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學校教育的外延——社會教育改革政策
2024-10-13 11:29:42
作者: 吳廷璆
社會教育在日本戰敗之初就受到重視。文部省1945年11月6日下達的訓令《關于振興社會教育》開篇即強調:「茲與學校教育一道,誠切要求面向一般國民,積極開展社會教育。」[123] 1946年《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指出:「在日本國民面臨當前危機之時,成人教育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因為民主國家的每個公民都負有重大責任。」[124]基於上述認識,日本政府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推進社會教育改革。
一是制定社會教育基本法。1947年《教育基本法》第7條「社會教育」條款規定:「國家及地方政府必須獎勵家庭教育、勞動場所及其他社會上實施的教育。國家及地方政府必須通過設置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等設施,利用學校設施以及其他適當方法,努力實現教育目的。」進而, 1949年6月10日公布《社會教育法》(共6章、57條),對社會教育的「總則」「社會教育團體關係」「社會教育委員」「公民館」「學校設施的利用」「通信教育」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建立各級社會教育行政機構。在中央方面,文部省1945年10月15日恢復了社會教育局,1946年9月開始設置社會教育委員(20人),負責有關社會教育的調查、建議等事宜,該委員會於1949年《文部省設置法》公布後改為社會教育審議會。在地方政府中,文部省1946年5月31日下達通知《關於設置都道府縣社會教育委員及市町村社會教育委員》,要求都道府縣、市町村兩級政府均設置社會教育委員,並對各級社會教育委員的選任、職責、運營、人數(都道府縣20人)、任期及待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期「實現社會教育的劃時代振興」。[125]進而,1949年的《社會教育法》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社會教育團體的關係、社會教育委員等做出了具體規定。[126]時任文部大臣高瀨莊太郎1949年5月7日在參議院文部委員會上陳述《〈社會教育法〉提案理由》時稱:「該法案……目的是為了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教育中的任務。」[127]
三是規定各種社會教育發展途徑。
學校是社會教育發展的重要一翼。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高中可設置「夜間課程」,大學可設置夜間授課的院系,高中及大學均可實施通信教育,大學可開設公開講座。[128] 1949年《社會教育法》中規定「學校的管理機構,在不妨礙學校教育的情況下,必須努力將其管理的學校設施用於社會教育」[129],還規定學校等機構應利用「通信教育」進行社會教育。
公民館是社會教育發展的新生部分。文部省1946年7月5日下達《關於公民館設置運營》通告,獎勵設置町村公民館,並明確規定公民館具有「綜合推進教化活動與產業指導活動」的性質。[130] 1949年《社會教育法》規定了「公民館」的目的、設立者、活動、運營方針、職員、運營審議會、特別基本財產、特別會計等。至1949年公布《社會教育法》時,日本全國1萬多個町村里,共有4000多個設置了公民館並開展活動,設置率為40%。[131]
社會教育團體是推行社會教育的重要組織。文部省早在1945年9月的《新日本建設教育方針》中便提倡設立新青少年團體,於是,各地方紛紛設立青年團體,地方青年團的組織率在1950年達到21.1%[132],1951年成立日本青年團協議會(「日青協」)。社會教育團體的重建中排除了國家的干涉與統制。1949年《社會教育法》規定文部大臣及教育委員會根據社會教育團體的要求,向其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建議及必要的物資援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社會教育團體進行不正當的統制,不得干涉其事業,不得向其提供補助金。[133]
圖書館在社會教育中必不可少。國立國會圖書館於1948年6月5日開館。1950年4月30日公布的《圖書館法》「規定了圖書館設置運營的必要事項,實現其健全發展,以貢獻於國民教育及文化發展」,並具體規定了公立、私立圖書館的相關事項。[134]
總之,日本教育在被占領時期基本恢復到戰前最高水平,並建立了「民主」「和平」的新教育制度,從而為日本現代教育的發展打下了基礎,規定了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