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農地法》「自耕農理念」的矛盾及其演變
2024-10-13 11:01:46
作者: 吳廷璆
1951年初,農地改革告一段落,接踵而來的問題是如何維持農地改革的成果,這也是農地法制定的中心課題。也正是因為上述因果關係,決定了1952年7月15日公布的,日本戰後首個農業相關法律《農地法》的歷史性格。日本著名經濟學家今村奈良臣指出:「農地法繼承了農地改革的理念及理論。但是農地改革具有解體寄生地主制這一積極的性格,而農地法則具有維持農地改革的結果,即維持自耕農性土地制度的消極的性格。不僅如此,農地法在關於該法目的的第一條中指出,只有所有、經營、勞動的一致,即所謂具有三位一體性格的自耕農才最為理想,該認識對以此為目的的農地法的基本性格作了鮮明的註腳。」[1]以上表明今村認為,雖然農地法繼承了農地改革的理念,但是農地改革具有推翻寄生地主制的積極性,而農地法卻因為其以維持農地改革的結果,即維持現狀為目的而具有保守性。並且今村對該保守性的進一步剖析是,該法僅僅將具有所有、經營、勞動三位一體的自耕農作為最為理想的農業經營者,這等於限制了農業經營方式的發展與變化。