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6年財產稅法

2024-10-13 11:03:49 作者: 吳廷璆

  基於GHQ的指令,以澀澤敬三大藏大臣為首,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制定財產稅等相關法律,並起草相關法律。1946年1月10日,日本政府通過《財產稅法案要綱》《法人戰時得利稅法案要綱》《個人財產增加稅法案要綱》。關於財產稅,「要綱」設計的起征點為2萬日元,稅率從15%開始,實行累進稅率。超過5000萬日元以上,稅率為70%。[24](參見表1-2)

  表1-2 1946年幣原內閣制定的財產稅稅率

  資料來源: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7卷、574頁。

  由於該要綱設計的財產稅起征點過低,因此可能導致一般國民承受較大財產稅負擔。與之相對,要綱對巨額財富所有者設計的稅率則相對寬鬆,因而不利於從根本上消滅大財閥、大地主等有產階級,也難以發揮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社會功效。所以,GHQ最終否決了日本政府提出的財產稅草案。吉田組閣以後,日本政府不得不根據GHQ的指令精神重新起草財產稅法。

  1946年11月12日,日本第90次帝國會議通過《財產稅法》(法律52號)。11月18日,天皇以敕令形式宣布11月20日開始實施。財產稅法規定,納稅人系戶籍法上的個人,即指1946年3月3日調查時在日本擁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法律規定的外國人除外);或者調查令執行2年以內擁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根據財產稅法,上至天皇、貴族、財閥、官僚,下至平民百姓,各個階層,所有國民都成了財產稅的納稅對象。

  財產稅法規定,納稅財產以納稅人的所有財產為徵稅對象,包括房屋、土地、現金、證券、藝術品等。徵收範圍包括除生活必需品,如衣服、家具、器具、墓地及其他動產外的一切財產。免徵範圍還包括簡易生命保險契約權利、退休金權利等。納稅財產總價以調查期間的財產價格為準,即1946年3月3日零時的所有財產價格,包括扣除債務、公共租金等後的所有剩餘金額。對於在1945年11月15日(GHQ對日政府發布備忘錄之日)以後,在財產調查期間,已經發生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由繼承人或贈與人按照財產數額進行交付。對於調查開始後發生的贈與或繼承,其被繼承或贈與財產的稅額,由贈與人、繼承人等負連帶納稅責任。對於由於戰爭或災害導致死亡或受傷、患病等而獲得的補助金等,雖然不予徵稅,但以1萬日元為限,超過部分照常納稅。對於戰爭受害者和移民歸國者,每人只能扣除5000日元的免徵財產稅額。

  財產稅法實行累進稅制,共同生活的同一家族按照合計總額進行課稅。財產稅起征點為10萬日元,10萬日元以下不納稅。由此,廣大平民百姓被排除在納稅人之外。對於超過10萬日元的財產,稅率從25%開始,累進增加。在20萬日元以內,稅率升幅較快,到17萬—20萬日元,稅率已達50%。由於擁有10萬—20萬個人財產的中小地主、豪農、商人人數眾多,藉此擴大了財產稅的稅源。20萬日元以上,稅基數額差距逐步拉大,稅率則繼續上升。到1000萬以上,稅率則高達90%。(參見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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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3 1946年財產稅法的納稅比率(日元)

  對於財產稅法,大藏大臣石橋湛山曾極力反對,但他在國會發言時依然解釋說:「本法案是為確保戰後必要之國庫收入,且與戰時補償特別稅一併,對個人財產依照高額累進稅率課徵財產稅,以減輕戰後財政負擔,確立財政基礎。」「毫無疑問,以財產稅來彌補財政支出,從健全財產機制角度看,絕不能說是理想方法,這正如我以前所說,作為政府,不管怎樣,因為對國民實施如此程度之財產徵稅,即使通過徵收所得沒有達到應有效果,也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起到抑制納稅者消費之效果,這一點非常清楚。因此,將財產稅作為本年度財政支出一部分財源之理由,也正在於此。」[25]

  鑑於此次財產稅法實施的廣泛性和複雜性,日本政府一改過去的徵稅方式,推出了自己申報納稅制度,即以根據《臨時財產調查令》申報的財產為納稅基礎,義務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納稅。在納稅申報書中,必須明確記載自己的財產總額、扣除明細、納稅財產價格和內容等事項。為保證申報納稅制度的順利實施,對於納稅額超過50萬日元的納稅人,其申報書必須在稅務署進行公告。對於50萬以下的納稅者,則採用第三者通報制,即人們可以自由瀏覽其申報書內容。自此開始,日本逐漸形成了申報納稅制度。

  由於財產稅法將個人全部財產計入徵稅範圍,而且稅率過高,因此,絕大多數納稅人根本無法用現金交付稅額,而只能以實物財產交付。加之戰後經濟破壞嚴重,大規模財產交換事實上難以真正展開,這更促進了實物交付的比例。財產稅申報期限自1947年2月15日開始,要求申報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交付完畢。事實上,直到1948年,財產稅徵收才基本完成,其中現金與實物比例為2:1。

  為了確保財產稅徵收,防止偷稅漏稅,日本政府設立了漏稅舉報制度。1948年7月,由於增加了漏稅舉報者的賞金,一時間舉報活動十分活躍。社會上還出現了以專門舉報偷稅漏稅為業的民間秘密偵探社等調查機構。當時的報紙上經常出現「發現漏稅獎勵10萬」(《朝日新聞》1948年8月19日)、「漏稅舉報」(《朝日新聞》1948年8月21日)等報導。[26]

  根據日本《國稅廳統計報告書》統計,1946年,全日本超過10萬日元的家庭為47.6萬戶,不足全體國民的3%,其合計總資產為1198.36億日元。1947年,日本政府共獲得411億日元的財產稅收入,而1947年日本全年的財產收入僅為2145億日元。由於財產申報與核實及其訴訟等一系列問題,實際的財產稅徵收一直拖到1951年,扣除各種減免稅額以及計算追徵稅額後,日本政府共獲得418.24億日元的財產稅。[27]

  上至天皇貴族,下至黎民百姓,不管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統統都成為日本財產稅法的納稅對象。從25%—90%的高額累進納稅比率,為史上所罕見,其嚴厲程度甚至高於民主革命時期社會主義國家所實行的贖買政策。這說明實施財產稅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徹底消滅大財閥、大地主以及封建貴族階層。事實上,正是由於財產稅法的實施,客觀上徹底消滅了自明治維新以來一直存在的貴族階級和大財閥、大地主階級。

  當時的主稅局長平田敬一郎認為,戰後日本政府之所以開徵財產稅,是試圖藉此獲得1000億日元以上的收入,用以沖抵戰時債務,並從根本上遏制通貨膨脹。然而,後來由於實施了戰時補償特別稅,財產稅最終演變為對高額財產所有者課徵的特別稅,從而事實上起到了財富再分配和經濟民主化的作用。[28]雖然財產稅徵收具有增加國家收入和平衡財政的作用,但是,由於日本政府長期以交付財產稅的實物作擔保而大量發行國債,並以此充抵一般財政支出,結果財產稅事實上並未起到遏制通貨膨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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