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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日本的能源外交體系與能源安全

2024-10-13 11:37:28 作者: 吳廷璆

  能源[2]作為稀缺資源,由於在其自然性基礎上衍生出經濟性、戰略性和污染性等特點,加之其在分布、生產和消費上的非均衡性[3],致使「能源問題」涉及政治、經濟、宗教、社會等諸多領域。當前,弱化與規避「能源風險」,謀求與確保能源穩定供應,業已成為世界各國構建國家安全的戰略要義。

  

  比鄰而居的日本由於自身能源稟賦條件差,其對能源安全的訴求則更為重視。從能源自給率而言,日本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中為最低,僅為4%,若包括核電則為19%[4](見圖3-1)。結合日本的實際能源情況,從「能源安全」角度,分析日本的「能源風險」[5],可以看出在理論上主要來自兩個層面,即:能源的「存量約束」與「流量約束」。前者是指當能源埋藏量因不斷消耗日趨枯竭時對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享受等所帶來的影響及其相關風險;後者是指在政治、技術、經濟和環境等條件制約下,能源無法在「時空」上由潛在能源向現實能源轉化,導致某區域或某時間段內得不到滿足。「流量約束」是可通過技術進步、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等手段逐漸規避和舒緩的,屬於「柔性約束」。而「存量約束」在現有條件下是無法解決的,其對經濟發展和民生享受的約束及其相關風險是「剛性約束」。一般而言,能源的「流量約束」主要體現在能源地緣政治風險、能源價格波動風險、資源民族主義風險、石油海上運輸風險、技術約束風險、環境污染風險等六大因素(下簡稱「六大風險因素」)。

  圖3-1 世界上主要國家能源自給率比較示意圖

  1.100%。注以上指導是能源淨出口國

  2.在計算中國和印度能源比率中,不包括非商用的生物能。

  出處:根據IEA Energy Balances of OECD Countries2004—2005中相關數據製作。

  由上可見,日本規避能源約束、確保能源安全的過程中,在理論上必須要面對並解決兩個邏輯關係鏈。其一,把國內的「存量約束」轉換成全球範圍的「流量約束」;其二,在完成前者的基礎上,弱化和稀釋「流量約束」及其六大風險因素。從實際上看,儘管戰後以來在不同階段都凸現出了上述不同形式的能源約束問題,但是無論是「存量約束」還是「流量約束」,都沒有成為日本經濟發展的長期約束「瓶頸」,其原因就在於日本在應對能源約束中,從多角度、全方位、寬領域進行了合理的、巧妙的、實時的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

  對於第一個邏輯關係鏈條,若在完全封閉市場條件下,日本國內的「存量約束」不可能轉化為「流量約束」,更遑論支撐和滿足經濟發展所需。然而,經濟全球化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不僅為前者向後者的轉化提供了前提條件,而且也將日本國內能源短缺的「存量約束」轉向全球範圍的「流量約束」變成了現實。然而,日本在全球化背景下完成第一個邏輯關係鏈的轉換後,還要面臨「流量約束」風險的挑戰。對此,這裡探討的重要內容是日本如何通過能源外交弱化、稀釋和舒緩「流量約束」及其「六大風險因素」。

  一、日本能源外交的決策體制能源外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行對外能源政策的機構和組織,首先取決於實施政治決策的機構。[6]能源匱乏的日本,對能源安全的需求既決定了其對外政策和外交活動中的優勢地位,亦體現了能源外交核心目標就是獲取穩定、安全的能源供應。石油危機後,日本漸次形成參與、制定能源外交政策的機構、團體及其決策體制。目前,日本的能源外交決策體制主要由三個要件組成,即「行政中樞系統」「智庫諮詢系統」「情報提供系統」(見圖3-2)。

  圖3-2 日本能源外交決策體制的三大系統

  「行政中樞系統」在日本能源外交決策體系中主要任務是領導、協調和控制能源外交決策過程,確定能源外交政策取向及其目標。該系統是由擁有行政決策權的內閣(內閣會議)、經濟產業省及其下屬的資源能源廳、外務省、財務省、國土交通省、勞動省、文部科學省、環境省、總務省等組成。前三者在日本能源外交決策的「行政中樞系統」中,發揮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省廳所不及的。

  內閣[7](內閣會議)是日本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其內政、外交的重大決策一般都要經過內閣會議(由總理大臣和若干國務大臣組成)討論而決定的。內閣既是日本能源外交行政決策過程中的權力行使者,又是主要責任的承擔者,決策的正確與否與其直接相關。能源內閣會議一般主要是由「綜合能源對策推進閣僚會議」推動實施的。該會議從開始設置時的1977年到2005年,先後圍繞「當前能源形勢」「長期能源供需展望」「推進電源開發」等議題共召開了30次。[8]

  「行政中樞系統」之二是經濟產業省及其管轄的資源能源廳。[9]經濟產業省是由通商政策局、貿易經濟合作局、商務情報政策局、產業技術環境局、製造產業局、經濟產業政策局六個職能局,以及作為外局的資源能源廳、中小企業廳、原子力安全·保安院與特許廳等機構組成。[10]日本資源能源廳負責制定國家能源的政策和計劃,統一管理全國各能源產業。資源能源廳的機構設置包括:長官官房、節約能源及新能源部、資源燃料部、電力煤氣事業部四個主要部門。[11]資源能源廳中具體與能源外交密切相關的是國際課和資源燃料部下設的石油天然氣課,二者不僅負責國際能源貿易、石油開發、石油勘探、天然氣穩定供給等方面的職責,而且還在日本能源外交決策及其實踐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中樞系統」之三是外務省。外務省是日本外交事務的政府行政機構。隸屬於該省的經濟局主要負責有關日本經濟外交方面的職能。該局中的經濟安全保障課、國際貿易課、經濟合作課、政策課、經濟一體化課、經濟合作開發機構室、海洋室等都與日本的能源外交決策及其實踐密切相關。日本為了確保能源安全的穩定供給,石油危機後增設了中東非洲局。該局是負責管理對日本能源供給具有戰略意義的中東、非洲地區的具體事務。另外,日本外務省還設有「國際情報統括官組織」,該機構專門負責搜集與分析世界各地的情報,其中該機構下設的第四國際情報官室與世界重要的能源產地密切相關,直接負責中東、中亞和非洲等地的情報收集與調查活動。

  必須強調的是,在現代社會中決策者所要解決的決策問題、所要承擔的決策職責與其知識、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要彌合這個差距,客觀上就需要借用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把他們的智慧有效地納入決策過程中,把他們的智力同決策者的權力相結合起來。在日本的能源外交決策體系中,儘管「行政中樞系統」起了決定性作用,但是決策的先決條件則需要倚重決策諮詢和信息,即為其決策選擇、決策依據服務的「智庫諮詢系統」以及「情報提供系統」。

  「決策諮詢系統」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其一,政府部門內部的能源審議會。在日本,能源外交決策信息主要來源之一是由「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及其下設的各種能源審議會提供的。「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12]是日本政府能源決策的諮詢機構,主要職能是向經濟產業省(原為通商產業省)大臣提供能源諮詢,調查、審議與確保能源穩定、綜合、長期的能源供應及其相關政策,並在必要時向經濟產業大臣提供建議[13]。截至2012年8月,「綜合能源調查會」內共設置「石油審分科會」[14]、「綜合供需合同部會」[15]、「礦業分科會」[16]等16個分會。各能源審議會提供的能源政策信息是根據學者、產業界、消費者三方代表共同審議和論證而決定的。「綜合能源調查會」再把各種能源的信息進行系統分析和系統集成,為指揮「行政中樞系統」提供決策依據和諮詢,為各方面的信息交流提供綜合平台,為快速應對能源危機提供智力支持。

  其二,具有獨立行政法人性質的研究機構。獨立行政法人性質的機構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JOGMEC)、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NEDO)、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AIST)、日本貿易振興會機構(JETRO)、日本貿易保險(NEXI)等。在上述研究機構,從各自不同領域為能源外交決策提供了諮詢功能。如:JOGMEC[17]在日本的石油、礦物金屬等資源的外交決策中起著關鍵的諮詢、執行作用。該機構成立於2004年,當時是將石油公團與金屬礦產事業團整合後而成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在油氣資源中特別是供給基礎脆弱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金屬礦物資源(鐵礦除外)的穩定供給。目前,日本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資源機構在世界14個主要資源國和地區設有辦事處,負責收集和分析其周邊國家的資源信息,特別是針對資源國國情和礦業投資環境的信息、國際礦業趨勢預測、重要勘查開發項目的信息、跨國能源公司動態分析、礦業權市場狀況和礦產品市場等方面的信息等。在此基礎上,再將這些信息建成一套全球礦產資源網絡信息系統,是專門供日本跨國礦業企業海外礦業投資的參考及指南。[18]

  其三,專門從事能源研究的「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該機構的研究本部成立於1966年。之後,分別成立了石油信息中心、能源計量分析中心、亞太能源研究中心、中東研究中心。十市勉、小山堅等著名能源專家都就職於該研究所。該機構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屬於學術研究,另一方面它主要被用來給政府提供政策諮詢,可以說該機構充當了「智囊團」和「信息庫」的作用。

  日本能源外交決策的「情報提供系統」也是輔助機構,主要任務是收集和加工處理各類行政信息,為決策中樞系統和諮詢系統服務。能源信息是能源外交決策的基礎,可以說能源信息系統的工作在整個外交決策決策過程中起著基礎的作用。如果按照能源種類區隔的話,「情報供給系統」主要有:與石油相關的石油聯盟、全石聯、石油情報中心、石油開發情報中心、石油礦業聯盟、國際石油交流中心、石油學會、石油產業活性化中心、全國石油協會全。與原子能相關的有:原子能發電技術機構、日本原子力產業協會、原子力發電環境整備機構;與燃氣相關的日本燃氣協會、日本簡易燃氣協會、天然氣導入促進中心;與節能、新能源相關的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與煤炭相關的煤炭利用研究中心、煤炭能源中心;與能源經濟相關的能源產業研究學會、日本能源學會、產業學會等。

  綜上所述,日本能源外交決策系統中由於不僅具有為權力中樞系統提供諮詢的諮詢幕僚機構,還建立了以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研究為主體的決策諮詢及信息供應的體系,這為日本的能源外交決策的合理性、及時性奠定了夯實基礎。

  二、能源外交的政策實踐及其特點

  日本在國內能源匱乏、能源地緣政治動盪以及國際政治關係複雜的情況下,漸次構建並形成了穩定、安全的全球能源供應體系。該體系是日本能源安全保障型政策的直接體現,其邏輯機理是通過全球化市場進行能源配置從而完成本國能源約束由「存量化」轉向「流量化」,並努力通過能源外交手段弱化、稀釋和規避能源「流量約束」及其「六大風險要素」。從空間向度[19]而言,目前,日本已經形成了由「八大向度」構成的全球化能源供應體系(見圖3-3)。

  圖3-3 日本能源外交的8大空間向度

  依據(1) 尹曉亮:《戰後日本能源政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2) 外務省編發:《我國的資源外交和能源安全保障》,2008年12月等相關內容繪製而成。

  日本能源外交的「中東向度」[20]主要是旨在鞏固與中東地區的傳統觀關係的基礎上,通過FTA談判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與GCC諸國[21]的關係,從而確保獲得穩定的石油、天然氣供應;「中亞向度」[22]主要是旨在獲得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等國的鈾、天然氣等資源;「俄羅斯向度」[23]主要是旨在謀求通過共同開發等方式獲得西伯利亞、薩哈林等地區的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北美向度」[24]主要是旨在從美國、加拿大獲得天然氣等資源;「非洲向度」主要是旨在謀求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南美向度主要是旨在謀求石油、礦石等資源;澳洲向度主要是旨在謀求煤炭、鈾、天然氣等能源;海上通道向度主要是旨在確保石油海上運輸通道的安全。此外,日本從中國、印尼、馬來西亞等國家在20世紀也曾大規模進口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

  在全球化市場經濟條件下,日本由能源外交的八大空間向度構建的蜘蛛網狀能源供應鏈條,為最大限度地分享世界能源資源,進一步推進境外石油、煤炭和天然氣資源開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提供了前提條件和現實路徑。但是,必須看到日本的全球化能源供應體系只是呈現出的靜態「結果」,而在形塑這一結果中,每個向度都必須要面臨和應對不同的能源風險。因此,有必要深度挖掘日本在打造上述八大空間向度的動態過程中所付諸的外交實踐及其特點。

  其一,能源外交決策主體邊界的「模糊性」。能源特點的空間疊加性,就客觀上決定了單獨倚重某個人或某個部門領導者是很難單獨勝任能源外交決策的,決策人必須要進行周密繁複的方案論證和遴選。日本的能源外交決策體系是由決策中樞系統、決策諮詢系統和信息提供系統組成,而每個子系統中又有與能源相關的廣泛、龐雜的部門、機構組成(產、官、研三位一體),它屬於一種典型的群體決策類型,是一個動態、開放的決策系統。該決策體系改變了領導者在整個決策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決策主體邊界的模糊性特點。

  決策主體邊界的「模糊性」不僅為日本的決策群體全面參與為外交決策提供了前提條件,還為能源信息快速、及時地反映到外交決策中成為現實,從而大大提高了能源外交決策的合理性。如:產、官、學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參加的各種能源審議會、綜合能源調查會以及相關研究機構都具有知識集結、思維互補、預案優化、認同便捷等優勢,能夠體現出日本能源外交決策系統的開放性、互動性、平衡性和整體性。可見,日本能源外交決策主體邊界的「模糊性」,確保了能源外交決策的及時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為構建全球化能源供應體系、開拓「八大空間向度」提供了及時、準確的信息。

  其二,能源外交推進主體的「官民並舉」。眾所周知,「官民並舉」是日本的國家特質之一,無論在內政還是外交等方面上都特別注重發揮民間的積極性和自主性,這一特質反映在能源外交上亦是如此。日本推進能源外交上的「官民並舉」有其內在邏輯機理。

  首先,日本官民群體決策機制能夠在外交實踐上「求同存異」。日本能源外交決策主體是官民群體決策,作為能源公司的「民間」與作為行政主管的「政府」之間,若有不同意見和訴求,在外交決策階段時就予以規避和解決了。因此,既然決策的過程和結果來源於官民群體決策機制,那麼在具體能源外交的推進階段中,「官民」也就自然成了共同的推進主體,很少會出現步調不一致、協調不順利的情況。其次,「信息交互」是日本政府與能源公司之間能夠形成「官民並舉」的「紐帶」和「橋樑」。日本的「官民合作」無論在戰爭年代的軍事信息,還是在和平年代的商業情報,都時時、處處存在。作為日本的能源公司、智庫以及科研院所,由於在專業方面擁有政府部門不可能具備基礎的資料、信息、數據和經驗,因而一方面能為政府提供能源外交決策的信息依據,另一方面在具體的外交實踐中配合政府的戰略引導,謀求能源安全。第三,「資金支持」是「官民並舉」的保障基礎。能源企業在進行全球能源配置中,需要具備企業意願、實現路徑和全球化組織能力這三個條件。毋庸置疑,日本能源公司獲得安全、穩定的能源意願是強烈的,但是在實現路徑和全球化組織能力上由於其資金實力相對薄弱[25],很難做到遊刃有餘。對此,日本政府通過金融、財政和稅收等手段在資金上給予了大力支持,具體措施主要有:政府銀行(國際協力銀行)提供的資源金融[26]、日本貿易保險(獨立行政法人)的風險擔保[27]、日本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資源機構主要負責的地質構造調查·融資·債務擔保[28]、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29]等。

  由上可見,日本能源外交推進主體及其實踐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完成的。進一步而言,政府部門和具有政府性質的機構,從金融、財政、稅收、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對日本的能源企業在海外勘探、開發、生產、貿易、運輸等不同的階段提供服務、給予援助。這種「官民並舉」的推進體制為日本實現資源能源安全供給發揮著重要作用。2004年,日本與伊朗達成共同開發「阿扎德甘油田」的協議就是官民合力的例證。

  其三,外交策略上的「綜合性」。所謂「綜合性」就是日本能源外交在策略方式不倚重單一方式,而是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謀求海外能源的穩定供應。日本並未將海外能源合作與能源投資視為簡單的技術談判和一般貿易的產、供、銷問題,而是用敏銳的政治意識、全面的戰略構想,在開拓和利用海外能源的策略上不斷推陳出新。尤其是在近年來資源民族主義不斷高漲的語境下,日本在強化與產油國關係的策略中,呈現出經濟合作與能源合作「相捆綁」、自身優勢領域與對象國弱勢領域「相結合」的新特點。具體做法為:一是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的各種機構積極營造與資源國首腦級別的要人進行相互訪問、交往,強化合作關係。[30]二是通過兩國(多國)間的投資協定以及EPA/FTA等方式謀求營造良好的商貿環境等[31],以期提升海外自主開發比率,弱化能源風險。三是對能源生產國靈活地運用ODA戰略(積極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技術合作等),構建「雙贏關係」,從而直接、間接地稀釋資源民族主義情緒,等等。日本外交策略上的綜合性特點,也在外交實踐中得到驗證。從2007年,前首相安倍出訪中東五國[32]中可看出,日本在加強與中東合作的理念上與以往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訪問沙特時安倍稱:「我來訪的目的之一是想改變此前以石油為中心的雙邊關係,構築一個穩固、多層的、不拘泥於經濟領域的兩國關係,開創『日本—中東新紀元』。」[33]訪問阿聯時,安倍表示「希望此行能為日本同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最終達成自由貿易協定起到推動作用」。[34]

  顯然,日本有意把經濟合作與能源外交捆綁起來作為與中東各國合作的基調,其深層次目的是寄希望通過加強與阿拉伯國家的貿易合作,構建所謂「共贏模式」,從而謀求並實現「以商穩油」「以油促政」的目的。

  其四,能源外交的「獨立性」。「美日同盟」是戰後日本外交的「基軸」。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日本的能源外交完全服從於「日美同盟」。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期間,美國毫無疑問地支持以色列,日本作為美國的盟國,起初也支持以色列,但是後來為了確保能源的穩定供應又改變立場轉而公開表明「親阿拉伯」政策。[35]1973年11月22日,以官房長官二階堂談話的形式宣布了「新中東政策」:「為解決中東爭端必須遵從下述各原則:不許以武力獲得或占據領土、以色列軍撤出1967年戰爭的全部占領地區……」時任首相的田中也表示:「面對石油這樣一個重要問題,美國對以色列,有美國的立場。日本也有對阿拉伯的立場……」[36]另外,在「伊核問題」上,日本與美國、歐盟所表現出來的立場和原則也有不同。日本是發達國家中與伊朗能源合作關係最為緊密的國家,每年從伊朗進口石油占其總進口量的9.8%。[37]然而,在美國要求其盟國對伊朗採取嚴厲經濟制裁,凍結伊朗中央銀行資產的過程中,日本並沒有及時跟進[38],而是故意擱置拖延。雖然在美國再三裹脅下,2012年5月6日,一度停止了與伊朗中央銀行的交易。但是,到5月25日,日本三菱東京UFJ銀行宣布又決定重新開始與伊朗央行進行交易。[39]

  儘管日本的「新中東政策」「對伊核政策」與美國的戰略意圖之間,凸顯出了有悖於日美同盟關係的「獨立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日本的能源外交政策會長期、完全偏離日美同盟的基軸,而是像價格圍繞價值轉動一樣,雖然上下有所波動,但是始終不會發生大幅度、長期的偏離。能源外交上的「獨立性」,只不過是日本謀求能源安全、博得能源國歡心、規避石油供應中斷的一種外交策略。

  其五,國際合作的「廣泛性」。能源問題已超出經濟範疇,並日益成為區域化、全球化和政治化的問題。對此,日本政府是把能源問題作為外交政策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並進行了統籌規劃、綜合協調。

  從框架協議的層次而言,日本主要是通過多邊框架、雙邊框架等方式加強國際能源合作的。首先,日本在多邊框架層面下的能源合作主要包含與能源生產國之間、與能源消費國之間的合作。目前,日本參加「消費國之間」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國際能源合作組織(IEA)[40]、日歐能源對話機制[41]、ASEAN+3框架下的能源部長會議[42]、APEC框架下的能源部長會議[43]。日本參加能源「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國際能源論壇[44](IEF)、5國能源大臣對話機制[45]、G8能源大臣對話機制[46]、石油供需國部長會議[47]、IPEEC部長會議機制[48]等。其次,雙邊合作主要是指日本[49]與沙特、卡達、伊拉克、伊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俄羅斯、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哈薩克斯坦、利比亞、印度、越南、東南亞聯盟、韓國、蒙古、法國、美國[50]、中國[51]等20個國家的能源合作。

  從能源合作項目而言,日本改變了以前單一的雙邊合作方式,加強了在一個項目上與多個國家共同合作的力度。目前,日本在海外的油氣田權項目,80%以上是協作的,只有很少部分完全自主由日本企業經營。日本在海外諸如薩哈林項目Ⅰ、薩哈林Ⅱ項目、「東西比利亞-太平洋」油氣管道路線、ADMA礦區項目、卡沙干油田項目[52]、ICHTHYS項目[53]、ABADIE油氣開發項目[54]、裏海ACG油田開發項目等主要大型能源開發項目中,都是通過與多個國家共同合作的。如:「薩哈林項目Ⅰ」就是由日本與美國、俄羅斯、印度等國家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從股份上看,日本石油天然氣開發公司只擁有「薩哈林項目Ⅰ」的30%,美國的Exxon$ Neftegas、印度的ONGC Vides、俄羅斯的Sakhalinmorneftegas-Shelf和RN-Astra則分別占30.0%、20.0%、11.5%、8.5%。[55]

  可見,日本廣泛的國際合作及其巧妙的經營策略可以共擔風險、強強聯合,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項目安全性;與資源國當地公司的合作還可以在處理一些事情上更加靈活,從而消除或者降低外交實踐運行中的障礙梗阻和風險因素。

  三、日本能源外交的績效

  資源匱乏、國土狹小、人口眾多的日本不僅取得了世界第二經濟強國的地位,而且在應對能源危機中還表現出了很強的「適應性」「免疫力」和「恢復性」。毋庸置疑,這一成果不僅得益於日本國內進行的制度安排與政策設計[56],更來源於日本能源外交的實踐及其效果。

  其一,「規避」能源地緣政治風險的效果。結合日本能源外交實踐、全球化能源供應體系及其「八大空間向度」,進一步分析日本「規避」能源地緣政策風險因素的話,可以看出其主要策略與安全取向主要為:一是對同一種能源進口渠道實施「多元化」政策,改變單一進口源的脆弱性,以期分散風險。二是實施進口能源種類「多樣化」政策,改變過度倚重某能源的風險性,以期防範風險。

  從國別而言,石油危機後日本相對減少了從伊朗、沙特的進口量,增加了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其他中東國家的進口量,呈現出了多元化基本進口態勢(見圖3-4)。在LP然氣方面,主要進口國卡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特、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亞等國分別占總進口量的26.6%、25.8%、16.3%、11.3%、6.5%、9.8%[57],也稱呈現出了多元化趨勢。對進口能源種類「多樣化」政策及其效果的驗證,可從日本的能源消費結構中進行分析。石油危機後,日本逐漸降低了石油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率,煤炭、天然氣、原子能、新能源的比重逐漸提高。目前石油在能源結構中比率從最高時的80%,已經降至不足50%[58](見圖3-5)。

  圖3-4 日本原進口量和中東依存度的推移

  出處:依據經濟產業省編發的《資源·能源統計年報》《資源·能源統計月報》製作而成。

  圖3-5 日本一次能源供應結構變化

  出處:(財団法人)日本エネルギー経済研究計量分析部:「EDMC/エネルギー·経済統計要覧(2007年版),省エネルギーセンター,2007年,第290-295ページ。

  通過以上數據的分析,日本的進口源多元化政策、進口種類多樣化政策的效果從國別角度上看是明顯的,沒有形成過度依賴某一能源生產國的局面,起到了分散、防範、規避能源風險的目的。但是,從區域角度而言,日本在石油、LP然氣上,依然需要倚重地緣政治風險高的中東地區。日本對中東的石油依賴度與石油危機時期相比,不但沒有下降反而還提高了,1973年約為80%,2010年則為86.6%(見圖3-4)。另外,LP然氣的中東依賴度也達到了86.5%以上。可見,日本降低地緣政策風險高的地區(中東地區)的能源依存度的政策效果並未實現,擺脫過度依賴中東地區的目的並未達到。[59]

  其二,「弱化」能源價格波動風險的效果。20世紀70年代至今,人類社會共經歷了四次油價上漲的衝擊。[60]每次油價上漲對日本宏觀經濟的衝擊則呈現了日漸弱化和遞減的趨勢。第二次石油危機對日本經濟的衝擊,無論是實際經濟增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還是工礦業指數、失業率、企業經常收益[61]都比第一次石油危機時的衝擊要小。[62]21世紀初的油價高漲雖然最終對日本經濟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並未給日本經濟造成嚴重的「經濟滯脹」、引發社會混亂,也沒有出現特別明顯的經濟衰退。相反,在油價上漲的初期(2001—2005年)日本經濟不僅走出了「失去10年」的窘境,還出現了戰後日本經濟史上循環最長的景氣。[63]從通貨膨脹率角度而言,日本在主要能源消費國家中為最低(見圖3-6)。

  圖3-6 主要能源消費國的物價通貨膨脹率的比較

  出處: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9年版」,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ホームページ: 。

  不可否認,油價上漲對日本宏觀經濟的衝擊之所以呈現日漸弱化和遞減的趨勢,日本國內的節能政策、石油儲備政策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本能源外交的實踐及其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特別是從20世紀日本完成從「固體能源」(煤炭)向「流體能源」(石油)轉變之後,一直致力於海外能源的自主開發,而且海外自主開發率及其交易量越大,在國家能源價格上漲中就能更多地「對沖」價格上漲的部分,從而「弱化」國際能源價格動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從發展趨勢上看,無論是原油的自主開發比率還是自主開發原油的交易量[64],都基本呈現出了長期上升趨勢(見圖3-7)。

  其三,「稀釋」資源民族主義風險的效果。「資源民族主義」是發達國家利用「技術民族主義」(技術專利、技術封鎖)等手段,在世界經濟鏈條中,控制發展中國家經濟並使之成為依附於自己的資源供應地,而招致資源國反對的產物。「資源民族主義」限制了跨國石油公司獲取資源的能力。當前,俄羅斯、沙特、阿聯、伊朗、哈薩克斯坦、委內瑞拉等國家,都在不斷修改和制定各種與石油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期限制外國資本或能源公司對本國能源的開採及在能源合資項目中的股份比例等。[65]

  圖3-7 日本海外原油自主開發率及其交易量

  註:自主開發是指通過日本企業的資本投資所開發的原油。

  出處: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の「日本のエネルギー(バックナンバー)」, 。

  日本通過綜合外交戰略方式,運用「潤物細無聲」式的外交理念,已經和世界上主要能源生產國建立了合作關係。如:在中東地區,與沙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科威特等主要產油國簽訂了能源穩定供應合同,並保證在非安全事態下,優先向日本供應;在東北亞地區,與俄羅斯、韓國達成了原油輸管道鋪設的協議;在東南亞地區,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國簽署能源合作框架協議;在北美地區,與美國和墨西哥簽訂能源安全合作協議;與澳大利亞達成煤炭長期供應合作協議,等等。

  可見,資源民族主義並沒有對日本產生很大影響,日本通過綜合性的能源外交及其實踐較好地「稀釋」了資源民族主義。

  另外,日本為確保石油的穩定供應以及擴大在能源生產國的影響力,在能源合作項目上進行了諸多創新,在「稀釋」資源民族主義方面,都起到不錯效果。一是提出「石油共同儲備」創意。2009年,日本與阿聯把這一構想率先付諸實踐。日本同意把新日本石油公司鹿兒島市喜入石油基地作為儲備地,阿布達比國家石油公司將在此儲藏60萬千升石油,並承諾在自然災害或戰亂可能導致日本石油進口量不足的緊急情況下,日本可優先使用該油罐中的石油。[66]二是簽署「融資協議」文本。該協議是由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為阿聯國營公司融資約1200億日元,支持其興建相關基礎設施。阿聯按照石油交易合同向日本石油企業長期供應石油,並將該公司的對日原油供應從270萬桶增至350萬桶。三是推行「技術換石油」策略。中東國家因長期以來經濟結構以出口能源為主,導致新能源、再生能源等技術相當落後,加之近年來伴隨石油資源的日漸枯竭、人口的日益增長和資源民族主義情緒的高漲,擺脫以石油為中心的產業結構是中東產油國直面的重大課題,而日本恰恰擁有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故此,雙方合作自然順利。

  其四,「減低」石油海上運輸風險的效果。從海上能源運輸來看,日本為「打擊海盜」,預防、控制海上能源風險,加強了相關區域的合作。日本進口原油的90%以上,都要經過馬六甲海峽,此海峽是由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3國共管的海峽,其戰略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東亞國家的能源「咽喉」。但是,近年來馬六甲海域海盜活動猖獗,海盜劫船事件屢屢發生,經濟損失慘重。僅2001年在這一帶發生了600多起海盜劫船事件,經濟損失高達100多億美元。2004年世界上共發生海盜325件中有147件發生在東南亞地區。對此,日本組織新加坡、泰國、柬埔寨等國家共同簽訂了《在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案區域合作協定》。[67]日本還投資4000萬日元,在新加坡建立一個「情報交換中心」,目的是與新加坡、泰國、柬埔寨等國及時交換馬六甲海峽及周邊海域的反恐情報。另外,日本通過向印尼提供巡邏艇、派員協助指導印尼的反海盜工作等方法,致力於謀求提高對馬六甲海峽的發言權和控制權。通過上述措施的實施,2007年1—6月,亞洲地區發生的海盜與武裝劫船事件共有43起,與2006年同期的79起和2005年同期的75起相比均有大幅下降。馬六甲海峽區域發生的海盜件數從2007年的7件,到2011年則降至到了1件。[68]

  另外,日本通過國際合作在「突破」能源技術約束、「減低」環境污染風險的方面上,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日本在能源技術方面的合作主要對象國還是發達的美、法、德、英、加等國,對發展中國家在能源環保技術、化石能源的清潔技術、節能技術等方面的「封鎖」並未真正「鬆綁」,全球環境惡化、氣候變暖加劇的趨勢也未得到有效遏制。

  綜上,日本作為國內能源極其匱乏的國家,在理論上雖然面臨「存量約束」和「流量約束」這兩個層面的風險。但是,經濟全球化浪潮與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快速發展將日本國內能源短缺的「存量約束」轉向全球範圍的「流量約束」變成了現實。日本藉助能源外交及其實踐漸次構建完成了由「八大能源向度」組成的全球化能源供應體系,基本實現了能源的全球化配置。日本能源外交領域中的決策主體的「模糊性」、推進主體的「官民並舉」、具體策略上的「綜合性」、外交立場上的「獨立性」、國際合作上的「廣泛性」等特點,在規避、弱化、稀釋、分散、對沖和舒緩「流量約束」及其「六大風險因素」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確保了能源供應安全,從而未使「能源流量約束」及其風險成為其經濟發展中的「瓶頸」。

  從日本謀求能源安全的外交實踐及其特點中可以看出,能源已經成為維護國家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及其他經濟利益的戰略工具,能源外交需要在「國家總體外交」的框架下運行並對其服務。對中國而言,在新能源安全觀語境下,亟須建立與世界油氣「大分工」相適應的多層次、一體化和綜合性的全球能源外交體系與貿易體系,努力在全球能源治理秩序的調整、變化和轉型中進一步提升話語權,從而確保穩定的能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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