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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制」下的教育行政

2024-10-13 11:27:27 作者: 吳廷璆

  1871年9月設立了文部省,1872年9月《學制》中對「學區」、教師政策、教科書政策做出了具體規定。中央文部省的統轄、地方教育行政單位的執掌,在宏觀層面上掌控著國家的教育政策與教育發展;教師政策、教科書政策,則通過實施教育的人(教師)與物(教科書),在微觀層面上貫徹著國家的教育方針與教育內容;兩者共同構成了日本的教育行政體制,以便為國家教育目的的實現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央集權教育行政體制的確立。明治維新以前,幕府直轄學校由幕府管轄,藩校與鄉校由各藩統轄,寺子屋與私塾則基本上由民間人士開辦,教育行政是地方分權的、分散的。明治政府成立以後,最初規定1869年所設的「大學校」具有教育行政官廳的功能,1871年9月2日(舊曆7月18日),太政官布告宣布廢除大學、創設文部省。文部省內設文部卿、大輔、少輔、大丞、少丞等各級官員,另設大·中·少博士、大·中·少教授等教官。文部卿[104]「總判教育事務、掌管大中小學校」[105],1872年1月,明治政府下令各府縣學校歸文部省直轄。1872年9月,《學制》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全國學政由文部省統轄」(第1條)。文部省的創設及其職能的確立,標誌著獨立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建立。

  文部省通過「學區制」掌控地方教育行政。《學制》第一部分「大中小學區之事」(第1—19章)規定將全國劃分為8個大學區[106],每個大學區分為32個中學區,每個中學區分為210個小學區,中學區以下的劃分由地方官根據當地的土地面積、人口疏密,按郡區村市劃分。每個大學區內設一所督學局,任命數名督學及附屬官員。督學局的職能是監督大學區內的學校,處理大學區內大小事務;還負責檢查並討論修改教則等。大學區下設的每個中學區內設10—13名學區管理人,每人負責20—30個小學區。學區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督促區內學齡兒童入學、各小學區內學校的設立與維護、經費的使用等一切教育事務。學區管理人從當地有名望者中選出,由地方官任命,並將名單提交文部省督學局。

  這樣,便在全國形成了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網,文部省位於金字塔的最頂端,下面是各大學區內的督學局,最下層是各中學區內的學區管理人。明治政府試圖通過集權型的行政組織機構,將教育政策滲透到全國各個角落,以利於推行其教育政策、實現其教育目標。

  近代教師政策的初步規定。《學制》第三部分「教員之事」(第40—47章)規定了各級教師任教資格的原則:小學教師不論男女,必須20歲以上,而且要持有師範學校畢業證書或中學證書者;中學教師必須25歲以上,且持有大學證書者;大學教師必須有學士稱號。該教師資格的要求頗高,在當時情況下一時難以達到,因此《學制》中特別說明以上要求只是先作規定,待數年之後再予執行。《學制》中還規定了在當時情況下應採取的教師政策:欲開設私學、私塾及家塾者,須向學區管理人提交屬籍、住處、職歷及學校的位置、教則等詳細情況,再經由地方官上交督學局批准;私學私塾教師違反規則或有不當行為時應遭譴責並停職;接受過師範教育的教師在法律上不允許兼職或轉任他職;小學教師應男女無差別地人盡其才;教師教授學生有超越他人之功時,不論公私學校或私塾,由督學局與地方官商討並報文部省予以嘉獎等。該階段,政府對教師政策已經做了具體規定,也考慮到了當時師資缺乏的實際情況,相對於後來尚且較為寬鬆。

  教科書政策的初步展開。《學制》中對各級學校的教科書未做詳細規定,僅規定「學校必要之器械書籍,須用心加以完備。諸學校所在之書(籍)器(材),應按照第三號制表(登記),每年二月向督學局提交。」(第108章)此外,文部省1872年10月公布的《中學教則略》《小學教則》中指定了教科書(其中多為介紹西方文化的啟蒙書籍和翻譯書籍),各小學及中學可以自由地從中選擇使用教科書。與此同時,文部省為了向學校提供各類教科書,也開始了教科書行政事務。例如,1871年10月下設編輯寮,著手翻譯歐美的書籍、編纂教科書;1872年11月設立教科書「編成掛」(編纂主管)(1873年5月合併於編書課);1875年6月允許翻刻文部省藏版的書籍及教科書,文部省及東京師範學校編輯出版的教科書迅速普及推廣。該時期,明治政府採取了較為自由的教科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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