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信息產業管理體制變動的軌跡
2024-10-13 11:06:01
作者: 吳廷璆
明治維新後,日本信息產業管理體制一直延續了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特點,但根據其管理方式的變化情況,仍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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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獨立部門管理體制(1952年以前)——實務運營與政策管理的統一。1868年,明治政府決定實行電信國營。最初的通信事務由民部省管理,後轉歸工部省。1885年,廢除工部省,組建遞信省,負責郵政和電信事業。1943年廢除遞信省,在運輸通信省下設立通信院。1945年重建遞信省。1949年遞信省再被廢除,分別組建電信省和郵政省。1952年以前,電信郵政事業一直是由政府部門管理運營的。
2.郵政省與電信電話公社並行管理體制(1952—1985年)——實務運營與政策管理分離。1952年7月31日,《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法》生效,根據該法律,日本政府廢除電信省,成立了日本電信電話公社。1953年8月1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公眾電信法》和《有線電信法》。根據上述法律,日本電信電話公社作為公有企業進行運營,其人事任免、預算、經營方針等重要事項由國會或政府決定,電信政策的制定和業務監管則歸郵政省統一負責。
電信電話公社設立時,電信業務規模較小,其社會重要性無法和郵政業務抗衡,故只在郵政省內部設立了電信管理官室,其職權是對電信電話公社、日本國際電信電話株式會社及廣播電視等電信業務實行政策管理和監督,並且後來的電信管理官又都是由電信電話公社派出的人員擔任[3]。由於電信電話公社和日本國際電信電話株式會社對電信業務的壟斷經營,其本身原屬舊電信省管轄,故郵政省對電信政策管理官由電信電話公社派遣的慣例一直採取了默許的態度。
隨著電信事業快速發展和資訊時代的到來,圍繞電信政策管理權限問題,電信電話公社與郵政省之間的矛盾升級。1979年,為實現電信事業的統一管理,郵政省撤銷電信管理官室,設立電信政策局,任命郵政省人事局長出身的守住有信任局長。電信政策局的主要任務是監督電信電話公社和日本國際電信電話株式會社,並制定相應的通信政策。自此,由電信電話公社派遣幹部負責電信行政的慣例被打破。然而,電信電話公社和日本國際電信電話株式會社依據公眾電信法及自己的壟斷地位,依然按照過去的管理模式自行其是。80年代以後,為了更好實現對電信政策的有效管理,郵政省加快了電信電話公社的民營化改革。
3.郵政省與通商產業省分割管理體制(1985—2001年)——二元的政策管理。1985年,電信電話公社民營化以後,通信政策始由郵政省負責。郵政省下設通信政策局、電信局、廣播電視局,分別負責通信產業政策制定、電信企業監督管理和規制、廣播電視政策和管理等事務。依據新制定的《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法》和《電信事業法》,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開始作為主要運營商發揮其電信服務功能。與此同時,從鼓勵市場競爭和通信自由化的角度出發,郵政省推行「管理下的競爭」[4]模式,對新進入的運營商(NCC),為保護其正常運營和不至於被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擠垮,依據電信事業法規定,在價格規制、普遍服務、互聯互接等方面,對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實行非對稱規制,由此導致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與郵政省之間的衝突。
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通信網和計算機網絡之間開始融合,於是圍繞信息產業的管理權,特別是增值網絡(VAN)[5]權限問題,郵政省與通產省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角逐,最後以保持原有管理格局,默認郵政省對通信和信息網絡的管理權限為條件達成妥協,形成了信息產業管理領域分而治之的格局。即通信網和以此為依託的計算機網絡建設由郵政省負責,通信設備、電子計算機製造和研究開發等仍由通產省負責。
4.現行管理體制——分割管理依舊,信息戰略與信息行政管理脫節。現行的日本信息通信管理體制是由多家機構共同管理的。2001年中央省廳改革後,郵政省併入總務省,通商產業省改為經濟產業省。但是,原來的信息產業管理格局被基本延續下來,即信息通信網絡和通信末端設備由總務省管理,電子產品硬體和軟體的生產開發由經濟產業省管理。其他各省廳也都在各自省廳權限範圍內負責自己的高速信息通信網絡建設和開發工作。行政信息化由總務省負責,醫療和社會福利的信息化由厚生勞動省負責,交通信息化由國土交通省和警察廳負責,產業整體信息化則由經濟產業省負責,而教育信息化則由文部科學省加以實施。
在此期間,為迅速振興日本信息產業,2000年7月7日,日本內閣設立IT戰略本部,對日本IT產業發展戰略加以統一規劃。11月29日,日本議會通過了IT基本法。在IT戰略本部的統一指揮下,2001年1月,日本內閣制定了E-japan戰略,在其重點計劃中明確指出,到2005年建成世界最高水準的高速信息通信網絡。截至2005年,日本已經基本實現了其預定目標。2006年,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新IT戰略,即U-japan戰略,目標是建立無論何時、何地、何人都能普遍享受的高速信息通信網絡。但是,該IT戰略本部只是基于振興目的而成立的戰略性決策機構,雖然其成員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各省廳大臣、企業家以及專家學者等,但其本身並不具有行政職能,因而戰略的制定與執行之間往往出現一定程度的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