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
2024-10-13 11:03:52
作者: 吳廷璆
在與財產稅法頒布之前,作為臨時性財產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日本政府還推出了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所謂戰時補償,是指日本在侵略戰爭中由政府以命令或契約形式承諾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債務的補償,主要包括軍需品訂貨補償、被徵用船隻沉沒補償、工廠疏散補償等。其補償對象主要是為侵略戰爭提供後方服務的日本大企業和金融機構。戰爭期間,許多大企業由於投入軍需生產和工廠疏散,導致背負巨額借款和政府債務。戰後這些企業如果不能獲得必要的補償,必然陷入經營危機甚至破產。而曾經給這些企業大量貸款的銀行也會因此而陷入經營困境。與政府補償相關的保險公司、船舶公司等同樣將面臨大量破產。以住友金屬工業公司為例,戰後該公司資本核算合計為6.4億日元,其中總負債額為14.2億日元。因此,住友申請的戰時補償額為17.6億日元。如果獲得這些戰爭補償,住友不僅可以還清債務,而且還可以繼續重建,否則可能面臨破產的境地,而對其進行貸款的金融機構住友銀行也將面臨危局。
1945年,日本戰敗後,幣原內閣承諾以財產稅和個人財產增值稅等臨時課稅為稅源,繼續支付上述補償。按照日本政府統計,當時日本政府及地方公共機關需要支付戰時補償為917億日元[29]。然而,如果繼續支付戰時補償,勢必造成更大程度的通貨膨脹。因為戰時補償最後只能通過增發公債來解決,而增發國債勢必繼續增大財政赤字。大內兵衛認為,基於日本經濟崩潰的現實,必須終止戰爭補償,減輕財政負擔,應該尋找一條使企業和國民走出谷底的財政再建道路。
日本政府試圖繼續支付戰時補償的政策與GHQ抑制通貨膨脹的政策發生了嚴重衝突。1945年11月24日,GHQ在向日本政府發出的《關於沒收戰時得利和經濟再建備忘錄》中明確指出:「在完成必要立法措施之前,日本政府、下屬機構、代理機關、其他機關及一切人員,關於軍需品的生產、供給、戰爭損害或軍需工廠建設及變化所產生的一切請求權」,「未經本司令部許可,日本政府、下屬機構、代理機關、其他機關不得行使」公債、信用、不動產處分、公共事業或企業利益出售等活動。由此,暫時中止了日本政府所承諾的戰時補償活動。
1946年5月20日,吉田內閣成立。圍繞財產稅和戰時債務補償問題,日本政府與GHQ繼續討價還價。石橋湛山等反對停止戰時債務補償。他認為,如果政府放棄戰時債務補償,會破壞作為自由經濟根本的契約精神,必將沉重打擊日本經濟。圍繞戰時債務履行問題,對日理事會內部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蘇聯代表強烈要求日本政府終止履行戰時債務。7月19日,麥克阿瑟致信吉田茂首相:「對於法人及企業的軍需補償支付問題,已成為聯合國軍進駐以後產生爭議最多的經濟問題之一。對此,雖然經過長期討論,但日本方面相關人員的見解與我方財政經濟專家的主張,我認為沒有妥協的餘地。」「我反對大藏大臣主張的政府補助政策,這裡所說的被廣泛認可的金融及課稅等相關原則,完全沒有論辯的餘地。而且我堅信,這些措施將成為有利於日本帝國政府恢復和再生國家經濟的基本政策。」[30]麥克阿瑟要求日本政府嚴格執行GHQ意見,立刻起草相關法案。迫於美國占領軍的強大壓力,8月8日,日本政府被迫接受GHQ意見。
1946年10月30日,日本政府以天皇敕令形式頒布實施了《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依據《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日本政府承諾繼續對戰爭期間由政府擔保或需要支付的各項費用、損失和契約等負有補償責任,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強行徵收100%的戰時補償特別財產稅,因而事實上是終止了戰時補償。對於已經補償的部分,則要求接受方除保留必要的法定份額外,一律按財產稅形式進行100%課稅。根據該項法律,將對917億日元的戰時補償債務全額徵稅。
戰時補償特別稅的徵收,使由於戰爭而導致的各種軍事訂貨費用、工廠搬遷費、船隻損失費以及由政府擔保的許多債務被一筆勾銷,原來以及支付的各種費用,則需要以稅收形式交還政府。根據日本《國稅統計年報書》(昭和22—26年度)統計,到1951年,共徵收戰時補償特別稅合計575.37億日元。[31]當然,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金額雖然主要是數字上的意義,但是對於日本政府來說,這不僅是免除了其巨額債務,而且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財產壓力。對於一般日本國民來說,實質上也是一次社會財產再分配的過程,因為政府債務最終還是要由國民承擔。
在當時五大銀行和興業銀行的融資業務中,80%以上涉及戰時債務。因此,終止債務補償必將導致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大企業陷入債務危機。1946年8月11日,日本政府修改金融緊急措施令,將全部凍結存款分為第一凍結存款和第二凍結存款。前者可以取出,並保證其存款安全。後者則不允許取出,在金融機關整理時,作為剝離對象處理。與此同時,作為補充措施,頒布《會計經營應急措施法》《金融機關經營應急措施法》等經濟救濟方案,將金融機關的資產和負債分為新帳戶和舊帳戶。新帳戶資產是指那些不受終止戰時補償影響的國債、地方債,其負債部分作為第一凍結存款和新發行紙幣的存款。舊帳戶資產是指股票、不動產和貸款等資產,其負債部分為第二凍結存款和資本金、剩餘金。根據該經濟救濟方案,金融機關以新帳戶形式繼續營業,以確保日本經濟正常運轉。為填補金融機關的損失,政府只能暫時凍結普通居民存款。第一凍結存款雖然於1948年7月21日宣布解除,但是,從1946年2月到1948年7月,物價急劇上升,根據《日本銀行調查局批發物價指數:明治20年—昭和37年》統計,批發物價指數上升11.7倍。也就是說,當其存款取出時,其實際價值僅為原來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