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產業組織規制的非對稱性
2024-10-13 11:05:45
作者: 吳廷璆
在電信規制改革的過程中,基於電信企業經營管理體制的差異,各國的電信產業組織政策則有所區別。美國電信法全面貫徹競爭性的立法精神,其電信產業組織的規製程度最弱,因而美國電信企業之間的競爭程度最高。然而,基于貝爾系統的特殊地位和本地電信市場的自然壟斷性,美國電信法和FCC對於可能造成市場壟斷的電信企業和經營領域,仍然實施了一定程度的非對稱規制措施。與此不同,英國和日本兩國的電信市場雖然已經引入了競爭機制,但是,由於BT和NTT等傳統國有電信企業依然具有強大的市場支配能力,因此,兩國政府在確保穩定提供基礎電信服務和促進有效電信競爭的前提下,對於主導性電信企業也實行了嚴格的非對稱規制。
1996年美國電信法打破了電信市場、無線市場、有限電視網絡和網際網路市場的樊籬,從此,各種電信、電視、網絡廠商可以相互進入原來被人為分割的媒介市場。但是,為確保本地電信市場的開放,避免在位本地壟斷性公司濫用壟斷特權,新電信法依然確立了一定程度的非對稱規制。對於非貝爾系統的本地電話公司來說,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進入長途電話市場。而各地方貝爾公司則只能進入不在其壟斷範圍內的其他地區的長途電話市場。當其試圖進入在其壟斷地區內的長途電信市場時,必須在獲得批准後三年內,以一個獨立子公司的名義進行。但是,在其壟斷地區內,本地電話公司可以進入其他服務市場,如商業性行動電話服務等。本地電話公司進入視頻服務市場時,只能將本地電話公司作為一個有線電視公司來運營,或者將電信公司作為一個無線電纜公司來運營,或者按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指令,將電信公司作為一個公開視頻服務公司來對待。
請記住𝑏𝑎𝑛𝑥𝑖𝑎𝑏𝑎.𝑐𝑜𝑚網站,觀看最快的章節更新
在英國,按照2002年歐盟規制框架要求,2003年通信法對於處於支配地位的主導運營商,特別是批發市場的主導運營商,附加以確保公正有效接入的義務,其中包括如非歧視、透明性、價格控制和會計分離等條件,以限制其濫用壟斷地位,阻礙競爭發展。判斷主導性電信運營商的標準是看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能力,即主要考察運營商的市場影響能力、業務收入與市場規模的對比關係、對最終用戶接續手段的控制能力、運營商的融資能力及在有關市場提供產品與服務的經驗等。2003年通信法規定,對於具有重大市場支配力量的運營商,以25%的市場份額為臨界點,監管部門保持上下浮動的權利。在認定過程和程序上,要求監管部門必須恪守公正和謹慎的原則。一旦運營商被認定為具有重大市場支配力量,其網間結算政策將受到影響。
與美英不同,日本基於電信市場中固定運營商和移動運營商的市場比例份額,推行非對稱規制。在特定區域內,對於擁有的固定電話線路數超過所有固定電話線路數1/2的第一類指定電信設備的企業,在與其他電信企業的電信設備接續時,負有制定有關接續費用、技術條件以及其他接續條件的接續條款的義務,並且必須報經總務大臣認可。在一定區域內,對於擁有的移動通信末端設備超過該區域總數1/4的第二類指定電信設備的企業,在與其他電信企業的電信設備接續時,其負有制定有關接續費用和接續條件條款的義務,並在實施該條款之前呈報總務大臣。非依據申報的接續條款,不得締結或變更與第二類指定電信設備接續相關的協定。對於與第一類指定電信設備或第二類指定電信設備進行的接續,考慮擁有第一類指定電信設備和第二類電信設備的電信企業的市場份額及其可能的市場支配力或影響力,法律對接續條款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規範,並提出了內容恰當明確、公開透明、平等非歧視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