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戰爭災害者特別稅法
2024-10-13 11:03:56
作者: 吳廷璆
為配合財產稅法和戰時補償債務特別稅法的實施,平衡戰後普通居民或企業之間的財產關係,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1947年11月30日,作為臨時性一次性財產稅,日本政府還頒布實施了「非戰爭災害者特別稅法」。與財產稅法和戰時補償特別措施法不同,這部法律根據戰後日本憲法,由戰後第一屆國會通過並頒布實施。目的在於通過對在戰爭中未遭受重大破壞的房屋及固定資產進行徵稅,以調節戰爭中遭受災害者與非遭受災害者之間的財產不均衡,同時藉此擴大稅源,緩解政府財政危機。非戰爭災害者特別稅包括非戰爭災害房屋稅和非戰爭災害者稅兩種。前者主要是指戰爭結束後仍然存在的住宅、店鋪、工廠、倉庫等所有的房屋。後者是指在1947年7月1日前,家庭所受戰爭災害未超過一定限度的自然人和法人。作為一次性徵稅,以當時的房屋租金為標準,稅率為房屋租金的300%。要求納稅義務人於1948年1月31日前申報並交付稅金。按照日本政府的設計,通過該法律的實施,到1950年,共獲得68.44億日元的稅收。[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