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教育體系的基本原則
2024-10-13 11:29:33
作者: 吳廷璆
1946年《日本國憲法》、1947年《教育基本法》及《學校教育法》規定了日本現代學校教育制度的兩項基本原則:
(1)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戰後教育改革主體指出了戰前教育機會的不平等性。1946年3月的《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指出:「日本的教育制度……為大眾和少數特權階級準備了不同類型的教育……」[95]時任文部大臣高橋誠一郎1947年3月17日在眾議院大會上陳述《〈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時稱:「以往的學制,國民學校初等科6年畢業後,一是升入國民學校高等科或青年學校,二是經中等學校進入高等學校或專門學校,兩個體系截然區別,前者占國民學校初等科生畢業生的75%,這些人即使有能力,也幾乎沒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96]基於上述認識,戰後法律明文規定了「教育機會均等」原則。《日本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有依據法律規定、平等接受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教育的權利」(第26條第1項);《教育基本法》單列「教育機會均等」條款:「必須平等地給予所有國民與其能力相應的受教育機會,不因人種、信念、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及門第而實行教育上的差別。」(第3條第1項)文部省《〈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第一條即為「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的考慮」。[97]
請記住𝓫𝓪𝓷𝔁𝓲𝓪𝓫𝓪.𝓬𝓸𝓶網站,觀看最快的章節更新
貫徹「機會均等」原則的途徑之一是建立「六·三·三·四」單軌制學校制度。文部省《〈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中寫道:「簡化學制,將原來的國民學校、青年學校、中學、高等女子學校、實業學校、師範學校、專門學校、高等學校、大學等複雜多軌的學制簡化,根據身心發育階段,原則上實行六·三·三·四的小學、中學、高中、大學。」該文件所列第四條寫道:「六·三·三·四制度不僅在美國,而且將成為世界性趨勢,因此從世界文化教育的觀點來看也是有意義的。」[98] 1947年3月的《學校教育法》所列學校僅包括小學(6年)、初學(3年)、高中(3年)、大學(4年),確立了「六·三·三·四」單軌學校制度,旨在避免精英教育的重演。
貫徹「機會均等」原則的另一途徑是實現男女平等。戰前初等教育實行男女分班,中等教育單獨設置高等女子學校,大學幾乎未向女子開放。而且,在義務教育年限上,文部省《〈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中也承認:「現在,(義務教育的年限)女子為滿12歲,男子包括青年學校在內為滿19歲。這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宗旨相牴觸」,因此該提案理由第二條後半部分主張「取消男女差別。」[99]於是,1947年《教育基本法》單列「男女共學」條款:「男女必須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必須承認教育上的男女共學。」(第5條)1947年《學校教育法》中不再單列各級女子學校。
(2)九年免費普通義務教育原則。
該原則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義務教育「九年制」。日本戰前原計劃從1944年度開始將義務教育年限由6年(1907年開始)延長至8年,但由於應戰而未能付諸實施。1947年《教育基本法》「義務教育」條款規定:「國民負有使其所保護的子女接受9年普通教育的義務。」(第4條)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小學學制6年」「監護人有使6—12歲兒童就學的義務」;「中學學制3年」「監護人有使12—15歲兒童就學的義務。」二是義務教育「免費制」。戰前1907年《小學校令》開始規定6年制義務教育不得徵收學費。戰後《日本國憲法》規定「義務教育無償」(第26條第2項),1947年《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國家及地方政府所設學校的(9年)義務教育,不徵收學費。」三是義務教育「普通制」。戰前的義務教育中也偏重職業內容,文部省《〈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指出其弊端:「從(學生)心身發育不完全的時期便施以職業教育,決定其將來的方向,這從發展個性的教育觀點來看是不合適的。」[100]正因如此,《日本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有依據法律規定、使其所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第26條第2項)上述《教育基本法》中規定的9年義務教育為「普通教育」;文部省《〈學校教育法〉提案理由》所列第二條即為「普及提高普通教育」[101]。1947年《學校教育法》規定:「小學的目的是根據學生身心發展實施初等普通教育」;「中學的目的是在小學教育基礎上,根據身心發展實施中等普通教育。」[102]
上述「均等」、「普通」的學校教育制度基本原則,改變了戰前「精英」「職業」的學校制度特徵,是戰後教育改革民主性的重要體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