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刷新委員會的認識
2024-10-13 11:28:46
作者: 吳廷璆
教育刷新委員會提出的各項諮詢報告,重在提出實施改革的具體方案,因此僅有兩處論及戰前的教育問題。
第一,建議《教育基本法》中寫入戰前教育的弊端。1946年11月29日,教育刷新委員會提交的《教育基本法序言及教育基本法綱要草案》中指出:「實施教育,必須期待開明真理與完全人格。過去我國教育往往缺少這種自覺與反省,尤其輕視真正的科學精神與宗教情操,德育流於形式,教育缺乏自主性,最終導致了軍國主義、極端國家主義傾向。為糾正這一錯誤,必須從根本上革新教育」[32],並建議在教育基本法序言中「明確以往教育整齊劃一、流於形式的缺陷」[33]。
但是,1947年3月最終公布的《教育基本法》,並沒有採納該建議,而是刪除了這一內容。日本著名教育研究專家堀尾輝久認為:「被刪文字確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至少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清楚看到與過去舊理念決裂的意識,現在是要在決裂的基礎上提出新理念。……特別是,它明確寫下與戰前軍國主義或國家主義傾向訣別。」[34]
第二,建議改革戰前的教育行政。1946年12月27日,教育刷新委員會第17次大會通過的有關教育行政改革的決議中,建議「改正以往官僚性的劃一主義與形式主義,教育要尊重公正的民意,確保教育自主性與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權」,「基於以上方針,教育行政儘量獨立於一般地方行政,且由國民自治組織進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