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基本法》的修改
2024-10-13 11:31:42
作者: 吳廷璆
日本朝野修改《教育基本法》的動議由來已久。日本執政黨早在1956年便試圖設立「臨時教育制度審議會」,以修改《教育基本法》,由於朝野民主力量的強烈反對而未果。80年代的「自由化」論者也公開提出要修改《教育基本法》,「臨時教育審議會」確立的方針是在遵守《教育基本法》的前提下對其做出解釋。90年代後期,當政者再次提出要修改《教育基本法》:前首相中曾根康弘1996年11月在經團聯成立50周年大會上演講時稱:「有必要從根本上重新認識《教育基本法》」,自民黨教育改革推進會議1997年10月提出的「教育改革推進會議建議」中也要求修改《教育基本法》,自民黨教育改革實施本部下設的「教育基本法等研究小組」1999年8月決定開始研究修改《教育基本法》;直屬首相的「教育改革國民會議」2000年12月提出的最終報告《教育改革國民會議報告——改變教育的17項提案》中最後一條為「制定符合新時代的教育基本法」;2001年11月,文部科學大臣遠山敦子向中央教育審議會諮詢「符合新時代的教育基本法與教育振興基本計劃」,中央教育審議會2003年3月提出了修改《教育基本法》的具體方案——《符合新時代的教育基本法與教育振興基本計劃》。最終,2006年12月15日,第165次臨時國會批准修改1947年《教育基本法》(以下稱「原法」),同月22日公布實施新《教育基本法》(以下稱「新法」)。
2006年《教育基本法》將原法的11條改為四章、18條:「第一章教育目的及理念」(第1—4條:教育目的、教育目標、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第二章教育的基本內容」(第5—15條:義務教育、學校教育、大學、私立學校、教師、家庭教育、幼兒教育、社會教育、學校·家庭·當地居民互相合作、政治教育、宗教教育);「第三章教育行政」(第16—17條:教育行政、教育振興基本計劃);「第四章法令的制定」(第18條:制定實施諸條款所必要的法令)。
新法的修改主要體現了三項原則:①培養生於新時代的日本人(科技發展、全球化、環境及資源問題、男女共同參與、終身學習等);②尊重、發展應傳給下一代的傳統與文化等(自然、傳統、文化、家庭、鄉土、國家、宗教教育等);③要求制定教育振興基本計劃。[288]也就是說,新《教育基本法》既加入了符合時代發展的新教育理念,又增加了「傳統」「愛國」等內容,同時還增加了對教育行政的規定。
具體而言,新法對原法的修改分三類:①新設條款,包括「終身學習理念」(第3條)、「大學」(第7條)、「私立學校」(第8條)、「家庭教育」(第10條)、「幼兒教育」(第11條)、「學校、家庭及當地居民等的相互合作」(第13條)、「教育振興基本計劃」(第17條);②在原有條款中新增部分內容,如「前言」與「教育目標」中增加「公共精神」「重視職業」「尊重傳統與文化」等,「教育機會均等:對有障礙者的教育支援」(第4條2),「義務教育:發揮個人能力、培養自立於社會的基礎、培養作為國家及社會建設者的基本素質,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確保義務教育機會及水平」(第5條2、3),「學校教育:學校為實現目標而有組織地實施系統的教育,受教育者必須重視學校生活中必要的紀律,同時重視自主提高學習意願」(第6條2),「教師」(從原第6條2獨立為新第9條),「宗教教育:教育上必須尊重有關宗教的一般教養)」(第15條),「教育行政: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實施教育行政,中央政府綜合制定並實施教育政策,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實施教育政策,中央與地方政府採取必要的財政措施保證教育順利持續地實施」(第16條2、3、4);③刪除原有條款,如刪除了原法中的「男女共學」(第5條),而在新法「教育目標:第3條」中表述為「男女平等」。
文部科學省稱「《教育基本法》規定了教育目的與方針,是我國教育之根本法律」[289],那麼,《教育基本法》的修改便意味著改變了日本戰後初期確立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針等「教育之根本」。其中有關學校制度、教育行政等內容詳見後述,本節僅闡述對「教育目的」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