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教育目的的明文化
2024-10-13 11:31:45
作者: 吳廷璆
1947年《教育基本法》首先強調「教育必須以完善人格為目標」「尊重個人價值」,然後才指出教育同時也要培養「國家及社會的建設者」「身心健康的國民」,教育目的是「個人」為主、「國家」為輔。這一以「個人」為主的教育目的是1947年《教育基本法》的精髓之一,是戰後教育「民主」的基本象徵與體現。但是,以「個人」為主的教育目的是在美國占領當局這一外壓之下確立的,並非日本執政者所願。於是,占領狀態結束後,日本政府在歷次提出修改《教育基本法》時,均要求加入有關「國家」的規定,90年代後期也不例外。例如,中曾根康弘1996年11月在經團聯成立50周年大會上演講稱:「基本法中沒有國家、鄉土、家庭、文化、歷史等表述,有必要制定加入此類表述的基本法」;自民黨教育改革推進會議1997年10月提出的「教育改革推進會議建議」中稱:「《教育基本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愛國心、尊重日本的歷史與傳統、國民的義務與道德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寫入(愛國心)等」。自民黨教育改革實施本部「教育基本法等研究小組」1999年8月決定開始研究修改《教育基本法》時,該研究小組主任、眾議院議員河村建夫甚至稱,「要把平成教育敕語放在心上加以討論」。基於上述背景,2006年《教育基本法》的「前言」及「教育目標」中,在保留原法中有關「個人」表述的同時,新增「尊重公共精神」「繼承傳統」(「前言」),「培養基於公共精神、主體性參與社會建設並對其發展做出貢獻的態度」「尊重傳統與文化,熱愛擁有這種傳統、文化精神的祖國與故土」(「第2條教育目標」),並規定「大學……要將其成果廣泛提供給社會,為社會發展做貢獻」(第7條)。戰後日本當政者的教育政策中一貫主張「為國家」,2006年《教育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則正式將「國家」教育目的法制化,標誌著日本的教育目的由原來的「個人」為主、「國家」為輔,改為「國家」為主、「個人」為輔,是教育目的的「質變」與「結構改革」。
「國家」教育目的繼而被寫入《教育基本法》的下位法——《學校教育法》。日本政府2007年6月修改《學校教育法》,在義務教育目標中增加「規範意識,基於公共精神的主體性參與社會建設」「尊重傳統與文化,熱愛擁有這種傳統、文化精神的祖國與故土」等內容。「國家」教育目的也被寫入規定教育內容的「學習指導要領」中。在2008年的新一輪初等中等教育課程改革中,新學習指導要領(預定從2009年度開始實施)的基本原則第1條即為:「根據修改後的《教育基本法》中規定的公共精神、尊重生命與自然的態度、尊重傳統與文化、熱愛祖國與鄉土、培養貢獻於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發展的態度等新教育目標,改善各門課程的教育內容。」教育內容的主要改革事項中列出了實現上述基本原則的途徑,即主要事項之三為:「充實有關傳統與文化的教育。充實繼承我國及鄉土的傳統與文化並發揚其長處的教育。具體而言,要重視國語科中的古典,充實社會科中的歷史學習,音樂科中充實唱歌與日本樂器,美術科中充實我國的美術文化,保健體育科中充實對武道的指導。」主要事項之四為「充實道德教育」,其中要求「培養最起碼的規範意識,……理解及自主判斷法律及規則的意義並採取適當行動」。[290]可見,日本的教育內容中將進一步貫徹「國家」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