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內傳卷六下·說卦傳
2024-10-10 19:33:24
作者: 王夫之
《系傳》發明文王、周公《彖》《爻》之辭,微言大義之所自著,而《說卦》專言伏羲畫卦之理,故別為傳,繇此而後世有伏羲、文王次序方位不同之說。乃文王之《彖》,原本於伏羲之卦,特系之辭以明吉凶得失之故耳,非有異也。伏羲以八卦生六十四卦,而文王統之於《乾》《坤》之並建,則尤以發先聖之藏。然《說卦傳》言「參天兩地」「觀變於陰陽」,則亦《乾》《坤》統全《易》之旨。但伏羲有卦而無辭,故其統宗不著,文王既為之辭,又為之序,以申其固有之理,終不可謂伏羲之別有序位,為先天之《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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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
「贊」,助也;神明欲下詔於人而無從,聖人以筮助其靈,使昭著也。「生」,始作之也。「蓍」,蒿屬叢生者。草木因天地自然所生而無心,無心故聽神明之用,其靈則在分而為兩之妙。必用此草者,取其條直輕韌也。舊說謂王道得而蓍生滿百莖,說出史遷好異所傳。此系聖人作《易》之下,則非天地生之可知。
參天兩地而倚數。
六合之全體,皆天也,所謂大圓也。故以數數之,則徑一圍三,而一函三。地有形有氣,在天之中,與相淪洽,而有所不至,則缺其一而為二。奇畫中實,偶畫中虛,其象也。「倚」,任也。天地之理氣,不可以象象,故任數以為之象。「參兩」雲者,聖人參之兩之也。天地渾淪之體,合言之則一,分言之則二。聖人以其盈虛而擬天之數以三,地之數以二;卦畫之奇陽偶陰,既明著其象,而揲蓍之法,用九用六,四其九而三十六,四其六而二十四,陽十二其三,陰十二其二,一以參兩之法行之,數可任而象可立,道因以著。蓋人事之得失吉凶,惟所用之盈虛有當有否,故數可倚之以見道。
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
天地自然之變,發見於物理人情者,六十四象亦略備矣。其變一盈一虛,陰陽互用也。故以十八變而成一卦,因著其象,立其名,顯其性情功效之殊焉。「發揮」者,因所動之剛柔,而即動以著其效,則爻之吉凶悔吝因之以生。「生」,謂發其義也。陰陽剛柔互言之,在體曰「陰陽」,在用曰「剛柔」,讀《易》之法,隨在而求其指,大率如此。若下章以陰陽屬天,剛柔屬地,又彖、爻之辭言剛柔而不言陰陽,剛柔即陰陽,其指又別。古人言簡而包括宏深。若必執一為例,則泥矣。
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道」即立天、立地、立人之道。「德」者,道之功能也。「義」者,隨事之宜也。道德之實,陰陽健順之本體也。以數立卦而生爻,極其變動發揮而不相悖害。道本渾淪,因而順之,健順交相濟而和矣。及其因動起事,因事成象,卦各有宜,爻各有當,以別得失,以推吉凶,則因時制宜,而分析條理以盡義,無不各順其則也。故推其精義合德之蘊,窮天下之理,盡人物之性,而天之繼善以流行萬化者,皆其所造極。聖人之作《易》一倚數,而功化之盛,夫豈可以術測而褻用之乎!
右第一章。此章統贊作《易》之全體大用,而以數為本。數者,聖人成能之利用,人謀之本術也。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
在人曰「性」,在天地曰「命」。「立天之道」者,氣之化也。「立地之道」者,形之用也。「立人之道」者,性之德也。此以陰陽並屬之天者,自其命之或溫或肅、一生一殺者言也。以柔剛並屬之地者,自其或翕或辟,以育以載者言也。天無二氣,地無二形,人無二性,合以成體,故三畫而八卦成。而其命之降,性之發,各因乎動幾,而隨時相應以起,則道有殊施,心有殊感,陰陽、柔剛、仁義各成其理而不紊,故必重三為六,道乃備焉。「成卦」,自畫卦之旨及筮者積變為卦而言。「成章」,自統《爻》於《彖》,共成一義而言也。卦以順性命而利人之用,一事一物皆有全理,而動以其時,故必兼之,而後天道人事皆著於中矣。三才六位,既各有定,而初、三、五為陽為剛,二、四、上為陰為柔,於六位之中又有分焉。則天之有柔以和煦百物,地之有剛以榮發化光,又無判然不相通之理。擬之以人,則男陽而固有陰,女陰而固有陽,血氣榮衛表里之互相為陰陽剛柔,莫不皆然。六位迭用,乃以文質相宣而成章。不復言人道者,仁之嚴以閑邪者剛也,陰也;慈以惠物者柔也,陽也;義之有斷而儉者陰也,剛也;隨時而宜者陽也,柔也。則以行乎六位而迭用者也。學《易》者於仁義體之,而天地之道存焉,則盡性而即以至於命。占者以仁義之存去審得失,而吉凶在其中矣。故曰「《易》不為小人謀」,以其拂性而不能受命也。
右第二章。此章專說卦爻六位之旨。先言陰柔,後言陽剛,以叶韻耳,非有意也。舊說拘文牽,義謂陰柔先立體,而後陽剛施化,又分仁屬陰,分義屬陽,辨析徒繁,今皆不取。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射,食亦反。
此章序伏羲則《河圖》畫八卦之理,而言其相錯以成章也,說詳《繫辭上傳》第九章。《乾》《坤》,《坎》《離》,對待而相錯也。《震》《巽》,《艮》《兌》,交營而相錯也。天高地下,水左行而火右行,雷風動於外,山澤成於中,自然之體也。「定位」者,陽居上、清剛而利於施;陰居下,柔濁而利於受;惟其位定,是以交也。「通氣」者,山象天之高,而地氣行焉;澤體地之下,而天氣行焉。「薄」如《春秋傳》「寧我薄人」之薄。雷者陽之動,風者陰之動,交相馳逐也。「不相射」者,各止其所而不相侵,相侵則相息也。惟其錯,是以互成相因之用也;繇八卦而六十四卦之錯可知已。此言天地定位,雖據《河圖》之九、五、一、六、十、二上下之位而言。實則一、三、五、七、九皆天之數,二、四、六、八、十皆地之數,則以交相參而相錯成乎八卦,而五位之一奇一偶相配而不亂。蓋《乾》《坤》之化行於六子者莫不有定位,故文王並建《乾》《坤》,而卦繇之以生,相錯者不離乎五十有五之中,讀者宜善通之。
右第三章。
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數往」之數,上聲。
從上而下謂之「順」,從下而上謂之「逆」。象之順逆,數亦因之。數者,數其象也;象之已成而數定矣,則先記其總而後記其別。如《河圖》因五十有五之全數,而後推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五十之分,自多而寡,順數之也。若繇未有而有,以漸積而成象,則有一而後有二,以至於多,逆知其將有,而姑從少者以起也,逆數之也。多以統少,自上而下,順也。少以生多,自下積上,逆也。故數往者必順,而知來者必逆。《易》以占未來之得失吉凶,故其畫自初而二,以至於上,積之而卦成,《乾》初得九,增而十八,以至於五十四,迄乎上而象乃成。下者事之始,上者事之成,本末功效之序,自然之理也。先儒皆謂已往而易見為順,未來而前知為逆,蓋此義也。邵子始為異說以亂之,非是。
右第四章。此章《本義》與上章合為一章,以徇邵子先天之說,先天者,學仙者之邪說也。未有天之先,何象何數而可言者邪?《易》曰「先天而天弗違」,言大人之創製顯庸,撥亂反治,氣機將動,而大人迎之於未見之前,若導之者。其字讀為去聲。非天之前有此時位,與後天判然而異候也。若其雲繇《乾》而《兌》,而《離》而《震》,繇《巽》而《坎》,而《艮》而《坤》,兩相逆以相遇,惟弄卦畫以餖飣成巧,而於理不窮,於性不盡,於得失吉凶無所當,特學仙者順之則生人生物,逆之則成佛成仙之淫辭,而陽往陰來,相遇於《震》《巽》之交,抑陰陽交構,彼家之妖術,聖人作《易》以順道理義,致用崇德,亦安用彼為哉!徒虛立一伏羲之名,於世遠年湮之後,以欺壓文王而上之,為聖人之徒者所不敢徇也。此與上章意義各別。故分為二章,如先儒之舊。
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暄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說,弋雪反。
此言六子之大用,所以摩盪陰陽,互相節宣,而歸其本於《乾》《坤》也。「動」者,陽起而動陰之凝,散者陰入而散陽之亢。「潤」者,陽資於陰以濡其燥。「暄」者,陰麗於陽而得其和。「止」以遏陰之競進。「說」以解陽之銳往。陰陽交相為益,而無過不及之憂矣。而宰制陰陽,使因時而效六子之績者,健行之氣,「君」之也。其能受陽之施,含藏之以成六子之體者,順承之德「藏」之也。故能相摩相盪,而六子之用行,兩間之化浹也。伏羲平列八卦,而《乾》君《坤》藏之象已著,文王並建《乾》《坤》以統《易》,亦善承伏羲之意而著明之耳。
右第五章。第二章以卦之定體,言其相錯之象,故以天地統始,而六子之序,因其微著。山、澤,體之最著者也。雷、風,用之最著者也。水、火之體用皆微也。言相錯之象,則先著而後微,象以著為大也。此章以卦之大用,言其相益之序,故自《震》《巽》而《坎》《離》而《艮》《兌》,以歸本於《乾》《坤》,皆因其自然之序,非以方位言也。
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萬物出乎《震》,《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向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說,戈雪反。
右第六章。自此以下六章,蓋古筮氏有此,以占事應,夫子取其近正者錄之於篇,以待占者,非夫子之贊論也。
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撓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熯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說,弋雪反。
故但言六子,不言《乾》《坤》,《乾》《坤》其神也,張子曰:「一故神,兩在故不測。」故方動而啟之,旋撓而散之;方熯之,旋潤之,方說以解其剛悍之氣而使和,旋艮以結為成實之體而使止;兩在不測,而《乾》《坤》之合用以妙變化者,不以性情功效之殊而相背,無非健順合一之神為之也。
惟聖人體之以為德,則勸威合於一致。動靜合於一幾,進退合於一中,大德之敦化者成乎小德之川流,健以無所屈者即順以無所拂,則人不可知而謂之神矣。《易》之所以體天地聖人之妙用也。
右第七章。
《乾》,健也。《坤》,順也。《震》,動也。《巽》,入也。《坎》,陷也。《離》,麗也。《艮》,止也。《兌》,說也。
此釋卦名義也。「健」「順」以德行言;「動」「入」「止」「說」以功用言;「陷」「麗」以時位言。「陷」者以懲陰之險,故陽得中而憂其陷。「麗」者以勸陰附陽以求明,故陰得中而謂其相附麗也。
右第八章。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
此下四章,皆古筮者雜占之說,與《彖》《爻》之辭互有異同,蓋非文王、周公所憑以取象之典要,然於物理亦合,故夫子存之,以廣所占之徵應,要亦未可執也。「為」雲者,推本萬事萬物之所自出,莫非一陰一陽之道所往來消長之幾所造也。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八卦之仁於此而顯;其用也,皆八卦之所藏也。充塞於天地之間,周流於日用之際;近取諸身,遠取諸物;屈伸感而利生,情偽感而利害生,其動而化者,即靜凝而成體;誠不可遺,而體物不遺;或以象,或以數,或以性情功效,或以時位而成。學《易》者引而伸之以窮理,則德業之崇廣亦可知矣,非徒為筮者射覆之用也。
右第九章。
《乾》為首,《坤》為腹,《震》為足,《巽》為股,《坎》為耳,《離》為目,《艮》為手,《兌》為口。
此所取象,本為筮者占身中疾痛而設,然因此而見人之一身,無非《乾》《坤》六子之德業所自著,則繇此而推之血氣榮衛、筋骸皮肉之絡理,又推之動靜語默、周旋進反之威儀,又推之喜怒哀樂、愛惡攻取之秩敘,無非健順陰陽之所合同以生變化,而乘時居位之得失吉凶,應之不爽。君子觀象玩占,而於疾眚之去留、言行動作之善惡,皆可因筮以反躬自省而俟天命。蓋人身渾然一天道之合體,而天理流行於其中,神之告之,亦以其誠然之理,非但跡象之粗。筮之義如此其大。固不可以技術之小智測也。
右第十章。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
「稱」者,以此之名加彼之辭也。張子《西銘》「理一分殊」之旨,蓋本諸此。「父」「母」者,吾之所生成者也,因之而推其體,則為天地;因此而推其德,則為乾坤。天地大而父母專,天地疏而父母親,故知父母而不知乾坤者有矣,未有不知父母而知乾坤者也。思吾氣之所自生,至健之理存焉;思吾形之所自成,至順之理在焉;氣固父之所臨也,形固母之所授也。故敬愛行,而健順之實、知能之良,於此而凝承以流行於萬理,則見乾於父見,坤於母,而天地之道不違矣。是以可名乾以父,名坤以母,而父母之尊親始昭著而不可昧。六子,皆《乾》《坤》之所生也,則吾之有身,備六子之體用性情者,無非父母之所全以生者也,無二本也。而以術數言《易》者,謂《復》《姤》為小父母,然則生我之父母又其小者。一人而父母三焉,非禽獸之道而何哉!
《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長,知兩反。中,直送反。少,失詔反。索,山白反。
右第十一章。
《乾》為天,為圜,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為大赤,為良馬,為老馬,為瘠馬,為駁馬,為木果。
「圜」以物之形象言。「駁馬」,或謂食虎豹之獸;然言駁馬,則固馬也。駁者,性不馴良。果有木生,有蔓生。言木者,桃杏之屬,別於蔓生者。
《坤》為地,為母,為布,為釜,為吝嗇,為均,為子母牛,為大輿,為文,為眾,為柄,其於地也為黑。
分物得平之謂「均」。《坤》為地,而言「於地為黑」者,以之占地,則應在黎黑之土也。
「旉」,花也。「塗」,路也。「決躁」,占事者當速決而躁動也。「蒼筤竹」,色蒼翠而葉茂盛者。「馵足」,足駁白。「作足」,足數動,馬壯則然。「的顙」,當額白。「反生」,已槁而復生。「究」,言其成功也。「健」謂馬。「蕃鮮」謂稼鮮榮盛也。
《巽》為木,為風,為長女,為繩直,為工,為白,為長,為高,為進退,為不果,為臭;其於人也,為寡發,為廣顙,為多白眼,為近利市三倍;其究為躁卦。
「繩直」,引繩以定牆屋之基。「進退」,事不決。「不果」,志不定。「近利」,得財賄也。「三倍」,三倍其息。「其究」,以人言,「躁」,不寧也。
《離》為火,為日,為電,為中女,為甲冑,為戈兵;其於人也,為大腹句;為乾卦,為鱉,為蟹,為羸,為蚌,為龜,其於木也,為科上槁。中,直送反。乾,音干。
「大腹」,丁奚病。「乾」,旱也。「科」,枝杪也。「蠃」與螺通。
《艮》為山,為徑路,為小石,為門闕,為果蓏,為閽寺,為指,為狗,為鼠,為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為堅多節。寺,音侍。
《兌》為澤,為少女,為巫,為口舌,為毀折,為附決,其於地也,為剛鹵句,為妾,為羊。少,失詔反。
「毀折」以物言。「附決」以事言,謂相倚附而得決也。
右第十二章。《本義》云:「此章廣八卦之象,其間多不可曉者,求之於經,亦不盡合。」蓋古筮人因象推求以待問,與後世射覆之術略同,為類甚繁,故荀爽集九家解,更有多占,而夫子取其理之可通者存之。實則盡天下之物,天下之事,天下之情偽,皆卦象之所固有,則占者以意求之,無不可驗,而初不必拘於一定之說。故文王、周公所取象者,如《坤》言馬,言冰之類,又與此別。君子之筮,以審於義,而利自在焉,則篤信文、周之象數,冒天下之道而已足。若專為筮人而占細事小物之得失利害,則當於理者,亦時相符合,是以聖人亦存而不廢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