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五 王制
2024-10-10 19:44:02
作者: 王夫之
盧氏植曰:「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今按篇內「獄成告於正」,「正」者,漢官也;又雲「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今」者,漢制也,則盧氏之言信矣。當漢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書》《周禮》《孟子》之書,學者或僅有聞者而不能盡舉其全。文帝憫古王者經世之典湮沒無考,故令博士諸生以所憶習輯而成篇,其於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其間參差不齊、異同互出,蓋不純乎一代之制,又不專乎一家之言,則時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自今觀之,有若駁而未純,而當文獻不足之時,節取以記四代之良法,傳先聖之精意,功亦偉焉。至其孰為周制,孰為夏、殷之禮,固有難於縷析者,讀者達其意而闕之,不亦可乎!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復。」蓋至論也。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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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通三王而言。「制」,裁定而立為式也。「祿」之為言錄也,錄其功而賦之田與粟也。酒器容一升曰「爵」。先王祀於大廟,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謂之「爵」。先言「祿」後言「爵」者,在其位則食其祿,年必五十而後賜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先言爵而後言祿,此以祿視爵者言之也。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無中大夫者,諸侯之上大夫視天子之中大夫也。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於後見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此下四節皆言王者之制祿也。「田」,兼公田、私田而言。公田上所入,私田以養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祿田為。「方」,開方也;其積實之數見後章。「不能」,不足也。「合」,會也;謂與朝貢之事也。「附於諸侯」者,以其貢賦稗益附近之大國而佐之受事也。「庸」,功也;謂效職貢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此言「田」者,皆專以公田言之,食其祿而不有其土也。若「視公、侯」者,公、侯提封萬井,公田百萬畝,則其祿亦百萬畝也。余放此。「元士」,上士。「附庸」,大小無恆,此之田「視附庸」者,以降殺差之,其方三十里與;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祿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此節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祿制,而制爵之等亦見矣。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分,扶運反。食,祥吏反。差,叉宜反。
「制」,謂授田之制。「農田」,一夫之田。「百畝」,除一易再易而計其歲所實入也。「分」,所收粟之等也。一人之食,以中歲為率,月食三鬴,歲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古之量器,所容者約,大約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賈、奄、系之屬,其署有尊卑,局有閒冗,因以制其差也。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斂之,以歲月頒之,而不分以田也。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諸侯之下士亦受祿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無田」,謂下士也。此惟諸侯之下士則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祿厚,皆有祿田矣。其諸侯之庶人在官者,則同於天子,中士以上則分田以為祿,「倍下士」則授公田二百畝,為養公田者十六家也。余放此。「卿」,即上大夫。「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大夫以下祿不以國小而減者,所入少,不可再減也。
右第一章。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當,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諸侯之卿、大夫衣服喪祭之制,及見於天子使於鄰國而待之之禮。「當」,猶如也,言其序立之處,勞燕賜贈之節相如也。前章言「諸侯之上大夫卿者,」謂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於王而言也。此章復於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異,就其國之分職而言也。凡此類皆雜引成文,不相為通,讀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謂備介數也。「數」,禮數。「上」,上士。「三分」,三分之一也;謂相去二等。惟上士為受命,則待之有恆禮。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備未介,則各減於其上士之數,凡三分而得一也。中士、下士均為不命之微者,雖制祿分職有中、下之異而待之同,惟上士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
中國三面接海,而雲「四海」者,據居延為西海,斥大之辭也。「九州」,揚、荊、豫、青、兗、雍、幽、冀、並也。八州以為侯國,王畿當其一。「方」者,以方田之實言之,四方各千里,為方百里者百,為方一里者百萬也。每一州不必皆齊截如數,但得提封百萬井,即名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有,於救反。間,戶難反。下並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百里之國提封萬井,三十國去田三十萬井。七十里之國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國去田二十九萬四千井,五十里之國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國去田三十萬井。合計二百一十國,去田八十九萬四千井。餘一十萬六千井,所謂「其餘」也。名山大澤不入田數,下與民共之,上以時人其財用於天子之玉府。「間田」,空間之以待慶賜也。州二百一十國,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國。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間田。朌,布還反。
「方百里之國」,三公視侯者也。「七十里」,卿視伯者也。「五十里」,大夫視子、男者也。方百里之國九,去田九萬井。方七十里之國二十一,去田一十萬二千九百井。五十里之國六十三,去田十五萬七千五百井。共去田三十五萬四百井。余田六十四萬九千六百井。下雲「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國九,卿之國二十一,大夫之國六十三者,皆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祿也。以此推世祿之法,漸即於減,不然,則又不但於此而已。變「封」言「朌」者,內諸侯食侯國之祿而不嗣其社稷也。「祿士」之法視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約八十一而三倍之,恆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祿田也。「間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縣內提封百萬井,去其中之百里萬井以共官,餘九十九萬井皆朌祿之地,恆留有餘以節宣之。又其餘,則所謂「以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與,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國」,據周初千八百國而言之。然所謂千八百國者,封域大小固難書一,記者據擬為一定之制,恐當時固不能然。朱子所謂「建國必因山川形勢,無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共,九容反。
右第三章。此章承第一章制祿而言王者分土建國之制。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長,丁丈反。帥,所類反。
「方伯」,即「八伯」也。東西南北四隅,各以方立州,故曰「方伯」。「卒」,猶卒伍之卒,謂相聚而為伍也。「各以其屬」者,率其「卒」「連」「屬」之侯邦也。「老」,上公。「分天下為左右」,據周公、召公分陝而言,其後沿革不定。記者亦主料大略言之爾。
千里之內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甸」者,畿內地,為王出田稅、供車乘者也。「采」,三千里之內諸侯之國。采,事也;謂服王事也。「流」,在采外,四裔之地,流蔡之域也。此與《尚書》及《周禮》《職方》事不合。記者傳聞之異,約略記之爾。
右第四章。此章推廣制爵之義,而記王者建伯以統諸侯之制。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三公」,太師、太保、太傅,與王坐而論道者也。「九卿」,少師、少保、少傅,與六官之長也。「元士」,上士。方氏據《周禮》太宰之屬推之,中士倍元士,下士倍中士,則中士當百六十二,下士當三百二十四,其說近是。然自公卿以下,因事立職,因材命官,固無執一之禮。記者亦言其大略爾。又按《周禮》司徒之屬:「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是別有三公六卿,然皆以致仕之公卿為之,專司德教,不與政事,不在此建官之數也。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三卿」者,兼六官之職。「命於天子」者,三命賜位,位必制於天子也。「命於其君」者,再命、一命,未得賜位,諸侯自授之以職而賜之以服。不言中士、下士者,中、下士不命,不得為爵也。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監,上格暫反,下古銜反。
「監」,督察之也。其制若今撫按官,巡察司道,去留更代,不恆任也。「監於方伯之國」者,居方伯國中,督察一州諸侯。「國三人」,方伯國八,凡二十四人也。上言天子之大夫二十七人,此為監者已二十四人,前後不合。凡此類皆雜而不純者也。
右第五章。此章承制爵而備記王國、侯邦班爵之制。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祿」者,生則食其地而不就其邑以建國君民,沒則祿其子以元士之祿也。「嗣」,繼世也。「內諸侯」選賢與能以共天職,「外諸侯」則以先世之元德顯功及王之懿親,推尊親之義,世君其國以定民志,所謂仁義並行而不悖也。
右第六章。此章承制祿而言內外建侯之異。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卷,與「袞」同,古本反。
「一命」,謂加一命也。三公八命,加一命則九命而服袞矣;袞之服九章,冕十有二旒,與天子之上服同;所不及天子者,無大裘冕而已。「若有加則賜」者,即指上而言其非常也。命極於九,三公與王者之後皆止於此。
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次國」,侯、伯。「小國」,子、男。「大國」,謂公國也。不言次國之卿者,略文。次國之卿再命,視大國之下卿也。下大夫對卿而言,卿即上大夫也。凡命之多寡,宮室、衣服、車器、禮儀各如其數。言「不過」者,命皆以次而受,雖為諸侯,終喪入見,以士服見,不畢命之;待其歲時來朝,功德可錄,而後加之命,要其終竟不逾九、七、五之數也。蓋有公而不九命,侯、伯而不七命,子、男而不五命,卿而不三命者矣。所為馭爵以勸天下之賢也。「再命」,不言「不過」,命之為卿,則已再命也。
右第七章。此章承制爵而言授命之制。此上七章皆記王者班爵授祿之制,蓋此為宰制天下之大端,而下章以下所記選賢能,馭刑賞,行典禮之制,皆本此以緣飾之。三代之大法所異於後世者莫如封建,封建既定而文質經緯壹皆與之相准而立。故記者首述之於篇端,而余皆次焉,則古今之同異可考而得失之原可悉推矣。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官」,制其祿爵也。「民」,人也。「論」者,考其德行道藝也。詳見第二十三章。「辨」,分別其賢否也。「使」者,授之官職。「任事」,謂克任其事。「位」,即爵也。祿因爵制,故「位定然後祿」。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朝,直遙反。
「士」,謂在廷之士。「市」者,眾所聚也。善者君子所同好,惡者小人所同惡,必於其所聚,示無私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畜,敕六反。屏,必郢反。政,諸盈反。
「畜」者,畜為臣僕,「養」者,養為廝役。「政」與「征」同,授之役也。「弗故」,猶言無故。人之生也,必有效於君長而受征役,以盡分義。今既不數之於凡民之列,則雖生而亦無謂矣。此承上文刑人於市而言,既與眾共棄,則一棄而不復收。蓋刑人雖不必致之死,而實不比數之生人之列,是以王者必公慎行法而不敢以私斷也。舊說此為夏、殷之制,周則有門、關、內、囿、積之守,未知是否。然引而進之,則有宦寺竊逆之禍;推而遠之,不問其所之,則又有累於好生之仁,而群亡賴之無歸,抑將聚匿山谷以為寇竊。兩者之患,正相為均。此肉刑之弊,聖人固有待於後王之改革,漢文帝除肉刑而易之以笞杖,韙矣。或欲復之,不亦愚乎!
右第八章。此章承上制祿爵而言王者所以善其刑賞之用,惟公與慎而已矣。上七章之制,體也;此章所言,用也。體立而後用行,亦惟用之行而體非虛立也。自第九章以下,備記王者馭諸侯、齊萬民之大用,皆封建之所以可行而久安長治之本也。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必二反。朝,直遙反。
「比年」,每年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其貢享子之重輕與王者勞賜之禮亦差焉。「朝」,述職也。
天子五年一巡守。守,舒救反,下同。
「巡」,周行省視也。「守」者,諸侯之所守。
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大師陳詩以覲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大,他蓋反。賈,居訝反。好,呼報反。惡,烏路反。辟,匹亦反。
「歲」,當巡守之歲也。「二月」,夏正建卯之月。岱宗,泰山,在今山東泰安州;謂之「宗」者,五嶽之長者。「柴」,燔柴祭天以告至。「望祀山川」者,望其方之名山大川遙祭之也。「覲」,見也。「諸侯」,其方之諸侯。「百年」,百歲者。「就見」,就其居而見之也。「陳」,采而觀之也。「市」,司市。「納賈」,以物價之貴賤告也。民所好者則貴,所惡者則賤,質樸則貴用物,邪侈則貴靡物,故於賈而知民之好惡也。詩言志,賈從好,志淫好辟於詩與賈見之,王者省知,當有以易之也。「典禮」,諸侯之宗伯。「時」者,十二中之序。「月」者,朔望之准。考時之中、月之朔,日可得而定矣。「同」,陰律。「律」,陽律。「制」者,宮室、車器華朴之式。「度」,其大小、長短、高卑之則也,「衣服」,上下吉凶之別。「正」者,革七者之差忒而一如先王之法也。此一節記巡守而修典禮、飭政教之事。
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
「神」,天神。「祇」,地祇。諸侯所祀之天神,則風雨、寒暑、星辰之屬也。「不舉」,廢其祀也。不能敬神則不能君國,故削。「不順」,謂不能孝順以修祀事,本德既虧,故絀爵。「變禮易樂」,自賢智以干王度,故廢其君而流之。「改革制度衣服」,則是僭行王事以疑民叛天子,故罪尤重而討戮之。「功」,謂為民捍災;「德」,施仁惠也。「律」,法也,謂命數、車服、儀章之差等也。此一節記巡守而勅刑賞、正諸侯之事。
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假,古伯反。
「五月」「八月」「十有一月」,皆以夏正言。南嶽,衡山,在今湖廣衡山縣。西嶽,華山,在今陝西華州。或曰周以鞏昌之吳岳為西嶽,未知是否。北嶽,恆山,在北直隸曲陽縣。「如其禮」者,自柴望至賞罰諸侯,事皆同也。「祖」,太祖以及群廟。「假」,告至也。「特」,特牛。不具羊豕者,非正祭也。每廟一牛,七廟凡七牛矣。
右第九章。此章記述職巡守之制,大率以《尚書》為本,而與《周禮》不同。然一歲四巡,三時而遍天下,古者吉行五十里,乃四岳相去或三千里而遙,行程不給,況可得而行典禮、修政教乎?凡此類,通其義不必泥其文可也。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將出」者,有吉行之事也。「類」「宜」「造」,皆祭名。「類」者,以事類告也。「宜」者,奠安之之意。「造」,行也;謂告行也。諸侯不得祭上帝。「社」,即地祀也。出必祭告於所尊親者,示不敢專,且或逾時乃返,祭為之廢,必先告以避不祀之愆。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期;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朝,直遙反。
「無事」者,非述職之常期。「相見」者,來朝而天子見之也。「一」,齊也。「德」,教也。「尊」,遵也。禮、刑、德、教,雖有常典,而或時需變通,諸侯不敢自擅損益,則朝焉而請正於天子,受命而遵行之。蓋諸侯稟法一王而天子謀周四海,上下合同而治道隆矣。
右第十章。此上二章記巡守述職之制。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鞀將之。
此謂始封而賜也。「諸侯」,侯也。「將」者,使者執以致命而國君親拜受之也。其餘器有司奉而陳列之。「柷」,狀如漆桶,中有椎,樂將作,先戛之,以節一曲之始,其用大。「鞀」,小鼓,長柄有耳,搖之,耳還自擊,以節一唱之終,其用小。故因以為將命尊卑之差。記此者,以明諸侯之樂必賜自天子也。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此亦謂始封而賜,其後承之也。諸侯之世子以下八歲而入小學,故學在公宮東南以息幼也。十五而入大學,則學在郊,以游其志也。未賜之教者,欲學則就天子之學。「郊」,因國之小大為近遠。百里之國,二十里為郊;七十里之國,九里內為郊;五十里之國,三里內為郊。
右第十一章。此章記天子賜諸侯之制,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也。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受命於祖,受成於學。出征,執有罪;反,釋奠句,於學以訊馘告。
「類」「宜」「造」,皆與吉行同,特所告者異爾。「禡」,祭始為軍法者。「所征之地」,向其所往征之方而祭也。「受命於祖」,載祧主以行而每事必告也。「受成」,即蒞誓之謂。「成」,克也,戒以必克也。「釋奠」,以牲幣祭告於社及祖禰。「學」,即辟雍。其言「學」者,漢人因《明堂位》之文而誤也。生獲曰「訊」,謂囚執而訊鞫之。殺而馘其耳以為功曰「馘」。「告」,獻也。諸侯出師之禮蓋略與此同,特不類於上帝耳。
右第十二章。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干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干,古寒反。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
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不合圍」者,虛其一面。「不掩群」者,不襲取其聚而合撲之也。天子之田徒眾盛,可以合圍;諸侯之徒眾可以掩群;故戒之。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獺」,捕魚獸,似狸。「祭」,噬殺陳列之如祭也。按《月令》及《孝經緯》,獺祭魚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虞人」,澤虞。「澤梁」者,就澤為梁栫,以邀魚而取之。「豺」,似狗,高而癯。「豺祭獸」,當夏正九月末。「田獵」,聽庶人之田獵也。「鳩」,爽鳩;自其殺則謂之鷹,自其不殺則謂之鳩,其實一也。「鳩化鷹」,當夏正八月。「罻」,取鳥網,「羅」,有柄罟也。「零落」,零星凋墜也。「入山林」,為伐木也。「昆蟲」,裸蟲,蚯蚓之屬。「火田」,縱火焚萊以治田也。上天生殺之機,物無心而效其化,故王者於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順物理,因以禁民而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夭,鳥老反。覆,如字,芳服反。
獸子曰「麛」。「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古者秋而食卵,雖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況野禽乎?「殺胎」,謂殺有胎之獸。「殀」斷殺之。「夭」,鳥雛也,「覆」,傾敗之也。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興於慈愛,則不待禁而自不忍,特為申明之而已。魯恭之化且及童子,而況王者之德乎。若其不然,雖力為之禁,只以擾民而不從。知此,則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襲取文具者之所可學也。
右第十三章。此上二章記天子、諸侯師田之制。前三章,賓禮也。此二章,軍禮也。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
「冢宰」,太宰。「制國用」者,謂立國之始制為經費,《周禮》所謂「以九式均節財用」是已。「歲杪」,周正十二月,為夏正孟冬,五穀畢斂矣。「入」,納賦租於公也。「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國,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頒之以式,使世用之也。「視年之豐耗」者,酌豐與耗而折中之也。「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則有十年之積,歲閏則用浮,以一年加之,實為九年之積。因其積補其耗,財有恆而用可定,斯為「量入以為出」也。
祭用數之仂。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暴」,忍也,粗也。「浩」,汰也。祭不以豐凶為奢儉,喪用其三年之資,亦可知已。國或大凶,他用當從撙節,而喪祭不可增損。人君以一國奉其親,不得視士庶之稱有無也。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急」,迫也。「非其國」,謂將亡也。此以國之積言。立國三十年,府庫倉廩當恆餘九年之用,凶歲移用而豐年隨補之,以有餘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
此言民之積也。王者制民之用,禁其淫侈而又為補助之。故百畝之入,三年而恆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舉」者,天子朝食陳十二鼎九俎,饌之盛者也。「樂」,所以侑也。民樂而君乃得其樂矣。
右第十四章。此章記財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尊者尊親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備,赴會者遠,故其朝舒。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簡,赴會者近,故其期促。殯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國多在北方,地氣高寒且用冰也。士、庶人得與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達人子之情也。大夫除死日月,士則連死日月而數之。庶人無恆期,有財則可以三月而葬,若殯,則必三日也。縣,古涓反。封,與「窆」同,彼驗反。為,於偽反。「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謂父母之喪也。「達」者,達於庶人。
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
「縣窆」者,不為羨道,當穴上以繩懸而下之也。「不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無次,雖雨,葬也。「封」,兆域也。「樹」,天子松,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無之。
喪不貳事,自天子達於庶人。
「貳」,間也;謂以他事間之也。天子、諸侯各聽於冢宰;大夫、士公事致於君,私事廢;庶人不從征役,冠昏不行。《喪大記》雲「大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謂食采有家,國有政役,令其家宰應之也。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死者為大夫,子雖士,得用大夫喪禮。大夫之父為士而死,猶用士禮。殯、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終也。祭則以伸人子之情,故從生者耳。
支子不祭。
義見《曲禮》。
右第十五章。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大,他蓋反。
「七廟」,以劉歆、王肅之說為正,自禰而上,凡祭六世。其周文,武世室,殷之三宗,魯之魯公、武公,不在七五廟之數,非常制也。「三昭三穆」,以漸而遷,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朱子所謂「昭者祔,穆者不遷,穆者祔,昭者不動」是已。天子「大祖」,始受命之君,於周則后稷也。諸侯之「大祖」,始封之君也。惟三恪之後則以始有天下者為「大祖」,始封之君亦從昭穆而遷也。「大夫」,兼天子諸侯卿大夫之稱。大夫之有「大祖」,周之季世,大夫世官,僭立其始為大夫者,如魯季友,仲遂之類,非古制也。《祭法》:「大夫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於禮為正。「士」,舊說為諸侯之上士、中士,亦據《祭法》「適士二廟」而言。然下士無祿田不祭,則《祭法》所謂「官師」者,亦中士,非下士也。庶人薦而不祭。言「祭」者,記者之誤。「寢」,適寢也。
右第十六章。此章記宗廟之制,所謂「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也。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嘗,冬曰烝。
四者所謂時享也。「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薄也。「褅」,第也;物次第成而以祭也。「嘗」,試新也。「烝,」眾也;物備而眾多也。按褅在周為殷祭,而《周禮》言「春祠」「夏杓」,《郊特牲》又言「春褅」,所傳不一,當以《周禮》為正。天子、諸侯時享之名雖同,而鼎俎灌獻,禮各有別,要以異於大夫以下之饋食,故並舉之。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祭天」,郊也。「祭地」,社也。變「社」言「地」者,因天而顯言之耳。尊者統下,卑者不得逾上,天子兼祭社稷、五祀,諸侯兼祭五祀,舉其重者以殊之也。「五祀」:戶、灶、中霤、門、行。《祭法》「大夫祭三祀」,又有「七祀」「五祀」,與此篇及《月令》異,似當以此為正。「天地」,天下之祀也。「社稷」,一國之祀也。「五祀」,一家之祀也。為之主者斯祀之。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名山」,岳也。「大川」,瀆也。「五嶽」,前章四岳及登封縣之嵩山也。四瀆,江、淮、河、濟。「瀆」之為言獨也,謂不因余水而自達於海也。周定王以前,河水北流納漳以入海,故濟、淮為瀆。今則河北合濟而南合淮,四海之內,惟江、河二漬而已。「視」者,牢鼎灌獻猶饗公侯之禮。「視諸侯」者,視執信圭之侯也。「在」,謂發源及經過之地封內也。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因國」者,因其國之故墟以為都也,若魯因炎帝之墟,齊因爽鳩氏之墟之類。「地」,謂畿封之內。
天子犆礿,袷褅,袷嘗,袷烝。犆,與「特」同,徒得反。
「犆」者,就各廟而祭也。「祫」,升群廟之主合食於大祖之廟也。祫有二:有殷祭之祫,毀廟之主亦與焉;此則時享之祫,不及毀廟也。「礿」之禮薄故「犆」,夏秋冬物備則「祫」也。
諸侯礿則不褅,褅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此謂諸侯之助祭於天子也。縣內之侯與諸侯之來覲而留王都者,不使更歷二祭。蓋王臣眾而廟中之執事有限,且入助祭則或自廢其祭,欲令恩禮勞逸之均也。
諸侯礿犆,褅一犆一祫嘗袷烝祫。
「一犆一祫」,謂間歲而一祫,殺於天子。其三時之祭則同天子。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他蓋反。少,詩照反。
「皆」者,謂天子之王社大社,諸侯之侯社國社一也。四社皆合祀稷。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祭」,大夫少牢,士特牲。「無田」,謂失位而奪祿田也。「薦」者,奠而一獻,無屍賓,不殺,不告利成,與庶人同也。自天子以下皆祭,薦兼舉,大夫、士無田則廢祭,薦不廢也。「卵」,雞卵。「豚」,彘類之小者。三時之薦皆以谷為主,春獨以菜者,新谷無登者,已薦之餘,雖設之而非薦之所尚也。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
凡祭祀之牛皆用牷牛,今黃牛也。「繭栗」,角初出如小繭,或如栗也。「握」者,盈四指中一握也。「賓客」,牢餼之牛也。小者馴美,大者豐肥,其用異。
右第十七章。此章記祭祀之制,與他篇互有同異。周衰禮廢,學者各有所傳,不相會通,惟精義以察之,則得失可考,不在區區辨難之間也。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
「故」,謂賓祭。「珍」,美食也;謂燔炙餌糍之類。「不食」者,不具備以供食。
庶羞不逾牷,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
「庶羞」,以供賓食者。「牲」,祭牲。若牲少牢則無牛羞,牲特牲則羊豕之羞不兼也。「燕衣」,燕居之服。「不逾祭服」,謂絲枲升數之等。「寢」,適寢。「不逾廟」者,高廣華美不過之也。盡敬竭力以奉其先,則不期於儉而自不敢侈,而惟儉於自奉,則可專力以盡其仁孝而志無所分。兩者交相成之道。故曰:「儉,德之共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記食用之制以足上章之意,而惟儉則可以取民有制,又以引起下章之義。王者之制,所為一致而盡善也。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夫圭田無征,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古」者,周以前之制。「藉」,助也。「廛而不稅」者,賦其區肆而不稅其貨。「麓」,山足。「澤」,陂藪。「以時入」者,禁民暴取,令得長養。「不禁」,不擅之於公家也。「夫」,余夫。「圭田」,大夫士之祭田。「無征」,無力役之徵也。「不過三日」,歉歲減於三日矣。
田裡不粥,墓地不請。粥,餘六反。請,七政反。
田各授於公,不得私粥。墓地皆公家所頒,墓大夫掌之,以合族序昭穆而葬,不外請乞。皆所以抑兼併,遏遷徙也。
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度地」之「度」,大洛反。沮,將慮反。量,品張反。
「執」,猶以也。「度」,丈、尺、弓步也。「度地居民」,謂度其民居之地也。水草所聚曰「沮」。大水所瀦曰「澤」。「時」者,記其晷刻之長短、寒暑之節候也。「量地遠近」,度所興作之處與役民所居相去之程也。此承上文用民力而言。民既有恆居,死徙不出其鄉,而役以均矣。及乎將欲興建力役之事,而任民使盡其力,必丈記道里,定民居之遠近,山川沮澤、跋、險阻之有無,因其日晷之長短,暑雨就道之難易,以定趨事赴功之程期,為調發之早遲,則民無愆期之懼,而從容預事,抑因近就役而不迂迴徒勞。其體民周悉而重用之如此,則民不待督迫而自勸矣。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之食」之「食」,祥吏反。
右第十九章。此章記賦役之制。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煖,況袁反,俗音乃管反者,誤。濕,本「涇」字之誤,今本皆相承用,姑從之。「異齊」之「齊」,才細反。和,胡臥反。
「居」,處置也。「材」者,情才之所堪用以遵道而從教者也。「寒暖」,天氣之殊。「燥濕」,地氣之異。兩山之間曰「谷」。「制」,形模也。「俗」,習所成也。性相近,習相遠,因以成乎俗之異也。「齊」,調和也。「異齊」者,謂所以調和其剛柔、輕重、遲速,必從其偏而正之,道不同也。「器」,釜、甑、簞、豆之類。「械」,農器、戎器。「衣服之制異宜」者,裘葛各從其便也。「教」,倫紀。「政」,禁令也。民因所生之異地,浸漸成俗,不可卒革,而俗宜之中,原有可因以復性之理,即此而政教固已行焉。則調其不齊而齊之,要使彝倫典禮無所窒而不行,而剛柔、輕重、遲速,無非可與遵道之材矣。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東方曰夷,被發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發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推,吐雷反。被,如字,皮義反。衣,於既反。
「性」,謂形氣之化質也。《書》曰:「習與性成。」「被發」,辮下垂覆背,若被帶也。「文身」,刺肌為文。「雕」,刻涅之。「題」,額也。「交趾」,謂生不躡屨,足趾侈張,立則兩趾相交也。「不火食」者,啖生果蓏。「不粒食」者,五穀不生,獵獸而食也。承上文民俗之異而廣言之,同為人類而其殊異有如此者。隨其所居,即自謂安;隨其所食,即自謂和;隨其所服,即自謂宜。畋漁耕采,各利其用;剡木鑄金,各備其器;固不可強而同之。而王者用夏變夷之微權,不急革之,而抑不終棄之,則亦有道也。
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寄」,寓也;謂寓意而通也。「象」,因所指之形象而知其語也。「狄鞮」,知也。「譯」,釋也。四者,翻譯夷語之官,王者設之以通四夷之語者也。言語不通而可通者志,嗜欲不同而可通者欲,譯其言,達其志,而欲可知矣。先王於四夷之習,雖不能強同而達其志欲,則所以引其慕義而懲其不恪者,皆可漸次誘之以安土而向化矣。此德教之所以施及蠻貊也。
右第二十章。此章言人性習相成,材質不齊,而教不易施之理,以起下十章王者敷文教,易風俗之意。蓋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語其本末,則教本也,政末也;語其先後,則政立而後教可施焉。故自第十九章以上言政之事,而此章以下至第三十章言教之事,王政本末先後之敷施亦可見矣。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量,呂張反。度,大洛反。
「居民」,謂制其宅地。「邑」,都邑。「民居」,田野之居也。「量」者,酌田賦之多寡、道里之遠近以立都邑。「度」者,相山川原隰之便與阡陌遠近之則以立村落也。地足以供邑,邑足以治地,民居足以服田,聚散多寡,三者相稱,則各得矣。蓋習俗之淳澆至於不可推移,皆始於所居之異。故王者必於是而謹之。
無曠土,無遊民,食節視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樂,盧各反。
「事」,力征之事。「功」,農功。「上」,官長。「興」,立也。地與居相得,則無曠土矣;邑與地相得,則無遊民矣;而又制其食用之節,不奪其農之時,使得厚其生,則民安土無求,守先疇而生其忠愛,然後農愨士秀,風俗美而學校可興也。
右第二十一章。此承上章而記王者分地居民之制,以明政教相因之理,起下章教民選士之意。
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司,相吏反,篇內並同。
「節」,檢制也。「性」,以氣質習俗之所成者言之,與前章「皆有性也」之「性」同。「德」者,愛敬之實,得之於天而喻於心之謂。「興」,動其固有之良也。「淫」,意欲之妄動者也。「一道德」者,正大經以遏異端也。「俗」,習也。「上」,尊用之。「簡」,擇取而斥之也。「六禮」「七教」「八政」,皆道德之所顯,此立教之目也。「養老」「恤孤」,上所躬行,以化民於仁厚而為立教之本也。「上賢」「簡不肖」,則以賞罰輔教而行者也。大司徒修明之,而鄉師、樂正舉行之,三代之德教備矣。自此以下至第三十章,皆以申明此章之意,而此其綱也。
右第二十二章。此章目言教民之制,為下八章之綱領。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帥,所律反,下同。朝,直遙反。與,羊洳反。
「鄉」,鄉大夫。「耆老」,鄉中致仕者。「朝」,會也。「庠」,鄉學。「元日」,吉日。「射」,鄉射。「功」,能也;謂內正外直,比禮比樂之能也。「鄉」,鄉飲酒也。司徒之教頒於鄉及郊,遂皆設學以教其子弟而施其黜陟,以鄉為其大者,故舉鄉以該郊,遂也。「帥教」者;拔其尤以為秀士,其次則更使之學;惟尤不肖者,則以名聞於司徒,然猶未遽斥徙,而當飲射之日,進俊士以與執事,司徒親蒞其事以崇重之,所以風示誘勸而冀其改也。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王畿之內近都城之地置六鄉,以都城居中而言,分三鄉為「左」,三鄉為「右」,皆有庠。其外為遠「郊」,自遠郊達於界為「遂」,皆有序。「移之」者,遠其淫朋,新其教習,以冀其變也。移之郊、遂,則漸遠之,示將斥徙,警令愧懼矣。「如初禮」,升俊士於飲射以風示之也。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屏,必郢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