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規制改革的軌跡
2024-10-13 11:05:36
作者: 吳廷璆
美國於1934年頒布電信法,在默認電信產業私人壟斷經營的同時,制定了嚴格的電信產業規制,以保護消費者利益,抑制電信企業濫用電信壟斷權力。與此不同,日本、英國等絕大多數國家則採取了電信國有化政策。二戰後,為了提高電信事業的經營效益,消除由行政機關直接控制電信事業所帶來的種種弊端,日本和英國等採取了公有企業的經營模式。在繼續保持國有的條件下,引入企業化管理模式,試圖藉此有效調整電信經營中的企業性與公共性的矛盾。「投資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緊張關係可以通過國有化來迴避,政府具有為沉沒資本籌資而無須保證未來投資回報的強制力量,也可以嘗試另外一種辦法,通過規制,用消費者的政治力量來調節私有制問題,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網絡型公用事業都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條件來運營。」[1]
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由於國有企業或私營壟斷企業的長期經營效益低下,以及壟斷者憑藉壟斷地位對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肆意侵蝕,招致社會各界廣泛批評。人們強烈要求打破傳統的產業壟斷,解除或放鬆產業規制。以美國、英國、日本為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掀起了民營化和規制改革的潮流。以90年代中期為界,發達國家的電信規制改革可以分為國內通信自由化階段和國際通信自由化兩個階段。
請記住𝖇𝖆𝖓𝖝𝖎𝖆𝖇𝖆.𝖈𝖔𝖒網站,觀看最快的章節更新
第一個階段電信規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打破傳統的電信壟斷,引入競爭機制。其主要標誌是美國的AT&T分割、英國電信的民營化和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民營化。第一階段電信規制改革的主要目標在於通過推進國內通信自由化,形成競爭性電信市場。「石油危機後的大變革與其說是私有化,不如說是自由化或重組。如果能將規制限制在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基礎網絡上,而在服務供應上引入競爭,那麼效率和創新是能夠得到激勵的。」[2]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電信規制改革進入第二階段。該階段主要任務是適應資訊時代產業融合的發展要求,全面開放電信網絡市場,推動國內和國際通信自由化,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競爭,建立起真正適合資訊時代產業發展的電信規制體制。主要標誌是美國通過1996年電信法、英國通過2003年新通信法和1999年以後日本全面修訂電信事業法。1996年,美國頒布新電信法。新電信法將競爭作為制定產業規制的基本理念,全面否定了電信市場的自然壟斷性,使電信法從規制壟斷產業轉變為規制競爭產業,從法律上拆除了市場分割的樊籬,將競爭引入到所有電信市場,徹底改變了美國電信市場的結構。「美國規制政策的演化路徑既不是圓圈也不是鐘擺,而是有方向性的螺旋式發展過程。1996年電信法就是規制、放鬆規制、再規制的一個很好例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