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2024-10-13 11:29:01
作者: 吳廷璆
占領初期,日本教育專家委員會、占領當局、日本政府均指出了戰前教育目的中「個人」的缺失。日本教育專家委員會1946年2月報告書中指出:「過去的《教育敕語》……不承認個人與人類的價值。」[55] 1946年3月的《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指出:「忠誠心與愛國心未必是所有國民所不期望的,問題是如何以合理的代價加以確保。以絕對服從和盲目自我犧牲來確保,未免代價太高了。」[56]時任文部大臣的高橋誠一郎(1947年1月31日就任)也承認:「我國過去的教育不顧及個人的自由與主動性,置重點於所謂『皇國民煉成』,強調培養狹隘的國民性。」[57]
基於上述反省,1947年《教育基本法》在第一條「教育目的」中首先規定:「教育的目標必須是完善人格、培養和平國家及社會的建設者,培養愛好真理和正義、尊重個人價值、注重勞動與責任、充滿獨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國民。」[58]
可見,新教育體制規定的教育目的首先是「為個人」(即「完善人格」「尊重個人價值」),從而根本上改變了戰前以「皇國」為最終目的的教育理念,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與此同時,新教育目的也兼顧「為國家」(即「培養和平國家與社會的建設者」「……的國民」),從而避免了極端強調「為個人」;進而,在「個人」與「國家」這一雙重教育目的中,新教育理念的原則顯然是「個人」為主、「國家」次之。以上三個層面所構成的教育目的,是現代教育體制的「靈魂」與「根本」,它符合人類現代化歷程中的民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