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產業管理的英美模式

2024-10-13 11:05:58 作者: 吳廷璆

  關於信息產業,目前國內外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廣義信息產業是指一切與信息生產、流通、利用有關的產業,不僅包括信息服務業和信息技術產業,而且包括科研、教育、出版、新聞、GG、金融等各部門;狹義信息產業是指從事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信息設備與器件的製造,以及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公眾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性生產活動和基礎結構。[1]這裡探討的信息產業管理體制,主要指政府對電信、郵政、廣播電視等信息傳播領域進行管理的機構及其運行機制。

  信息產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即郵政電信統一型,郵政電信分離型,信息和通信融合型,信息通信與廣播電視融合型。由於國情的差異,信息產業管理體制的沿革過程和運作模式也不盡相同。美國採用的是獨立委員會制的管理模式,而英國則是以政府部門形式存在的。

  1.獨立委員會制——美國的聯邦通信委員會體制[2]

  從信息產業的經營模式看,主要有私人壟斷經營和政府壟斷經營。美國一直實行私人壟斷經營。在美國電信發展史上,曾經出現過激烈的競爭,最後才逐漸形成了以貝爾電話為首的全美壟斷公司和地方獨立系公司。為了保持正常的通信秩序,1934年,美國頒布通信法,並依法成立了電信管制機構——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1996年,為適應資訊時代下通信和信息融合的發展趨勢,美國又對1934年頒布的通信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

  作為美國的電信管制機構,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是全球通信行業中最早成立的獨立管制機構,根據《1934年通信法》,FCC對無線電、有線電視、電報和電話等通信業務實行一元化管制,以消除美國通信產業所存在的政出多門、相互分割現象。相對全球其他電信管制機構而言,FCC具有較高的地位和權威性。FCC實行委員會制管理,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批准,產生5位委員,組成最高領導集團。FCC是相對獨立於政府的管制機構,直接對國會負責,其核心成員必須保持獨立性,不介入股市和商業活動。

  2.政府獨立機構體制——英國的電信管理廳和電信管理局

  

  與美國不同,大多數國家實行了電信和郵政的國家直接管理。其中有些國家由政府機關直接經營各項事業,如中國過去的郵電部;有些國家則實行政策管理與實務運營分離,即由政府部門負責信息產業的政策制定和管理,而由專門的運營公司,即國有企業實行壟斷性經營,如英國的郵電公社。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民營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各國對信息產業管理體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調整。

  英國最初是由郵電部直接管理和經營電信業務。1969年建立郵電公社,開始實行在郵電部管理下的公社式經營。1981年,郵政和電信分離。1984年通過新電信法,開始實行電信民營化改革,並組建電信管理廳(OFTEL)。自此,英國電信公社改稱英國電信公司(BT),並允許第二家公司(Mercury Communications)進入電信領域。1990年以後,在英國貿易產業省的主導下,開始引入競爭機制。

  200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新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從而取代了1984年電信法,該法律參照歐盟的管制框架對英國的電信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革新。依據新通信法組建的電信管理局(OFCOM)對原有的五家管制機構(電信管制局OFTEL、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廣播標準委員會BSC、無線管制局RA和無線通信局RCA)進行重組,徹底打破了以往信息領域中存在的各種壁壘,成為英國唯一的通信管制機構。電信管理局作為一個獨立機構,通過發放牌照等獲得的收入維持運轉,在財務上保證了獨立性。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