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規制的趨同性

2024-10-13 11:05:41 作者: 吳廷璆

  電信企業行為規制是指各國政府基於一定的政策目標,針對電信互聯互通、服務費用、普遍服務、消費者保護等具體企業行為進行的規範和制約。在各國政府對電信產業的規制實踐過程中,基於立法者和規制者的目標差異,各國對電信企業的行為規制內容也不盡相同。總體看來,確保電信網絡的互聯互通和普遍服務,通過價格規制確保消費者利益構成各國電信產業規制不可缺少的內容,而且其規制具體內容越來越具有一致性趨向。

  1996年美國電信法要求,電信運營企業必須保證和促進互聯互通。無論在網絡的任何接續點,在位本地電信公司必須向其他電信公司提供互聯。互聯價格、條件、期限必須公正、合理而且是非歧視性的。互聯收費的費率,應該以成本為基礎,根據業務流量,雙方可以在互相補償的基礎上決定收費。每一個提供洲際電信服務的電信公司都必須在平等和非歧視的基礎上承擔普遍服務義務。電信公司對普遍服務所承擔的義務應該是具體的、可以預見的。普遍服務應該堅持為教育、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所必需的原則,電話接入服務必須保持在公眾可以接收的價格水平上。在價格規制上,現有的本地電信公司有義務按批發價向電信業務轉售商提供電信批發業務,轉售商可按零售價格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這些業務。本地電信公司不得對電信業務的轉售製造障礙,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和增加歧視性的規定。法律賦予各電信企業在自願談判基礎上達成互聯協議的權利,但是,自願達成的談判協議必須得到州規制當局的批准方能生效。

  在英國,2003年通信法繼承了1984年電信法關於接入和互聯互通義務的原則規定。任何公共電子通信網絡的運營商,必須與要求與之接續的其他運營商進行互聯互通的談判。互聯互通運行的條件和信息必須向公眾公開,不得對任何運營商進行歧視。在普遍服務方面,英國的通信運營商必須遵守歐盟官方文件公布的技術標準,公共電話運營商必須確保公共電話網絡的適當和有效運行,並提供應急電話服務和緊急救助服務。電信監管機構要求,即使在用戶拖欠付費時,也必須保證用戶能夠接收電話和呼叫急救電話,而且還應該繼續對低消費用戶提供補貼價格,對於不同地區的網絡接續、線路租用和通話服務等適用相同的資費[4]。在價格規制方面,英國採取價格上限規制模式,通過規範服務質量相關條款,細化電信業務分組,加強對資費成本的監控,確保資費反映成本。[5]為保證競爭公平公正,對於不涉及互聯互通爭端的反競爭行為,通信法強調適用競爭法原則,並通過有效的監督機制,對企業的競爭行為進行事後性監督。[6]

  日本在充分吸收英、美等國電信規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電信事業法》明確規定了普遍接續原則,即所有電信企業都負有保證互聯互通的義務。為確保互聯互通的正常運行,日本郵政省及後來的總務省經過多次調整,最終模仿英、美等國接續費用模式,確定了長期增量成本方式。對於普遍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運營商必須確保基礎電信服務的穩定供應,即任何國民在任何地方,只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都可以享受電話服務。為保證普遍服務的順利提供,2001年,日本建立了普遍服務基金制度。在價格規制方面,日本逐漸形成了現行的以基礎電信服務、指定電信服務和特定電信服務等公共電信服務為規制對象的價格規制體系。對於基礎電信服務的價格,考慮其事業運營的特殊重要性和現實壟斷地位及能力,實行事前申報制。對於指定電信服務,考慮其對於保障電信服務供給和消費者利益的特殊重要性,指定電信服務的價格及其他條件必須由契約條款決定,並於實施前申報總務大臣。對於特定電信服務的價格,與英美等國相同,實行價格上限規制。從事特定電信服務的電信企業在制定自己的服務價格時,必須以該價格指數為價格上限,不得超過該價格標準。

  縱觀各國電信產業規制改革的過程,不難發現,在電信企業的行為規制方面,隨著電信產業規制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發達國家的電信行為規制日漸趨同。從互聯互通的法定義務規定到長期增量成本結算辦法,從普遍服務的壟斷性廠商負擔到普遍服務基金制度的建立,從價格規制的公正報酬率模式到價格上限模式,無論是規制內容還是規制方法,美、英、日等發達國家基本採取了相同的規制模式,並在維護電信服務的正常運營、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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