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教育行政的「重構」

2024-10-13 11:31:56 作者: 吳廷璆

  地方教育行政的改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了國家對地方教育行政的控制。2006年《教育基本法》新規定:「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教育,必須綜合制定實施教育政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財政措施,確保順利持續地實施教育」。這是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地方政府實施教育行政的義務,表明國家對地方行政控制程度的加強。二是加強了外部對地方教育行政的參與。該時期,日本政府提倡「建設值得信賴的學校」,實施「學校評議員制度」。「家長」或「當地居民」被委任為「學校評議員」,在教育委員會上根據校長的要求陳述有關學校運營的意見;2004年度開始實施「學校運營協議會制度」,協議會委員由教育委員會從家長及當地居民中任命,「家長與當地居民擁有一定權限與責任參與學校運營」,具體包括批准校長制定的學校運營基本方針、參與學校教職員的人事任用等;另外,日本政府還鼓勵學校積極實施「外部評價」,2005年度有51.5%的公立學校實行了由評價委員會(由學校評議員、家長教師聯合會的家長代表、當地居民、「有識之士」等外部評價者組成)進行的外部評價,文部科學省從2006年度開始進一步在全國公立中小學推進第三者評價。[301]上述學校運營方式的新變化,可以使學校更好地適應社會要求,但同時也為外部力量干涉教育領域提供了制度保障。

  該時期,日本的教育行政在配合國家總體戰略發展方面更加「有效」,但與此同時,其民主性與獨立性也進一步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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