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卦傳
2024-10-10 19:33:27
作者: 王夫之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可觀」之觀,如字。
右上篇。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遁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遁,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錯,七故反。難,乃且反。長,知兩反。說,戈雪反。
右下篇。
二篇必非聖人之書,即以文義求之,亦多牽強失理,讀者自當辨之。余詳《外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