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等教育的民主改革

2024-10-13 11:29:39 作者: 吳廷璆

  1947年3月《學校教育法》「第5章大學」(第52—70條)對大學的目的、組織機構、學制年限、入學資格、教職員、研究生院等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繼而,1947年7月設立「大學基準協會」,制定新制大學的標準(1948年2月23日提出《大學設置基準》,詳細規定了《學校教育法》規定的四年制大學所必要的設施、設備、教師資格、學生畢業條件、學分等)。1948年1月成立「大學設置委員會」,審查大學的設立資格; 1948年6月制定「國立大學設置11原則」[116]。以上述法律法規為原則,舊的高等教育機構(帝國大學、單科大學、高等學校、大學預科、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師範學校、青年師範學校及其他教師培養機構等近10種)分別被改組為新制大學:原帝國大學改稱國立綜合大學;舊制大學改組為四年制新制大學,大學預科被改為新制大學的一部分;原專門學校中規模較大者或單獨升格為新制大學,或成為新制大學的一個學部;舊制國立高等學校被改組為各府縣新制大學的一個學部,有的私立高等學校被改編為獨立的大學。新制大學即建立在改組舊高等教育機構的基礎之上。文部省1948年3月率先批准了12所公立大學,1949年1月舉行大學入學資格考試,1949年全國的新制大學同時開學。

  上述高等教育改革的過程,也體現了「民主」「機會均等」「普通教育內容」的原則。

  (1)大學教育目的的改變。

  戰前大學自1886年《帝國大學令》起便將「國家」列入其教育目的中。1947年《學校教育法》第52條則規定:「大學作為學術的中心,目的是在傳授廣泛知識的同時,深入傳授並研究專業學藝,培養知識性、道德性及應用性能力。」從而取消了大學的學術及教育專為「國家」的法律規定,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民主」。

  

  (2)大學行政的民主運營方式。

  ①新制大學設立所依據的標準是「大學基準」,該標準由「大學基準協會」(1947年7月)制定,而該協會的成員幾乎均是國立、公立、私立大學的校長,而非教育行政官員。②審查大學資格的「大學設置委員會」委員半數是由「大學基準協會」推薦而由文部大臣任命的基準協會會員,多為大學校長。1947年《教育基本法》規定文部省批准設立大學時,必須諮詢大學設置委員會。③大學的運營權屬於教授會,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大學必須設立教授會,審議大學的重要事項;1948年6月公布的「國立大學設置11原則」中規定,大學教師由其所在校推薦、並由大學設置委員會審查合格後任命。以上大學的設置、運營過程中,均最大限度地抑制了文部省的干預,更多地發揮了教育界人士的作用,因而體現了一定的民主性。

  (3)大學向民眾平等開放。

  戰前的大學只為少數精英子弟開設,戰後則擴大了大學的招生範圍,1946年2月的《大學入學者選拔綱要》中規定允許女子及專門學校畢業生報考。尤其是對於女子大學教育,1948年3月文部省批准設立的首批12所公私立大學中,便有5所女子大學;1948年「國立大學設置11原則」規定在關東及關西各設置一所國立女子大學。此外,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大學學制一律4年,從而廢除了大學間的差別,避免了由於高等教育機構分類而造成的國民受教育機會的不均等。

  (4)教育內容的普通原則。

  戰前的高等教育為了培養經濟發展的人才而偏重職業技術教育。1946年《第一次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中指出:「日本高等教育機構的課程,一般普通教育的時間太少,其專業化過早、過窄,過多地著力於職業教育。為了讓學生能夠自由思考問題,必須為其提供廣闊的背景,為了奠定職業訓練的堅實基礎,必須培養廣泛的人文主義精神。」[117] 1948年的「國立大學設置11原則」規定各府縣的大學必須設置教養學部。1949年5月31日,東京大學在全國率先設立的2年制教養學部開學。

  但是,上述原則也有一定的限度。例如,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教授會可以讓副教授或「其他職員」參加,大學設置委員會的有關事項由政府命令決定,從而為文部省干涉大學行政埋下了伏筆。再如,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大學學制四年,是「六·三·三·四」單軌學校制度的最高階段,但1949年5月18日修改的《學校教育法》規定臨時設立二年制短期大學。1950年度設立短期大學149所、在校生共15098人。[118]此外,大學教育內容也並非絕對「普通」,眾議院1946年8月3日全體一致通過的《關於重建文教的決議》中就強調要「革新、強化科學技術教育」。[119]

  就高等教育的規模而言,1945年日本戰敗時共有高等教育機構476所[120],1950年全國共有高等教育機構350所(大學201所、短期大學149所)[121];1945年戰敗時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數為39萬3373人,1950年達到39萬9900人。[122]可見,高等教育機構的數量較之戰敗時有所減少,但高等教育機構的在校生人數卻較之戰敗時有所增加。

  此外,日本政府還重視高等教育的升級。1947年《學校教育法》具體規定了有關研究生教育的目的、研究科設置、學位授予等問題,大學基準協會1949年4月制定《研究生院基準》,分為碩士、博士課程,採取學分制,1950年3月在同志社大學、關西大學、關西學院大學設置研究生院(碩士課程),成為戰後最早的新制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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