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理念改革的局限性
2024-10-13 11:29:04
作者: 吳廷璆
教育理念改革的局限性體現在對天皇的處理不徹底上,其主要表現為:
一是仍然保留了天皇的特殊地位。日本政府投降後的首要任務是保存「國體」,文部省1945年8月16日下達的遵奉《終戰詔書》的訓令、9月15日公布的《建設新日本教育方針》中,均首先強調「貫徹維護國體之一念」、「今後之教育要愈加努力維護國體」。[59]結果,1946年《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這表明天皇仍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與地位。
二是未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尤其是未指出天皇在「皇國主義」教育中所負有的欺騙民眾的戰爭責任。1946年6月2日,遠東委員會批准了美國提出的保留天皇制的方案,1946年1月至1948年11月「東京審判」的戰犯名單中未列入天皇。也正因如此,戰前教育的最重要特徵——「皇國主義」,並沒有出現在教育改革的政策與文件中,而是被「極端國家主義」「超國家主義」等概念所取代,這實際上是掩蓋了戰前日本統治者利用天皇在教育上的特殊地位欺騙國民的實質。
三是對《教育敕語》的處理曖昧。戰敗以後,日本政府一直試圖保留《教育敕語》。時任文部大臣田中耕太郎在第90次帝國議會(1946.6.27)上稱「要將《教育敕語》作為今後倫理教育的根本原理」[60],時任文部大臣高橋誠一郎在第92次帝國議會貴族院教育基本法案特別委員會(1947.3.20)上也強調:「《教育敕語》是表明統治者意志的文件,具有約束國民的效力。在《日本國憲法》生效時,《教育敕語》中與之相牴觸的部分失去效力,不牴觸部分則與之並存。即《教育敕語》喪失了政治上或曰法律上的效力,但將作為像孔孟之道或摩西戒律一樣的東西而存在」[61]。在日本政府的竭力維護下,《教育敕語》在《教育基本法》(1947年3月31日)頒布實施後仍存在了1年零3個月之久(1948年6月19日參眾兩院宣布「廢除」),在迫於壓力不得不廢除《教育敕語》時,日本政府也是用了「排除」「確認失效」等曖昧表述。
四是「天皇」與國民節日。1948年的《國民節日法》中規定「天皇生日」為國民節日之一(昭和天皇生日為4月29日),「天皇生日」便是戰前四大節日的「天長節」。此外,11月3日是明治天皇的生日,明治天皇在世時為「天長節」,1926年明治天皇去世後,從翌年開始稱「明治節」;戰後《日本國憲法》的公布日是1946年11月3日,1948年的《國民節日法》中規定11月3日為「文化日」,即要求國民以「文化」這一「外衣」,紀念明治天皇及其時代。可見,天皇的實際統治權被取消,但其客觀影響仍存在於日本國民的日常生活中。
上述局限性、不徹底性,雖在該時期的民主化改革中居於次要地位,但它為日本當政者日後重新強調「為國家」的教育目的保留了根源、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