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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初期「民主化」教育政策的推行

2024-10-13 11:28:52 作者: 吳廷璆

  從1945年8月日本被占領後舊教育制度的改革、新體制的建立,到1951年11月首相的私人諮詢機構「政令諮詢委員會」發表《關於教育制度改革的諮詢報告》,日本政府在占領當局的主導下,通過立法改革了近代教育體制中的非民主、軍事性要素,推行了民主、和平的現代教育政策。教育的「民主改革」標誌著日本近代教育體制的終結、現代教育體制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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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被占領時期的教育改革,是由以美國為首的占領當局、以文部省為代表的日本政府、日本教育專家委員會三方面改革主體共同推動完成的。第一主體是以美國為首的占領當局——盟國占領軍總司令部(簡稱「盟總」或「GHQ」)[40],掌握著改革的主導權。在1946年3月之前,其直接制定、下達並強令日本政府執行剷除軍國主義的「教育指令」,1946年3月「美國對日教育使節團」[41]提出全面教育改革建議後,改為「指導」日本政府建立民主教育體制。第二主體是日本政府領導下的文部省,該省在改革中的權力較之戰前大大削弱,它一方面負責執行占領當局的教育指令,推行教育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具體民主化改革方案;另一方面又力圖維護天皇等舊統治者的教育權力,具有保守性。第三主體是日本教育專家團,主要包括「日本教育專家委員會」(1946年2月設立)和「教育革新委員會」(1946年8月設立),兩委員會基本上由教育界民主人士組成,根據占領當局的改革方針,並出於自身的民主要求,審議制定具體的教育改革建議與方案(文部省只負責執行其具體方案)。協調三方改革主體的機構是1946年9月成立的「高級聯絡委員會」,由文部大臣、文部次官、CIE局長、教育科長、教育革新委員會委員長及副委員長6人組成,文部大臣向教育革新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方案、教育革新委員會提出的具體改革方案均須提交該聯絡委員會。

  日本被占領時期「民主化」教育改革政策的推行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5.8—1946.2)是剷除軍國主義與極端國家主義的過程。占領當局1945年10—12月下達了有關教育的「四大指令」[42],意在剷除教育中有關軍國主義與極端國家主義的「人」(教育工作者)、「內容」(課程與教科書)及「意識」(國家神道)。日本政府則於1945年9月15日率先公布《新日本建設之教育方針》,一方面主動提出剷除軍國主義,另一方面卻極力維護天皇的教育統治權。

  第二階段(1946.3—1949.6)是通過立法確立民主、和平、平等教育體制的過程。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日本國憲法》(1947年5月3日實施)規定了「學問自由」「平等受教育權」「普通義務教育」等教育基本原則;1947年3月31日公布實施的《教育基本法》旨在「明示教育目的,確立新日本教育的基礎」(「前言」)。它本著「民主」「和平」的主導原則,確立了教育目的、教育方針、教育機會均等、義務教育、男女同校、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幾乎所有教育領域的基本原則。1947年3月31日公布實施的《學校教育法》確立了單軌制的學校教育體系,並對各級各類學校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後頒布實施的《教育委員會法》(1948.7.15)、《教育公務員特例法》(1949.1.12)、《文部省設置法》(1949.5.31)確立了教育行政的法制框架,《社會教育法》(1949.6.10)對社會教育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階段(1949.6—1951.11)是民主教育改革停滯及醞釀修改新教育體制的過程。該階段,美國占領當局為了「反共」而將此前的「削弱日本」政策改為「扶植日本」,美國非但不再支持日本民間的民主力量,而且改為鎮壓之。1949年7月4日,盟總司令麥克阿瑟在聲明中稱「日本是阻止共產主義侵入的防波堤」,CIE顧問伊路茲1949年6月至1950年5月先後在30所大學公開聲稱要開除「共產主義教授」,1949年9月22日修改的《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中規定「擾亂學校秩序的學生」將被開除。與此同時,1950年9月發表《第二次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43], 1951年11月發表「政令改正諮詢委員會」《關於教育制度的建議》,開始醞釀修改剛剛確立的民主教育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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