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等、中等教育的民主改革
2024-10-13 11:29:36
作者: 吳廷璆
日本戰後初等教育機構指小學(日本稱「小學校」),中等教育機構包括初中(日本稱「中學校」)、高中(日本稱「高等學校」);其中小學、初中構成義務教育,高中屬於後期中等教育;此外,特殊教育、幼兒教育也是初等、中等教育的組成部分。
第一,義務教育的改革與發展1947年《學校教育法》第二章(第17—34條「小學」)、第三章(第35—40條「初中」),就中小學的目的、學制及就學義務、課程及教科書、教師、設置主體等均作出了具體規定。與戰前教育法不同的是,該法除了規定中小學的「目的」之外,還列出了小學(8條)、初中(3條)的具體目標。其中規定:「(小學)培養日常生活必要的衣、食、住、產業等基礎知識與技能」,「(初中)培養社會必要職業的基礎知識與技能、重視勞動態度、根據個性選擇將來出路的能力」[103]。可見,義務教育中也並非絕對地一味追求「普通」原則,而是允許存在一定的「職業」教育內容。
義務教育改革的重要環節是課程改革。文部省1947年3月20日編輯出版了《學習指導要領一般編》,同年5、6、12月先後出版了《學習指導要領各科編》。該「學習指導要領」「一切立足於民主主義的基礎之上」,「採取兒童中心的原則」,規定小學課程為國語、社會、算術、理科、音樂、圖畫、手工、家庭、體育共9門課程;初中設置國語、習字、社會、國史、數學、理科、音樂、圖畫、手工、體育和職業(農、商、工、水產、家庭)11門必修課。
就義務教育的規模而言,小學主要由戰前的國民學校初等科改組而成(1947年4月1日開學),戰前小學數量最多的是1945年(26332所),戰敗後1947年降到最少(24997所),1952年(26377所)基本達到1945年的規模;[104]初等教育在校生人數1944年達到戰前最多(10694607人),戰後1946年降到最低(10257003人),1948年(10781661人)已超過1944年的人數。[105]初中主要由原國民學校高等科及青年學校普通科改組而成(1947年4月1日開學),1947年度共設立新制中學15778所, 1948年度增為16285所,此後有所減少,1951年為13836所。[106]此外,戰前義務教育(6年制)就學率在1945年(99.79%)達到戰前最高水平,國民小學高等科1946年的就學率一年級約為93%、二年級約為86%[107];戰後的9年制義務教育以此為基礎,1950年度就學率小學為99.64%、初中為99.2%。[108]
第二,後期中等教育的重建1947年《學校教育法》第四章對「高中」(第41—51條)作出了具體規定:關於高中的目的,規定「是在中學教育基礎上,根據(學生)身心發展,實施高等普通教育及專門教育。」(第41條)具體目標是,「進一步擴展中學的教育成果,培養國家及社會有用人才的必要資質;必須自覺為社會盡其使命,使(學生)根據個性決定將來出路,提高一般教養,熟習專業技能」。關於高中的學制,規定為三年,入學資格是中學或同等學歷學校畢業生。關於高中的行政,規定高中的專業及課程由文部省規定;有關高中教科書、入學、退學、轉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文部省規定。[109]
為了貫徹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建立新制高中之初,日本政府制定了「高中三原則」,即取消升學與就業區別的「綜合制」,取消男女不平等的「男女同校制」,取消地區與學校差別的「學區制」。但是,該原則並未被完全貫徹。就「綜合制」而言,1949年9月日本全國共有新制高中1850所,其中同時設置普通課程與職業課程的約600所、占32.4%,設置2種以上職業課程的高中(當時也稱為綜合制)約200所、占10.8%;就「男女同校制」而言,到1949年9月1850所高中內共有1175所(約占63%)實施了男女同校;就「學區制」而言,全國46個都府縣中實施的34個,正在計劃的10個,另外2個(群馬、埼玉)既未實施、也未計劃。[110]
高中也進行了課程改革。1947年「學習指導要領」規定的高中課程也分為兩類:一是以實施普通教育為主的「普通課程」,其中國語、社會、體育為必修課,其他為選修課;二是以實施實業教育為主的「實業課程」,課程種類達29種之多,實行選修制、大學科制和學分制。
新制高中主要由原中學、高等女子學校、實業學校改組而成(1948年4月1日開學)。從高中學校的數量來看,1948年有新制高中3575所, 1950年達到4292所;從在校生人數來看,1950年度高中生共1935118人,全國高中的平均就學率為42.5%。[111]
第三,其他初等、中等學校教育機構的改革1947年《學校教育法》中規定的初等、中等教育機構還包括「特殊教育」及「幼兒園」。
關於特殊教育機構,1947年《學校教育法》「第六章特殊教育」(第71—76條)規定了特殊學校的定義(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112])、課程設置(必須設置小學部、初中部,可設置幼兒園及高中部;普通的小學、初中、高中可設置特殊班)、教育行政等。1950年度,日本有特殊教育機構161所(盲人學校76所、聾啞學校82所、養護學校3所)、在校生16865人。[113]
關於幼兒教育機構,1947年《學校教育法》「第七章幼兒園」(第77—82條)規定了幼兒園的目的、具體目標、行政方式、師生資格等。戰前1942年(2085所)幼兒園數量最多,1946年降到最少(1303所),到1950年基本恢復到戰前最高水平( 2100所)[114]、在園幼兒人數為22465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