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低碳概念的提出:意義與動向
2024-10-13 11:37:47
作者: 吳廷璆
全球氣候變暖及其正在和即將誘發的一系列嚴重後果已成為人類共同面對並亟須解決的全球性問題。對此,2007年聯合國安理會首次將氣候變化問題視為全球性「安全問題」。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過程中,發展「低碳經濟」已日趨成為各國共識。在向低碳經濟轉型過程中,發達國家經濟和能源結構能耗低效率高更具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條件。
一、催生「低碳經濟」的衍生動因
氣候變暖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存續發展的環境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工業革命以來,人類過度消耗化石能源所導致的全球氣候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IPCC[6]第四次評估報告的最新研究發現,人類過去100年的時間裡(1906—2005年),世界平均氣溫約上升0.74度,20世紀海平面上升了17cm,全球範圍冰川面積大幅度消融,2005年全球大氣二氧化碳濃度達379ppm,是工業革命以前濃度的1.4倍(280ppm),為65萬年來最高,如圖4-1所示。
圖4-1
出處:根據IPCC全球氣候第四次評估報告書第工作組報告書編制而成。
因此,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降低經濟增長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經成為全球共識,「低碳經濟」就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低碳經濟」[7] (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首先由英國[8]提出的,其後,「碳足跡」「低碳技術」「低碳社會」「低碳世界」「低碳經濟」「低碳發展」「低碳生活方式」「低碳城市」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應運而生。由此,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信息革命之後,第五波改變世界經濟的革命浪潮,全球經濟正在走向「低碳化」時代。
「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追求綠色GDP的問題,其核心是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創新、產業結構和制度創新以及人類生存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轉變。[9]換言之,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發展中排放最少的溫室氣體,同時獲得整個社會最大的效益。
二、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動向
從《京都議定書》[10]到「峇里島路線圖」[11],再到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各國都在為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而努力。美歐等國較早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低碳經濟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細緻研究。並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定「發展低碳經濟」的計劃和政策,以謀求向「低碳經濟」轉型。
2006年8月,加州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溫室氣體總量控制法案——《全球溫室效應治理法案》。次年8月,美國能源部長塞繆爾·W.鮑德曼提出了能源轉換行動管理(TEAM)倡議。這項努力旨在將全國範圍內的能源部聯合企業和機構能源強度減少30%。12月,美國參議院環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1票對8票的結果,通過了一項旨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法案——《美國氣候安全法》(《利伯曼—沃納法》)。當月,美國為加快可再生生物能的開發,修改了《新能源法》,該法案規定,到2020年美國汽車工業必須使汽車油耗比目前降低40%。新能源法案還鼓勵大幅增加生物燃料乙醇的使用量,使其到2022年達到360億加侖。2009年5月21日,美國又通過了《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12]即HR2454號法案,該法案設定了美國的碳減排目標,規定美國在202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83%。此法案還中制定了詳細的碳排放總量管制與交易體系。
英國為了創建一個低碳經濟體國家,採取了把「市場體系和政策機制」相互充實的策略,從建立自由化和有競爭優勢的市場、建立碳排放量交易市場、推行相關標準和條例、利用可再生能源這四個方面推進實施。2003年2月英國發表了題為《英國政府未來的能源——創建一個低碳經濟體》的白皮書。宣布到2050年英國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從根本上把英國變成一個低碳經濟的國家;著力於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新的商機和就業機會;同時在支持世界各國經濟朝著有益環境、可持續的、可靠的和有競爭性的能源市場發展方面英國要做出表率。2007年3月,英國草擬了《氣候變化法草案》,2008年正式通過了《氣候變化法》。[13]該法制定了一個清晰而連貫的中長期減排目標。即:到202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削減26%—32%;到2050年,將總排放量削減至少60%。此舉,意味著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把減排目標寫進法律上的國家。2009年7月15日,英國政府正式發布《低碳轉型計劃》國家戰略文件,這是英國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的重要藍圖,也是英國在能源法律政策領域的新發展。[14]
義大利的低碳經濟發展政策[15]包括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綠色證書」制度、「2015法案」中的能源一攬子計劃以及能源效率行動計劃等。2004年7月,意政府以部長令的形式頒布「可交易白色證書制度」(「tradable white certificates」),它的設計、實施和監督由義大利電力和煤氣管理局(AEEG)負責。新政策工具在設計過程中堅持兩條標準,即成本優勢和可競爭性;其顯著特點是融命令—控制型管制和基於市場的可交易機制於一體。丹麥以出口低碳經濟技術為目標,積極開發風能和生物質能等與減排溫室氣體相關的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
2007年5月歐盟理事會強調,必須實現與第一次工業革命時期相比較限制全球平均氣溫升高最多不超過2攝氏度的戰略目標,並採制定了具體減排目標。即:理事會決定在國際協定框架下至2020年歐盟及其成員國減少發達國家GHG排放的30%,通過「歐盟氣體排放指標交易機制(EU ETS)」與1990年水平相比至少減排20%。為達到上述目標所採取的具體行動為:(1)至2020年,提高總體能效20%;(2)至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比例提升至20%;(3)採用有利於環境安全的碳捕捉和儲存政策,包括至2015年在歐洲建造12座具有碳捕捉功能的大型示範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