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戰後改革中的財產稅政策

2024-10-13 11:03:46 作者: 吳廷璆

戰後改革時期的財產稅政策主要是由暫時性財產稅政策和經常性財產稅制度兩部分構成。1946年實施的「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財產稅法」以及1947年實施的「非戰爭災害者特別稅法」,作為一次性調整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直接目的在於抑制通貨膨脹,緩解政府財政壓力,調節社會嚴重貧富不均。而1947年頒布的「所得稅法」「繼承稅法」等,作為全面調整財產收入再分配的經常性制度安排,主要目的在於消除收入差距過分懸殊和化解社會矛盾,它直接確立了戰後日本財產再分配製度的基本框架。可以說,財產稅法制度對日本戰後經濟改革發揮了革命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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