不可亂昭穆。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婦」,兼適婦、眾婦而言。「若」,猶及也。夫沒則子主之。「虞卒哭」,主於祭婦。「祔」者,祭告於舅之母也。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惟宗子。

  「攝」,代為之主也。大夫之喪雖無主,旁親之士不敢為之主,宗子尊則可以攝矣。小宗攝其五世,大宗攝合族。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兄弟」,主人之兄弟,亦死者之子也。既葬而或吊之,主人必免。兄弟以奔喪至,哀各自致,不為己來,故「不免」。若已除喪而因觸生哀,主人既不喪,冠不可純吉,則免。

  右第二十一章。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省,所景反。

  從葬之器,有明器,有祭器,此謂祭器也。「陳」者,設之於庭;「納」者,藏之於壙。「省」,減也。「多陳之」,以賓客所贈為榮;「省陳之」,務實而不為虛設。二者各有義而非喪紀之大節,君子精義而不執,類若此也。

  右第二十二章。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家」,奔喪者之家也。兄弟則可自為主,己方有服而殯已去宮,則從己之重,為位於家,不為主人也。「所知」,朋友也。「宮」,故殯宮也。以主人為主,故必先哭於其宮。

  右第二十三章。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為,於偽反。

  父則有老者之道焉,即安以尊生可也,惟冢子統尊,則次於外。

  右第二十四章。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尊親兼至,雖仕於他國,必歸而以臣禮服之。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下殤」而「小功」,本皆齊衰之服,以殤而降爾。「本」,麻近根處也。小功本牡麻帶,今但澡治其莩垢而不絕去其本。「報」,合結也。殤服之麻皆散垂,今則屈其餘向上,合而紐結之,以本重降輕,使伸其哀也。

  右第二十五章。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三人」,二繼室也。「親者」,其舅之所出。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句,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句,於其妻則以大夫牲。卒,子律反。

  此謂大夫之妻祔於祖姑而祖姑則士妻者也。「其妻為大夫而卒」者,當妻卒時夫為大夫也。「其夫不為大夫而祔」者,當祔時夫被黜謫也。「於其妻不易牲」者,祔用二牲,祖姑一牲,妻一牲;今俱用士牲,不易也。「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者,受命於卒後祔前也。「妻以大夫牲」者,祖姑仍用士牲,以未正祭,不敢輒薦貴者之禮,而妻從夫貴,即可易牲也。婦人榮辱因夫,不問存沒,予奪皆聽君命也。

  右第二十六章。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為出」之「為」,於偽反。

  此以釋《儀禮·喪服》篇文,不以私恩廢宗祀也。然則父在祭非己主,雖適長子服之可矣。

  右第二十七章。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為夫」之「為」,於偽反,下同。

  喪有主人,有主婦。母喪子或三年,為主婦。然妻於夫三從之義,恩篤分重,姑不能厭也。「為夫杖」者,以杖即位。

  母為長子削杖。長,丁丈反。

  齊衰則削杖矣。妻為夫苴杖,重於母,故不厭其杖。

  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主喪者不杖」,謂無子而齊衰不杖,期以下者為之主也。「女子子在室」視童子,不杖,以無杖者故使伸其哀,則其長者一人杖,雖未笄,杖矣,不使均於無出也。然則童子不杖,而攝喪主者不杖則杖,愈可知矣。

  右第二十八章。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卒,子律反。

  三月而葬,緦已且除,小功變矣。與於虞卒哭之祭,則必更免,送死之終,哀之尤也。言緦、小功,則大功以上可知。

  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報,芳遇反。

  「報」,謂反哭而即虞也。有故而不報虞,不可以久無飾,故主人亦冠。「及虞」,雖緦、小功更免。

  為兄弟,即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為,於偽反。報,芳遇反。卒,子律反。

  「兄弟」,該遠兄弟。除喪而後葬,有故也,猶必反服其服,哀深於葬也。「除之」者,除於墓次。及其虞卒哭,又以免往。

  遠葬者比反哭者句,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比,毗至反。

  「遠葬」,謂墓地非一日之程。「比」,及也。道途不冠,則以駭眾,故主人而下皆冠,及郊而後免以反哭。

  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殯之明日成服,則不免矣。君於大夫視小斂,於士視大斂,皆當免時而吊。今君來雖遲,寵君之至如新喪,故「必免」。「不散麻」者,絰不垂余而結之也。大斂以前免而散麻,哀之至也。今為君而變爾,故不散。「免也」,謂亦如本國之君也。「親者」,謂大功以上。

  右第二十九章。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朝,直遙反。

  殤不虞,除喪則吉祭之。「玄」,玄端,其裳黃。「成喪」,成人之喪。「祭」,祥祭。「朝服」,緇衣素裳。「縞冠」,不純吉也,禫乃玄。

  右第三十章。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

  謂已至殯宮時也。親死小斂,括發於房,以屍未殯,故避其褻也。奔喪,已殯,故括發於堂上。袒者,亦袒於堂也。已括、「袒」,降東階,西鄉成踴,乃襲絰於序東。「襲」,掩其所袒之衣。「絰」,要絰也。「東方」者,主人之位。

  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

  「不括發」者,至之明日,又哭而不括發也。父則三日五哭,皆括發,終五哭乃免。

  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此統奔父喪、母喪而言,其禮一也。「即位」者,眾主人先在喪次者及來哭之賓各即位也。「出門」者,成踴畢拜送賓,與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反次也。「三日」,通始至之日而言,初至一哭,明日又明日各朝夕再哭。「三袒」者,始至及兩朝哭,皆升堂袒,視小斂、大斂也。

  右第三十一章。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適,都歷反。「為之」之「為」,於偽反。

  「適婦」,冢子之婦,「不為舅後」者,夫死而無子,舅立庶子為後,則適婦夷於庶婦矣。「小功」,庶婦之服也。專言「姑」者,舅沒而後為後者始定也。非天子諸侯無生立後之禮,皆定位於初喪。

  右第三十二章。

  《禮記章句》卷十五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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