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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信息產業管理體制改革的各種動議

2024-10-13 11:06:05 作者: 吳廷璆

  關於日本信息產業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相關政策諮詢機構曾經多次提出諸如建立信息通信省、信息通信廳及通信廣播委員會等建議。1997年,橋本內閣進行改革時,在行政改革會議的中間報告中,曾建議設置獨立的通信廣播委員會,作為負責通信廣播等領域的規制機關,負責電波監理等業務,而對於相關通信廣播產業的振興職能則由產業省負責實施。針對行政改革會議的中間報告,自民黨通信委員會和郵政省強烈反對,並相應提出了設立運輸通信省、信息產業省及信息通信省等幾種意見。結果橋本改革後,信息產業仍然實行分割管理。

  2004年1月16日,在經濟財政諮詢會議上,小泉首相曾表明了如下看法,「從原來的通產省和郵政省時開始,通產省負責產業和經濟,郵政負責通信與信息,如此縱向分割,產業界怨聲載道」,「圈繩占地,各自為政,危害極大」[6]。麻生總務大臣也認為,應該整合總務省的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經濟產業省的商務信息政策局等信息通信部門,建立行政一元化的信息通信省。

  

  2006年1月20日,總務大臣竹中平臧組織了「通信與廣播經營方式懇談會」,開始探討通信和廣播融合條件下的信息產業管理體制問題。然而,2007年1月15日,對總務省提出的成立信息通信省的建議,經濟產業省表示:「與其變更管理機構,不如解決個別行政問題。退一百步說,即便是存在組織問題,也不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省廳,而應實行規制和振興職能分離。」[7]經濟產業省的態度基本反映了經團聯等經濟團體的立場,後者認為,應該組建獨立於政治和政府之外的行政委員會來行使其職能[8]。

  池田信夫認為,行業融合的趨勢不可逆轉,分散的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因此,應成立綜合性監管機構,建立面向整個通信業的新型監管框架。監管機構的獨立則有助於打破壟斷,引入競爭,開放市場,實現電信自由化。從近年來全球電信管制機構的變化看,綜合性獨立監管機構是各國改革的大勢所趨。但他同時認為,不應該成立獨立的信息產業省,「日本已經不是發展中國家,所以不需要所謂振興信息通信的職能,重要的是在保持電波政策等領域最小限度規制的前提下,像美國的聯邦通信委員會那樣成立獨立行政委員會」。[9]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其30個成員國中,沒有將通信和廣播電視實行獨立行政委員會制的只有日本、土耳其和波蘭。

  與此同時,中村伊知哉認為,美國的聯邦通信委員會體制與美國的市場體制是對應而存在的,而日本則不存在美國式的制度基礎和競爭基礎。聯邦通信委員會是美國總統制基礎上議會和政府保持權力平衡的產物,單純採取該種模式是毫無道理的。從發展趨勢角度講,應該實行管理一體化,特別是應該將總務省的通信廣播電視管理和經濟產業省的設備生產管理進行統一,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強化內閣官房IT戰略本部的職能。中村指出:「在現存國家行政組織基礎上,通過轉變職能可以適應現實對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從組織論角度看,建立一體化組織,將通信和廣播電視管理與設備管理進行整合雖然是必要的,但是現實條件下,不必採用美國式的細分方案和韓國式的統一方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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