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農地改革的意義及其問題
2024-10-13 11:01:43
作者: 吳廷璆
1873年的地租改正,通過法律手段確認土地的私有權,並對土地所有者在統一標準下收取貨幣地租,藉以達到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目的。然而,地租改正在承認土地私有權的同時,放棄解決長期以來由於土地所有權問題上存在的持有者與耕種者相左的現象,忽視了耕種者應該有的權力及利益。此後,土地不僅成為投資、販賣的對象,也成為地主通過向佃農收取高額實物佃租獲取暴利的工具;這種具有半封建性質的租佃關係,在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進程中不斷擴大,地主階層在剝奪農民幾乎所有剩餘勞動的同時,成為日本近代國家的核心階層,其權力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日本的敗戰,是地租改正後持續了將近80年之久的土地制度的轉折點,這也正是戰後農地改革的歷史意義所在。
日本著名經濟學家山田盛太郎指出:「本次農地改革的劃時代意義在於,它從根本上觸及了地主性土地所有,打破了所謂『持續了數世紀的,在封建制度下奴役農民的經濟枷鎖』。其一,從根本上對軍事性、半封建性日本資本主義的基礎——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半農奴性零星農耕——結構進行再建,開拓了將日本農業解放為正規農業的道路;其二,作為對已經瓦解的軍事性、半封建性日本資本主義的揚棄,確立了再建日本經濟新基礎——土地所有及農業經營的再建——的方向。以上兩點均具有革命性。」[29]在此,山田對農地改革的劃時代意義給予充分的肯定,指出農地改革在兩方面具有「革命性」,一是瓦解了作為日本軍事性、半封建性資本主義基礎的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及半農奴性零星農業,一是制定了作為再建日本經濟新基礎的土地所有及農業經營的方向。但是,山田繼續指出:「儘管如此,農地改革本身,不過是全過程的一個開始,這個過程,進一步說,一方面是指農地改革本身的深化,一方面是指構築向正規農業轉化的技術性基礎(向大農圃轉化的基礎),向它接近,如斯,土地所有的變革正處於向農業構造的變革深化,全過程進行的過程中。這是農地改革的意義與局限。」[30]山田明確指出農地改革不過是一個過程的開始,這個過程,一是農地改革自身的不斷深化,一是構築使日本農業向「正規農業」轉化的基礎。山田所指「正規農業」顯然是大規模農業,為此山田認為農地改革應該向農業構造改革深化。也就是說,農地改革的局限性在於它還僅僅停留在「土地所有的變革」之上,今後必須向「農業構造變革深化」。
正如山田所言,戰後農地改革在土地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同時不得不說,農地改革還具有廣泛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意義。首先,農地改革基本解除了長期以來左右日本農業經濟關係的半封建性租佃關係,使寄生地主製得以瓦解。全國租佃農地比例從農地改革前的46%降至13%,純佃農農戶的比例從28%降至8%。以上數據表明,農地改革後日本的自耕農體製得到強化,基本達到耕者有其田的狀態,這種自耕農體制為戰後日本農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舞台。
其次,農地改革方案制定過程中,雖然擯棄了曾一度出現的「蘇聯案」中「沒收農地」的農地解放方式,農地解放在資本主義框架下,通過「對等價格」收購及販賣方式進行。然而,由於政府在農地價格暴漲的背景下,對「對等價格」進行了嚴格的控制,最終以幾乎接近無償的價格收購併以同樣的價格將農地販賣給佃農。此外,政府對殘留租佃地的佃租進行的改革,使佃租得到大幅度削減。為此,農民享受勞動成果的可能性得到大幅度提高,刺激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帶動了戰後糧食生產及農業經濟的發展。
最後,半封建性租佃關係的存在,事實上使佃農與地主之間的關係具有一定的封建隸屬性,這不僅使地主與佃農的地位處於完全不平等的狀態,還在極大程度上限制了佃農的參政權利。農地改革後,大量的佃農成為耕者有其田的自耕農,農民的政治地位上升;同時農村自耕農體制的成立,創建了大批穩健的農村保守階層,成為戰後日本保守黨體制的重要選民。
山田所言農地改革僅僅是一個過程的開始,他必須從「土地所有的變革」向「農業構造變革」深化一語,道出了農地改革存在的問題的關鍵。如果進一步對「土地所有的變革」進行剖析的話,應該說農地改革的局限性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農地改革如其名稱所示,僅僅是對「農地」制度的改革。農地改革並不涉及市街、宅基地等土地問題,同時也未涉及占日本國土面積70%的山林原野。而山林原野不僅與農業,特別是基礎農業(水田農業)間的關係密切,同時直接關係著畜牧業的發展。因此,農地改革仍然存在一定的盲點,其殘留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其後日本農業的整體發展。第二,農地改革僅僅是對地主性土地制度的改革。從地主視角看,農地改革通過收購不在村地主及在村地主一定限度(全國平均1公頃)以上的農地,解放農地,摧毀了寄生地主制存在的基礎。但必須注意的是,全國仍有13%的租佃農地及8%的純佃農存在,對這些被遺留的無耕地佃農來講,農地改革失去了它應有的公平性。第三,農地改革僅僅是對半封建性租佃關係的改革。從農民方面看,通過自耕農創建大量的佃農獲得自己的耕地,長期以來耕者無其田的現象得到極大程度的改善。然而,自耕農創建的過程,僅僅是曾經的佃農轉變為自耕農的過程,而日本農業中存在的耕地分散及零星農耕的本質並未得到任何改變。表8-6是農地改革前後日本內地(北海道除外)農戶耕種規模分布表,表中上段是1945年日本農戶耕種規模分布,下段是上述農戶在1949年3月1日當時的狀況。對表中數字可解讀如下:(1)從農戶總數上看,佃農及佃農兼自耕農戶數的減少與自耕農及自耕兼佃農戶數的增加基本持平,表明被解放農地的所有權基本直接轉移到正在耕種的佃農手中,因此,農地解放並未能起到擴大農戶農耕規模的作用。(2)從農戶耕種面積分布上看,耕種面積增加的農戶集中於0.3—1公頃規模之間;雖然0.3公頃以下「超過小農」的數量有所減少,但是與此同時,1公頃以上耕種規模的農戶數量也有明顯的減少,其中2公頃以上耕種規模農戶的減少比例較大;不能不說經過農地改革雖然「超過小農」減少,但是1公頃以下耕種規模的農戶仍占總農戶的將近75%,零星農耕仍然是日本農業的最大特點。
表8-6 農地改革前日本農戶耕種規模分布表(北海道除外)
綜上,農地改革解決了近代以來一直存在於日本農地制度中的「寄生地主」問題,清除了農業經濟中的半封建殘餘,實現了農村的民主化,因此農地改革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場改革。日本政府在農地改革法案制定過程中,表現出非常積極、主動的態度,並在很短的時間裡將法案提交國會審議。雖然第一次農地改革在GHQ的「勸告」下夭折,但不能忽視的是,日本政府在法案制定過程中的主導性動向。事實上,自耕農創建是日本農政官員的夙願,早在一戰後佃農鬥爭多發之際,日本政府的農政重點便開始向自耕農創建偏移,然而其進展卻不如人意。這與當時地主階層在政治上的地位有著直接的關係,國會上立法的困難使該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日本政府能夠在很短的時間中提交農地改革法案的主要原因亦在於此。具有諷刺性的是,通過自耕農創建使耕者有其田這一日本農政官員的夙願,卻在日本戰敗後,在GHQ的監管下得以實現,至此日本農業獲得了一個全新的平台,戰後日本農業及農政均將在這個平台上展開。
【注釋】
[1] 詳細請參照金子貞吉「戦後日本資本主義の構造転換」,中央大學経済研究所研究叢書42『現代日本資本主義』,中央大學出版部,2007年。
[2] 前出大內力著『農業史』,第339—340頁。
[3] 「連合國最高司令官の権限に関するマッカーサーへの通達 1945年9月6日」,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4] R.P.ドーア「進住軍の農地改革構想―歴史の一斷面」,暉峻衆三編『農地改革Ⅰ』,農山漁村文化協會,1985年,第7頁。
[5] 原文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農政調査會,1951年。
[6]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02—128頁。
[7] 盟國共同商議的結果,對中國代表的發言進行修改後的方案。
[8]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25頁。
[9] 前出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100年の歩み』,第196頁。
[10]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07頁。
[11] 傅冠華《論外部因素在日本農地改革中的作用》,《山東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229期,2010年,第95頁。
[12] 前出大內力著『農業史』,第304頁。
[13] 同上。
[14] 経済安定本部総裁官房調査課編『我國経済の戦爭被害』,経済安定本部調査課,1948年。
[15] 「第八十九回帝國議會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七號」,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16] 原文「農地調整法中改正法律」,(1945年12月29日法律第64號)。關於該法律《農地改革始末概要》中的記載是1945年12月28日法律第64號,但是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日本法令索引」中的記載是1945年12月29日法律第64號。本文在引用不同史料之時遵循各自原史料的記載。
[17] 數字來源於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22頁。
[18] 上文中曾出現,1941年政府發布「臨時農地價格統制令」,其中規定政府對農地價格進行統制,並規定將農地價格係數鎖定為1939年9月18日的價格係數。而農地改革法案決定政府繼續對農地價格進行統制,但放棄了九·一八價格係數,重新設定農地的「自耕收益價格」。
[19]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14頁。
[20]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13頁。
[21] L.I.ヒューズ著『日本の農地改革』(農林省農地局農地課訳),農政調査會,1950年,第116頁。
[22] 二二·六·二五「第三十五回対日理事會におけるNRS係官の発言」,農林省農地局農地課『農地改革資料』第五號,農林省農地部,1948年,第8頁。
[23]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56頁。
[24] 數字來源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378頁。
[25] 詳細請參照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66—172頁。
[26] 詳細請參照古島敏夫〔ほか〕著『農民組合と農地改革:長野県下伊那鼎村』,東京大學出版會,1956年。
[27] 前出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100年の歩み』,第202頁。
[28] 農地的收購與販賣過程中,政府採取「對等價格」的方式實施,即以收購價格販賣給購買該農地的農民。農地改革之際政府對地價進行統制,以1939年9月18日地價計算。1946年《自耕農創建特別措施法》公布,據該法規:水田的「全國平均收購地價」最高為1938年租賃價格的40倍,即每段760日元;旱田的「全國平均收購地價」最高為1938年租賃價格的48倍,即每段448日元。政府收購之際的「對等價格」,主要以24年為期,年利大約3.6%的農地證券支付;販賣之際向購買農民收取全額或部分「對等價格」,剩餘部分可以以24年期,年利3.2%貸款形式償還。
[29] 山田盛太郎「農地改革の歴史的意義―問題総括への一試論」,暉峻衆三編『農地改革Ⅱ』,農山漁村文化協會,1986年,第122頁。
[30] 同上,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