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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章句卷五 王制2

2024-10-10 19:44:05 作者: 王夫之

  「屏」者,斥逐之於學外。「遠方」,邊徼之地。「不齒」,編為民,不得與士齒也。此上三節記簡不肖以絀惡之制。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論,盧昆反。選,須絹反。造,在到反。下並同。

  「論」,品列之也。「俊」,大也。「選」,擇也。「學」,大學。鄉之「征」者,力役之政。司徒之「征」,師田之賦也。「造」,成就之也。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此大學之以教其秀士者也。「樂正」,大司樂也。「術」,道也。「四術」,即《詩》《書》《禮》《樂》。「四教」,經各有師,肄各有地也。「順」,因也;因先王之道,無所增損附會也。禮樂須執其事而習演之,極寒盛暑,易生厭倦,故須春秋中和之候。誦《詩》讀《書》則不避寒暑。

  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凡入學以齒。大,他蓋反。適,丁歷反。

  「王子」,王之庶子。「群後」,三公及縣內諸侯。凡諸胄子皆不由鄉論,夙入大學,而司徒所升之秀士因升學而得與同列,執經觀禮之際,不計貴賤而皆以齒序,所以崇之者至矣。群後以下庶子不與者,其亦待司徒之論升而與俊選同與?此上三節記上賢崇德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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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胥,私呂反。棘,薄墨反。

  「出學」者,教以九年為大成,士則升於司馬,王公之子則適者誓而庶者升也。「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觵撻。「大胥」,掌學士之版。「小樂正」,樂師也;掌國學之政。皆分教士而大司樂總其成者也。公卿入學,王視學,皆行飲射之禮,以尊者蒞之,彌使之知敬畏也。變則留學以俟後九年而升之,不變者則屏斥之。「棘」與「僰」同,西方夷名。「寄」,東夷也。鄉學之不帥教者,屏之境外而未投之四裔;國學之不帥教者,則流放之,而不與同中國,其立法為尤嚴者。蓋其人能免於鄉學之屏而徼司徒之升,則非其材不足與為善,而飾非行偽以詭售選舉,至於大學謹嚴之地然後奸窮而慝見,則其惡尤甚而懲之也不得不嚴矣。此節終記簡不肖以絀惡之制。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其論」「論定」之「論」,盧困反。

  「辯論官材」,辨其材與官之各稱也。古者論官之法,掌於司馬而不領於冢宰;蓋以冢宰統五官之治,而司馬之職,進賢任功以作邦國,為其專守。後世冢宰之權輕而分選舉以屬之,所由與古異矣。三代之制,雖世胄之子,夙入大學而不由鄉舉,然入學以後,與鄉舉之士論賢雜進,所謂親親尊賢,仁義並行而不悖也。其後學校不興,一惟世祿之子是任,是使教之不素,辨之不審,官邪政移,為天下蠹。極重而反,激為游士立談取位之習,而邪說詖行,家異戶殊,乃知學校之法,一道德以同俗,其義深矣。此一節終記上賢以崇德之制。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不仕」,錮令不仕也。論之已審,當官而尤嚴之,所以勸善而沮惡者至矣。此節備記簡不肖之制。

  右第二十三章。自此以下八章皆以申明上章之旨,而此章備記上賢簡不肖之制,以是為立教之大用,而王者所藉以轉移天下者,必此為先焉。或曰:賢者之好修,非以邀榮而避罪也,待賞罰以勸沮,將無菲薄天下之士而導之於功名之途與?有志之士脫屣而去之矣。曰:非也。賢者之不以寵辱為心,謂不枉其道也。若夫貴賤之殊,天之所秩也。故職曰天職,祿曰天祿,而《易》稱之曰:「聖人之大寶曰位。」當有道之世而貧且賤焉,亦君子之恥矣。後世道之不明,嚴光、周黨、魏野、林逋之流,生值盛世而視爵祿如草芥,人君顧尊獎之以示天下,不已悖與!故科舉之法雖不合於古,而生當其時,遵一王之制以就君臣之義,亦道之宜也。或欲薄之而不就,其亦過矣。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發」,謂徵發師徒以即戎。「士」,勇士;若車右之類。「教以車甲」者,習其射御擊刺之方。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

  「執」,習也。「技」,謂射御。「論力」,以力之強弱為高下也。「適四方」者,謂致遠涉險,御之事也。「臝股肱」者,著決拾及行滕射之事也。「決」者,角其勝負。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貴者也。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見數者藝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專精其術而終於其官,不使因緣進用以溷流品。

  出鄉不與士齒。

  「士」,謂選士以上,在鄉或為族黨姻亞,容與之齒,出鄉則士有恆貴而技賤矣。

  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以其亦非鄉庠國學所升教之士也。王者用人,隨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長,無所棄焉,而必別其流品,使清濁貴賤,出而朝廷,入而鄉黨,皆無所淆雜。蓋崇德所以上賢,而專於上賢,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記王者抑技勇,杜私門以重庠學之士,蓋以申明上賢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辟,婢亦反。

  「正刑」者,審定五刑之律例。「明辟」者,辨明當坐之法也。公犯曰「獄」。兩造曰「訟」。「刺」者,深入之義,謂刺得其情而後加以法也。「三刺」者,一曰訊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訊群吏,審其法也;三曰訊萬民,廣證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無簡,不聽。

  「旨」,辭旨。「簡」,簡牘;謂律例所有著於簡牘者也。訟者之辭雖意可動人,而考之刑書無可當坐,則不聽也。

  附從輕,赦從重。

  「附」,比附也;謂定人罪名,一輕一重,兩俱可附,而既有輕之可附則不從其重也。「赦從重」者,謂當以赦而減等;乃其人之所犯輕重兩可比附,則附之於重而減之;若從其輕,則幾於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

  「制」,斷也。「即」,安也。「天」者,情理之極則也。「郵」,與「尤」通,過也。「罰」,鍰贖也。「麗」,當也。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贖,不但以適於事之利害,而必推諸天理人心之同然,審論至極而後刑焉,則刑之而不怨矣。若因過失而罰,則以事之利害為準,苟其有害,雖情理可矜而不之貰。蓋罰以鍰贖,無生死折傷之慘,而法因事建,以立事為期。若過矜其情,則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論,盧昆反。別,必列反。

  「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者,謂刑名所加必順名義。名義所當迴避者,雖法當其罪,不得以直行;名義所必正者,雖或可矜全,勿容寬假也。「意論」者,以己意體驗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輕重之序」,謂首從加減之等。「淺深之量」,謂均有犯而究其惡之所成,害之所貽,或大或小,以分別定罪,若同為稱兵作亂,而或輕狂妄動,立取覆敗,則不必以謀反之律坐之之類也。「悉其聰明」,以觀色察聲。「致其忠愛」,所謂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後殺之也。「盡」者,盡其情也。五刑之法,死傷所系,不容不慎。故先王之制,斷刑者必以是為行法之本也。

  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泛,孚劍反。

  「泛」者,溢及非所與之辭。此與三刺之訊群臣群吏異者。刺訊之法,訊其官聯、事故相干與知聞之官吏,此則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會議奏聞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比,必二反。

  「比」,合也。「大」者,律法之大綱。「小」者,問刑之條目比例也。察其大則無游移之弊,察其小則審細微之別,兩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成獄辭」者,謂如前法慎聽,情理得而定其爰書也。「史」,掌刑名之吏也。辭成於吏者,蓋秦制,秦人以吏為師,故重也。「正」者,秦獄官名;在周則士師,今則大理評事之屬也。「棘木」,在王之外朝,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植九棘焉。「三公參聽」者,會正與司寇同聽之;若今制朝審是也。其有枉縱者則駁正之,無所駁正則獄成而將即刑矣。「又」,本「宥」字之誤。「三宥」者,一曰不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無可宥而後刑殺之也。「制」,決也。

  凡作刑罰,輕無赦。

  「作」者,以意作之;謂五刑五罰之外,別制刑具及增減罰鍰也。雖所作者輕,猶必誅而無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蓋刑以懲惡,先王不得已制為定法,固有不必盡用者,苟惟一時之嗔怒,為機巧苛暴而莫之禁,則人操殺人之權而害有不可勝言者。後世笞杖之外,別有夾拶、竹篦、木棒,以為有司飾怒之具,更立罰谷、罰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誣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設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圓,一因之以成而不變矣。獄辭一定,則生死傷全,於斯而決,是以審法,原情,准理,必交盡而後敢成,懼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此章記刑法之制,亦簡不肖以絀惡之意。刑之與禮,相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罰無以懲之。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則絀惡即以崇德,而交相為用矣。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析言」者,橫執先聖之法言、據一字一句而倡為教宗也。「律」,法也。「破律」者,壞先王立教之常法,盪閒越檢以誘人易從也。析言則名爽於實,破律則恣作不忌,生於言而成於政,異端之所以為天下賊也。凡右順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淫聲」者,輕損律呂,過為清哀之音也。「異服」,制度詭異以自標緻也。「奇技」,機巧非常之術。「奇器」,形模纖怪之器。「疑眾」,謂使人驚羨,反疑先王之制為不善也。

  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

  「偽」者,本以竊名覬利為心而假託於道也。「堅」而「辨」,則人不易測矣。「非」者,邪說詖行。「博」,以濟其辨。「澤」,美潤意以飾其堅也。「疑眾」者,令眾人疑之為君子。此鄉愿之實而行異端之教者也。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假」,謂心為奸利而托術以行也。「疑眾」者,使眾無定志,見義不為,枉道避禍。

  此四誅者,不以聽。

  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

  「凡」,謂上四誅之禁也。四者之禁,本以齊民,不但為之首者殺無赦,雖愚民無知而誤習之,疑在過失之科,可從末減,而無從之者,則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過誤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此章記一道德以同俗之制。邪說息,則正道自明,而風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粥,餘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飾璋為裸器也。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賜有之,子孫貧賤而粥之也。「宗廟之器」,祭器。凡圭璋、車服、祭器,或貧者須粥,則入於玉府、泉府,官為售之也。「犧牲不粥」,謂皆須自豢養,不買之以充也。重器、利器,威福所憑,粥於市則褻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中,如字。量,呂張反。

  「用器」,謂農工之器及盤盂筐筥之屬。「中」,當也;謂恰合也。「兵車」,兵及車也。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車,此則民間所用弓矢劍矛以佩以獵者也。「車」,大車。「數」,升縷之多寡也。凡八十縷為升,升之多寡,寡不過衰,多不過朝服也。「幅」,廣二尺二寸。「量」,亦度也。「奸色」,間色。「亂正色」,染令似正色也。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

  「成器」,謂裂錦文為帷簾,剝珠玉飾器玩也。不粥者,以納民於儉。「飲食」,人當自炊烹之,不粥者,訓勤也。

  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中,如字。

  「五穀不時」,謂新谷郁養強熟者。「孰」與「熟」通。凡此皆欲使長養成用而懲其暴殄也。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識,申志反。

  「關」,司關,亦或謂之關尹,處界上關門。「譏」,詰也。本國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遠來者或服非法之服,則令改服而人,恐其導民於奇衣也。「異言」者,聲音稱謂之不同,自遠來者,各如其方言,雖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來而記之,則知其為何方之人,有犯則便攝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此章記齊八政以防淫之制。略舉其大端,而其他可以類推也。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天子齊戒受諫。大,他蓋反。惡,烏路反。齊,側皆反。

  「典」,司也。「禮」者,立國之大經大法。「簡記」,以簡牘記人君之言動也。「諱」者,日月星辰之眚異,國所秘忌。「惡」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駭惡者也。「奉」,謂有則進聞之君,令修德以彌災也。皆歲終匯聞之,而王齊戒以受之。蓋人主之職,守禮法,慎言動,謹天戒,猶冢宰三司百官之有歲成也。一以百官受質之禮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冢宰齊戒受質。會,古外反。

  「司會」,冢宰之屬,掌六典以貳冢宰。「成」者,所舉行之績,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歲之所行,司會皆勾稽其事效之舉廢,籍之告於王,聽殿最焉。冢宰不自質而司會質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於糾按也。「受質」者,王受其成而質正之,因以報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一歲之功過,王命之予奪,皆於此焉。故齊戒而受,示省過奉法之意。

  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

  大樂正司教,故從大司徒。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從大司馬。市司財用,故從大司空。「從」者,司徒、司馬、司空各以其成質於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質也。三司既各有其質而又遙領三官,若今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之類。言「從」,則三司之自以其成質於天子可知。言三司「齊戒受質」,則三官之亦齊戒而受亦可以互見矣。

  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百官齊戒受質。

  百官之所司,分職不一,而其大綱則教也、刑也、用也而已。故其成質於樂正、司寇、市,三官各為稽勘,乃以升於三司而質於天子。百官之務繁,故以次質正而後天子聽之也。此章所記與《周禮》多不合,惟司會一官則與《周禮》無異。若此類,皆漢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參互成之,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為夏,孰為殷、周也。

  然後休老勞農,成歲事,制國用。勞,力報反。

  「休」,養也。「勞農」者,蠟而飲烝也。「成」,頒成式也。「歲事」,來歲之事。「國用」,來歲之用也。凡質成之典,於歲終舉行;今歲之政已登,來歲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養老勞農之事,與民休息,而預定來歲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記歲終質成之制,蓋亦一道德、齊八政之意。而章末言休老勞農,則以起下章養老恤孤之旨。蓋百官之治,歲有恆考,而天子躬敬於上以使莫不敬,則治統一而道統亦一。一歲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績,一質於王,則守法趨事,政不亂而俗不淫矣。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食,祥吏反。

  養老之禮,記傳不一,要即以下文證之,則國老、庶老之養是已。「燕」者,一獻之禮,獻酬畢,坐而飲酒無算爵,其義主於愛。「饗」者,體薦而不食,爵盈而不飲,立而不坐,其義主於敬。「食」者,以食為主,酳而不酢,侑以幣,為義主於惠。兼而用之者,合三者而損益之,始以饗禮接之,次以食禮養之,終以燕禮樂之也。

  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鄉」,鄉學。「國」,小學,在國中。「學」,大學也。五十則可養於鄉矣,六十則可養於小學矣,七十則可養於大學矣。鄉之養,鄉大夫主之;小學之養,大司徒主之;大學則天子之所親養也。必於學者,立教之本從孝悌始也。「達於諸侯」者,諸侯養老之禮上均於天子,孝為德本,無貴賤一也。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養老之禮雖致敬愛而獻酬繁,至八十則年彌高而不當復煩其筋力,故天子使人具饗食之牢鼎羞幣,致於其家以養之。「拜君命」者,必再拜稽首而重煩老者之興伏,故一跪而首再至地,示有再拜而已,抑不稽首也。瞽難備禮,其拜君命亦然,皆所以優之也。九十則使其子弟拜受,不親拜矣。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暖,況遠反。

  言其需養之日甚也。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朝,直遙反。

  「杖於鄉」者,飲射則杖也。「杖於國」,見士、大夫而杖。「杖於朝」者,對君而杖;《祭義》雲「七十杖於朝」,與此異者。彼謂致仕者,此則致仕不聽而尚立於朝者也。「珍」,美膳也。天子就問,則諸侯可知已。「不俟朝」者,時或朝君,不待朝禮畢而先退也。「告存」者,以君命往存問而致膳餼也。「秩」,常也;謂日致膳羞以為常也。

  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政,諸盈反。與,羊洳反。齊,側皆反。

  「力政」,力役之徵。「服戎」,任戎事。先停力政後免服戎者,力征勞久,戎事勞暫,而兵戎為國之大故也。「賓客之事」,謂為使介若擯。「齊喪弗及」者,老而傳,則不為喪祭之主,君有喪祭亦不執事也。

  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惟衰麻為喪。

  「爵」,始命為大夫。「親學」,謂入學肄習。「惟衰麻為喪」,飲酒食肉處於內也。

  有虞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

  「國老」,七十以上;「庶老」,六十以上;皆齒德並優者。「養」,上文所謂「燕」「饗」「食」也。「上庠」「東序」「右學」「東膠」,皆大學。「下庠」「西序」「左學」「虞庠」,皆小學。「右」,西也。「左」,東也。「郊」,近郊,在王城二十五里之內。四代大小學之異,或東或西.或國中或郊外,因時王之制,其實一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殷人冔而祭,縞衣而養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

  「皇」「收」「冔」「冕」,皆冠名。祭言冠以統衣,養老言衣以統冠,互文也。「深衣」「縞衣」,大略相同,皆白布為之,裳不殊色。「燕衣」,君與群臣燕之服,與「玄衣」皆緇衣素裳,其冠則皆玄冠也。四代文質之異,雖所尚不同,而祭則盡飾以崇其先,養老則雖天子而服士服,不以貴臨之,其義一也。

  凡三王養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政,與「征」同,諸盈反,下同。

  「引年」,謂稱引比戶而算其長老之年齒也。既行養老之禮,則因遍考國中老者年之遞增,以復除其征役,使得自養其老也。「其家」,謂其眾子若孫籍夫家之徵者。七十以下則書其年,以待及期而復除。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養,余亮反。齊,子斯反。衰,七雷反。期,居之反。

  此承上引年復除而推言凡所復除之政,以明恤孤獨逮不足之制,與養老同者也。「一人」,謂若無子孫則其親屬收養之者。「諸侯」,以王畿言,在侯國則鄰邦也。「將徙」者,有故而遷,先告於鄉,遂,因除其三月之徵,憫其將去之勞也。「自諸侯來徙」而言「家」者,必其定志立家於此,而後復除之也。「期不從政」,以使得治其生計也。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矜,與「鰥」同,古頑反。少,詩照反。

  「天民」,天下之民也。「餼」,以廩粟。

  喑、聾、跛、蹙、斷者、侏儒句,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斷,都管反。食,祥吏反。

  一足廢曰「跛」。兩足痹曰「蹙」。「斷」,折也;謂脊折而傴者。「侏儒」,短小不成形者。「器」,能也。「食」,稍食。矜不成人者,不忍絕之於人理,皆使執事於百工之肆,隨能致功而受稍食。《國語》所謂「侏儒扶廬,矇瞍修聲,聾聵司火」是已。此二節所謂恤孤獨以逮不足也。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

  道有三途,車轍兩旁,徒行之路也。「男子由右」者,地道尚右也。「左」「右」皆以路門為準,東為左,西為右。記此者,以志道路之有常,起下文讓行分任之意。

  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輕任並,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

  「雁行」,迤而相次也。「不相逾」,並行也。「任」,所負荷也。「並」,謂己先負任,又取長者所任合而負之也。「分」者,亦己先負任,不能復並,為長者減半代負之也。此謂遇於道而代之。「斑白不提挈」,則子弟必代之,不使提契於道也。此言人君養老以至孝,則民皆感發興起而老老長長之教達矣。

  右第二十九章。此章記養老恤孤之制,蓋立教之本而六禮七教之所自惇也。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徒行」,無車。「徒食」,無肉。老者以安飽為宜,不特為之子孫者當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為過於儉吝,以自勞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諸侯之大夫無采地者,則以漸成之,「未成」,假之可也。不先造燕器,以專力於祭器,期必成爾。「燕器」,賓客之器;「不造」,則己所服用可知已。先王為天下制用,酌奢儉之中,使各修其應得,所以順人情,行典禮,納諸無過不及之地而為蕩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此章承上章養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記王者為下制用之禮;蓋亦修禮明教齊政之事。文雖略舉,而因此准之,則王制之施於下者可類通矣。

  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畝為一里。地形齟齬,各截補如數也。凡此諸數,皆以開方法准之可知。九十億者,十萬為億,九百萬也。九萬億者,巨萬為億,九萬萬也。凡數有小有巨,十千為萬,十萬為億,謂之小數。十千為萬,萬萬為億,謂之巨數。萬億者,別於小億之名,猶言巨億,以小億計之,為九千億,非謂萬其億也。記此以為建國受祿之張本。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遙。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恆山,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斷,都管反。

  恆山,在今山西渾源州。南河,河在南,在今衛輝、懷慶之間。江者,濱江為界,在今湖廣荊、岳間。衡山,在今湖廣衡山縣。東河,河在東,在今河南歸、睢間。東海,海在東,在今山東沂州、直隸、安東間。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縣境。流沙,在今甘州衛西。「近」,不足;「遙」,有餘也。「不盡」者,謂中國之地,北有幽、薊、忻、代,南有零、桂,東有登、萊,西有酒泉,不盡於上所記,而以此為率也。「八十萬億一萬億」,謂八十一萬萬也。再言「萬億」者,記巨數之法不以十統萬億,故別言之也。

  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澤、城郭、宮室、途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去,起呂反。

  「方百里」,謂侯國也。「溝澤」,田間水道。「塗」,經塗。「巷」,曲巷。「去」,除也。此據建國之異說而言之也。封建以田制國,方百里之國授以提封萬井,而山林、澤溝、城巷、官室不在算中。若以地界為率,則山澤所占廣狹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過之,何以為準?且建國必因山川之形勢,而非可驀山跨水以求其必方。記者因世儒拘方之傳說有如此者,聊為記之,實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當,丁浪反。

  「今」,謂漢文武帝時;漢承六國亡秦之敝,苛取於民,短狹其步畝以厚斂之。文帝之世,群臣請改其制而謙讓未遑,惟蠲除以為惠而已。至孝武之時,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為畝,施及於今矣。司馬溫公雲周尺當今尺五寸五分弱,則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適當中人之一步矣。「東田」,猶言南畝,漢人名田之辭也。「百畝」,以開方積實算之。「百里」,以一方廣徑算之。然此所記,以其法算之而加減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傳寫之訛也。今以開方算百畝,則古田百畝當漢初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以一方廣徑之積算百里,則古百里當漢初一百二十五里。若以開方計百里之田,則古百里之田九十億畝當漢初田一百四十億六萬二千五百畝,以里法約之,得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國之制,以開方積實法除之可知。大國三十,每國去田九百萬畝,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次國六十,每國去田四百四十一萬畝,共去田二萬六千四百六十萬畝。小國百二十,每國去田二百二十五萬畝,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凡二百一十國,共去田八萬零四百六十萬畝,余田九千五百四十萬畝。以里計地者,實以田計封,皆取足於九萬億畝之中者也。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間田。

  「名山大澤不以封」,則方百里為田六十億萬之說不立矣。以間田祿有功之侯,所謂加地進律也。「削地」者,不敬之罰。間田之賦稅,當其未賜則天子收之。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萬畝。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萬畝。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萬畝。共去田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六萬畝。余田五萬八千四百六十四萬畝,則以共官御及祿士。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釋第三章分地建國之制而以算法詳之者也。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則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為釋之。古之著書者具有此體,前為經而後為傳也。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食,祥吏反。

  「諸侯」,侯國也。每食一人,給粟三十六鬴。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當公田百畝,則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為祿入也。

  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釋第一章侯國授祿之制。

  天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天子之縣內,視元士。下「監」字,古銜反。為,於偽反。朝,直遙反。

  三監之祿,薄於內大夫者,重內而抑外也。其爵尊於內大夫者,重王命也。「湯沐」,謂為次舍,治儀容也。「視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為田八十一萬畝。

  右第三十三章。釋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詳其祿賜之等。

  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世子」,元子之誓於天子者。「大夫」,謂天子之大夫也。「使」者,授以職而為士。「爵」,乃進為大夫。「德」者,立身制行之善。「功」者,當官任職之績。此通大夫、士之子而公選之。

  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謂諸侯之嗣子初即位者。「賜爵」者,朝於天子而後命之。「視元士」,謂車服禮秩之等。「君其國」者,主祭祀,臨臣民也。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內諸侯祿也。諸侯之大夫不得視之。

  右第三十四章。釋第六章內外嗣祿之異制,而推廣言之。

  六禮:冠,婚、喪、祭、鄉,相見。冠,古亂反。

  「鄉」有飲有射而通為一者,射亦必燕也。「六」者,天子達於士庶之禮,故司徒設之,以教士而節民性也。

  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長,丁丈反。

  七者性所具知具能而以為教者,蓋修率性之道而即教也。

  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

  「飲食」有節,「衣服」有章。「事為」者,四民之業。「異別」者,男女之防。「度」以知長短。「量」以計多少。「數」以記分合。「制」者,宮室、車器、質文、尊卑之則也。八者皆有畫一之制,所謂「齊之以防淫」也。

  右第三十五章。此章因第二十二章有其目而未詳,故列言以釋之。此篇之義以前七章為立教之統宗,第二十二章為立教之綱領,故記者詳為釋之以附其後,而此篇之旨趣要歸亦可因是而見矣。

  《禮記章句》卷五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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